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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分管平安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平安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平安生产措施方案,并催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健全公司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平安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平安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平安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平安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
第八条本生产单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平安生产日常事务和平安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公司平安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平安生产工作。
3.制定、修订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总结和推广平安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平安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与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催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应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平安生产日常事务和平安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生产班组平安员要经常检查、催促班组人员遵守平安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平安检查、保养工作。
与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平安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保护生产设备和平安防护装置、设施与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平安情况,与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平安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平安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平安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平安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平安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方案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平安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平安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平安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编辑本段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平安技术规定。
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
电信线路平安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平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与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与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平安防护措施。
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平安、可靠。
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平安后,方准操作。
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平安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平安操作守那么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平安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平安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
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
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平安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与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平安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
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发现不平安隐患,必须与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平安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工程列支。
十、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根底上,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平安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平安生产先进集体的根本条件:
1.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平安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2.平安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平安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平安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平安生产检查,与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平安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平安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平安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平安;
2.积极学习平安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平安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平安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平安生产有特殊奉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成心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分,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与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分、行政处分,触与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分。
最高不超过3%;
对职工个人的处分,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与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到达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
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六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与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与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平安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平安生产不检查、不催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平安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平安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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