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熙句法结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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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熙句法结构
句法结构
朱德熙
§0引言
0.1任何句法结构都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观察:
第一是把它当作一个复杂的组合来看它的内部构造,第二是把它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它的语法功能。
一般语法著作对于句法结构往往同时用两套不同的办法来分类,用一套办法分出来的结果是主谓结构、偏正结构、联合结构等等,用另一套办法分出来的结果是名词性结构、动词性结构、副词性结构等等。
第一种分类的依据是内部构造,第二种分类的依据是语法功能。
0.2根据功能给句法结构分类,问题比较简单。
如果说也会碰到困难的话,这种困难跟我们划分词类时所碰到的困难性质是一样的。
根据构造给句法结构分类,问题要复杂得多,因为所谓“构造”不是一个单纯的概念,它是由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层次、词序、功能等等)共同规定的。
根据不同的因素给句法结构分出来的类有宽窄的不同。
当我们说“买票”跟“住房子”是同类的结构时,这个“类”是比较狭窄的,当我们说“白马”和“好好说”是同类的结构时,所指的类就要宽泛得多。
本文的目的在于给这些宽窄程度不同的结构类型作形式上的分析,即指出决定这种种不同的结构类型的形式上的因素是什么。
0.3由于汉语的语调,轻重音等方面还没有人作过系统的研究,因此在下文的讨论中,我们只能暂时把这些跟句法结构有密切关系的因素撇开不谈。
从这方面说,本文对于句法结构的讨论是片面的。
但是我们相信这个缺陷对于确定句法结构类型的原则来说并没有很大的影响。
如果本文的分析能够成立的话,那末当我们把语调,轻重音等等因素考虑进去的时候,只会使我们描绘的蓝图更加细致,不会根本改变这个蓝图的轮廓。
§1语法构造的层次性
1.1“猫捉耗子”和“猫吃耗子”不是同一个句子,因为包含的词不一样。
“猫捉耗子”和“耗子捉猫”包含的词是一样的,但也不是同一个句子,因为词的排列顺序不同。
由相同的词按照相同的顺序造成的句子也不一定都是同一个句子,例如“咬死了猎人的狗”有两个意思,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语法构造:
咬死了/猎人的狗…………………………………………(A)
咬死了猎人的/狗…………………………………………(B)
(A)和(B)的“形式”完全一样(包括的词完全相同,词的排列顺序也完全相同),可是二者的层次构造不同。
(A)是由“咬死了”和“猎人的狗”两部分组成的,(B)却是由“咬死了猎人的”和“狗”两部分组成的。
1.2当我们说“咬死了猎人的狗”的时候,如果没有上下文或语言环境的暗示,听话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有人理解为(A),有人理解为(B)。
这跟我们观察下面三个立方体图形时所发生的情况极为类似:
a b c
当作平面上的一组线条来看,a,b,c三个图形都不一样。
当作平面上画的立方体来看,a和c不一样,可是b有时像a,有时像c。
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把b看成和a一样,或和c一样。
不过“b像a”和“b像c是不相容的,即互相排斥的,我们不能同时把b看成又像a,又像c。
“咬死了猎人的狗”的情形也是如此,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
“别的什么动物咬死了猎人的狗”,也可以把它理解为“狗咬死了猎人”。
