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基本原则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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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之一,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5年1月1日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目前有164个成员国,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WTO是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人组织。
世贸组织(WTO)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WTO组织机构:
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
总理事会:
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与总干事,WTO宗旨和目标,目标: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与贸易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4.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与利益,WTO的基本宗旨:
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职能,WTO的决策机制,决策机制:
先协商一致,后(不能协商一致)投票表决,多数通过原则。
1.协商一致规则:
不正式提出反对视为通过,包括保持沉默、弃权或进行一般性的评论均不构成反对意见。
2.多数票规则简单多数规则2/3多数通过规则,适用于一般事项3/4通过规则,适用于非常大的事项反向一致规则,不是全体成员一致反对,则视为全体一致同意;必须接受规则,也叫全体通过规则。
WTO的加入、退出,WTO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方和加入成员方两类。
1.加入WTO创始成员方的条件:
GATT缔约方。
WTO加入成员方的资格:
任何主权国家和任何单独关税区,均可申请加入。
WTO的加入程序:
提交申请、贸易体制的审议、双方谈判、完成加入条件和通过加入五个阶段。
2001年12月11日,经过长达15年的谈判,中国正式加入WTO,成为第143个成员国,标志着中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入世对中国的影响,不会是立竿见影、一夜之间发生的。
中国入世的那一天,将会是很平常的一天。
”,WTO的加入、退出,WTO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方和加入成员方两类。
1.加入WTO创始成员方的条件:
GATT缔约方。
WTO加入成员方的资格:
任何主权国家和任何单独关税区,均可申请加入。
WTO的加入程序:
提交申请、贸易体制的审议、双方谈判、完成加入条件和通过加入五个阶段。
2.退出WTO允许成员方退出WTO。
但有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向WTO总干事提出书面通知第二,总干事收到退出书面通知起6个月后才能生效。
一场猪肉纷争,俄或从此退出世贸,2018年1月8日,俄罗斯联邦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第一副主席卡拉什尼科夫向媒体透露,如果世界贸易组织在俄罗斯与欧盟的猪肉争端中作出不利于俄方的裁决,俄罗斯很可能退出世贸组织。
他强调,欧盟对俄罗斯实施一系列制裁本身就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定,如果世贸组织满足欧盟的相关请求,俄罗斯就必须减少其在世贸组织的参与度。
俄罗斯之所以放出这句狠话,其实源自于乌克兰危机爆发后,俄罗斯不满欧盟对其实施一系列制裁,采取了反制裁措施。
其中一项措施决定,从2014年1月30日开始,俄联邦动植物检验检疫局以立陶宛和波兰相继爆发疫情为由,禁止从欧盟进口猪肉产品。
禁令将一直持续,直至欧盟提供担保书为止。
欧盟不甘示弱,计划要求俄罗斯每年补偿13.9亿欧元,并将相关诉求递交给世贸组织,两强博弈因此展开。
轻易退出,只因“入世”非俄所愿?
对“入世”未深的俄罗斯而言,与欧盟的一宗猪肉贸易纠纷就让俄罗斯扬言退出世贸未免有些小题大做。
资料显示,俄罗斯2012年才加入世贸组织,比中国整整晚了10年,谈判难度相比之下也更大。
对此专家分析,其实当初俄罗斯加入世贸并非本意,只是无奈之举。
毕竟俄罗斯属于资源型国家,出于资源价格垄断的原因,俄罗斯并不愿意自由平等地与世界分享其资源优势。
而俄罗斯希望在天然气供应上一直卡着欧洲的脖子,并企图借此在欧洲坐大。
但随着美国的石油和天然气开始大规模出口,如果俄罗斯依然坚持抱着资源优势而闭关锁国的话,经济状况只会越来越差。
面对美国页岩革命成果的步步紧逼,俄罗斯只能乖乖“入世”。
虽然这能够在能源贸易方面给俄罗斯提供更多与别国合作的空间,但也让其彻底告别辉煌的能源垄断时代。
二、WTO协定主要原则,1.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2.透明度原则3.贸易自由化原则(关税减让和禁止数量限制)4.公平贸易原则5.市场准入原则6.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MostFavouredNation英文简称MFN,又称“无歧视待遇”。
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任何国家不能给其他成员以特殊的贸易特权或对它进行歧视,所有成员都处于平等的基础上。
最惠国待遇是多边贸易的基石。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点是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得实施歧视待遇,大小成员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是相同的,不能够附加任何条件,并且这种相互给予的平等的最惠国待遇应当是永久性的。
(一)非歧视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特点:
1.自动性:
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国便自动现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
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准必须相同。
3.相互性:
任何一方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
即在享受最惠国权力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
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特征:
缺少四个特征中的某个或全部。
1.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例外2.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规定3.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4.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
(一)非歧视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principle)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
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
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一)非歧视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内容:
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
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
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
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例外,只给予国内生产者的补贴,只要这种补贴符合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以及农产品协议对补贴所作的规定;政府采购等。
讨论:
比较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
共同点:
都是世贸组织最核心的原则,都体现了“市场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非歧视原则)区别:
最惠国待遇要求本国对其他成员一视同仁(外外平等),国民待遇要求处理本国和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内外平等),案例,根据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内烧酒征收35的税,而其他进口蒸馏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税率是100。
欧共体和美国认为韩国违背GATT1947的第三条第2款,即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条款。
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是相同产品。
因为根据GATT第3条2款,只有在对相同产品征税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此款。
如果不是相同产品,征收不同的税是理所当然的。
案例,在准备中,韩国律师特意向日本咨询(日本曾有过类似的案件),什么样的人适合作为该案的专家。
日本给出了一个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建议。
