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整理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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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
对唐以后封建法典起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各国日本、朝鲜、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的特点:
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
答:
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
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
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
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
4、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哪些特点。
答:
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
前者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原则,边区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只要拥护抗日,不反共,皆可参加政府工作。
经济上调解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不立即消灭封建地主经济。
在民主与法制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建立逮捕与审判制度等。
5、试述明朝法律严惩贪官污吏。
答:
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对封建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
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明律对“枉法赃”从严惩处:
一般官吏80贯处绞刑;主管官吏不分首从满40贯处斩;监察官犯此罪加重二等处刑。
明初对于官吏的贪污行为,惩处尤其严厉。
洪武十八年,因户部侍郎郭桓与二司官吏共谋贪污国家粮食一案而受牵连着万人。
6、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共16条。
内容包括:
彻底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设立人民法庭,保证土改进行。
重要意义:
激发了人民革命热情,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为解放战争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7、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答:
目的:
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
1906年,清政府设立宪政编查馆,,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
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
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
大纲的精义有:
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
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
积极意义:
一加速了清朝的灭亡。
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加速了它的覆灭。
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
三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四《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
五《钦定宪法大纲》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六《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
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
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
答:
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
《组织大纲》,共4章21条。
其特点主要是:
(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
《临时约法》共7章56条。
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
其主要内容:
(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
《临时约法》的特点:
(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
(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
《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
(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
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
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
(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
(2)改革审判制度。
(3)采用律师制度。
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
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答:
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
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
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
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
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律制度。
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
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
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
3、中国封建司法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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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朝;中央设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
中央廷尉,作为全国最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
地方由建筑队守、县令兼管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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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汉:
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
丞相、沿书、御史大夫参与司法。
地方为郡、县两级。
/V'i)s(F4v3x&G5n3)三国两晋南北朝:
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称大理。
到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并扩大了组织,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地方司法机构依秦始皇汉朝制行司合一。
分为朝廷、郡、县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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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F(4)隋唐:
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通过三司推事参与审判。
地方仍由行政机关兼理。
+f0r/D+v3R(5)宋朝:
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各级设提刑官,狱颂。
-}$P2q/i8T8r*y(6)元朝:
中央审判机关是大案府,地方为达鲁花赤。
'f.G;P8O/Z"d,g2p(7)明清:
中央为大理寺。
刑部和都察院,地方分州县,府省案察使。
清代总督、巡抚四级。
清代还设了审判满人的专门机关。
1、分析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答:
3F1H$Q-D*A$k8S"`8Z/a:
我国奴隶制时期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夏、商、周三代。
其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经过了从原始社会的礼法、习惯法到神权法思想的过程,演变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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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Y8p"E&g#a+C9J7 一、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此时尚无健全的国家机构,过去是法自君出。
法改律的来源主要是以下内容:
首先是原始社会的礼。
其次是兵,当时的战争命令。
再次是社会的民族习惯。
"c6I&B n5z$E-k3^二、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从夏朝开始,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并加上阶级的属性,发展为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思想。
奴隶主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思想,并进一步发展为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f.^+F#G3N8@5@三、西周的立法思想。
西周形成了宗法礼制为核心的“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及“亲亲尊尊”的立法思想
(p4[8B1a1o6_#Z 2、试论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
3Q7K.S4[(t&@为什么说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呢,因为我国封建帝制时期,各个朝代的法律都是保护封建特权的。
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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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5S; 两汉时,多次颁布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诏令。
对封建贵族官僚逮捕得先奏请皇帝。
三国两晋南北朝:
曹魏律五式规定了“八议”条款,晋代:
杂抵罪,以夺官爵,除名来抵罪的总称。
北魏律与南朝陈律“官当”入律。
隋朝“开皇律”人创设例减;确立了议、当、赎、减制度。
唐朝的议、赎、官当、更官。
元朝,推行民族歧视政策,把人民分成四等。
蒙古、色目、汉人、商人。
清律:
特别赋予满族更大的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机关审理。
完全继承了明律中确认的封建等级制服度的一系列条款,良贱同罪异罚。
性质上:
把法律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所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有哪些?