不过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只能交替出现,不能同时并存。
1.3既然词形相同,词序也相同的语言片段在层次构造上仍旧可以有不同,可见对于语法构造来说,层次是独立于词形和词序之外的一个“初始观念”。
换句话说,层次构造这个观念是不可能从词形和词序等观念里推导出来的。
因此要证实几个语言片段是否“同一”,至少要从以下三方面观察:
第一,这些片段所包含的词是否相同,第二,词的排列顺序是否相同,第三,层次构造是否相同。
我们说“至少”要从这三方面观察,因为词形相同,词序相同、层次相同三者只是语言片段同一的必要条件,还不是充分条件。
关于这一点我们留到下文再讨论。
§2层次分析
2.1语言构造既然是有层次的,因此在分析一个语言片段时,除了把它分割成若干基本单位(就句法平面说,就是词),并且指出这些单位的排列顺序之外,还得分析这个语言片段的层次构造。
举例来说,如果我们把“咬死了猎人的狗”分析为:
咬死了猎人的狗………………
(1)
└┘└┘└┘└─┘└┘└┘
134567
这个图式只告诉我们“咬死了猎人的狗”是由“咬”“死”“了”“猎人”“的”“狗”等六个词按照图中数字所标记的顺序组成的。
这种分析是一种表面的分析,没有反映出语法构造的实质,因为不能说明为什么“咬死了猎人的狗”会有两种不同的意义。
如果把层次构造考虑在内,那末“咬死了猎人的狗”就有两种可能的分析法:
咬 死 了 猎 人 的 狗………………
(2)
└────┘└──────┘
└──┘└┘└────┘└┘
└┘└┘└──┘└┘
咬 死 了 猎 人 的 狗………………(3)
└──────────┘└┘
└────────┘└┘
└────┘└──┘
└──┘└┘
└┘└┘
(2)和(3)表面上是一样的,但是层次构造不同,意思也不一样,可见代表两个不同的语言格式。
2.2抽象地说,如果有一个复杂的语言格式A,我们不能一下子把它分析为若干个词,而要按照下列的方法分析:
我们不把A一下子分成A11,A121,A122,A211,A212,A221,A222等等,而是先把A分成Al和A2两部分,然后把A1分成A11和A12两部分,把A2分为A21和A22两部分。
A12又可以分为Al2l和A122两部分。
这样分析下去,一直分析到词为止。
我们把Al和A2叫作A的直接成分,把A121和A122叫作A12的直接成分。
这种顺次找出一个语言格式的直接成分的方法叫作层次分析法。
§3语法形式
3.1上文说“咬死了猎人的狗”可以分析为“咬死了/猎人的狗”,也可以分析为“咬死了猎人的/狗”。
可是这个格式不能分析为“咬/死了猎人的狗”,更不能分析为“咬死/了猎人的狗”。
在“咬死了猎人的狗”里,确实有“了猎人的狗”这样一串词出现,可是这一串词不能构成一个单位。
可见能够在语言里出现的一串词不一定都能组成一个单位。
当然在上面举的例子里,“了猎人的狗”没有意义,可是有意义的一串词也不见得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一个单位。
例如“会下雨”是有意义的,可是在“会不会下雨”里,“会下雨”就不成其为单位,因为我们不能把这个格式分析为“会不/会下雨”。
3.2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道理,我们看下边这个例子:
我们用层次分析法把这段话分割成许多大大小小的片段。
如果我们把一个大片段里包含的小片段叫作“成分”,反过来把由小片段合成的大片段叫作“组合”,于是上图中的片段不外以下三类。
a.
是成分,不是组合;
b.
是成分,又是组合;
c.
是组合,不是成分。
a是词,c是句子,b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组成的词群。
我们把这三类语言片段合起来称为“语法形式”。
语法形式是由具体的语言里分析出来的成分或组合。
3.3根据我们的定义,上面例子里的“世界爱好“人都”等等都不是语法形式,因为它们既不是成分,又不是组合。
在上面的图式里,它们都是跨段的。
例如“世界爱好”就跨“全世界”和“爱好和平的人”两段:
事实上,“世界爱好”、“人都”等等在任何句子里都不可能是语法形式。
