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优鲁班奖工程资料复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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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优鲁班奖工程资料复查要点
国优、鲁班奖工程资料复查要点
张大鲁
1.前言
2.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施工资料复查依据
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资料
4.建筑电气工程资料
5.通风与空调工程资料核查重点
6.电梯工程资料核查重点
7.智能建筑工程资料核查重点
1.前言
1.1为切实做好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复查准备,并使正在实施创优在施工程做好施工管理,根据历年来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复查经验与体会,特编写本课件。
1.2本课件适用于一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建筑工程。
特殊建筑工程,如大型体育建筑、文化建筑、医疗建筑等亦可参考。
1.3施工资料是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复查是重要检查内容,是复查组各专业专家确认工程质量——内在质量、功能质量唯一依据。
所以,迎检工程必须认真准备,而拟创优在施工程应在施工过程中注意编制、收集。
2.施工资料复查依据
2.1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在资料复查时主要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及相应国家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工程所在地方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2.2施工资料复查重点是资料本身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通过资料所反映工程内在质量与功能质量可靠性。
2.3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是复查时没有超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特殊标准或特殊要求。
所以,在准备迎检和创优时,不要刻意提高标准,只要在施工资料中全面反映施工企业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质量符合国标、行标、地标规定,就可以通过复查。
3.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资料
3.1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主要检查资料: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施工方案、技术交底;
3.施工日志;
4.材料、设备合格证、检测报告;
5.施工记录;
6.试验、检测记录、调试记录;
7.质量验收记录;
8.竣工图。
3.2材料及设备
3.2.1生活给水用管材不得采用镀锌钢管,并应有检测报告,必要时应对进场材料进行复检。
3.2.2水泵、水箱等设备开箱记录应“一机一表”。
3.3.3材料、设备应有“汇总表”。
汇总表应按材料种类、规格整理。
3.3.4材料、设备合格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3C认证、复检报告等应齐全、有效。
3.3.5消防设施应有消防部门认证证明。
3.3施工记录
3.3.1隐蔽管道、套管、设备等应有隐蔽记录,应准确记录被隐蔽物体位置、隐蔽时质量状态,明确隐蔽验收结论意见。
3.3.2各种设备均应有安装记录。
如:
水泵安装记录、热交换器安装记录、管道补偿器安装记录、卫生器具安装记录等。
3.3.3应该进行预检应有预检、施工检查或技术复核记录。
3.4试验、检测记录
3.4.1试验、检测记录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试验、检测对象唯一;
2试验、检测依据准确;
3试验、检测内容完整;
4试验、检测所用仪器、设备精度、准确度满足要求;
5试验、检测方法正确。
3.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B50261-2005)
1报警阀——报警阀安装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2倍,保压时间5min。
全数检查。
(3.2.4条)
2闭式喷头——安装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数量每批抽检1%,且不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保压时间应为3min。
(3.2.3条)
3管网强度试验试验压力——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1.5倍,并不低于1.4Mpa;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加0.4Mpa。
(6.2.1条)
4管网强度试验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最低点,稳压30min。
(6.2.2条)
5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冲洗之后进行,试验压力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
(6.2.3条)
6管网冲洗——冲洗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设计流速、流量。
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
(6.4.1条)
3.4.3给、排水系统(GB50242-2002)
1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1个。
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闭路阀门,应逐只试验。
(3.2.4条)
2阀门强度试验为阀门公称压力1.5倍;阀门严密性试验为公称压力1.1倍;试验时间(3.2.5条):
公称直径DN(㎜)
最短试验持续时间(s)
严密性试验
强度试验
金属密封
非金属密封
≤50
15
15
15
65~200
30
15
60
250~450
60
30
180
3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包括消火栓系统)
室内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4.2.1)
