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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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学院重大工作的议事制度,必须注重会议质量,提高议事效率,确保决策的时效性。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基本成员为院长(代院长)、督导专员兼党委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人员根据议程需要确定。
会议的基本成员和督导专员具有表决权,其他与会人员仅对议题发表意见。
会议由院长(代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代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定在周五上午。
根据工作需要,院长(代院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可临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2/3以上基本成员确认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条 议题确认原则
1.议题的确认遵循从下到上的原则,由职能部门提出,分管院领导把关并提交;
2.分管院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相互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六条 会议的准备
1.凡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呈报部门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和分管院领导之间会前要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在此基础上依据政策、规定或其他依据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提出备选方案,涉及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还需附带调研报告或专家意见。
2.呈报部门提出的议题,需形成书面材料,填写《院长办公会议议题表》并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中午12点前提交给综合办公室汇总,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不予讨论。
汇总议题由院长或授权副院长在当日下班前审定并通过OA系统周知参会人员(不包括列席人员)。
3.综合办公室在会议前一天电话及短信告知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并送达会议议题及相关的纸质材料;
同时将会议时间、地点,是否使用投影仪等事项通知行政科。
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进程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择机通知到会。
第七条 议题的讨论与表决
1.议题讨论时,先由分管院领导进行说明和解释,对附带建议或方案的理由进行必要的阐述,再由其他与会人员进行质询,然后付之表决。
2.议题采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通过”、“暂缓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议题超过半数人员同意视为“通过”,反之视为“暂缓通过”或“不通过”。
第八条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定,综合办公室必须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因客观条件的骤变确实不能或不宜执行时,由主要执行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复议;
紧急状态下可由院长(代院长)或由院长(代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临机处置,但必须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将处置情况进行通报。
暂缓通过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退交给提出部门进行补充完善,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
未通过事项分管院领导可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会议纪律
(一)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的重要工作例会,会议组成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向综合办公室提前作出说明,并征得院长(代院长)同意。
(二)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决议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部分外,其他一律不得向外泄漏。
第十条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归档备查等工作。
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主持人签字后分送会议组成人员。
会议决议以抄告单方式抄送至各相关部门,主要议题决议由综合办公室通过OA系统等适当方式向全院教职工公开,以确保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院长办公会议题表
议题名称
提出人
提出部门
提出时间
分管院领导意见
需要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要点)
(可以另附文档说明)
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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