“世界爱好”“人都”等等都没有意义。
“爱好和平的人都反对使用原子武器”、“人都反对使用原子武器”都有意义,但是在“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都反对使用原子武器”里,它们既非组合,也不是成分,因此也不是语法形式,虽然它们在别的场合可能是语法形式。
3.4两个语法形式包含的词的数目相等,我们说这两个语法形式的长度相同。
3.5“假定有两个长度相同的语法形式S1和S2,如果它们每一次划分出来的直接成分都一一对应,而且长度相同,那末我们就说S1和S2的模式相同,或者说S1和S2同模。
例如:
一 本 书……………………(A)
└──┘└┘
└┘└┘
我 也 去……………………(B)
└┘└──┘
└┘└┘
骑 白 马……………………(C)
└┘└──┘
└┘└┘
(B)和(C)同模,(A)和(B)(C)不同模。
”
很明显,模式相同的语法形式长度必然相同,长度相同的语法形式,模式不一定相同。
§4.狭义同构
4.1比较下面两个语法形式:
写两封信…………………(A)
养三只鸡…………………(B)
(A)和(B)有以下一些共同点:
(1)长度相同;
(2)包含的词的词类相同,都是一个动词,一个数词,一个量词,一个名词;
(3)词的排列顺序相同,都是:
1.动词,2..数词,3.量词,4.名词;
(4)层次构造相同,都是:
动词—数词—量词—名词
└──────────┘
└─┘└───────┘
└────┘└─┘
└─┘└─┘
(5)相对应的语法形式的功能相同。
具体地说,就是:
写两封信=养三只鸡
写=养
两封信=三只鸡
两封=三只
信=鸡
两=三
封=只
根据以上五点,我们确定(A)和(B)结构相同。
反过来说,在下面这几组语法形式里——
供给/制度…………………………………………(C1)
写/信………………………………………………(C2)
一个/人……………………………………………(D1)
一个/大(一个小)………………………………(D2)
咬死了/猎人的狗……………………………………(E1)
咬死了猎人的/狗……………………………………(E2)
(C1)和(C2)包含的词词类相同,排列顺序和层次构造也相同,都是“动/名”,但功能不同:
(C1)是名词性的,(C2)是动词性的。
(D1)和(D2)里的“人”和“大”词类不同,整个格式的功能也不同。
(E1)和(E2)是由同一组词构成的,但层次构造不同,整个格式的功能也不同。
因此,(C1)和(C2),(D1)和(D2),(E1)和(E2)都不是同结构的格式。
4.2我们在上文比较(A)和(B)的构造时,曾经列举了五项共同点,实际上前三项是多余的。
因为(5)已经指出(A)和(B)里所有相对应的语法形式的功能都相同,那末这两个格式里相对应的词的功能当然也相同,也就是说,属于同一个词类,可见有了(5),
(2)就不必说了。
同样,有了(4),
(1)也可以不必说了。
因为两个同模的语法形式长度必然相同。
最后,如果两个语法形式同模,而且相对应的语法形式都同功能,那末组成这两个语法形式的词的排列顺序也必然相同,可见(3)也是多余的。
总之,(4)(5)两项是确定两个语法形式结构相同的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
根据以上所说,我们可以用同模和相对应的语法形式同功能两点来确定两个语法形式同构。
抽象地说,假定有两个句法结构A1A2…An和B1B2…Bn,如果——
(1)模式相同,假定如下图:
(2)相对应的语法形式功能相同,即:
1=1΄,2=2΄,3=3΄……;
那末A1A2…An和B1B2…Bn同构。
4.3为了跟下文所说的“广义同构”相区别,本节所说的同构可以叫作“狭义的同构”。
§5广义同构
5.1事实上同结构的语法形式不一定同长度,比较:
一所房子……………………(A1)
两本新书……………………(A2)
A1比A2长,但二者结构相同。
同结构的语法形式也不一定同模式,例如:
访问 一所 工业 学校 的 学生…………(B1)
└─┘└────────────┘
└─────────┘└─┘
└───────┘└┘
└─┘└────┘
└─┘└─┘
访问 一位 工业 学校 的 学生…………(B2)
