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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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装卸机械配置应参照《铁路货场装卸机械通用技术要求和配置》(TB/T2928)标准,根据货物运量、品类和货场设备情况,以及现代物流基地的作业条件,选择适用的机械类型和数量。
同时要充分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益和长远发展。
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由站段(装卸部门)提出装卸机械配置建议计划,报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装卸部门审核、编制装卸机械发展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装卸机械原则上以门式起重机为主型机械。
根据货物品类和集散状态,发展流动式装卸机械,在集装箱专业货场要重点发展和使用专用装卸设备。
同时要结合各自的特点,积极研制、引进、使用各种新机型、新设备、新工艺、新属具,努力提高装卸机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技术先进性,不断适应货物品类和装卸工艺的变化。
第六条新购置装卸机械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机械行业的产品标准以及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标准和要求,其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有效、性能可靠,购置装卸起重机械必须选择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具有齐全的各种资质、技术证明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新购置、搬迁安装于尽头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如卸煤机等)其主体结构及附属装置,在非工作状态时,均不得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2)。
在通过式货物线上新安装装卸机械时,按“建限-1”执行。
已安装在通过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车站应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纳入《站细》,确保调车作业安全。
第八条新修线路和货场改、扩建设计时,要根据货物运量和品类配备必要的装卸机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电气化区段的装卸机械配置要确保装卸机械作业安全。
线路布局、站台仓库空间尺寸及硬面强度、站台高度、坡度等要符合机械作业的要求。
装卸机械的作业区域和通道不得建造任何妨碍机械运用的设施。
选用以电瓶为动力的机械要修建符合环保要求的充电间,选用内燃机械要修建符合消防要求的燃料加油站或加油点。
靠近仓库站台的线路及卸车机跨内的线路进行维修时,轨面必须恢复原设计标高。
第九条各铁路局应保证装卸机械更新换代安全要求,适应运输生产的需要。
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重复投资、减少浪费,凡在铁路车站货场配置装卸机械应征求铁路局装卸部门意见。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各级装卸机构要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机械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的原则,搞好装卸机械“管、用、养、修”各项工作。
铁道部负责制定全路装卸机械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铁路局要贯彻落实部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在保证运输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编制全局装卸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装卸机械更新改造计划,参加修建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制定本局装卸机械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调整机械设备布局,检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定期组织对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站段(装卸部门)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负责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建立健全机械台账和技术档案,掌握机械的数量、动态、技术状况、使用和安全情况;
按时统计机械运用、检修等数据,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填报各种报表;
搞好机械的管、用、养、修工作,提高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
要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铁路局管内装卸单位之间的装卸机械调拨,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
装卸机械向其他铁路局或装卸部门以外单位的调拨、转让,须经铁路局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
对配置不当、长期封存或较长时间内利用率不高的低效设备,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报废,应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
已批准报废的装卸机械,不准继续使用。
报废的机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的;
5.因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三条由于货源变化等原因,预计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办理封存手续。
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合格,妥善保管,不准拆用零部件。
封存、启用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
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要求,各种装卸机具需要调动(含出、入厂修)及报废后向指定地点回送,依据铁路局货运或装卸部门的命令,由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免收运费。
第十五条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开展红旗设备评比。
铁路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评比,铁道部对机械运用、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设备完好程度分为四级(见附件1),参照铁道部《红旗设备标准》,对技术状态完好、生产效率高、消耗低、生产记录齐全准确、安全无事故的设备命名为红旗设备。
红旗设备的标志和具体评比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装卸部门要建立健全装卸机械台账,收存有关技术资料。
站段装卸部门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见附件2)等。
