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购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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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购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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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贵金属类商品销售协议
贵金属类商品合作销售协议
甲方:
xx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合作销售甲方贵金属类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商品及商品目录
1.1本协议所指商品是指甲方自主生产或经合法授权经销的贵金属类产品及其衍生品、饰品、钱币装帧册等。
1.2甲方所提供产品除产品本身外,亦包含双方所认可之产品外包装及证书等。
甲方应按照双方商定,提供相应数量的产品包装。
1.3甲方向乙方提供贵金属类商品目录(以下简称:
商品目录),包括商品基本信息、包装信息、品质保障等。
该商品目录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指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作为销售依据。
1.4商品目录的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双方指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作为销售依据。
第二条经销模式
经销模式是指由甲方提供商品目录、相关产品资料、价格资料等,乙方根据市场需求,按批次向甲方下达产品订购单并全额付款进行采购的合作方式。
第三条订购模式
订购模式是指由甲方提供相关产品资料、价格资料等,交由乙方进行推介;乙方受其客户委托,按照客户需求代客户向甲方购买,并代甲方办理资金结算的合作方式。
第四条展销会如甲乙双方以展销会的形式进行合作销售,则展销会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均适用于本协议,并按以下约定条款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1展销会的时间、地点及规模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预售数据及市场销售情况确定备货量。
4.2甲方负责商品的备货、储运、现场销售。
乙方协调场地及相关服务。
展销会具体分工合作及相关费用支出,由双方协商处理。
4.3展销会货物运输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4展销会现场销售商品由甲方直接交由客户验收。
验收项目包括:
品种、规格、数量、包装、外观、鉴定证书。
4.5乙方客户验货点收离开柜台后,甲方不再接受退货、更换或回收。
除发现明显的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接受更换或退款。
4.6甲方向客户提供与其实际购买金额及实际购买内容相应的发票。
展销会现场销售商品,由甲方按照客户销售单上的有效信息出具发票,并于十个工作日将发票以网点为单位进行分装后寄送回乙方。
4.7展销会现场无货情况下,客户可以采取预付款方式进行购买,商品及发票由甲方配送到乙方指定地点,由乙方负责配送到客户手中。
4.8展销会结束,甲方向乙方提供当日销售单据,乙方应对相关数据及信息进行书面核对确认,并作为当月结算凭证。
第五条价格及结算
甲方与乙方之间贵金属类商品销售合作之价格及手续费均按本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如有调整,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确认。
1、经销模式下的价格及结算
1)甲方向乙方以书面方式确定具体商品的供货价和建议零售价。
2)乙方向甲方以供货价支付全额货款,甲方向乙方提供与其购买金额
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3)甲方有权调整商品的供货价和建议零售价,并同时书面通知乙方。
2、订购模式下价格及结算
1)甲方向乙方以书面方式确定具体订购商品的供货价和建议零售价。
甲方有权调整订购商品的供货价和建议零售价。
并同时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有权对商品的零售价格进行调整,但实际零售
价格不得低于甲方提供的供货价。
如零售价格有调整,乙方需同时
书面通知甲方。
3)乙方以甲方的建议零售价进行销售,则建议零售价与供货价之间差
额为乙方收益,即订购手续费。
4)如乙方以高于建议零售价进行销售,则实际零售价格与建议零售价
之间超额部分归乙方所得。
乙方需承担实际零售价格与建议零售价
之间超额部分税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其手续费时,扣除此超额税费。
5)为便于合作双方贵金属类商品销售业务所涉及的交易资金清算,甲
方在乙方专门开立一个结算账户。
6)乙方收取客户贵金属商品购买交易资金(包含订购手续费)后直接
划转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甲乙双方对销
售数据及信息进行书面核对确认。
7)乙方应收取的订购手续费由甲方按月向乙方结算返还,甲方在每月
前10个工作日将上月手续费交乙方确认,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应
金额的发票。
甲方在乙方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
将手续费划转到乙方指定账户。
8)甲乙双方应及时、准确地办理业务所涉及的交易资金的往来和交收
工作。
在资金清算及交收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客户或另
一方损失的,造成损失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物流配送
商品的运输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送过程中产生的邮寄费、运输费、保险费均由甲方承担。
6.1每批次贵金属类商品的具体品种、数量及交货时间,由甲、乙双方先行协商,当乙方确认甲方可以正常供货并与甲方明确具体交货时限后,以传真方式向甲方下达订货单,订货单须经乙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2甲方收到乙方的订货单并确认款项到帐后向乙方发出订单确认回执。
确认单回执须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订货单一经甲方确认,不得撤销。
6.3甲方收到乙方订货单并确认货款到帐后,安排专人或委托经乙方事先书面认可且由甲方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将乙方订购商品配送至乙方指定收货地点。
6.4货物到达乙方收货地点后,乙方须立即安排专人收货验收,如乙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收货义务,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6.5甲方产品在指定地点经双方授权人员验收并签字确认后视为交付完毕。
甲方的产品一经交货给乙方之后,产品的所有权或产品任何部分随后发生的损失或责任的全部风险(由产品本身质量造成的损失除外)转移至乙方。
6.6验收项目:
品种、规格、数量、包装、外观、鉴定证书。
乙方收到甲方配送商品后,乙方按照《订货单》中的内容对配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外观、鉴定证书等进行初步验收,并签收收货凭证;如配送商品不符合《订货单》的内容或产品表面有明显瑕疵,乙方有权当场拒收或者书面要求甲方进行更换或回收,更换或回收商品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验收后保管期间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承诺
7.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商品均是经合法授权经营或生产的合格产品,如有不符合规定的,乙方有权当场拒收。