4热水管道水压试验
热水供应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热水供应系统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同时在系统顶点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钢管或复合管道系统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检查,压力应不降,且不渗不漏;塑料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连接处不得渗漏。
(6.2.1)
5太阳能集热器水压试验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玻璃前,应对集热排管和上、下集管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1.5倍。
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6.3.1)
6热交换器水压试验
热交换器应以工作压力1.5倍作水压试验。
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6.3.2强条)
7采暖系统水压试验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使用钢管及复合管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8.6.1)
8低温热水地板辐射盘管水压试验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1.5倍,但不小于0.6MPa。
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8.5.2)
9散热器水压试验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1.5倍,但不小于0.6MPa。
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3.1)
10金属辐射板水压试验
辐射板在安装前应作水压试验,如设计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试验压力下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4.1)
11消火栓试射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4.3.1)
12给水管道冲洗、消毒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2.3强条)
应由有关部门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13热水管道冲洗
热水供应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冲洗。
(6.2.3)
具体冲洗要求应与给水系统一致。
14采暖管道冲洗
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系统进行冲洗并清扫过滤器及除污器。
现场观察,直至排出水不含泥沙、铁屑等杂质,且水色不浑浊。
(8.6.2)
15给水管道通水试验
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4.2.2)
16密闭水箱水压试验
密闭水箱(罐)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与本规范规定。
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4.4.3)
17卫生器具满水、通水试验
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
(7.2.2)
卫生器具满水、通水试验除检验连接件不渗漏,给、排水畅通外,有溢流功能卫生器具还应检查其溢流是否畅通。
18排水管道灌水试验
隐蔽或埋地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
(5.2.1)
19雨水管道灌水试验
安装在室内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雨水斗。
(5.3.1)
20排水管道通球试验
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5.2.5)
21供热锅炉水压试验
锅炉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3.2.6规定。
(13.2.6强条)
表13.2.6水压试验
3.5调试
3.5.1补偿器预拉伸记录
在热水系统、采暖系统干管中安装补偿器在安装之前应根据计算对补偿器进行预拉伸,并应作记录。
3.5.2安全阀定压调整记录
在系统(设备)中安装安全阀,应根据系统(设备)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动作压力(起跳、回坐)。
3.5.3水泵单机试运转
水泵试运转轴承温升必须符合设备说明书规定。
(4.4.2)GB50242-2002规范并未规定水泵试运转时间!
应记录手动盘车、启动电流、运行电流、旋转方向、运行压力、轴承温升(水泵及电机)等情况。
3.5.4锅炉带负荷连续试运行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13.5.3)
5.3.5锅炉、省煤器安全阀定压调整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规定。
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
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3.4.1强条)
表13.4.1安全阀定压规定
项次
工作设备
安全阀开启压力(MPa)
1
蒸汽锅炉
工作压力+0.02MPa
工作压力+0.04MPa
2
热水锅炉
1.12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07MPa
1.14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10MPa
3
省煤器
1.1倍工作压力
4.通风与空调工程资料
依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4.1通风与空调工程主要检查资料: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施工方案、技术交底;
3.施工日志;
4.材料、设备合格证、检测报告;
5.施工记录;
6.试验、检测记录、调试记录;
7.质量验收记录;
8.竣工图。
4.2材料及设备
4.2.1基本要求同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必要时应对进场材料进行复检。
4.2.2设备开箱记录应“一机一表”。
4.3.3材料、设备应有“汇总表”。
