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婚姻家庭法案例汇编.docx
- 文档编号:5701976
- 上传时间:2023-05-09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36.33KB
上篇婚姻家庭法案例汇编.docx
《上篇婚姻家庭法案例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篇婚姻家庭法案例汇编.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上篇婚姻家庭法案例汇编
上篇婚姻家庭法案例汇编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翁某某诉余某某、吴某某变更子女姓氏纠纷案
——余某某、吴某某可否未经得翁某某的同意改变翁某玲的姓氏?
[案情]
原告翁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于1990年11月离婚,婚生女儿翁某玲跟从被告余某某生活。
2001年余某某与吴某某成婚后,未经翁某某许诺,擅自将女儿姓名改成吴某玲。
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恢复女儿姓名,遭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恢复其女儿的姓名。
被告余某某辩:
我是母亲,有权决定女儿的姓名,女儿与继父吴某某一起生活,已形成抚育关系,为不损害女儿自尊心,从有利其健康成长考虑,才将其姓名改成吴某玲。
[案例评析]
依据《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
“子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子女姓名应由父母两边一起确信。
因此,离婚后抚育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改成继父或继母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育问题假设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成继母或继父姓氏引发纠纷的,应责令恢恢复姓氏”。
倪某冬诉倪某某随意处置其财产纠纷案
——倪某某是不是有权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倪某冬的财产?
对倪某某的行为丁某某是不是有权干与?
[案情]
倪某某与丁某某因情感破裂于1998年6月协议离婚,8岁的婚生子倪某冬由父亲倪某某抚育。
2000年1月,倪某冬爷爷归天时,给倪某冬留下2万元遗产,由倪某某以倪某冬名义存入银行。
同年5月,倪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把2万元存款从银行掏出。
倪某冬生母丁某某闻讯后即找到前夫倪某某,要求把钱还给儿子倪某冬。
而倪某某以为自己和丁某某离婚,倪某冬由自己抚育,因此丁某某全然没有权利干与自己和儿子的事,何况作为倪某冬的监护人和抚育人,自己完全有权利处置倪某冬的财产。
两边争吵不下,丁某某遂以儿子倪某冬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倪某某归还挪用的存款。
[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通那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爱惜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倪某某为自己的私利擅自挪用儿子倪某冬财产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倪某冬的合法权益,应予以返还,另,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排除。
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由母直接抚育,仍是父母两边的子女。
”因此,丁某某对倪某某处置倪某冬的财产,完全有理由干与。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那么
翟某某诉刘某某、李某某重婚案
——两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组成事实婚姻吗?
两被告之间的关系违背婚姻法的何项原那么?
[案情]
1972年,被告刘某某与翟某某成婚,并生养两子。
1990年,被告李某某与王某某记录成婚,并生养一女。
两被告是同村邻居,平常关系较好。
1992年,刘某某自己办了个电套厂,聘用李某某为采购员。
后,两人关系暧昧,1993年中旬经密谋后,刘某某带李某某背井离乡到朋友家,并谎称自己已与原妻离婚,李某某是新娶之妻。
从此以后,两被告便公布以夫妻名义借住在刘某某朋友家,一起生活2年零4个月,且生养一子。
1996年3月,刘某某原妻翟某某得知两被告下落,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一)》第五条的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成婚记录而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记录治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前,男女两边已经符合成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本案两被告在1993年中旬以后即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而且其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时,两边都符合成婚的法定条件,且,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发生在前述民政部条例实施以前,因此,两被告的同居关系组成事实婚姻。
两被告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法大体原那么。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案
——离婚时,赵某某所收彩礼是不是应当返还?
