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按揭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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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按揭借款合同
签完按揭借款合同
篇一:
注意贷款千万别签“空白合同”
空口无凭、黑字立证,买房去银行贷款千万别签“空白合同”晓得不..
发表于20XX-02-1317:
03:
27|只看该作者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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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违约金空白
买房贷款签了空白合同,拿到手发现,要提前还款居然要交本金的3%违约金。
近日,广州业主孙先生表示,这件事情确实很坑爹,忍不住要吐槽。
谁知,他与同小区买房的业主们私下交流之后发现,遇到这样问题的不只是他一人。
买房签了空白合同
通过再三考虑,孙先生终于在上个月下定了决心,在广州番禺区某楼盘买房了。
付了首付以后,接下来就是贷款的流程了,“本想通过工行申请房贷,只是工行流程太复杂,时间上就太拖沓,不想老是惦记着贷款这事,相对而言,某商业银行贷款速度比四大银行快出一周以上时间。
于是,就向该行申请了贷款”。
孙先生回忆,签合同当天,工作人员拿出的是空白合同“我有点不放心,,工作人员解释,购房贷款都是这样子的,先签空白合同,随后处理好了再给我已经签好的合同”,想着要提前还款这事,孙先生就提前还款的问题特意咨询了工作人员,得到口头承诺“提前还款不用交违约金”,于是,毫不犹豫地签了。
结果........就是没有好结果!
!
发现霸王条款了——不言而喻,想来很多人用惯了这一招。
说实话,我就从来都不相信提前还款不需要缴纳违约金这事,想想也是醉了,如果真要相信什么口头承诺的话,我觉得就是亲兄弟你也得开好手机录音,呵呵!
空口无凭、黑字立证哦,买房去银行找贷款千万别搞什么“空白合同”,正儿八经的不骗你。
你要知道现在这帮人为了做成一单生意,想想是有多么的拼,说出来吓尿一大片,不忽悠那是假的~~~!
附——各大银行关于房贷提前还款的算法和规定:
招商银行:
不满一年而要提前还款的,要收取至少相对于实际还款额3个月的利息,而一年之后,则只需要一个月。
建设银行:
不满一年而要提前还款的,要收取提前还款额的3%。
一年到两年的收取2%,两年到三年的,收取1%。
农业银行:
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以本金×月利率收取,贷款一年后,不会收取违约金。
工商银行:
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要收取提前还款额的5%,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则和农业银行一般,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中国银行:
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收取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利息的违约金,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和农业银行一样,不收取违约金。
交通银行:
对提前还款额有规定,至少为每月还款额的六倍,部分提前还款者可每年免费还款一次。
广发银行:
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需要收取两个月利息作为违约金。
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则和农业银行一样,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光大银行:
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需要收取3%~6%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只要满了一年则和农业银行一样,不需要受违约金。
浦发银行:
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有两种违约金方式:
一种是%的利息,另一种是3%的利息,而且贷款满一年之后,也不收取违约金。
深发展银行:
比一般的银行要求更为严格,一般期限是两年,至于两年内的违约金额,则要根据合同来看。
篇二:
房产按揭借款合同范本
房产按揭借款合同范本
抵押权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借款人)
担保人:
(担保人)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20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币元整。
抵押人必须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
三、贷款利率:
月息‰。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
期数___________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
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
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
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XX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
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
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
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
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另具函××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
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
如上
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
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五、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担保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
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
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住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
第十条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
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迫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
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
(公章)抵押权人:
担保人:
代表:
代表:
代表: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
抵押登记日期20年月日
篇三:
按揭房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20XX稳借字第01-02号
借款合同
甲方(出资人):
米依军
乙方(借款人):
卢海
丙方:
河南稳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稳得利担保”公司)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当事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叁万万元人民币,期限六个月,自20XX年01月20日至20XX年07月20日。
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三条:
借款利率为月息18‰,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四条:
乙方借款用途为进货,乙方应合法使用贷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五条:
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
第六条:
乙方还款方式为:
按月还息,到期结清本息,每月20日为结算日,乙方应于当
日将当期利息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七条:
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逾期之日起三日
内丙方应将应付款项偿付给甲方。
第八条:
本合同各方一致认为,本合同必须办理公证,乙方自愿承担公证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
同: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3)、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4)、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
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
款本息的义务;
(6)、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7)、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
(8)、乙方未按约定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致使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
3、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作非法用途;
2、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
合法性;
3、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担保费;
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
方及丙方;
6、乙方服从丙方的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第十一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
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每月20日)偿还本金或利息的,应自逾期之日起对借款金
额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向稳得利担保公司支付每日50元的逾期管理费;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丙方向甲方垫款的,乙方应自丙方垫
款之日起,向丙方缴纳垫款金额5%的罚金,并应自收到丙方的追偿通知(电话或书面通知)后的三日内,无条件向丙方偿清全部垫款及罚金;
3、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预留在稳得利担保公司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
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而借款人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稳得利担保公司联系,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稳得利担保公司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稳得利担保公司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4、在借款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
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乙方还应向稳得利担保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5、借款合同签定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支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
违约金,且在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按照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
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乙方自愿授受有关管辖的人民
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自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河南稳得利投资担保公司
(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
20XX年01月20日
合同签订地:
郑州市黄河路与姚寨路交叉口联盟国际大厦12层B室
合同履行地:
郑州市金水区
篇四:
跟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贷款办不了违约金怎么办
篇一:
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蒋贤铮
(作者单位: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在审理借款合同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又要支付违约金。
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法律概念上的区分。
1、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
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借款合同类型。
两类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
(1)借贷主体不同。
银行借款合同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与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现行法律禁止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
(2)贷款利率不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等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银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利率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无效,但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度内的利率仍然保护。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月26日《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2日公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计收复利。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允许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在不违反法定利率上下限规定的限度内收取复利的。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和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同时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不得约定复利,否则认定复利约定条款无效。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逾期利息与罚息两个概念之间是有区别的。
逾期利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期使用资金的利息。
罚息是指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超过正常借款利率的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利息。
可见两者的联系是,逾期利息包括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借款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包括复息)和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罚息(包括复息)之和。
2、罚息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从上述分析可见,逾期利息包括合同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和逾期的罚息,其中罚息本身含有惩罚性,所以其计算标准一般要高于银行同期正常贷款利率。
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
违约金与罚金的联系就在于,借款合同以外的其
他商事合同,约定违约金或采用法定违约金时,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
可见两者虽具有惩罚功能,且违约金计算标准可以参照罚息的计算标准,但不能因此认为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两者属于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不能划等号。
详言之,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罚息在合同当事人守约时就发生效力,而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是对合同非常态履行的一种约束;利息(罚息)一般在借款合同中由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而违约金则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一方,并不限定由借款人支付。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定或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利息(包括罚息)的性质到底是作为损失赔偿金还是作为法定孳息,法学界与司法界均有争议。
从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的规定精神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将利息(包括罚息)作为一种法定孳息来对待的。
二、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可见现行《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
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部分,特别是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
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
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三、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如何调整。
银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银行一方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作的格式合同,少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
在审判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多见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有的约定违约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几倍。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
至于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整?
有的法官认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也应依职权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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