日本说,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类,专家本身应是饮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尝出威士忌和烧酒的区别。
另外,韩国认为,为了证明烧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产品,可以从价格差价上入手。
威士忌比烧酒要贵12倍。
按照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存在如此巨大价格差距的两种产品是不构成竞争性和替代性的(进而不是相同产品)。
2023/5/8,案例,韩国认为如果专家组中有一个具有反垄断法背景的律师在,那将有助于从相同产品的认定上为此案打开缺口。
韩国也从各个方面积极准备应诉材料。
例如,在一本当时欧共体出版的向韩国出口食品导读中发现了最为有力的证据。
这本书中讲述了烧酒和威士忌等酒的不同。
此外,韩国注重了每个细节,例如,在听证会上,韩国为了克服语言的困难,认真准备了书面材料,所有问题的回答均按书面材料进行。
裁决:
很遗憾,这个案子最终结果是韩国败诉。
但韩国在此案中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为本国以后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了帮助。
2023/5/8,
(二)透明度原则,概念: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政策、法规等措施及其变化的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执行,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贸易措施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有关海关法规及关税税率等;有关产品进出口管理的措施与要求等;有关进出口支付转账所设立的措施;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等。
(三)贸易自由化原则,概念: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
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采取渐进的方法实现贸易自由化。
而且从实际出发,发展中国家需要的时间可能相对要长一些。
主要表现:
1.关税减让:
降低进出口关税,尤其是进口关税,我国对128项美国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2018年3月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公告,认定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决定于3月23日起,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即232措施)。
232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不符合“安全例外”规定,实际上构成保障措施。
该措施已于3月23日起实施,对我国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维护我国利益,平衡因美国232措施给我国利益造成的损失,我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对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15%,对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25%。
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
(三)贸易自由化原则,概念: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
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采取渐进的方法实现贸易自由化。
而且从实际出发,发展中国家需要的时间可能相对要长一些。
主要表现:
1.关税减让:
降低进出口关税,尤其是进口关税2.取消数量限制,只允许关税保护作为唯一手段,数量限制手段有哪些?
数量限制主要有:
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限制、禁止进口,外汇数量性管制。
数量减让的例外:
为保护农业、渔业产品市场而实施的限制;为保护本国的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为促进不发达国家成员经济发展而实施的限制;为实施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
(四)公平贸易原则,概念:
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贸易救济措施:
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五)市场准入原则,概念: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是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向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控制,体现一国法律精神。
此原则允许缔约方根据发展水平,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开放市场,最终实现贸易自由化。
该原则在WTO现在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
1.关税减让2.纺织品和服装3.农产品贸易4.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5.服务贸易6.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六)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概念:
在特殊条件下(即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成员方可以不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允许对进口采取一些紧急的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
这是WTO既强调原则的普遍适用性和非歧视性,又体现灵活性。
WTO协定主要原则,1.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2.透明度原则3.贸易自由化原则(关税减让和禁止数量限制)4.公平贸易原则5.市场准入原则6.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你最看重WTO的哪个原则,为什么?
三、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又称“非互惠待遇原则”,是WTO处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1.发展中国家可以承诺较低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义务。
如:
WTO全体成员方的平均关税水平34.3%,其中发达国家成员降低40.3%,发展中国家只降低29.7%。
届时,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为4%,发展中国家为13%。
三、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2.允许发展中国家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者较长的过渡期。
如:
如在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措施方面,发达国家过渡期是5-6年,发展中国家是10年。
3.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
如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过程中,可以较宽松地援引有关条款而暂缓或中止履行某些承诺。
三、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4.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某些义务时发达国家成员应当提高资金和技术帮助。
在海关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
5.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
如继续提供普惠制待遇,增加市场准入机会,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技术援助等措施。
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基本分为三类:
第一类:
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
其判断依据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
按1995年世界银行标准,是指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49个,其中29个是世贸组织成员。
第二类:
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
世贸组织曾列举过这类国家,主要指玻利维亚、喀麦隆、埃及、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和津巴布韦等。
第三类:
“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即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类的发展中国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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