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诉讼小抄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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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指人民法院审查、裁判被诉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即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或标准。
它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公安行政法律2国务院制定发布和批准的公安行政法规3地方性公安行政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
公安行政规章指公安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实施于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他不是公安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安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时,应注意的问题:
1规章合法与否的认定标准2地方规章只能适用发生在该行政区域内的公安行政案件,不能适用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的行政案件3人民法院认为公安部的规章与地方规章不一致的,或者公安部的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不一致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公安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公安行政诉讼与公安行政复议的联系:
1两者都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解决公安行政复议、审查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制度2两种所适用的实体法一致3两者在受案范围上的规定基本一致。
二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2审理机关不同3适用的程序不同4审理的制度和形式不同5受案范围有所不同6审理结果的形式不同
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公安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
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们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2人民法院始终是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处于主导地位3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必须是公安机关4引起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诉讼行为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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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
1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公安行政诉讼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包括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由公安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规范所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指在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他的变更指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改变。
他的消灭指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研究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
1有助于系统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公安行政诉讼法律规范2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正确行使审判权3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与承担诉讼义务。
公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审查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4合义、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7辩论原则(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有争议的问题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当否等,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检察机关对公安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在实施公安行政管理中,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公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公安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特定性2从属法律性3行为的单方性4效力的先定性5行为的强制性6行为的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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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行为的种类:
1以公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分为抽象公安行政行为(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公安管理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和具体公安行政行为(指在公安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直接影响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权益)2以公安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分为羁束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只能根据公安行政法规范的规定严格实施而不能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的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3以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根据其职权,无须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公安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为)4以公安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分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5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和范围分为内部公安行政行为和外部公安行政行为6以公安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分作为公安行政行为与不作为公安行政行为7以公安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分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8以公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和需补充公安行政行为9以公安行政管理的内容维标准可分为治安、户口、交通、消防边防和外事行政管理行为10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分为授益和不利公安行政行为11依据公安机关与被管理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形成的关系结构的不同可分为公安行政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12一涉及相对方的权利内容为标准可分为涉及人身权的行政行为、财产权以及以外的其他权益
公安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指公安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公安行政权的存在2公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3法律效果的存在4表示行为的存在
公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指公安行政行为合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公安行政行为的权限必须合法3公安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4公安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5公安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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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公安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和公安机关等产生法律上的作用):
1公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公安行政行为一经成立,无论是否合法,既具有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2公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公安行政行为一经依法成立和生效后,非依法定原因或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3公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公安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公安机关和公安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和限制)4公安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使其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指人民法院受理公安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公安行政案件的权限
确定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1受案范围是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2受案范围同时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司法补救的范围以及他们诉权的范围3受案范围决定着人民法院与权力机关、公安机关在处理、解决公安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
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1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2符合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3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适应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4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5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平衡6适当区分法律问题与政策问题7适当区分法律争议与技术争议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1以判例来确立受案范围(指某一争议是否作为行政争议由法院审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由法院判例形成的一些规则)2以立法来确立受案范围(可分为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3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包括概括式的规定、肯定列举与否定列举相结合的方式)5
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有1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不服的案件2对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限制财产流通和使用)不服的案件3认为公安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认为公安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5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案件6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7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的诉讼的其它公安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公安行政行为1公安机关所为的国家行为(又称政治行为、统治行为、政府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2公安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指有权机关和公安机关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公安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内部公安行为指公安机关基于行政组织隶属关系做出的只影响公安机关内部事务的行为4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最终裁决(指公安机关对特定的人和事项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最终裁决权,当事人不得就此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无权进行审判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指公安机关居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仪,经说服教育和劝导后,由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一种行为)7公安机关所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公安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公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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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管辖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分工。
其特征1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权限分工2是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3是普通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公安行政诉讼管辖的意义1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它确定了不同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和审理范围,为人民法院审理公安行政案件提供了权利依据,规范了司法行为,提高了司法效率,明确了司法责任,对于及时处理公安行政纠纷,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侵害,具有直接意义2对于当事人而言,为他们在公安行政争议发生后具体到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3便于有关机关及全体社会成员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公安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1法定管辖(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与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2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确定公安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2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的原则3人民法院负担适当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级别管辖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公安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或者土地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公安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区别:
