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OK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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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三重一大”事项。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采取集体讨论,院长决策的议事方式。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以由院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由院长主持召开。
如遇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院长指定一名院领导班子成员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电研院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电研院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安排和设立;
对项目产生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的;
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场地、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电研院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按部门划分如下:
1、院务部:
(1)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和预算外开支计划;
(2)财务、投资、人事、薪酬、考核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审定;
(3)费用预计5万元以上的重大接待活动、费用预计10万元以上的重要会务活动、费用预计10万元以上的重大宣传活动、费用预计人均500元以上的员工活动及其他费用预计5万元以上的重要活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2万元以上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及其他单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支出计划(工资项目除外);
(4)职员奖金、分红等涉及职员整体收入分配和关系职员权益的重要事项;
(5)薪酬结构范围之外的岗位薪酬确定;
(6)电研院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计划、目标、总结,年度预算与决算方案,向理事会汇报的工作报告及上报理事会的决议事项等;
(7)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的审定;
(8)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审定;
(9)中层及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任免、解除聘用、后备人选的确定、考核、奖惩、晋升、调动、降级等人事事项决策;
(10)荣誉称号代表推荐(包括党代会、人大、政协和其他学术称号人选);
(11)院级别重大表彰和处罚;
(12)涉及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及费用的审定;
(13)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等对外发布新闻和出版宣传的内容口径;
(14)使用年限内价值1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的报废;
(15)年度理财计划、购买期权、期货、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方案、融资授信额度、对外融资、对外担保等金融衍生业务;
(16)资产损失核销;
(17)资源长期(一个月以上)的授权使用或租赁(包括场地等有形和电研院无形资产等);
(18)对外5000元以上的捐赠、赞助。
2、科创部
(2)科技管理基本管理制度审批;
(3)费用预计5万元以上的重大接待活动、费用预计10万元以上的重要会务活动、费用预计10万元以上的重大宣传活动、费用预计人均500元以上的员工活动及其他费用预计5万元以上的重要活动的审定;
(4)单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支出计划;
(5)政府科技项目申报遴选、财务预算。
3、企业发展部
(2)企业孵化基本管理制度审批;
(5)项目遴选、项目投资计划及合作组建协议审批;
(6)所属全资子公司发展战略、改制、兼并、分立、资产重组、破产、清算、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对外融资、上市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决策;
(7)参股企业资产、股权、债权处置、增资、减资方案的审定;
(8)孵化企业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委派人选审定和控股孵化企业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总监、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委派人选审定。
4、公共管理部
(2)设备采购、管理基本管理制度审批;
(5)单项3万元以上或批次1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采购计划和单次1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计划;
(6)年度资产报废;
(7)大型仪器设备(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外租或外借。
第四章议题议案决策机制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题议案的讨论和决策遵循下列程序:
1、提报议题议案:
院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议题和议案,应于会议前三天填写《院长办公会议题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至院务部文秘处,提出议案请求并附上所需的相关资料。
2、确定议题议案:
文秘于会议前2天汇总各部门的议题议案提交至院长,非“三重一大”范围内的议题议案由院长根据有关人员提报的议案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文秘于会议召开前1天,将确定的议题议案汇总后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3、材料准备:
提交会议的议题议案在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4、通知开会:
决策机构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院长办公会报告;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院长办公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应会人员的2/3)方可召开。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5、充分讨论:
院长办公会应对列入会议的议题,逐个进行审议,与会成员围绕议题集思广益,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由院长做出决定。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6、会议决定与会议记录:
院务部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作记录,于会后3天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院长签发执行,并作为电研院档案进行保管。
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2)出、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出席会议人员发言要点;
(5)所议事项的决定或结果。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形成决议后,有关副院长和业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并在下次会议上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五章议事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应遵守保密制度,保守电研院机密,议事前不泄露会议内容,做出决策后,通过正常渠道传达贯彻。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
电研院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研院章程执行,有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电研院章程相冲突之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电研院院务部,由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院长办公会议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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