4t*n$i1a(G1B1n答:
(1)指定的法律有:
《大清现行律》、《大清新刑律》、《现行律》、《新刑律》、删修旧律改订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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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内容有:
商律:
《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破产律草案》。
民律: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组织法:
《各级审判厅试行章程》$n9X&n)g1l9k3P6}《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3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8f#b3o5q9I7M&\-|3@9G答: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是国家体制。
第二,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是政治体制。
第三,具体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权,经营权。
以宪法形式赋予了“天赋人权”“平等,自由,博爱”,等民主思想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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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
答:
第一,最高司法机关是司院。
第二,普通法院则分地方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三级。
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三,特别法庭,实行法西斯审判制度,为镇压迫害**人,分中央、高级特别刑事法廷二级。
军事审判组织,也称军法会审,分简单,普通,高等三种,审判军人犯罪。
第四,其他,各级党部,特务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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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六法全书。
答:
0`&t6^)b(t:
k3c5l&i$p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1928年,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
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为“六法全书”另一说法是:
宪法、民商、诉讼、法院组织法、行政法为“六法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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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4o }2a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其本内容是什么?
答:
第一,规定苏维埃性质。
工农民主专政国家。
第二,规定了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第三,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第四、规定了国家外交改革。
一方面,宣布中华民族完全独立自由了,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
第二,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的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
第三,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
第四,对居住在边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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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E&t8、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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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c答:
1949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并公布了:
《大纲16条》其主要内容是;+Z$Q-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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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6J&P.^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土地。
制定了耕者有其田。
二,规定土改必须遵守,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
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程序,审判和处理。
;^.M6h)h9k9D2Y(k意义:
总结了中国**20多年土地革命的教训,是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10、何为八议?
具体内容是什么?
%O#W1j#C"G4y&g0I6h答:
“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
“功臣之子,法应人议”。
“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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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唐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2_7c#c)a.^7K答:
唐朝的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有
(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庸徽时期的《庸徽律》、《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2u44、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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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Q;y答:
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如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该《大纲》,共16条,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第二,规定土改需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富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和富农。
第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该《大纲》总结了中国二十多年基本经验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
5、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
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
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历史意义: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
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
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
李悝制定了《法经》,共有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末急于盗贼”。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立法技巧已经走向成熟,可以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2、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活动方面。
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其中最著名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郑国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等事件。
(1)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2)郑国的邓析综合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竹刑流传社会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3)晋国的赵鞅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铸刑鼎”。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一,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第二,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第三,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第四,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商鞅变法的影响,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
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从法制改革上看,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1、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
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
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
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
“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
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
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
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2、论述唐律中关于“七出”及“三不去”的规定。
唐律在婚姻制度方面仍然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
其主要离婚方式还是“七出”和“议绝”。
1)“七出”是唐朝继承西周的“七出”规定的强制离婚,称为“休妻”。
唐律根据“礼”和“令”的规定,凡妻子犯七出(即无子、淫、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忌妒、恶疾)之一,夫有权令妻离开夫家,回归娘家。
这种方式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成文书即生效力。
出与不出,权利*纵在丈夫的手里。
唐律对西周的“三不出”有所改变,它规定,妻如有恶疾或犯有奸罪,虽不符合“三不出”的条件,仍可休弃。
2)“议绝”是唐律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方式。
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欧、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婚。
3、论述《唐律》中规定的定罪量刑原则。
(1)区分公罪、私罪原则。
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2)老幼废疾减刑原则。
提出了四个年龄断分别承担不同刑事责任的原则(3)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
(4)自首减免原则。
(5)再犯累犯加重原则。
规定对再犯采取加重处罚,对累犯采取比再犯更重可以加重至死刑的原则。
(6)共犯区分首从的原则。
提议者依律断处,随从者减一等处罚。
(7)类推原则.(8)化外人处罚原则。
它规定凡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
1、简述宋朝编敕的特点。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
其特点是:
一是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外。
二是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
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三是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2、论述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及对后世的影响。
一是颁布了折杖法。
宋太祖颁布的折杖法,具体内容为:
把敕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徽宗时又对一徒以下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伤害。
二是规定了刺配刑。
宋太祖规定的“刺配刑”,目的在于宽贷死刑之制。
但被后代滥用,既复活了肉刑,又没有发配地近远之限,造成了恶劣地影响。
三是确定了凌迟刑。
凌迟是以利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至死的残酷刑罚。
宋仁宗时增加的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地区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
从北宋至南宋,适用愈益广泛,后将凌迟与绞、斩并列,至清末才被废除。
对后世的影响:
宋代的刑罚制度对后世影响极坏,如,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非议;凌迟自宋广泛使用后,一直为后世统治者所沿用,至清末才被废除。
此外,宋代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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