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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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总主编曾宪义王利明,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绪论国际经济法总论,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4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引例1】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
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引例2】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本案为政府间争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economiclaw)”,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产生于二战之后。
(一)国外观点
(二)中国学者的观点(三)对不同观点和做法的分析(四)本书的观点本书在总体安排上,系统讨论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与目前国内的主流观点一致。
二、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广义国际经济法说按经济领域的不同将国际经济法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并以此共同构成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本书主要按交易对象编排,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四大交易领域,同时包括这些领域共同适用的国际税收和国际争端解决两部分。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法规范的表现或存在形式,也就是说,法院或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在形式上是如何表现出来或存在的。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法律重述,此外,软法、司法判例和法律学说则是辅助性的渊源。
(一)国际商事条约,1关于国际代理的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日内瓦,1983年2月15日),但尚未生效。
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7月1日)等3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布鲁塞尔,1924年8月25日)等4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日内瓦,1930年6月7日)等,
(二)国际商事通常做法、惯例和习惯,1国际商事通常做法、惯例和习惯的含义2国际商事习惯和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3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关系4国际商事条约与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的适用顺序5主要的国际商事惯例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的惯例(3)关于国际支付的惯例(4)关于国际特许经营的惯例,(三)法律重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进行编纂时没有采用公约这一硬法的方式,也没有采用示范法、指南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对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进行重述的方式,这在国际商事统一法领域是第一次。
美国法学会的法律重述,是全面收集有关方面的判例法,从中抽象出一般规则,并编纂成法律条文。
其重述的对象仅限于判例法,不涉及惯例和习惯。
(四)示范法示范法在作为各国民商立法的示范的同时,也可能被国际商事主体视为一种商事惯例。
(五)司法判例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际商事仲裁庭的仲裁裁决都只对个案和个案当事人有效,裁决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对其他同类性质案件的处理并无拘束力,因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渊源。
国内司法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院的判决作为“先例”,其中的法律规则成为同级和下级级法院判案时所适用的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和我国,判例不构成法律渊源。
(六)学说,法学家的学说,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但如果学说对法律的解释或发展合乎规律,澄清了法律规定的模糊内容或填补了法律的漏洞,并被法官采用,则也可起到法律的作用。
有的国家在法律中还规定,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二、国际经济管理法的渊源,国际经济管理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是国际经济管理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创设国际经济管理法规则快捷的途径,而且国际条约的内容可以做到详尽具体,反映国际经济管理的客观需要,并可随着情势的变化不断修订。
(二)国际习惯习惯国际法为国际经济管理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背景,如公海航行自由原则,外交保护原则,条约法上的约定必须信守等规则对国际经济管理关系的正常进行都非常重要。
但在国际经济管理领域,习惯法十分缺乏。
与国际经济管理条约的主导作用相比,国际经济管理习惯法处于明显的边缘地位。
国际经济管理习惯法仅在贸易和经济制裁领域存在。
(三)国内法指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包括关税和对外贸易法、外资法、外汇管理法和涉外税法。
(四)司法判决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国际司法判例和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的司法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如果法官在判决时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或发展合乎规则,被其他法官处理同类争议所采纳,则事实上起到了法律的作用。
(五)权威学者的学说,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
(二)诚实信用(三)公共秩序(四)维护交易简便迅捷,二、国际经济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主权
(二)非歧视非歧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三)互惠互利目前各国处理国际经济关系均以互惠互利为基本方法。
互惠(reciprocity),也称对等,强调市场准入方面的机会对等和相互给予对方国民对等的保护和待遇。
互利,是互惠的结果,也是检验互惠是否合理的一个标准。
(四)适度开放市场国际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开放市场,实行贸易、投资和金融自由化,会增强一国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促进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更加配置。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一、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现代国际商法产生之前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1中世纪商人法2国内民商法