第十七条装卸机械管理编号(见附件3)由铁路局自行编制。
第十八条装卸机械因非正常原因损坏,构成事故的,应速报上级装卸部门。
重大事故由铁路局处理,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站段(装卸部门)处理。
发生重大事故要抄报铁道部,并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及时抢修。
事故处理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分析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格式见附表1)。
机械事故分类标准如下:
1.一般事故:
机件损坏修复费用1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5天及以上。
2.大事故:
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5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15天及以上。
3.重大事故:
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1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30天及以上。
叉车掉下站台、轨行机械脱线按大事故处理,机械翻倒按重大事故处理。
以上修复费用是指工料费,造成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或其他资产损失时应分别统计。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机械故障。
第十九条装卸机械的折旧费按《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根据企业更新改造和其他资金使用情况,由装卸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更新改造,保证运输生产的需求。
装卸机械参考使用年限参见附件4。
第二十条铁路装卸部门要积极配合职教及有关部门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要有计划地组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出思想好、技术精、安全作业的标兵,为职工树立学习的榜样。
第二十一条铁路装卸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操作人员守则;
2.安全操作规程;
3.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5.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使用和维护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7.机械设备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提高作业效率,充分发挥机械能力,各单位应鼓励装卸职工积极研究、开发铁路装卸机械工索具,同时为保证安全和便于推广,各种工索具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证。
铁路局应及时组织交流经验和定型推广,对已经定型的吊具制定管理办法,并将运用方式列入装卸工艺内容。
第四章运用
第二十三条车站应组织好运转、客运、货运、装卸、搬运各部门间协调均衡作业。
安排好作业日班计划,质量良好地完成铁路运输装卸任务。
装卸安全生产、装卸作业总量、全员劳动生产率、机械化比重、机械完好率应纳入车站和各级装卸部门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装卸机械司机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经过专业培训和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岗位实习,必须取得装卸机械司机驾驶证,方准独立作业,严禁无证驾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对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工等应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试和身体检查,对不适宜操作机械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装卸机械运用班制要根据运输生产需求,采取包乘制或轮乘制,凡是可以轮班使用的机械都应采取轮乘制。
包机组负责装卸机械日常保养,及时填记班组核算统计报表(报表格式由铁路局自定),认真填记机械运用等生产记录,作为分析考核机械运用消耗定额和编制大、中修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铁路局站段装卸部门应对在车站货场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类装卸队伍的装卸机械实现规范管理,并按铁道部规定费率收费和清算。
对装卸作业要本着先路内、后路外,先机械、后人力的原则,由车站装卸部门协调组织并监督。
外单位装卸机械进入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必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对交接班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制定简明交接检查程序和标准,统一印制记录格式。
交接班人员要确认机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机外观状态是否完好,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
各种装卸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防风制动装置、起重量(力矩)限制器、风速仪、限位开关等,应作为交接检查的必检项目,并应保持灵敏、有效。
第二十八条各级装卸部门要积极拓宽装卸作业范围,提高装卸机械利用率,根据运输生产及安全需要可承担专用线或其他场所的装卸业务。
装卸机械能力有富裕时可以出租,具体出租办法和费率由铁路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各种装卸机械严禁超负荷作业。
门式起重机、臂架旋转式起重机应安装相应的起重量限制器、载荷力矩限制器,其综合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超过大、中修期失修的机械,未经铁路局组织鉴定批准,应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各种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增加起重量、扩大跨度、延长悬臂、接长吊杆等)。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时,必须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选择获得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或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许可的改造施工单位实施。
装卸机械结构老化、性能降低但尚未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后,遵照其提出的降低负荷方案降低负荷使用,标定新的额定负荷,将标牌、履历簿中有关参数修改一致,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新购置的机械投产前,要全面检查、调整,根据“起重机试验验收办法”(见附件5)和相应机型具体要求进行试验和验收,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方可使用。
