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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恐吓。
勒索等行为的。
斯密认为税收不确定比税收不公平对人民的桅更为严重。
三。
税收便利原则纳税日期和纳税方法。
应该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
如纳税时期。
应该规定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期;
征收方法。
应力求简便易行;
征收地点。
应该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场所;
征收形式。
应该尽量采取货币征收。
以避免因运输事物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等。
四。
税收经济原则即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
在征税时要尽量节约征收费用。
使纳税人付出的。
应该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
这一原则是针对当时税收制度致使征收费用过高的弊端提出的。
一是税吏过多。
不仅耗去相当部分税收作为税吏的薪俸。
而且还在正税以外。
苛索人民。
增加负担;
二是税收妨碍人民的勤劳和产业的经营。
减少或破坏了可供纳税的基金;
三是不适当的税收可能成为逃税的诱因。
严惩逃税。
又将引起倾家荡产违反了一般的正义原则;
四是税吏的频繁访问和检查。
这些虽然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金钱上的损失。
但将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烦忧。
在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
第一条是税收的负担公平原则。
其余三条是属于税务行政方面的原则。
斯密所处的时代。
是英国工场手工业开始向大工业过渡。
资本主义上升的时期。
他的课税原则。
是针对当时封建主义苛重复杂的税收制度。
税负不公以及征收机构的腐败苛扰情况。
在总结吸取前人的课税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
它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
对资本主义课税原则理论有重要的影响。
同时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理论指导。
斯密税收原则的完备性考察。
斯密是18世纪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
他的巨著《国富论》标志着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建立。
虽然在重商主义流行的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中叶。
就出现了配第。
诺思。
休谟。
布阿吉尔贝尔和魁奈等一批不同程度地摆脱了重商主义观念束缚。
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研究者。
但直到1776年斯密的《国富论》出版。
才最终战胜了重商主义。
实现了经济思想史上的第一次革命。
创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
从而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开始形成。
所以。
马克思说:
在亚当。
斯密手中。
政治经济学发展到某种完整的地步。
它包括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完备的轮廓。
斯密在《国富论》中综合了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和财政学说。
极力主张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
政府应减少干预或不干预经济。
他的这种思想通过所谓的廉价政府。
夜警政府得以充分体现。
他认为国家对民间资本征税。
会相应地削弱经济发展的能力。
《国富论》第五篇讨论了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对如下几点作了详尽的说明:
什么是国家的必要费用?
其中。
哪些部分应该出自赋税;
赋税是怎样募集的?
各种筹集方法有何利弊;
国家为何要举债?
债务对于真实财富有什么影响?
因而。
斯密是把课税原则明确化。
系统化的第一人。
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
他提出了平等。
确实。
便利。
节约的著名的四大原则。
然而。
虽然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对税收政策方面的基本要求。
但毕竟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所做出的总结。
鉴于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对税收政策有着不同的需要。
这就注定了它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而不能仅仅局限在为自由资本主义服务。
因而。
任何时候它只能作为税制设计参考的部分。
而不是全部。
事实上。
在其前和其后的很多经济学家都对税收原则有过总结。
相比之下。
斯密的税收原则体系并不是最完整的。
配第在《赋税论》中论及了人民抵制赋税的原因。
大概可归为征收数量方面。
税负分配方面。
税款使用方面和税种设置方面。
由此。
他总结的征税原则除了公平。
节省外还有关于税基的选择。
提出了反弹性的思想。
盐这种东西。
不论对任何阶层的人说来都是普遍需要的。
富人需要盐。
穷人也需要盐。
……那么盐税就是一种特殊的捐税。
就是一种独占。