(二)现代国际商法的产生(三)国际商法的发展1国际商事立法机构相继成立,民族国家和国际商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商事立法活动2国际商事实体法已蔚然大观,初步形成体系3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富有成效,二、国际经济管理法的历史沿革,
(一)布雷敦森林体系之前的国际经济管理法
(二)布雷敦森林体系时代的国际经济管理法1布雷敦森林体系的建立2布雷敦森林体系的发展3区域、双边协定及涉外经济法(三)WTO时代的国际经济管理法,第一编国际货物贸易,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适用法律,1货物贸易方式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贸易术语,【引例11】合同成立争议案,2001年10月10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发出信件称:
A公司欲向B公司出售安哥拉一级羊毛3000吨,单价980美元/吨,价格术语FOB,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要约有效期15天。
该信件以平信方式寄出,10月15日送达B公司。
B公司10月17日回复:
完全同意。
该回函B公司以快件方式当日寄出。
但该回复因邮局传递失误于11月5日才送达A公司。
由于这期间因未收到B公司的回复,A公司已于10月31日将该批货物买给C公司。
因此,A公司未对B公司的回复作出任何答复。
2001年1月,B公司根据A公司信函中的FOB条件租船,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A公司。
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B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最后判断认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A公司应赔偿B公司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
第一节货物贸易方式,一般认为,贸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采用的各种交易做法。
贸易方式伴随着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变化发展而变化,而国际货物贸易方式则仅指国际货物交易的做法。
目前常见的货物贸易方式包括有:
包销、代理、易货、补偿贸易、来料加工、交易所买卖、拍卖、投标、寄信、展卖会等。
考虑到出口商自营方式以及易货等贸易方式其它文献中多有介绍,本节主要介绍代理和包销。
一、国际货物销售代理,代理是国际货物贸易的一种习惯做法。
代理是指由进出口公司给予国外客户,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特定商品的权利。
(一)独家代理所谓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商在一定的地区和一定的期限内享有代为销售某项或某些商品的垄断经营权。
【案例11】独家代理销售铁矿石案,
(二)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指代理商在一定地区和时间内,对委托代理的商品不享有垄断性的专属经营权,委托人还可以在该地区和时间内委托其它人从事相同经营权的一项代理制度。
(三)总代理总代理是指代理商在指定地区和时间内不仅有权独家代理经营指定的商品,而且还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其它相关事项的权利。
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一)CAISG的适用范围1、CAISG对人适用的范围包括2、CAISG不适用的范围和事项
(二)CAISG规定的基本原则1、非强制适用原则。
2、尊重国际贸易惯例的原则。
3、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三)代理权的设定1、授予代理权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2、代理权的产生可通过明示或默于的方式产生。
3、代理人有权从事授权事项的行为。
(四)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权是经授权产生,也会经情形的改变而终止,CAISG规定了代理权终止的几种情形:
1、协议终止;2、撤回授权终止;3、代理人辞任终止;4、法定终止等情形。
但必须强调,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三人依法应有的权益必须受到保护。
三、国际贸易代理合同示范格式,
(一)MFACIT适用的范围MFACIT从其名称可知其适用范围限于:
(1)货物销售为目的代理。
本示范文本是专门为国际货物销售代理而制定的。
故该示范合同中所谓的代理人是代表“货物卖主的代理”,并没有将“购货代理考虑在内”,只适用于“货物”销售代理,不适用于货物销售之外推销服务代理;
(2)独立经营的商业代理人。
所谓“独立经营的商业代理人”是相对于“作为雇员身分的代理人”而言的,而本示范文本则只适用于前者;(3)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国际代理。
本示范本只适用于营业地在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不适用于营业地为同一国的国内代理合同。
(二)MFACIT的主要内容除了合同通常的约首与约尾部分外,MFACIT的主要内容有:
(1)地区、期限与产品条款。
委托人明确委托在一定地区、时间作为委托人销售一定商品的代理人从事某些商事代理行为;
(2)遵要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3)有关代理人的规定:
代理人的职责;非竞争之承诺;销售机构和费用;最低销售目标承诺;分代理人;情况通报义务;审查财务状况的责任;为委托人利益使用委托人知识产权的约定;顾客投诉通报委托人责任。
(4)有关委托人的规定:
接受订单的责任;委托的排他性承诺;向代理人通报情况。
(5)关于佣金的规定:
代理人的佣金;佣金和报酬的计算方法;未成交业务的佣金;未完成业务的佣金;(6)补偿和赔偿规定;(7)争端解决和法律适用。
四、包销与定销,
(一)包销的概念包销是国际贸易的一种习惯做法,指卖方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给予国外客户独家销售指定商品的权利。
双方的关系属于售定性质。
商品由包销商承购,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包销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区别为买方有条件地享有专营权。
包销关系的建立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
(二)定销与包销类似,当某些商品不宜使用独家经营的包销方式,但同时也不适宜多家分散经营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同一地区的市场内,选定几家客户,根据其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别签订包销一定数量商品的合同。
定销与独家包销不同之处在于在同一地区和时间内,有几家包销商共同享有专营权。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
它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点:
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案例1-2】确定合同当事方营业地案2、合同项下的货物应有跨越国境的运送与交付。
【案例1-3】广交会合同案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案例1-4】橱窗供应合同案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复杂性。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结,本书将结合我国合同法、CISG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分别对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缔结相关的问题加以介绍。
(一)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公平交易原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结程序,(三)要约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2、要约的效力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1-5】要约因依赖不可撤销案要约是否已被撤销?