使用单位要组织操作和维修人员熟悉设备构造、性能和特点,掌握安全注意事项和使用、维护要求,操作人员经训练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二条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装卸机械的安全技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标准,必须对装卸机械及附属索具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当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发生重大改变、装卸机械超期使用及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应由铁路局组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必要时进行特殊检测。
第五章修理
第三十三条装卸机械的修理应符合铁道部《铁路装卸机械检修技术规范》(铁运〔1995〕143号,以下简称《检修规范》)和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要求,保证机械设备状态完好。
承担铁路装卸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由铁路局装卸部门自行选择。
车段装卸部门根据机械配置情况,设置装卸机械维修组,负责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装卸机械的检修级别分为:
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中修和大修。
起重机卸的维修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日常保养由司机每班对机械进行清洁、润滑、检查和调试。
2.一级保养(定检)对装卸机械进行擦洗、润滑,对机械的易磨损部位逐项进行检查、调试和局部零件的更换。
3.二级保养(小修)是维护性修理。
对装卸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超限的易损零、部件。
4.中修是平衡性修理。
除完成二级保养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对装卸机械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到限的主要零、部件,保证使用到大修。
5.大修是恢复性修理。
装卸机械全部解体、全面检查,修复或更换所有磨损超限的零、部件,彻底恢复机械的技术性能;
按批准的技术文件对机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铁路装卸机械实行计划检修制度。
站段装卸部门要依据《检修规范》中“装卸机械检修周期表”(见附件6),按规定日期提报下一年度修理计划。
装卸机械大、中修由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大、中修和一、二级保养的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财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在装卸成本列支。
站段应将上级批准的大、中修计划纳入车站货物运输组织方案,安排好所有机械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养计划,并按照一临修、二保养、三中修、四大修的施修顺序落实兑现。
第三十六条装卸机械状态修理是维修工作的发展趋势。
实行状态修理必须要有可靠的检测工具(仪表设备),科学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依据机械状态的检测结果确定维修的时机和范围。
铁路局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制定具体规划和办法,稳步实施。
第三十七条装卸机械修理复杂系数(见附件7)是比较装卸机械修理工作量大小、考核工时利用、费用高低、效益好坏的基本依据。
铁路局应按照各种机械的复杂系数、工时、费用定额等编制预算、配备设备(见附件8)。
第三十八条已确定大修的装卸机械由使用单位提出装卸机械不良状态书(附表2)和履历簿,保证部件齐全,不准拆换。
使用单位应与承修厂签订合同,明确修理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费用等项目。
装卸机械大修竣工后,由承修厂和使用单位根据合同、《检修规范》和试验验收办法进行逐项验收,填记履历簿,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投产,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装卸机械大修时原则上不能停止货物到发,要提前安排好替修备用机械。
必须停产时,车站应提前一个月向铁路局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
第四十条各级铁路装卸部门应根据《设备备件管理制度》(见附件9),做好装卸机械配件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并在保证机械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修旧利废,降低维修成本。
根据装卸机械使用、管理、维修的需要,可设置装卸机械配件供应站,负责装卸机械专用材料、配件的计划、供应、调配、储存、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铁路局可根据管内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关于公布<
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
的通知》([82]铁货字4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设备完好及分类标准
完好设备:
1.设备性能良好,如动力设备的输出功率和其他主要参数能够达到原设计标准。
2.设备运转正常,零部件齐全,没有较大的缺陷,磨损腐蚀程度不超过规定的技术标准,主要的计量仪器、仪表和润滑系统正常。
3.原材料、油料等消耗正常,基本没有漏油、漏气、漏电、漏水等现象。
分类标准:
一级设备:
符合完好标准;
主要精度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二级设备:
符合完好标准。
三级设备:
达不到完好标准,有缺陷,带病运转和停机待修的设备。
四级设备:
待报废的设备。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履历簿
路徽图案
机械名称
机械型号
设备编号
管理编号
铁路局
站(段)
年
月
日建立
规格:
A4纸
装卸机械履历簿填写说明
履历簿为记载装卸机械性能参数、保养检修技术状态和运用情况的永久随车技术资料,必须正确及时填记,妥善保管。
履历簿的填记事项包括:
1.机械技术规格说明—包括装(卸、螺旋卸)车机,门、桥式起重机,叉车,臂架式起重机等动力机械的构造参数和性能参数,根据机械出厂的技术资料填写。
2.调动记录—根据机械调动命令填写。
3.事故记录—根据机械事故报告填写。
4.检修记录—由装卸机械技术人员或司机长根据实际保养事项填写。
5.大中修记录—由承修工厂技术室填写。
6.技术鉴定验收记录—由技术鉴定验收小组填写。
7.工作记录—由司机长每月按统计资料填记。
装(卸、螺旋卸)车机技术规格说明
机械名称:
钢结构形式:
总重量:
管理编号:
设备编号:
固资价值:
制造工厂:
外型尺寸:
出厂日期:
链
斗
螺
旋
工
作
机
构
链斗(螺旋)速度
米(转)/分
输
送
平移
移动线速
米/分
生产率
吨/小时
电
动
型号
电动机
功率
千瓦
转速
转/分
减
速
器
减速器
速比
提
升
提升速度
链条(节距×
节数)
卷筒直径
毫米
链斗
规格
滑轮(直径×
数量)
排数×
斗数
钢丝绳(直径×
长度)
毫米×
米
螺旋
直径
头数
螺旋摆动机构
摆动角度
度
制
制动力矩
牛•米
制动轮直径
螺旋转头机构
旋转速度
走
行
走行快速
走行慢速
轨距
轴距
车轮直径
输送机机构
胶带线速
胶带规格
厚×
宽×
长
主滚筒直径
链轮传动速比
调速方式
付
直径×
清
扫
扫头线速
提升机构
伸
缩
线速度
毫米/分
提升高度
丝杠规格
减速比
制动器
长)
、
刮
、
挡
板
铲斗规格
刮(档)板规格
链斗提升速度
刮(挡)板提升速度
源
电缆规格
滑线规格
开关箱型号
基
础
说
明
桥、门式起重机技术规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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