此外。
还赞同以消费面非所得为基础的税制。
认为这样可体现公平。
避免重复征税。
每个人按实际享受缴税。
符合自然的正义。
……人们不至对同一物品缴纳二倍或二次税。
因为不论何物品。
都只能消费一次。
法国重农学派创始人魁奈在其《赋税论》和《农业国经济统治的一般准则》两篇著作中首先强调了从征税对象和征税形式方面来建立一个税制的基本框架。
在一个合理的框架下才能达到轻税和扩大再生产的目标。
关于赋税落在哪些对象身上的问题。
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它总是落在同一个原本上。
因为总是靠土地收入来支付。
在征税形式方面。
对私人财产和农产品贸易征税是最有害的征税形式。
但这种征税自古以来都被认为是最恰当和最容易的征税形式。
其次。
他还提出了税收不可侵蚀资本的原则。
认为这样有碍再生产。
因此不能对分成租地农场主的生产性财富征税。
因为这意味着破坏国家每年再生产财富的泉源。
。
再次。
对征税的规模也有原则限制。
租税不应过重到破坏的程度。
应当和国民收入的数额保持均衡。
必须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休谟是英国哲学家。
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
他主要作为哲学家而出名。
但他在为数并不多的经济论文中也发表过一些有影响的观点。
他的税收思想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适度原则;
二是公平原则;
三是隐蔽原则。
他在《论赋税》中充分肯定了对消费品的征税。
如果对贫民百姓的消费品征收捐税。
其必然后果看来不外乎二条:
穷人不是节衣缩食。
便是提高工资……。
但是。
紧随着赋税而来的往往还有第三种后果。
即:
穷人提高其生产积极性。
完成更多的工作。
以保持原先的生活水平。
此处。
休谟显然是将间接税的好处寄托在由征税而引起的收入效应上。
这在资本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过剩和供给弹性低的社会现实是有一定的逻辑必然性的。
他对消费税的推崇还在于它的隐蔽性和自愿性。
捐税以加在消费品。
尤其是奢侈品上最为适宜。
因为这种捐税最不易为人们所察觉。
捐税就在无形中一点一滴地被交纳了。
根本不为消费者所觉察。
这种观点似乎过于乐观地描绘了由消费的自愿性所带来的消费税分配上的公平性。
而事实上往往出于对税收收入的需要而将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扩大至生活必需品。
由此便带来消费税的累退性。
休谟就把消费税弊端的忽略和利处的突显建立在一种理想上的税负适中均衡的假设基础之上了。
要是赋税适中。
负担均衡。
不影响生活必需品。
上述后果必然出现尤斯蒂是站在国家观立场上来研究如何适当征税的。
他的征税原则是在其对捐税做出自己的定义的基础上而得出的。
他认为:
所谓捐税。
是当王室领地和特权项下的收入不足以应付国家的必要支出时。
人民不得不就其私有财产和收益按一定的比率作出的支出。
在不得妨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
而且是实属必要的场合时。
国家才能征税。
在征税时。
在确保国库原则这一最高原则外。
还需要符合其他原则。
其中与斯密的不同之处在于:
不侵害公民的自由权。
组织税收制度时必须时刻铭记在心的第三个基本原则就是在募集捐税时所使用的方式方法。
不得损及国家和人民的福利。
不得损及公民自由权。
以国情为原则。
第四个基本原则。
应按照国家的性质和政府体制来组织税务制度。
这样就容易显示税制的公平无私。
……如果一国的财政制度与它的政治体系不相投合。
那么。
不仅由于它所导。
向的方针不会与国家的处境相协调而使其效能减弱。
而且使整个国家合而为一的。
使其各部门得以向一个共同目标奋斗的那些各部门之间的必要的联系与协调。
将受到阻碍。
西斯蒙第在接受斯密课税原则的基础上。
还提出了国家征税的量的界限。
即对穷人要免税。
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
如果赋税接触到生活需要。
以致使纳税人无法生活时。
则应对这部分收入免税。
斯密根据人道的原则。
应该说最重要的是永远不能使赋税触及纳税人生活所需的收入。
对富人也不能重税。
以避免出现资本外逃。
资本家随时可以使他们的财产逃避苛刻的捐税。
税务机关即使获得了原来没有掌握的。
能了解他们收入的种种便利条件。
可是为了不使他们的财富外逃。
仍然要规定永远不能对他们征重税。
同时也提出了国家筹集税收收入的质的界限。
即国家任何时候都要以轻税为目标。
在论赋税篇中。
他反对魁奈的实行单一土地收入税的看法。
认为税种应该多样化。
收入有各种不同的形式。
赋税也应当随之而分门别类。
在征税的对象上。
他与李嘉图的看法一致。
认为政府应该针对收入纳税。
而不是资本。
财富种类很多。
其中只有收入是应该纳税的。
因为政府要利用征收的税额支付非生产性的费用。
西斯蒙第总结了以下几条征税原则。
以供税制设置时参考:
以收入而非资本为对象。
对前者征税。
国家只是支出个人所应支出的东西;
对后者征税。
就是毁灭应该用于维持个人和国家生存的财富。
对低收入者应该免税。
赋税是公民换得享受的代价。
所以不应该向得不到任何享受的人征税;
就是说。
永远不能对纳税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那部分收入征税。
赋税应避免使资本外逃。
决不应该因征税而使应纳税的财富逃出国外。
因此。
规定赋税时对于最容易逃税的财富应该特别缜密考虑。
赋税决不应该触及保持这项财富所必需的那部分收入。
要以轻税为原则。
任何赋税。
使百姓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收入越多。
为害也就越大;
任何赋税。
要钱越少。
越是好税。
税制要尽量简化。
遵从成本小。
要求人们接受的监督越广。
对公民自由的破坏越重。
越是坏税;
使人产生隐瞒的企图越小。
使人受得的监督越少。
自愿完纳的成分越大。
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将政治经济学看作是一门阐明财富是怎样生产。
分配与消费的科学。
并提出了有名的关于政治经济学的三分法。
即分为财富的生产。