└─┘└────────────┘
└─┘└─────────┘
└──────┘└─┘
└────┘└┘
└─┘└─┘
(B1)和(B2)不同模,可是基本结构相同。
根据§4的定义,(A1)和(A2),(B1)和(B2)都不同构。
可见我们在§4里给同构下的定义太窄了。
如果我们认为(A1)和(A2),(B1)和(B2)结构相同,那就必须给同构另下新的定义。
为此我们先介绍“扩展”的概念。
5.2两个语法形式S1和S2,如果S2不比S1短(即S2所包含的词的数目大于或等于S1所包含的词的数目),而且S2和S1的功能相同,我们就说S2是S1的扩展式。
例如“昨天买的书”可以看成是“我买的书”、“古书”、“新鲜牛奶”、“桌子”的扩展式。
“昨天买的书”比“古书”、“新鲜牛奶”、“桌子”长,因此我们只能说前者是后者的扩展式,不能说后者是前者的扩展式。
“昨天买的书”和“我买的书”长度相同,因此我们既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扩展式,也可以说后者是前者的扩展式。
换句话说,它们互为扩展式。
5.3现在我们来给同构下新的定义:
如果S2是S1的扩展式,而且S2的直接成分也都是S1里的相对应的直接成分的扩展式,那末S2和S1同构。
拿本节开头所举的(A1)和(A2),(B1)和(B2)两组例子来说。
(A2)是(A1)的扩展式,(A2)的直接成分“两本”和“新书”也分别是(A1)的直接成分“一所”和“房子”的扩展式;(B2)是(B1)的扩展式,(B2)的直接成分“访问”和“一位工业学校的学生”也分别是(B1)的直接成分“访问”和“一所工业学校的学生”的扩展式。
因此(A1)和(A2)同构,(B1)和(B2)同构。
根据这个定义,结构相同的语法形式就是整体以及相对应的直接成分都有扩展关系的语法形式。
这个定义比我们在§4里给同构所下的定义更宽泛,同时也更概括。
§4里所说的同构只是本节所说的同构的一种特殊情况。
为了跟§4所说的同构区别开,本节所说的同构可以叫作“广义的同构”。
狭义同构和广义同构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
狭义同构要求两个结构相应的语法形式全面对应,即两个同构的语法形式必须从整体一直到它最小的组成成分(词)在功能上都一一对应;广义的同构只要求两个语法形式本身的功能以及它们的直接成分的功能一一对应,至于直接成分本身的构造如何则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5.4在我们给狭义同构和广义同构所下的定义里,语法形式本身功能相同是必要条件之一。
我们现在要问:
把这一点包括在同构的定义里有什么意义?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姑且以只包含两个词的结构AB为例。
对于这种最简单的句法结构来说,狭义同构和广义同构实际上是一回事。
因为无论根据狭义同构或广义同构的定义,A1Bl和A2B2同构的条件都是:
(1)A1B1=A2B2
(2)A1=A2(3)B1=B2
现在的问题是条件
(1)是否必要。
换句话说,光凭
(2)和(3)能不能决定A1Bl和A2B2同构。
对于某些形态比较丰富的语言来说,条件
(1)可能是多余的。
但汉语的情形显然不是如此。
因为在汉语里满足条件
(2)和(3)的语法形式不一定同构。
例如:
烤白薯(述宾)…………………………(A1)
烤白薯(偏正)……………………………(A2)
经济困难(主谓)…………………………(B1)
经济困难(偏正)…………………………(B2)
下去(后补)………………………………(C1)
下去(连动)……………………………(C2)
拿A组来说,A1和A2符合条件
(2)和(3),但是跟条件
(1)不符合(A1是动词性的,A2是名词性的)。
如果把条件
(1)从同构的定义里排除出去,我们就不能说明A1和A2为什么是不同的结构。
可见对于同构的定义来说,条件
(1)是必要的。
§6异类同构
6.1在确定两个语法形式结构是否相同的时候,我们往往还考虑到下面这样一个因素:
由这两个语法形式推导出来的一系列格式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
比较:
A:
写信B:
买票
A1:
写一封信B1:
买两张票
A2:
写完信B2:
买好/票
A3:
写不写信B3:
买不买票
A4:
写信不写B4:
买票不买
A5:
写的信B5:
买的票
A6:
信写了B6:
票买了
A1,A2……是由A推导出来的格式,B1,B2……是由B推导出来的格式。
因为A1,A2……分别和B1,B2……相对应,我们由此确定A和B结构相同。
在上面举的例子里,横行格式(A和B,A1和B1……)狭义同构;竖行格式有两种情形:
A1,A2,A3跟A广义同构,A4,A5,A6跟A不同构。
我们根据这一点把A1,A2,A3跟A4,A5,A6分开,管A1,A2,A3叫作A的扩充式,管A4,A5,A6叫作A的变换式。
同样,B1,B2,B3是B的扩充式,B4,B5,B6是B的变换式。
扩充式和变换式合起来叫作推导式。
扩充式和变换式都是从原格式推导出来的,区别在于扩充式跟原格式同构⑪,而变换式跟原格式不同构。
我们在5.2里指出,几个语法形式功能相同,就可以说它们之间有扩展关系。
扩充式跟原格式功能相同(二者同构),可见扩充也是一种扩展⑫。
如果两个语法形式S1和S2狭义同构,那末它们所有的扩充式都必然互相对应⑬。
变换式的情形就不是这样,我们不能保证狭义同构的语法形式的变换式都一一对应(看§8)。
不过如果两个语法形式真是狭义同构的话,它们总有一部分变换式是互相对应的。
6.2狭义同构和广义同构可以根据语法形式本身(整体)以及相应的组成部分的功能来确定,不必凭借推导式。
推导式的作用在于它能帮助我们确定相对应的组成部分功能不同或不完全相同的语法形式是否同构。
举例来说:
喜欢看……(A)买票……(B)
(A)和(B)的直接成分里只有一对功能相同(喜欢=买),另一对功能不同(看≠票)。
因此无论根据狭义同构或广义同构的定义,(A)和(B)都不能算是相同的结构。
可是这两个语法形式的整体功能相同,而且它们的一部分推导式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
比较:
喜欢看买票
喜欢不喜欢看买不买票
喜欢看木喜欢买票不买
根据这种情况,我们说(A)(B)同构。
这种新的同构观念比广义同构更为宽泛,我们管它叫作异类同构。
(A)和(B)的扩充式并不是全部都互相对应的。
例如:
喜欢看买票
喜欢看小说——
喜欢躺着看——
——买一张票
——买明天的票
这个现象只能证明(A)和(B)不是狭义同构,不能证明(A)和(B)完全不同构。
我们知道,所有的扩充式都互相对应是狭义同构的语法形式的性质,异类同构的观念要比狭义同构宽泛得多,因此异类同构的语法形式的扩充式当然不可能全部互相对应。
6.3助动词跟它后头的动词之间是修饰关系还是述宾关系,这个问题是有争论的。
根据异类同构的原则,我们认为解释为述宾关系是合理的。
比较:
Ⅰ
会去
会不去
会不会去
会去不会
不会不去
能去
能不去
能不能去
能去不能
不能不去
敢去
敢不去
敢不敢去
敢去不敢
不敢不去
肯去
肯不去
肯不肯去
肯去不肯
不肯不去
应该去
应该不去
应该不应该去
应该去不应该
不应该不去
可以去
可以不去
可以不可以去
可以去不可以
不可以不去
Ⅱ
Ⅱa
喜欢去
——
喜欢不喜欢去
喜欢去不喜欢
——
赞成去
赞成不去
赞成不赞成去
赞成去不赞成
不赞成不去
Ⅱb
买票
——
买不买票
买票不买
——
Ⅲ
也去
也不去
——
——
——
马上去
——
——
——
——
好好儿地说
——
——
——
——
Ⅰ是助动词加动词的格式,Ⅱ是述宾结构,Ⅲ是偏正结构。
就推导式之间的对应关系看,Ⅰ跟Ⅱ同构,Ⅰ跟Ⅲ不同构。
当然我们在Ⅰ和Ⅲ之间也可以找出一些互相对应的推导式来,例如:
Ⅰ应该去应该不去应该今天去应该跟他去
Ⅲ也去也不去也今天去也跟他去
可是这并不足以证明Ⅰ跟Ⅲ同构,因为这样的推导式Ⅱ类也有:
Ⅱa赞成去赞成不去赞成今天去赞成跟他去
Ⅱa和Ⅱb异类同构(宾语部分不同类),Ⅰ和Ⅱb也是异类同构(宾语部分不同类,述语部分小类不同:
Ⅰ的述语是助动词,Ⅱb是一般动词),Ⅰ和ⅡaⅡ是狭义同构,但还不是完全同构(因为充任述语的动词小类不同),严格地说,也是异类同构。