由甲方所供产品质量问题(成色不足、重量不足)引发的客户纠纷,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2甲方承诺严格按照乙方订货单中的有效信息及时、准确配送经销商品。
7.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目录、价格表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7.4甲方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7.5为了促进销售,甲方同意根据销售需要按一定比例支出相关促销及礼品费用。
7.6促销方案及所需承担的费用,待甲方书面审批后方可进行。
涉及到大笔开支,比如展销会场地费及讲师费用等,必须经由甲方参与认可。
上述费用如由甲方预先支付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后续手续费结算中扣除此笔费用。
第八条乙方承诺
8.1乙方对于甲方依据本协议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8.2乙方须维护甲方企业形象,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坏甲方的企业形象,也不得未经甲方许可以甲方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8.3乙方不得伪造或仿造甲方产品,也不得销售伪造或仿造的甲方产品。
甲方因此遭受任何由于乙方销售该产品的侵权索赔和诉讼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赔偿,该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及乙方与第三方达成和解需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甲方可因发生上述纠纷而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协议签订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协议期届满后甲乙双方仍须继续履行本协议期间内双方未履行完毕的相关义务直至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甲乙双方可根据合作实际和需要,增加延期补充条款或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可因发生上述纠纷而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击、台风、疫病、战争、罢工、禁运、交通中断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是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
经双方协商,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是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
13.1甲、乙双方签署的订货单、双方往来的与本协议条款有关的书面材料均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篇二:
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
甲方:
(我方公司全称)利达贵金属工艺技术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奔康工业园a17栋4楼
乙方:
(对方公司全称)深圳市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2栋2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订购“18k镶嵌饰品、18k饰品”事宜(具体每批饰品的名称、规格及饰品的价格、交货日期等详见甲方每次向乙方购买饰品时双方协商一致的“收货单”)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在不违背饰品保密性原则的前提下,提供相关饰品知识、特色以及甲方生产的
各项饰品名称、公司背景介绍以供乙方在生产制作中使用。
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提供的饰品之图样要求、工作说明等制作要求按时完成订
单的制作,甲方有权审查制作的内容。
1.3若乙方交付的饰品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
并重新按甲方要求提供饰品,直至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为止。
1.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以“电汇形式”将费用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必须提供有效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给甲方。
2.2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项目下的经营许可范围,如因经营许可范围不符合国家
工商监管机构的规定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或伤害,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3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样板或设计图纸,经甲方签字确认方可进行生产。
乙方提供给甲
方的所有饰品以甲方签字确认的样板或饰品之图样要求、工作说明等任何书面的要求为准。
若乙方提供的饰品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并重新按甲方要求提供饰品,直至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为止。
2.4饰品正式投入生产过程中饰品之一切内容、重量及成色,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异议及
修改,一切按甲方之要求标准为准。
2.5乙方保证乙方组织全体工作人员按计划完成生产甲方所购买的饰品并由乙方送货到
甲方指定的送货地点。
2.6乙方保证除甲方外,不对第三方泄露及提供任何与本合同项下项目有关的企划和制
2.7乙方应保证在履行合同中遵守中国现行的一切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如因乙方的任何
作为或不作为造成其违反或不符合任何法律法规而由此导致甲方任何损失,乙方应自行负责。
2.8乙方如因任何原因无法向甲方提供合同规定商品,甲方可自行向其他任何可供货的
供应商购买乙方无法供应的部分商品且同样视为执行本合同,合同所标的总量应相应减少,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2.9在本合同期间内,如有任何质量事故,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汇报,乙方并应承担
相应的损失。
2.10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规定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甲方标准,成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之《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11887-2008)
2.11乙方承诺不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商业贿赂或者其它任何形式的利益,否则,乙方之
行为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做出赔偿。
三、质量
乙方同意并保证所提供的合同商品应符合以下条款:
3.1乙方应保证所有的合同饰品使用的材料,都必须与甲方确认的乙方报价和样板的材
料规格严格一致。
如果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私自改变材料规格,对饰品的质量和使用造成影响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3.2用材和工艺良好,无瑕疵。