分配和消费三部分。
而且这三者在逻辑上是有着密切联系的。
基于这种思想。
属于财富分配范畴的赋税的影响范围自然而然不会仅仅局限于财富的分配领域。
而是同时影响到生产和消费。
萨伊对赋税原则的讨论融合了赋税对生产。
分配。
消费的广泛影响。
他指出。
最好的租税。
或为害最小的租税应符合如下原则:
税率适度。
因为不论是生产性消费或非生产性消费。
总受到他的收入数目的限制。
收入的减少必然使对产品的需求减少。
从而供给也减少。
致使课税对象减少。
这就是税率增加而税收并不比例增加的原因。
也就是在财政算术中二加二不等于四这句话成为一种格言的原因。
超额负担小。
在最少程度上造成只烦扰纳税人而不增加国库的苦况。
在最小程度上妨碍再生产。
萨伊认为所有租税都可以说有害再生产。
因为它阻止生产性资本的累积。
正如西斯蒙第巧妙地把这比作在播种时间而不是收成时间征收什一税一样。
因而他赞成对资本轻税。
有利于引导公民的行为。
有利于国民道德。
即有利于普及对社会有用或有益习惯的租税。
从萨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
他认为税收基本上是有害的。
都会妨碍社会的再生产。
但同时税收又是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的。
所以与其他经济学家不同的是。
他着重强调税率要低。
以将其对再生产的影响降至最低。
他还第一次提出国家应将税收做为一种调控国民行为的工具来加以使用。
并在制定具体税制时有目的地予以贯彻。
瓦格纳是讲坛社会主义的重要成员。
他反对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
提倡洛贝尔图斯和拉萨尔的国家社会主义。
在他的国家社会主义纲领中。
他指出国家应让下层阶级能享受由生产力提高所获得的物质生产的成果和文化财富;
还强调了国家筹措财源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下层阶级的利益。
国家应通过租税政策干预社会分配。
他不但将斯密的赋税四原则加以扩大。
并主张以赋税作为调节财富与收入的再分配。
降低贫富差距的工具。
他在《财政学》中承认国家对经济活动具有积极的干预作用。
主张通过各种方式来改善有市场主导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
以解决社会问题。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
他认为正确的税源应选择国民收入。
而不是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
选择税种则应考虑税负转嫁之问题。
因为这关系到实际负税的公平性。
可见。
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改变了先前一些消极的思想。
认为税收收入既要充分。
又要弹性。
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一个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此外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
而且明确指出国家在征税时要注意保护税本。
培植税源。
不能使税收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世纪30年代以后。
在资本主义世界经历了几次比较大的周期性经济危机之后。
西方国家逐渐意识到了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自身所固有的缺陷。
这些缺陷单纯依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
必须借助于国家干预。
因而很多新的经济学流派应运而生。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凯恩斯经济学派和福利经济学派。
二者在财政政策方面都十分重视借助税收工具来达到社会目标。
比如凯恩斯建议通过财政支出的增加来扩大社会的有效需求。
通过税收再分配的作用来扩大个人的有效需求;
福利经济学派则重视运用税收工具来改善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
使得总体的社会福利水平提高等。
在现代财政理论中。
两个最重要的税收原则即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和制度效率两方面。
经济效率指税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影响应尽可能降到最小。
力争保持中性状态。
税收中性的内涵不仅局限在消费者的额外负担上。
而且扩展到了包括税收诱因对各种经济活动的影响。
如劳动。
储蓄。
产业决策。
投资等。
税收中性在现实中实际上很难做到。
不但如此。
而且有时甚至还需要借助税收的非中性。
例如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
国家有必要通过非中性的税收来纠正市场缺陷。
使市场有效运转。
制度效率是指税收制度在保证筹集收入的基础上做到费用最小化。
这里的费用包括了征纳双方因征纳税所发生的费用。
即政府的征收费用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都要小。
公平原则也有新的发展。
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强调的是具有相同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在纳税前后的福利应该是相同的。
但这一原则实际上存在操作上的困难。
这主要体现在如何衡量不同纳税人的福利问题。
不同的纳税人有着对福利的不同理解:
有的强调收入能力。
有的强调消费能力。
有的甚至强调闲暇的时间。
纵向公平强调的是具有不同福利的纳税人应该缴纳不同的税款。
这不但涉及到福利的度量问题。
还涉及到课税方法的选择和区别征税程度的问题。
税收学界通常用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来体现纵向公平。