我们把Ⅰ,Ⅱa和Ⅱb都看成述宾结构,这只是说这三类格式在构造上有足够多的共同点使我们有理由把它们归为一个大类,并不是说这三类格式之间毫无区别。
从异类同构的观点看,就是Ⅰ的Ⅱa也是不同的结构。
可是无论从哪方面看,Ⅰ和Ⅲ都不能说是同类的结构。
§7同型同构
7.1从直接成分跟整体之间功能上的关系看,句法结构可以分成两大类:
向心结构和背心结构⑭。
至少有一个直接成分跟整体同功能的结构叫做向心结构。
所有的直接成分都跟整体不同功能的结构叫做背心结构[1]。
举例来说,“新房子”是向心结构(新房子=房子),“上海和北京”也是向心结构(上海和北京=上海=北京);“凉的”是背心结构(凉的≠凉≠的)。
向心结构里跟整体功能的直接成分叫做这个向心结构的核心。
在“新房子”里,“房子”是核心,在“上海和北京”里,“上海”和北京都是核心。
7.2比较下列几个格式:
新房子……(A)木头房子……(B)北京和上海……(C)
(B)本身是名词性的,它的两个直接成分“木头”和“房子”也都是名词。
从这一点看起来,(B)似乎跟(C)一样,也有两个核心。
这个观察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木头”和“房子”虽然都是名词,它们的功能并不完全一样:
“木头”能在量词“块“根”等等之后出现,不能在量词“所”之后出现;“房子”能在量词“所”之后出现,不能在“块”“根”之后出现。
这一点区别看来很细微,但是对(B)类格式说,却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B)类格式本身对于量词的选择永远跟它的后一个直接成分(房子)一致,却不一定跟它的前一个直接成分(木头)一致。
比较:
一所房子一所木头房子
一根木头*一根木头房子
一块木头*一块木头房子
*一所木头一所木头房子
可见(B)只有一个核心(房子),没有两个。
换句话说,(B)跟(A)同类,跟(C)不同类。
(A)和(B)是通常所说的偏正结构⑮,(C)是通常所说的联合结构。
7.3无论是狭义同构、广义同构还是异类同构的格式,整体功能都必然相同。
可是偏正结构和联合结构却不是如此。
比较:
白马………………………………(A1)
很冷………………………………(A2)
上海和北京………………………(B1)
又快又好…………………………(B2)
(A1)(A2)都是偏正结构,可是功能完全不一样,(B1)(B2)都是联合结构,功能也完全不一样。
由此可见,我们规定偏正结构和联合结构时所依据的标准要比规定狭义同构、广义同构、异类同构时所依据的标准宽泛得多。
严格地说,(A1)和(A2),(B1)和(B2)都不能算相同的结构。
通常把(A1)和(A2)归为一类,把(B1)和(B2)归为一类,不是因为它们的结构相同,而是因为它们的“构造模型”相同:
(A1)和(A2)都是只包含一个核心的向心结构,而且都是核心部分在后,非核心部分在前;(B1)和(B2)都是包含两个核心的向心结构。
我们说(A1)和(A2)同型,(B1)和(B2)同型。
7.4如果我们认为同构的格式功能必须相同,那末同型和同构就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观念。
如果我们把同构的范围扩大,认为功能不同的格式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算同构,那末同型也可以看成一种同构,不过在我们所介绍的几种同构澜念里,这是最宽泛的一种了。
§8变换
8.1在以上介绍的几种关于同构的观念里,狭义同构的条件最严,由此规定出来的同构格式的类也最窄。
根据一般的语法分析方法(例如层次分析、扩展、替换等等),我们无法在狭义同构的格式里再分出更小的类来。
换句话说,从一般的语法分析方法的观点看,狭义同构格式除了组成成分(词)不同之外,它们的语法性质是完全一样的。
以上是就形式方面说。
从意义方面说,情形就不是这样。
根据狭义同构规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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