3.3由乙方负责制作样板,甲方选择并确定样板,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一次或分批向甲
方提供与样板同等质量,或与甲方书面确认的材料和价格同等的饰品,如有饰品质量不同于样板或甲方书面确认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遵循订单的材料要求,如发现有与订单不符的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订单总金额“百分之伍拾(50%)”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退货。
3.4如因乙方饰品质量问题而造成对第三方的伤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因此而
产生的额外费用。
四、价格及支付方式
4.1饰品价格按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准,详见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收货单”。
4.2甲方每次在收到饰品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即开具有效含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
甲方,甲方每次在收到发票后“叁拾个工作日”内,将双方确认的货款以“电汇形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
如乙方的名称、税号、银行账户、地址变更,需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付款延迟由乙方自行承担。
4.3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电讯或交通中断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
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事故(以上任何事故称“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按本合同的条件履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尽快提供事故详情以及本合同不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档(如属该方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按惯例会出具公证书以兹证明的不可抗力,应同时出具该公证书作为证明)。
各方应按照其对履行本合同的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合同,或修改本合同责任等事宜。
对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除非各方已达成其它的协议,否则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本合同。
六、遵守法律及安全规则
乙方同意并保证合同商品(包括被用于生产出成品后的状态)在任何时候均符合所
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则、裁决、命令及法令(对包括但不仅限于知识产权、海关、劳动、雇佣、工作环境、健康及环境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乙方应单方面负责并承诺乙方在与合同商品有关的所有操作过程中采取所有必要的健康和安全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适当的通风措施、足够的保护用具、适当的环境保护设备及其正确的安装和使用。
七、收货与退货
7.1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起货日期内将饰品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7.2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合同条款的商品,甲方可选择以下的处理方式:
1)将货物退回给乙方,所有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退货费、清关费、运
费等,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并应退回甲方有关全部货款。
2)销毁货物,乙方承担所有与此有关的费用。
甲方并应获豁免该项货物货款的任何支
付义务。
3)由甲方或乙方对货物进行重新加工,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
于甲方处理包装物、重新寻找材料并生产合同商品所产生的费用。
4)因乙方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甲方要求但甲方因时间等原因不得不使用该商品的,乙方
应向甲方支付采购订单总金额的“百分之叁拾(30%)”的违约金。
八、责任有效期限
乙方生产的饰品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乙方的陈述和保证在乙方向甲方发货日期后壹年内有效。
但是,如合同商品中有潜在问题,乙方的陈述与保证则应在甲方发现或意识到问题后壹年内有效。
九、保密条款
9.1所有由甲方按合同要求提供给乙方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了解到的信息
及甲方对某些技术或业务的兴趣,乙方都应视为机密信息(以下称“机密资料”)。
乙方除执行本合同外,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机密资料。
但该限制条款不是用于任何并非由乙方原因已经变成公开的机密资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适当的安全保密措施。
9.2甲方嫁给乙方的有关饰品设计、内容以及乙方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所作的设计,其版
权及专利申请权均属甲方,乙方除承担保密义务外,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还不得将上述设计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它用途。
9.3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和标志,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
十、打假条款
乙方应管理自己和其员工遵守此防伪打假条款,向甲方及时汇报任何以上材料的丢
失情况。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员工协助造假者复制甲方饰品,或有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行为,以及偷盗隐匿以上材料以备将来的假冒,提供他人配方或质量规格等保密信息,或其它任何有可能使甲方遭到假冒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就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向乙方赔偿。
乙方亦应向甲方承诺能全面遵守本打假条款,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及相关方的侵权责任。
十一、保障甲方利益
乙方将采取保障、防范、维护措施,使甲方免收有下列原因引致的投诉、财产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成本和费用增加等得不利影响(包括但不仅限于因调查或处理第三方投诉或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不包括因调查或处理非第三方投诉或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咨询费或其它专家费、证人费等):
1)乙方违反其合同中的陈述、保证、约定或其它合同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供货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