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否?
美国公司的要约不得撤销。
因为德国公司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事,因此美国公司10月2日的撤销是无效的。
此外,德国公司亦不存在不合理的拖延作出承诺,该公司是在得知中标后立即发出承诺通知的,因此双方的合同应有效成立。
(四)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2、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撤回。
(2)逾期的承诺。
(3)合同成立地以及成立时间问题。
【案例1-6】菜籽粕销售合同案,(五)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1、形式要件。
【案例1-7】口头合同无法证明案【案例1-8】口头合同不能适用CISG案2、实质要件。
【案例1-9】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案,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目前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包括有两部分:
其一是国际法;其二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一)国际法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二)国内法对中国当事人而言,中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以及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都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通常情况下,目前中国合同法的主要规定已经比较国际化,世界主要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统一化的程度较高。
【案例1-10】天然橡胶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案,1998年9月,菲律宾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购买天然橡胶的合同。
合同履行中,因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依约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提请仲裁。
双方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庭审中,双方都援引中国内地法律作为自己主张的依据。
但在具体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方面,却存在分歧。
本案申请人卖方,主张本案应具体适用的法律为合同订立时具有法律效力的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而作为被申请人的买方则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仲裁庭裁定本案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并认定应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如前者没有规定的,适用当时有效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未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贸易术语,一、贸易术语概述贸易术语属于国际贸易惯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上叶,国际商会(ICC)在收集和研究国际贸易惯例时使用了“商业术语”(commercialterms),“贸易术语”(tradeterms)的名称。
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通过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表示货物的价格构成,用以确定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一套国际贸易惯例。
二、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1936年国际商会对实践中普遍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了收集、整理和编纂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heTradeTerms),简称为Incoterms。
该套规则适应国际贸易的变化与发展,不断更新,成为了目前在世界上影响最大,最普遍适用的、包括贸易术语种类最多、内容规范统一、最具科学性的成文化的国际贸易惯例。
(二)Incoterms2000综述,Incoterms2000包括引言和13个贸易术语。
引言概括了通则的宗旨和范围、通则的结构设计、用语解释、贸易术语使用应注意的问题等。
Incoterms2000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4组,每组术语的第1个英文字母和交货性质都相同。
这4个组分别是:
第1组是E组(发货),只有EXW(工厂交货)一个术语。
E组卖方的义务是将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买方即完成合同交货的责任;第2组为F组(主要运费未付),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或离岸价格)3个贸易术语。
F组贸易术语,共同的特点是卖方应按买方指示将货物交运,但未付运费;,第3组即C组(主要运费已付),含有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4个贸易术语。
C组术语要求卖方依据通常条件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部分术语还要求进一步承担办理保险和负担费用。
C组术语的买卖合同从性质上讲仍属于装运合同,而非到货合同;第4组为D组(到达),包括有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5个贸易术语。
在D组术语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运到边境或约定的目的地或点(point)。
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该地点前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该组术语属到货合同。
三、Incoterms2000最常用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FOB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的缩写。
FOB术语要求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因此也表明了买方必须从货物越过船舷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
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根据Incoterms2000,FOB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包括有:
1、卖方承担的责任2、买方的主要责任,
(二)FCA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1-29FCA是freecarrier(namedplace)的缩写。
FCA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FCA术语最大的特点是卖方确定完成交货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
货物风险的转移自根据规定交货时间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三)CIF指定装运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1-30CIF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shipment)的缩写。
CIF术语规定卖方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责任,虽然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其它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CIF价格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有:
1、卖方的责任2、买方的责任【案例1-12】CIF合同买方拒收货物案【案例113】CIF合同保险纠纷案,第二章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救济,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2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2-0【引例21】雨衣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价格条款为CIFGENOVAUSD8.40/PC;付款方式是即期循环信用证若信用证的条款不能接受,卖方要求改证时,买方必须在搜到卖方通知后立即改证,否则买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以中国某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最终证明(货物是按被申请人的要求特制的)。
被申请人并未按约定开出即期循环信用证,而是就每次出运的货物开具单票信用证。
在申请人已经交付的6批货物的6份商品检验证书中,有5份检验结果显示货物的缺陷超出规格要求的范围,双方遂达成了“降价处理”的合意。
1998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传真,表示因前6.9万件(6批)货物的品质缺陷而决定拒收剩余的3.1万件货物。
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遂提交仲裁解决。
本案是典型的国际货物贸易买卖纠纷,涉及到贸易术语、贸易方式以及买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救济。
第一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卖方的义务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交付货物、移交单据以及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简言之,卖方承担两项交付义务和两项担保义务,交付义务是指交付单据和交付货物,担保是指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
【案例21】中国建龙公司诉美国康杰公司卖方义务案,
(一)交付货物的义务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行使收取货款的权利的前提条件。
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
(二)交付单据的义务(三)担保义务1质量担保2权利担保,二、买方的义务,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基本义务有两项:
支付货款和受领货物。
(一)支付货款的义务1付款手续2付款地点3付款时间
(二)收取货物的义务1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2提取货物【案例22】辛顿公司诉天宇食品进出口公司买方义务案,第二节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案例23】泰平商社与舜天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转移,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标志是什么。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
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
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分担的原则。
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4、划拨是风险发生移转的前提条件。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2在途货物风险的转移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一、违约的分类
(一)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二)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案例24】中国W公司与德国T公司货物质量争议案,二、对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1、要求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A、同一水平原则。
B、因果关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自我救济原则。
【案例25】金属硅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1999年8月12日,作为买方的申请人和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金属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金属硅”共300吨,两份合同中分别为200吨和100吨;单价均为每吨710美元,FOB中国重要港口;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装运期分别为1999年8月、9月。
合同订立后,申请人开立了信用证,但被申请人未交货。
申请人在信用证过期的情况下购买了替代货物,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货物差价的损失。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按照国际惯例期限开立信用证,且信用证数量不足合同数量,转售价格不合理等为由,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
双方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遂向仲裁庭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购买替代物的实际损失以及利润损失合计3万美元。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合同卖方应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申请人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应予以支持。
但是,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补偿利润损失不予支持。
本案的重点在于,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3、支付违约金4、解除合同【案例26】山东某公司诉加拿大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损害赔偿。
所谓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在买卖法中,当卖方或买方违约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违约补救的一种方法。
5、保全货物。
三、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货物并转移所有权、移交单据、对货物承担品质担保与权利担保的责任,一旦卖方违反了上述义务就构成违约,买方可因此采取相应的救济。
1、卖方实际履行2、减少价金3、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四、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有:
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取货物、延迟收取货物。
在买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况时,卖方一般可采取以下救济手段:
1、要求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
2、要求支付利息。
3、要求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
3、要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国际贸易待遇,1最惠国待遇2国民待遇3区域贸易协定4普遍优惠待遇,第一节最惠国待遇,一、最惠国待遇的含义与特征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此外,最惠国待遇制度还具有相互性和平等性的特点。
相互性是指任何一成员方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还享有最惠国待遇的权利。
平等性是指最惠国条款的缔约国之间平等和最惠国待遇的给惠国以外的其他与给惠国签订了最惠国条款的国家之间的平等。
二、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对最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关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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