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计算机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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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惠率=(市场最低零售价-投标报价)/市场最低零售价;
乙方应保证中标价低于遵义地区市场最低零售价。
2、商用台式计算机质量保障及服务详见商用台式计算机质量保障及服务表(附件2)
3、便携机质量保障及服务详见便携机质量保障及服务表(附件3)
第二条:
甲方、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本项目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随时对乙方进行检查。
1.2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经甲方批准后,采购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2.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甲方制订并颁布本次计算机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管理办法或通知,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要求采购人向乙方采购中标货物并及时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2.2甲方向采购人公布乙方中标货物价格、服务承诺等与销售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相关的信息。
2.3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人在销售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方面的情况。
2.4甲方负责协议供货工作的日常监管。
2.5甲方对乙方供货价格有权进行市场调查,并对协议供货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3.乙方的权利
3.1乙方作为协议供货中标人,具有为遵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提供协议供货的资格。
3.2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以本次协议供货名义购买非中标货物、配件或超出投标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3.3对采购人在购买中标货物和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4有权拒绝任何个人以采购人名义按照中标价格购买中标货物和现金交易。
4.乙方的义务
4.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合同条款。
4.2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对协议供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4.3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按照中标价格或优惠后的净价中较低价向采购人销售中标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
4.4在协议供货期内,如果乙方中标产品发生价格政策调整,须在得到调整通知的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申请调整报价,调价后的价格应不高于投标时的承诺、优惠和服务应不低于投标时的承诺。
乙方可以申请提供更优惠的价格,但不得低于投标时承诺的优惠。
4.5在协议供货期内,如果原中标机型已停产等因素不能供货,需将原中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的,须在原产品停产前15日内书面向甲方通报并书面申请以新产品代替原产品,新机型的配置规格不低于原中标机型,价格应不高于原中标机型,优惠率不变,每款原中标机型只由一款新机型替换,并享受相同或更好的服务内容。
4.6乙方须于每月结束前五天内向甲方报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月报价单(附件1)、月销售统计表等。
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货物是年月日以后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并加贴“3C”认证标志。
第四条:
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不得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版权等。
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六条:
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乙方负责遵义市各采购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项目)的供应。
第七条:
供货方式
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采购人签署《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保证在个工作日内派人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八条:
验收
乙方将(项目)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
采购人应对项目的验收过程作出客观、详细的记录,并在验收结束后,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商业信誉、服务态度等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并真实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诚信评价表”(附件4)。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取发票并在《遵义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人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
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人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第九条:
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实施。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户名:
;
开户行:
帐号:
)。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08年月日。
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本票、汇票、支票;
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如乙方未能履行规定的义务,招标采购单位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期满后五天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货款的支付
采购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并实行专户管理。
具体货款的清算程序和要求按遵义市财政支付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辅助服务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
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
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承诺的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人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人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五条:
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
采购人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人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在合同有效期内可暂停止执行。
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3、仲裁应向遵义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在仲裁期间,本协议应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1、协议应在甲方、乙方双方签字,并在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甲方执二份、政府采购中心及乙方各执一份。
3、甲方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乙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本协议条款的情形,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同时并处的形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1暂停或取消乙方的计算机协议供货中标资格、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协议供货合同;
3.2要求乙方支付不高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
3.3在一至三年内不与乙方或其计算机协议供货服务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予以通报批评;
3.5在下一期协议供货招标、评标中给予适当扣分。
如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甲方将根据检查情况对乙方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人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人的(项目)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3、乙方负责采购人(项目)采购业务联系人:
姓名:
,电话:
。
第二十条:
违约处理
1、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有权向乙方发出中止或终止协议及合同的书面通知书,取消该供货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供货商的履约保证金,以及按本协议第十八条及《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1)乙方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的,;
(2)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由于自身原因不能供货的;
(3)乙方擅自或变相提高中标价格或降低优惠率的;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5)未根据甲方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甲方填报《遵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计算机协议供货项目统计表》的;
(6)乙方更新换代机型未按本合同条款要求履行报批手续,便擅自向采购人出售该产品的;
(7)乙方以暂时缺货为由(事前未向甲方报备、未经甲方同意的)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8)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采购人送修计算机维修的;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采购人送修计算机零部件的;
(9)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方计算机出现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
(10)乙方不遵守承诺供货或提供服务而受到采购人有效投诉,乙方未能及时解决的;
(7)其他违反本合同的情况。
违反本协议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2、采购人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遵义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
3、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协议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方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
(2)乙方投标文件;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
2、本协议经乙方和遵义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肆份,乙方壹份、遵义市政府采购中心壹份、甲方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
协议修改
如需修改或补充协议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该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
协议附件
附件1: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月报价单
附件2:
商用台式计算机质量保障及服务表
附件3:
便携机质量保障及服务表
附件4: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诚信评价表
甲方可授权各县(市、区)可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共享本次协议供货招标成果,并就本级协议供货的采购限额、资金结算方式及其他服务事项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遵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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