[案情]
1998年8月,介绍人为赵某某介绍对象。
赵的父亲对介绍人说,女儿曾订过婚,收过彩礼,此刻已退婚了,但收人家1300元的彩礼还没退。
若是对方肯出这笔彩礼,女儿就能够够同他相识,弄对象。
介绍人将这一情形向李某某及其父亲讲了,李某某之父为了急于给儿子成亲,满口许诺被告家提出的条件,当下就带着钱和儿子随介绍人去相亲。
两边见事后都表示中意,原告之父当即给赵某某1300元。
两边于一个月后记录成婚。
成婚以后,被告迟迟不迁户口,且三天两头回娘家,后干脆不回婆家居住,并直言相告,其同意与原告成婚,完满是为了让原告替其归还彩礼钱。
原告出于无奈,于2000年2月向县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归还过去索要的全数彩礼。
[案例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标准,属于违法行为。
依照《民法通那么》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第三章成婚法
三代之外血亲可否成婚
[案情]
张山与刘本山是姨表兄弟,刘漂亮是刘本山的女儿。
刘漂亮与张山同在乡办工厂上班,工作中二人产生情感。
1993年30岁的张山与21岁的刘漂亮预备记录成婚,受到两家一起反对,理由是他俩属不同辈分的表亲关系,法律禁止成婚。
该理由是不是有法律依据,什么缘故?
[案例评析]
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成婚。
所谓三代之内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均禁止成婚。
而本案中的两当事人显不属于三代之内旁系血亲范围,不该禁止其成婚。
乙女是不是组成重婚罪
[案情]
1988年甲(男)与乙(女)相识,那时两边均已婚。
1989年两边前后与原配偶离婚,1994年中旬乙带着儿子来到A市与甲同居,未领成婚证。
乙在儿子的学籍卡父亲一栏填的是甲的名字,两人对外活动中均以夫妻相称。
1995年两人时有矛盾,常常打闹。
乙前后两次在外租房给儿子住,自己仍与甲同居。
1997年4月2日,两人因钱的问题发生争吵,乙持刀冲砸甲的办公室。
甲喊来居委会和派出所两位民警,在居委会主任及两位民警调解下,两人签定一份协议,规定甲付给乙3万元,以后两人无任何关系。
后甲付了3万元,乙女搬出。
同年6月,乙女让其妹以她公司的名义为其出具了成婚证明,与余某办理了成婚证书。
8月,甲以乙女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案例评析]
乙女不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界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成婚的”,另据有关司法说明:
“新的《婚姻记录治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惩罚。
”
何谓配偶?
词典的说明为:
“夫妻两边互为配偶”。
结合《婚姻法》(2001年4月修正)第八条“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必需亲自到婚姻记录机关进行成婚记录。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记录,发给成婚证。
取得成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合2001年12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一)》第五条:
“1994年2月1日《婚姻记录治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理成婚记录而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在案件受理前又未补办成婚记录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记录治理条例》“未经成婚记录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
”等规定,不宝贵出结论: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两边有且只有进行成婚记录,才能成为夫妻,互为配偶。
对未经依法记录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
就本案而言,甲与乙没有进行成婚记录或补记录,未领取成婚证,全然没有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彼其间并非互为配偶。
乙并非“有配偶”的人,不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第四章夫妻关系法
齐某某诉姚某某离婚案
——齐家祖上的16张古画究竟是家庭一起财产仍是齐姚夫妻的一起财产?