4.3.4材料、设备合格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3C认证、复检报告等应齐全、有效。
4.3.5消防设施应有消防部门认证证明。
4.3施工记录
4.3.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3.2各种设备安装记录。
4.3.3应该进行预检应有预检或施工检查记录。
4.4试验、检测记录
编制原则同给排水工程。
4.4.1空调水系统:
冷冻(热)水、冷却水。
4.4.1.1管道试压
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外观检查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
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水、冷却水系统试验压力,当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0MPa时,为1.5倍工作压力,但最低不小于0.6MPa;当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为工作压力加0.5MPa。
2对于大型或高层建筑垂直位差较大冷(热)媒水、冷却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分区、分层试压和系统试压相结合方法。
一般建筑可采用系统试压方法。
分区、分层试压:
对相对独立局部区域管道进行试压。
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0min,压力不得下降,再将系统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在60min内压力不得下降、外观检查无渗漏为合格。
系统试压:
在各分区管道与系统主、干管全部连通后,对整个系统管道进行系统试压。
试验压力以最低点压力为准,但最低点压力不得超过管道与组成件承受压力。
压力试验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10min,压力下降不得大于0.02MPa,再将系统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外观检查无渗漏为合格。
3各类耐压塑料管强度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严密性工作压力为1.15倍设计工作压力;
4凝结水系统采用充水试验,应以不渗漏为合格。
(9.2.3)
4.4.1.2阀门试压
阀门安装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阀门铭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阀门标志》GB12220规定。
对于工作压力大于1.0MPa及在主干管上起到切断作用阀门,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其他阀门可不单独进行试验,待在系统试压中检验。
强度试验时,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1.5倍,持续时间不少于5min,阀门壳体、填料应无渗漏。
严密性试验时,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1.1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不变,时间应符合表9.2.4规定,以阀瓣密封面无渗漏为合格。
表9.2.4阀门压力持续时间
检查数量:
1、2款抽查5%,且不得少于1个。
水压试验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数量中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
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闭路阀门,全数检查。
(9.2.4-3)
公称直径DN(mm)
最短持续时间(s)
严密性试验
金属
非金属
≤50
15
15
60~200
30
15
250~450
60
30
≥500
120
60
4.4.1.3补偿器预拉(压)记录
补偿器补偿量和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并应根据设计计算补偿量进行预拉伸或预压缩。
抽查20%,且不少于1个。
(9.2.5)
4.4.1.4管道冲洗
冷(热)水及冷却水系统应在系统冲洗、排污合格(目测:
以排出口水色和透明度与入水口对比相近,无可见杂物),再循环试运行2h以上,且水质正常后才能与制冷机组、空调设备相贯通。
4.4.2空调风系统
4.4.2.1风管工艺性检验
风管必须通过工艺性检测或验证,其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或下列规定:
1风管强度应能满足在1.5倍工作压力下接缝处无开裂;
2矩形风管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低压系统风管QL≤0.1056P0.65
中压系统风管QM≤0.0352P0.65
高压系统风管QH≤0.0117P0.65
3低压、中压圆形金属风管、复合材料风管以及采用非法兰形式非金属风管允许漏风量,应为矩形风管规定值50%;
4砖、混凝土风道允许漏风量不应大于矩形低压系统风管规定值1.5倍;
5排烟、除尘、低温送风系统按中压系统风管规定,1~5级净化空调系统按高压系统风管规定。
按风管系统类别和材质分别抽查,不得少于3件及15m2。
(4.2.5)
4.4.2.2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
风管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与本规范第4.2.5条规定。
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压系统风管严密性检验应采用抽检,抽检率为5%,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在加工工艺得到保证前提下,采用漏光法检测。
检测不合格时,应按规定抽检率做漏风量测试。
中压系统风管严密性检验,应在漏光法检测合格后,对系统漏风量测试进行抽检,抽检率为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高压系统风管严密性检验,为全数进行漏风量测试。
(6.2.8,洁净系统略。
)
4.4.2.3空调机组漏风量测试
现场组装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应做漏风量检测,其漏风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规定。
按总数抽检20%,不得少于1台。
净化空调系统机组,1~5级全数检查,6~9级抽查50%。
(7.2.3-2)
4.4.2.4除尘器漏风量测试
现场组装除尘器壳体应做漏风量检测,在设计工作压力下允许漏风率为5%,其中离心式除尘器为3%。
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1台;接地全数检查。
(7.2.4-2)