2)生产合同商品的生产过程有缺陷:
3)乙方的疏忽、重大疏忽、恶意或故意或过失行为。
十二、乙方所有权转让
乙方承诺如因任何原因乙方需将其用于执行本合同的生产设施转让给非其附属机构
的第三方,乙方应提前至少90天以书面形式将其转让或出售意向通知甲方,并于书面通知后90天内向甲方提供关于由甲方或代甲方租赁执行合同所需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备选可行方案,并确保该方案对合同各方在其它方面的权利和责任无任何影响否则,甲方有权限提前15天通知乙方改变饰品规格。
在规格改变后如乙方不能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和双方可接受的价格,甲方有权向其它供应商购买,本合同的订购数量相应减少。
若任何新的团队或个人对乙方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甲方保留终止合同或减少合同执行量而无需承担责任的权利。
“非附属机构第三方”是指不由乙方控制,不属乙方正常控制范围内,且无能力控制乙方的团体。
“控制”是指拥有大于“百分之伍拾(50%)”的企业已发行股票利息,或通过合同或其它途径控制另一企业的业务。
十三、终止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一方(称为“违约方”)违反合同中的承诺或约定
2)违约方到期无法付款
双方应采取以下行动:
如违约方转让债权人的权益,违约方提交破产申请或对违约
方提出破产诉讼,或者违约方终止或清算其业务。
另一方(“守约方”)收到违约方
终止业务的通知后可立即终止合同而不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如违约方是乙方,乙方
应协助甲方取出所有由乙方管理但所有权属甲方的商品、原料或其它财产,乙方并
且承诺不使上述甲方财务受任何牵连。
合同的终止或结束并不解除合同双方对各自
在合同终止前的行为或疏忽所应负的责任。
十四、转让
甲乙双方在未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前,都不得将其本合同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分包
给任何第三方。
但是,如有需要甲方可不经乙方书面许可而转让给甲方的任何附属机构。
十五、乙方的法律地位
乙方是独立的供应商,本合同中的条款及双方任何业务交易都不在双方间构成或被视为代理、合伙、委托或任何其它类似关系。
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明示或暗示地承担共同经营或设定义务或责任关系,或以任何方式约束甲方。
十六、争议的解决
16.1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经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
16.2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6.3本合同终止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十七、生产
乙方承诺,对于甲方的所有业务。
必须由乙方属下或其关联的生产工厂进行生产。
外
包:
乙方在任何情况都不得将甲方订单外包给乙方(或其关联企业)以外的任何供应商。
十八、合同文本及效力
1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确认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全数货银两讫止。
但本合同保密条款和
争议解决条款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
18.2本合同壹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经双方合法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均已委任各自的授权代表执行本合同。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利达贵金属工艺技术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乙方:
深圳市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及盖公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及盖公章)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篇三:
贵金属交易总协议
贵金属交易总协议
单位名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单位名称(乙方):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码:
0000000187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贵金属交易合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的贵金属交易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按照约定的价格、品种、数量、买卖方向、交割时间和交割方式等买卖贵金属。
第二条本协议中的贵金属既包括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质量规定和规格规定、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卖并交割的贵金属,也包括符合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ondonbullionmarketassociation,简称“lbma”)质量规定和规格规定、可在伦敦金银市场买卖并交割的贵金属。
第三条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交易清算和实物交割的贵金属交易定义为国内市场贵金属交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白银品种的报价单位为“元/千克”,其他品种的报价单位为“元/克”;通过伦敦金银市场办理实物交割的贵金属交易定义为国际市场贵金属交易,一般情况下使用美元结算,报价单位为“美元/盎司”。
第四条反向平盘交易是指对已达成但尚未到期交割的贵金属交易进行交易标的(贵金属)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相同的交易。
第五条本协议中的交易日是指贵金属市场当地的工作日。
国内市场的交易日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常开市交易的工作日;国际市场的交易日是指北京、纽约和伦敦三地共同的工作日。
第二章询价、委托及成交确认
第六条甲方可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向乙方询价、下达交易委托或达成交易,双方关于交易的电话录音或往来的传真件均为有效的交易记录和证明。
第七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对交易电话内容进行录音、并将电话录音作为有效的交易记录和证明。
第八条交易达成后,由乙方负责制作《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一),由甲方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各自签字盖章,并交换给对方。
交换成交确认书时,采取先传真、再寄送正本的方式。
第九条
第十条若交易记录与成交确认书不符,以成交确认书为准。
经双方协商一致,已达成但尚未到期交割的交易其交割日可以进行调整,交割日一经调整,双方必须重新办理成交确认,原成交确认书自动失效。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
第十一条国内市场贵金属交易主要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交割和结算,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进行操作。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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