[案情]
齐某某与姚某某1980年成婚,婚后一直与齐某某的母亲王某某一起生活,1984年4月生育一子齐某斌。
1994年3月,齐某某向姚某某提出离婚,姚不同意,齐遂向法院起诉,经调解,两边同意离婚,对子女抚育也达到了协议,但对齐某某祖上遗留的16幅古画的归属,发生争议,齐以为应归自己所有,姚以为是夫妻一起财产应归自己一半。
诉讼中,王某某和齐某斌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主张该古画是王某某和齐某斌的一起财产,理由是齐某某的父亲归天时留有口头遗言,所遗古画,一半归王某某所有,一半归孙子齐某斌所有。
[案例评析]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应先析产,后分割,即必需先将夫妻一起财产在家庭一起财产中分开,然后才能进行分割。
本案中,齐父的口头遗言没有事实依照证明,不能认定为有效遗言,但由于这些古画是齐家家传,可视为原为齐父和王某某一起共有,齐父死亡后,王某某享有一半,另一半应由齐某某和王某某各继承一半,即王某某拥有8幅,继承4幅,共12幅;齐某某继承4幅,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关于继承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应为夫妻一起财产的规定,齐某某继承的4幅古画为齐某某与姚某某夫妻一起所有,姚某某主张分割一起共有部份,可分为2幅古画。
第五章离婚法
唐某某诉游某某离婚案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形,法院应否判令原被告离婚
[案情]
原告唐某某为话剧演员,被告游某某为美籍华人,两边均系再婚。
1999年8月,被告来海口参观旅行期间,经亲友介绍于原告相识并成立恋爱关系,两边仅相处了3天,被告即返回美国,2000年7月,被告再次由美国来海口,与原告相处一个礼拜后,便到民政局记录成婚。
由于婚前相处时刻少,彼此了解不够,原告拒绝与被告同居,致使两边彼此抱怨。
2000年,原告便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
[案例评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界限是夫妻情感是不是确已破裂,而判定夫妻情感是不是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情感、离婚缘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熟悉并成立恋爱关系后,仅相处3天,尔后,被告再次回国,也仅相处一个礼拜,即记录成婚,因此系婚前缺乏了解,轻率成婚的情形,婚后,原告拒绝与被告同居,说明两人之间全然不存在夫妻情感,难以一起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认定夫妻情感确已破裂的假设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可视为夫妻情感确已破裂,能够裁决本案原被告离婚。
杭某某诉孟某某“离婚”案
——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财产应如何处置?
[案情]
孟某某于1995年与妻子杭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2岁女孩归男方抚育,几个月后,由于小孩生病需要亲生母亲照顾,杭某某便搬归去与孟某某同住,至今已经一起生活了7年之久。
几年来,他们仍以夫妻相称,在此期间,孟某某曾提出要求杭某某一路办理复婚记录手续,杭某某总说,社会上承认他们的夫妻关系,也有了小孩,没有必要办复婚。
2002年,杭某某在外找到一意中人,便主动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分割夫妻一起财产。
[案例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
“离婚后,男女两边志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需到婚姻记录机关进行复婚记录。
”只有通过记录,复婚两边的婚姻关系才能取得法律的承认和爱惜,不通过复婚记录手续擅自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关系。
其非法同居期间一起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属于一样一起财产,而非夫妻一起财产。
郭某某诉邓某某离婚案
——离婚案件因调解而和好,原告撤诉后,在6个月内是不是还能够提起诉讼?
[案情]
1993年8月,原被告两边志愿记录成婚,1994年起,两边均在厦门打工,后夫妻情感显现危机,1997年7月29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经调解了案,事后被告并未悔改自新,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进行报复,1997年8月20日晚,对原告拳脚相加,造成原告肋骨骨折,隔天,原告即到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例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
“裁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新情形,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案中,在法院调解和好后,被告在不到8天的时刻又变本加厉毒打原告致其肋骨骨折,足以证明两边情感确已破裂,应以为是法律规定的“新情形、新理由”,因此,原告可在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从头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也应依法裁决准予离婚。
赵某诉李某离婚案
——隐匿财产是不是应予以返还?