受益原则要求纳税人根据其从公共服务中所获得的利益大小纳税。
该原则从理论上来说具有合理性。
但在实践上受制于三点:
一是难以量化受益。
二是难以克服公共物品的免费搭车现象。
三是会使对公共品的需求发生扭曲。
能力原则要求纳税人按照其能力来纳税。
衡量纳税人的能力通常使用客观说和主观说。
客观说以所得。
支出或者财富的标准来衡量。
以所得为基础的关键问题在于对所得标准的判断;
以支出为基础的优点在于更能体现公平的要求。
缺点在于统计个人支出总额的困难和如何对待生活必需品的消费问题;
以财富为基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对财富进行估价以及管理上的困难。
主观说强调的是纳税人在纳税之后的边际效用相同;
而判断边际效用大小需要以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为基础。
根据所依据的是功利主义。
罗尔斯主义还是折衷主义的原则。
可区分为相等绝对牺牲论。
相等边际牺牲论和相等比例牺牲论等。
这些原则的形成背景不同于斯密所处的时代。
但却无一例外地是与不同国家的特定历史时期相联系的。
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目标对税收政策的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
当市场基本面良好的时候。
应强调税收中性;
当资本稀缺的时候。
税收不应侵蚀资本;
当市场不能正确引导公民行为时。
税收甚至可以用来代行其责。
等等。
总之。
确定税收原则的基本准则是一国的国情。
斯密的税收原则并不是一个完整的。
普适性的原则体系。
斯密税收原则的兼容性考察。
斯密的赋税原则是否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指导税制改革呢?
是否违反某一原则就意味着税制改革是不合理的呢?
答案是否定的。
斯密本人在列举各国在征收特定税时。
并不总是完全遵守上述四原则的。
如地租税就违反了第一原则。
但符合其他三原则;
什一税及其他一切类似土地税。
表面看似乎十分公平。
其实极不公平;
营业利润税由于在操作上只能实行大小店铺多寡一律的方式。
因而也是不公平的;
房租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
其一。
或可称为建筑物;
其二。
通常称为地皮租。
因而房租税也往往会自行区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由住户担当。
一部分由地皮主支出。
而由于房租对于全部生活费的比例。
是随财产的多寡而不同的。
所以房租税的负担一般是以富者为最重。
这被认为是公平的。
但要相当正确地确定各房屋的实际房租。
则是十分困难的。
在规定房屋税时就根据一些比较明显的事实。
比如炉捐和窗税来代替。
因而是不符合确定性原则的。
人头税如企图按照各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
那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了。
如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份征收。
那就完全成为不公平的。
因同一身份的人。
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样。
这类税。
如企图使其公平。
就要求完全成为任意的。
不确定的;
如企图使其确定而不流于任意。
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
不论税率为重为轻。
不确定总是不满的大原因。
在轻税。
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
在重税。
一点的不公平。
都是难堪的。
课加在低收入者身上的人头税。
实质就是一种对劳动工资的直接税。
由于对低收入者是依其推定的财富程度征收。
因而具有种种不便利性。
但征收这种税有两个好处。
其一是收入稳定;
其二是所费有限。
是否能使征税做到公平。
还要依赖于税负转嫁的情况。
并不仅仅是取决于表面上的公平。
因劳动者的工资受到两种不同因素的支配。
即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
所以对劳动工资所得课税虽可能由劳动者付出。
但严格地说。
在课税后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仍保持课税前的原状时。
所交税款其实都是直接由雇他的人垫支的。
而雇主一般是会将所垫款项转嫁到货物价格上的。
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最终都是归消费者支付。
将劳动工资列为征税对象不一定就能使税后工资趋于公平。
对消费品征税则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转嫁问题。
斯密将消费品分为必需品和奢侈品。
必需品是指不但是维持生活上必不可少的商品。
而且是按照一国习俗。
少了它。
体面人固不待说。
就是最低阶级人民。
亦觉有伤体面的那一切商品。
一切其他物品即是奢侈品。
由于劳动工资部分地受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的支配。
所以凡提高其平均价格的事物都会造成对工资提高的压力。
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和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所产生的影响是相同的。
这种税最终总是通过增加的工资而由其直接雇主垫还给他。
而雇主则将增加的工资。
连同一定的增加利润。
转嫁到货物价格上去。
此税的最后支付以及连这增加利润的支付。
将由消费者负担。
对奢侈品的征税则并不一定会引起劳动工资的增高。
而且。
除这奢侈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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