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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一、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
1、概念:
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内容:
(1)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A、坚持实事求是;
B、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C、坚持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D、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各种法学方法——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
A、基本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是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的方法。
它有助于揭示法律现象整体的内在本质、普遍联系和一般规律。
B、具体方法——仅仅适用于法学研究的特定领域和阶段的方法,主要用来解决法学研究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阶级分析方法:
1、概念:
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
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
条件。
3、功能:
(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
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取决于能否用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
阶级分析方法,而夸大阶级分析方法的功用和拒斥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都是不科学的态度。
)
价值分析方法:
1、概念:
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
值或理想的方法。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
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
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
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价值这一概念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
)
3、基本内容:
(1)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
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
(2)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
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
4、功能:
(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
(2)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
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个方面清晰地呈现出来;
实证研究方法:
1、概念:
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
各种方法的总称。
价值中立——指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经验事实——指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而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
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此的确定、确实,以至于由此所作出的有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易于复核、检验,而极少出现众说纷纭。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
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
3、类型:
(1)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二、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论具体涉及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构成要素、结构和体系,法的渊
源、形式和效力,作为法的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义务的逻辑展开等重大问
题。
关于法的本体问题的回答历来是划分各种不同法学流派的主要依据和标准,也是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分水岭。
)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2、分类:
(1)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分为预期
作用和实际作用;
(2)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3)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3、法的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
(2)指引作用;
(3)评价作用;
(4)预测作用;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
4、法的社会作用:
(从法对社会文明的作用的角度来分析法的社会作用)
(1)很多法律制度都对物质文明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促进或推动作用;
(2)法对精神文明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3)法对政治文明的作用是特别明显的;
(4)法对生态文明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5、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3)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5)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A、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
B、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
C、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D、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E、良好的物质条件。
法的渊源:
1、概念:
是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
资源——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原料形成的,是基于习惯、判例、先前法、外来法,还是基于道德、宗教戒律、乡规民约、政策、决策、学说之类形成的;
进路——法是基于什么样的途径形成的,是基于立法、行政、司法,还是基于国际交往之类形成的。
动因——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是基于日常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之类的作用形成的。
2、三要素:
(1)资源性要素(最基本的要素)
(2)进路性要素(途径性要素)
(3)动因性要素(根本要素)
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国际法;
(6)习惯;
(7)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8)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9)外国法;
(10)法律学说。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
8、其他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
6、公法和私法
A、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
B、私法在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和商法两大部门;
法的效力:
1、概念:
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2、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的区别和联系:
A、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
B、法的效力是法所具有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存在不以涉法行为是否发生为转移;
C、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
D、没有得到有效遵守的法,只是表明它没有获得好的实效,而不表明它没有效力;
E、两者的关联也是密切的,法的效力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
3、法的效力范围:
(1)概念:
指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2)法的对象效力(中国实行综合原则);
(3)法的空间效力;
(4)法的时间效力(法不溯及既往)
4、法的效力的冲突解决原则
(1)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间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
(2)处理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一般可遵循由条件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
(3)处理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时,应遵循“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
法的要素:
1、概念:
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2、特征:
(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3、判断法律要素高低的标准:
(1)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和确定性程度;
(2)法律要素间联系的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
(3)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4、分类:
(1)法律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描述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概念;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2)法律规则;
(3)法律原则。
5、法律规则:
(1)概念: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2)三要素:
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处理是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
制裁——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特点:
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4)分类: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型规则;规范性规则和标准型规则;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6、法律原则:
(1)功能:
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2)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
在变化速率上,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规则较为明确
(3)分类:
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原则覆盖面不同,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体系:
1、特点: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1)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2)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结构,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
(3)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括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
3、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
区别:
(1)法律体系是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得多。
(2)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
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2)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
(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是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4、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
区别:
(1)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
(2)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
(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联系:
(1)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只不过立法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形式,而法律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内容;
(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法律部门及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2、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
定的法律。
3、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权利和义务:
1、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
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2、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学说:
(1)资格说;
(2)主张说;
(3)自由说;
(4)利益说;
(5)法力说;
(6)可能说;
(7)规范说;
(8)选择说;
3、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
(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
(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6)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在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地位何者为本位,随着历史发展,也在不断变化;
法律行为:
1、概念:
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基本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3、结构:
(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动机、目的、认知能力;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行为、手段、结果;
4、基本分类:
(1)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分类:
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国家行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2)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
为;
(3)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主行为
和从行为;
(4)根据行为构成要件分类:
表示行为或非表示行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完全行为和不完全行为。
法律关系:
1、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特征:
(1)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3、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2)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3)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4、主体和客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个人、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3)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人身和人格、行为、精神产品;
5、法律事实:
(1)概念: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种类: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
法律责任:
1、概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公民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由此由国家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2、本质的表现方面: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
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3、构成: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4、种类:
(1)民事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
5、认定和归结:
(1)概念: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2)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6、法律责任的承担:
(1)方式:
惩罚(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补偿(民事补偿、国家赔偿)
强制
(2)法律责任的减免与免除: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和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和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法律程序:
1、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即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2、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1)抑制;
(2)导向;
(3)缓解;
(4)分工;
(5)感染
3、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
(1)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力的重要机制;
(2)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3)法律程序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
4、正当程序的特征:
(1)角色的分化;
(2)程序外因素的阻隔;
(3)直观的公正;
(4)对立意见的交涉;
5、正当程序的意义:
(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
(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证;
法的起源和发展:
1、法的历史类型:
(1)奴隶制法律制度;
(2)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3)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2、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
(1)(阶级属性)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是民主立法程序中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
(3)(生产方式)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根本使命是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服务;
(4)(社会作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
3、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3)权利确认和权利保障的统一;
(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5)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法的制定:
1、立法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
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3、立法的原则(中国):
(1)宪法原则;
(2)法治原则;
(3)民主原则;
(4)科学原则;
4、坚持立法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立法主体站在一定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主体的方向发展;
(2)有利于从大局上把握立法,将整个立法作为一盘棋来运作,集中地、突出地体现执政者的某些重要意志;
(3)有利于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
(4)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化,使立法活动按规律进行;
法的实施:
1、守法:
(1)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2)构成要素:
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
(3)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A、守法是法的要求;
B、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C、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
D、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E、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F、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4)守法的主客观条件:
A、主观条件:
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文化教育程度
B、客观条件:
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
2、执法
(1)概念:
狭义的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2)特征:
A、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B、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C、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
D、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E、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3)执法体系:
A、行政机关的执法;
B、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C、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4)执法原则:
A、合法性原则;
B、合理性原则;
C、效率原则;
3、司法:
(1)概念: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特征:
A、专属性;
B、程序性;
C、专业性;
D、权威性;
(3)司法体系:
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中级、高级)、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院、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4)司法原则:
A、司法法治原则;
B、司法平等原则;
C、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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