[案情]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进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一起购买,是一起财产,但被被告擅自推走。
被告李某对此不予承认,辩称全然没有此事。
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买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关证据。
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一起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固然也就无从分割。
可是两边离婚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遇,原告赵某发觉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摩托车一辆,并申请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方法,对该摩托车进行了查封。
[案例评析]
法院在审理中,依照原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证人证言和该摩托车的状况,认定该摩托车确系原告赵某在婚后一起生活期间用两边收入所购买的,在事实证据眼前,被告也承认了摩托车是夫妻一起财产的事实。
鉴于被告隐匿财产、企图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行为,已经严峻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剥夺了被告对大阳牌摩托车的分割权,依法裁决该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
法院之因此如此裁决,是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起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一起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起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觉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一起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一)第31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一起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觉之第二天计算。
本案中,大阳牌摩托车本属两边一起财产,是夫妻两边一起共有,对此两边均有平等的处置权,在处置时,两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抗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置。
在一起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份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样应认定无效,若是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出擅自处分者补偿。
因此被告李某隐匿一起共有的摩托车一辆,企图据为己有,是一种侵权行为,严峻侵犯了原告对摩托车的占有、利用和所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该摩托车对被告而言能够少分或不分,因此法院裁决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是正确的。
第六章亲子关系及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范某某诉范某确认遗言效劳纠纷案
——范某某是不是有权继承遗产?
[案情]
被告范某某与原告范某系父女关系,76岁的范某某是上海某电车公司退休职工。
范某某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范某。
2003年11月24日,其长子因原发性肝癌晚期普遍转移,入住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医治。
同年12月19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范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料理拜托给姐姐,并志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姐姐。
遗言书写进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园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
2003年12月24日,长子病逝。
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一起料理了死者的后事。
被告范某某将长子的骨灰带回海安后,还按旧俗筹备了落葬仪式。
事后,原、被告两边在死者遗产处置问题上产生不合。
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状告父亲范某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劳。
另查明,被告范某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归天,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念书的儿子。
庭审中,原告范某诉称,我大弟生前立有遗言一份,明确其遗产全数归我继承,但我父亲却拒绝承认该遗言的法律效劳,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劳。
被告范某某辩称,我并非清楚我大儿子生前写遗言的事,尽管我大儿子身后无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念书的儿子,是我范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范家的,即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风俗不该再享有继承权;同时,该遗言既是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故请法院认定该遗言无效。
庭审举证时,被告范某某申请了两证人到庭作证。
一证人证明死者曾将后事拜托给被告范某某料理,并证明死者生前和何某系同居关系。
证人何某自述其与死者早已同居生活。
庭审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定遗言系其长子笔迹。
[案例评析]
《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就我国《继承法》而言,遗言要产生法律效劳必需同时具有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遗言人必需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是遗言的内容必需反映遗言人的真实意思。
三是遗言的内容必需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四是遗言必需具有法定形式。
原告范某系死者的姐姐,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其具有遗言继承的身份。
死者所写书面遗言符合遗言成立的四个条件,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全数或部份无效情形;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阻碍遗书的效劳,应依法确认遗言的效劳。
被告范某某以本地农村风俗为由,要求死者遗产由其孙子(死者侄子)继承的方式,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持。
且被告范某某未能提交其长子的遗书不是亲笔书写或书写时有违抗自己意愿、不具有行为能力及遗言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其两个证人的证言亦不足以证明死者撤销或变更了自书遗言,且其所述应由孙子继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以为该遗言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屈某某诉路某抚育纠纷案
——吴某身后,是不是屈某某和路某之间因此也就没有多大关系了?
屈某某有权要求路某给付抚育费吗?
[案情]
吴某的丈夫因病归天,留下一子屈某某,后经人介绍,吴某和路某相识,不久就记录成婚,吴某将屈某某带来一路生活,屈某某高中毕业后,在家庭的资助下买了一辆三轮车跑运输,将收入如数上交父母,一家三口都有收入,生活比较富裕。
1988年,吴某心脏病发死亡,1990年,屈某某在运输中不慎跌伤,右腿骨折。
出院后,屈某某因伤势未愈,没有工作,生活困难,多次要求路某抚育,但继父路某态度冷淡,均予以拒绝。
在此种情形下,屈某某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即,有抚育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为拟制血亲,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除非两边通过某种法定程序解除拟制血亲关系,不然,这种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任何情形下都是存在的,直到一方死亡。
本案中,屈某某自幼就跟从母亲与路某一起生活,其与路某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吴某的归天而排除,仍然适用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于生父生子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义务”,父母的抚育教育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那么是有条件的,针对的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同意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缘故此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屈某某因事故受伤,不能工作,临时失去了独立生活能力,其虽已成年,但路某仍负有抚育义务。
第七章收养法
阮某某诉陈某某送养子女纠纷案
——陈某某送养子女是不是有效?