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那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是从横向上来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者的联系:
级别管辖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前提,地域管辖时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确定级别管辖后,才能确定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是级别管辖的继续和具体化,在确定了级别管辖后,也必须借助于地域管辖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受理法院7
公安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地域管辖,指按照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列举规定的,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案件的管辖)及共同管辖(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公安行政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和选择管辖(指对于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确定具体人民法院的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裁定管辖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1移送的公安行政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案件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公安行政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
管辖权的转移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一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
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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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联系:
都是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都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都是以裁定方式形成的管辖制度。
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某一案件交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从而使其取得对该案管辖权。
移送管辖是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发生管辖权限的转移2管辖权的转移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移送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3管辖权转移必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无须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4管辖权的转移主要用于调整级别管辖问题,移送管辖则主要解决有无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对已经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明其管辖有误,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的条件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中的被告2管辖权异议须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3异议的内容是对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权有不同意见,认为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4管辖权异议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议,不能置之不理2这种审议,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进行3人民法院审议之后,对于是否有管辖权,要做出书面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4当事人接到裁定后,如果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上诉审法院应在法定期限以内,对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公安行政诉讼参加人指依法参加公安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被诉公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公安行政诉讼参加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联系:
均参与到公安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区别1与案件关系不同2参与诉讼的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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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公安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个人或组织.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1因公安行政行为发生争议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具体称谓:
1在第一审程序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称原告,应诉的公安机关称被告2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上诉人3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时,仍分别称为原告和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时,仍分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4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申请执行人.
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公安行政诉讼活动中,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其在公安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能力的关系1公安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能力是诉讼权利能力的基础,只有具有实体权利能力的个人或组织,才能享有诉讼权利能力2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是法律之间设定的,是公安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一种司法保障
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到公安行政诉讼活动中,实现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关系:
1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就一定有诉讼权利能力2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诉讼行为能力
公安行政诉讼原告指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且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公安行政诉讼原告的特征1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2与被诉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安行政诉讼原告的种类1公民(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4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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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原告的确定条件:
1一般情形下:
1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2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与被诉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特殊情况下:
1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的,相邻权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竞争权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3与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4治安行政案件中,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被侵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5与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6合伙企业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7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8公民在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和参加诉讼
公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指有权起诉的个人或组织死亡或终止,他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个人或组织。
公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三个条件:
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如个人的死亡或组织的终止2有原告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死亡或终止时,未逾诉讼保护期限3原告资格转移的主体双方有特定的利害关系
公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承受指由于原告资格发生转移而由新的特定主体获得原告资格而担任原告11
公安行政诉讼被告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公安机关。
其特征:
1公安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公安机关2该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称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3被原告指控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公安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
1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2原告指控3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2特殊情况下1经复议案件的被告确定2共同被告的确定3有批准程序时被告的确定4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时被告的确定5有公安机关委托时被告的确定6即无授权又无委托时被告的确定
公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转移指有被告资格的公安机关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自然的转移给其他特定主体。
发生转移的条件:
1有被告资格的公安机关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被消灭,这是前提2被撤销的公安机关或授权组织,其行政职权仍然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
公安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的承受指没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由于继续行使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被撤销的公安机关的职权,而自然承受该诉讼被告的资格
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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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诉讼的主体的合并,即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原告或两个以上的被告或者原被告双方均为两个以上。
公安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分为两类:
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时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1诉讼标的为公安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2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不可分割性。
普通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时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
1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指同一主体做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性质、种类或法律依据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2共同诉讼人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不互涉3人民法院认为宜于合并审理并实行合并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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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人民法院的裁判及于全体利害关系人的行政诉讼。
1原告方人数众多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3法院裁判具有扩张性。
诉讼代表人指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其具有双重特征1其为原告当事人,具有当事人的一切特征2其具有诉讼代表人的一些特征
公安行政诉讼第三人指因与被诉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其它个人或组织。
其特征是1同被诉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参加到他人的诉讼中的个人或组织3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其参加的法律意义:
1维护第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2便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查明事实,并能够全面、正确地解决纠纷3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有节省、简化审理功能,便于人民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判。
其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1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等一系列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2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3部分上诉权4诉讼权利限制
公安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的情况1公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公安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者,其中有的起诉,有的未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与公安机关共同署名做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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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代理人指依法律规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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