4.4.2.5高效过滤器检漏测试
高效过滤器安装前需进行外观检查和仪器检漏。
安装后高效过滤器四周及接口,应严密不漏;在调试前应进行扫描检漏。
高效过滤器仪器抽检检漏按批抽5%,不得少于1台。
(7.2.5)
4.5调试
4.5.1调试方案与调试报告
系统调试前,承包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调试资料和报告。
(11.1.3)
4.5.2系统调试时间
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在制冷设备和通风与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
空调系统带冷(热)源正常联合试运转不应少于8h,当竣工季节与设计条件相差较大时,仅做不带冷(热)源试运转。
通风、除尘系统连续试运转不应少于2h。
(11.1.4)
4.5.3调试项目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1.2.1)
4.5.4单机试运行
1通风机、空调机组;
2水泵;
3冷却塔;
4制冷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
5电控防火、防排烟风阀(口);
6风机盘管;
抽查数量及具体调试要求见(11.2.2)、(11.3.1)、(11.3.2)、(11.3.3)、(11.3.4)。
4.5.5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偏差不应大于10%;
2空调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测试结果与设计流量偏差不应大于10%;
3舒适空调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恒温、恒湿房间室内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及波动范围应符合设计规定。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11.2.3)
4.5.6防排烟系统联合调试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规定。
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楼层。
(11.2.4强条)
4.5.7系统风量平衡调试记录
应记录每一系统各风口调试前及调试后实测值。
5.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资料
5.1主要依据: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5.2建筑电气工程主要检查资料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施工方案、技术交底;
3.施工日志;
4.材料、设备合格证、检测报告、强制认证证明;
5.施工记录;
6.试验、检测记录;
7.质量验收记录;
8.竣工图
5.3建筑电气主要系统:
1防雷系统(外部防雷、内部防雷)。
2变配电系统(10KV高压柜、变压器、低压配电柜、电缆、母线等)。
3照明系统(配电箱、电线、电缆、导管、线槽、开关插座、灯具等)。
4动力系统(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导管、线槽、电缆、电线)。
5不间断电源系统(UPS)、备用电源系统(EPS)。
6应急电源系统(备用柴油发电机组、控制柜)。
7接地保护系统(PE)。
5.4变配电系统
1变配电系统材料、设备合格证、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应齐全完整。
变配电系统高压部分及变压器等通常是由供电部门施工,但有关资料应提交复查组。
3低压配电柜中电涌保护器(SPD)、继电保护装置等重要元器件应有单独检测报告。
5.5防雷系统
5.5.1外部防雷系统防直击雷
1接闪带应有支架拉力试验记录。
2屋面暗敷接闪网、接闪带应单独作隐蔽记录。
接闪网、接闪带隐蔽记录应记录材料名称、规格,连接方法、连接质量,当采用跨接连接时,还应记录跨接导体材质、规格及跨接连接方法。
3隐蔽记录应附平面简图,标注接闪网间距、接闪带位置、与引下线连接具体位置等。
4引下线应单独作隐蔽记录。
引下线隐蔽记录应记录引下线在每一楼层准确位置、数量、规格、连接方法、连接质量,当采用跨接连接时,还应记录跨接导体材质、规格及跨接连接方法。
5引下线隐蔽记录应附平面简图,标注其具体位置。
6接地极应作隐蔽记录,应说明接地极材料、连接方式、与引下线连接方式。
当接地极或与引下线连接采用跨接连接时,还应记录跨接导体材质、规格及跨接连接方法。
7当接地极面积较大,或较长时,应分区、分段记录。
8接地极隐蔽记录应附平面图,标注引下线位置。
9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中实测值应按规定乘以季节系数。
5.5.2外部防雷系统防侧击雷
1高度超过30mI类防雷建筑物、超过45mII类防雷建筑物、超过60mIII类防雷建筑物外侧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侧击雷措施,应在规定高度以上设置接闪器获将外部幕墙、金属外门窗、金属栏杆等于引下线可靠连接。
2上述外部金属物体与引下线之间连接导体应作隐蔽记录,并应详细记录连接导体位置、材料、规格、连接方法、连接质量等。
5.5.3内部防雷系统等电位连接
1等电位连接隐蔽记录
总等电位连接、局部等电位连接所有隐蔽连接导体均应作隐蔽记录。
应记录连接导体材料种类、规格、连接方式、连接质量、起止点位置等。
2等电位连接环(均压环)应单独作隐蔽记录,不应与引下线混合记录,除起始位置、间隔层数以外,其他内容可参照引下线隐蔽记录。
3等电位连接测试记录
等电位连接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可靠性测试具体规定详见《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第11.2.1条、第11.2.2、第11.2.3条、第11.2.4条、第11.2.5条。
5.5.4内部防雷系统电涌保护器(SPD)
1电涌保护器应按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向SPZ1区以外(室外)提供电源配电箱、变压器低压侧母线(配电屏)、电子系统引入终端箱等。
2电涌保护器试验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6照明、动力系统
5.6.1材料
1材料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3C认证及电线、电缆复验报告等必须齐全、有效。
2主要设备、材料应有进场检验记录。
3材料、配件等应有清单(汇总表)。
清单应按材料种类、规格整理,不应按进场时间整理。
清单中应注明材料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数量、进场时间、复验结果、质量证明资料是否齐全等。
4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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