1994年1月,阮某某与陈某某记录成婚,同年8月生一男孩,后因性格不合和家庭杂事,夫妻间多次发生纠纷,1996年10月,两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婚生子女由被告陈某某抚育教育,原告承担抚育费。
1998年12月,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形下,委托他人把小孩送养给某村村民叶某某。
原告得知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育权,并确认送养无效。
[案例评析]
我国《收养法》第10条规定:
“生父母送养子女,需两边一起送养”,本案中,尽管阮某某与陈某某已经离婚,但依据《婚姻法》“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排除。
”因此,在被送养人的父母均健在的情形下,陈某某送养子女应征得阮某某的同意,其单方送养子女而形成的收养关系无疑是无效的。
周某某、舒某某夫妇诉周某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周某某、舒某某夫妇与周某强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吗?
周某某、舒某某夫妇可否解除与周某强的收养关系?
[案情]
周某某、舒某某夫妇于1963年成婚,婚后生有一女,但不幸身亡,而舒某某又因生病丧失了生育能力。
1969年,周某某邻居一家,父亲归天,母亲改嫁,剩下一个6岁的小孩周某强,周某某夫妇见其可怜,二那么自己又无子女,便收养周某强为养子,将其抚育成人,尽了抚育义务,并以父母子女关系相称。
1985年,周某某夫妇为周某强取妻,然自从周某强取妻后,与周某某夫妇常常为生活杂事争吵,周某强夫妇对周某某夫妇不仅不照顾,还对其非打那么骂,百般作对,令周某某夫妇寝食难安,为此,周某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周某强解除收养关系。
[案例评析]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两边以父母子女相待,一起生活连年,亲友、群众也以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一起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本案中,周某某夫妇虽未办理收养记录手续,但其将周某强抚育长大,尽了抚育义务,两边均以养父母子女关系相称,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一起生活的,能够解除收养关系。
第八章救助方法与法律责任
寿某某虐待侄女案
——寿某某的行为是不是组成虐待罪?
详述虐待罪的认定。
[案情]
1991年12月,寿某玲(4岁)的父亲因犯法被判刑,母亲因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抚育寿某玲,即将其送到叔叔寿某某家抚育,寿某某对其常常大妈,要她洗碗、扫地,不准她上床睡觉,寿某玲因受虐待,从1992年起开始生病,寿某某迟迟不给医治,直到同年7月寿某玲的病情显现危急时才将其送到医院,经法医鉴定,寿某玲“全身多处陈腐性表皮擦伤及裂伤,右尺骨陈腐性骨折,畸形愈合,因营养状况较差,患有明显胸膜炎,并发右肺代偿性肺气肿,属轻伤。
”
[案例评析]
寿某某的行为已组成虐待罪,所谓虐待罪,是指对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常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强迫过度劳动等方式,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样主体,必需是一起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彼此之间存在必然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
寿某某和寿某玲已形成事实上的抚育关系,符合本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寿某某对寿某玲的虐待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
客观要件,表现为常常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指虐待动机卑劣,手腕残酷,持续时刻长,被害人是老弱病残等。
寿某某的长期虐待行为属情节恶劣。
第九章附论
郝某某诉史某某离婚案
——本案是一路涉外离婚案件吗?
应归哪个法院管辖?
适用哪国法律?
[案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篇 婚姻家庭 法案 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