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考试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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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悉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些基本知识和基本流程,掌握常用基本概念和名词术语,特别是以下基本知识必须熟练掌握。
1、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六种贸易术语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FOB:
(FreeOnBoard)离岸价(船上交货价格)
CFR:
(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到目的港)
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到目的港)
FCA:
(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
(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
CIP:
(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
2、简述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
卖方
买方
相同点
1.装货,通知对方
1.接货
2.出口手续,提供证件
2.进口手续,提供证件
3.交单
3.受单,付款
4.装运港交货,费用,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
5.都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即运输方式相同
不同点
FOB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CFR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CIF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卖方”或“买方”填写如下表所示:
风险
责任
费用
贸易术语
谁承担货装上
船后的风险
谁办理
租船订舱
谁办理
保险
谁支付到
目的港运费
谁支付
保险费
FOB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CFR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F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试简述FOB、CFR、CIF与FCA、CPT、CIP的主要区别。
答:
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则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运输,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运输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均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所在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运输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
在使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
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货(装船)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卸船)费用。
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货(装船)费用的负担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货(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就不再存在。
(4)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
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
3、什么是分批装运和转运?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买卖双方的利弊。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在国际贸易中,有的交易因为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到货者,则可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转运,是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
一般来说,允许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但转运要增加费用支出。
而货物在转运时有可能增加损耗或散失,而且易使运程延迟,所以是否允许转运或在何地转运往往是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
允许分批装运对买卖双方各自的利弊: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允许分批装运,这种做法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可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
买卖合同允许分批装运,这种做法对买房来说比较主动,但买方也可根据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的需要出发进行安排,有利于资金和仓储周转。
允许转运对买卖双方各自的利弊: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允许转运,这种做法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
一般地说,货物中途转运,既延误时间和增加中转费用,又容易产生货损货差,故买方一般不愿意中途转运。
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对转运是如何规定的?
如未做规定,在实践中如何掌握?
转运是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
一般来说,允许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但转运要增加费用支出。
而货物在转运时有可能增加损耗或散失,而且易使运程延迟,所以是否允许转运或在何地转运往往是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
第2问在书上P91.
5、为什么说在FOB、CFR和CIF、FCA、CPT、CIP合同中,“交货”和“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在使用上述六种装运术语达成的交易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运到船上或者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
因此。
。
。
6、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别有哪三种?
它们的责任范围有何区别?
P122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7、T/T、M/T、D/D、D/P、D/A、T/R、O/A的英文全文、中文译名。
P158
T/T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
M/T信汇(mailtransfer)
D/D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
D/P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
D/A承税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
T/R凭信托收据(trustreceipt)
O/A赊账(openaccount)
8、如按CIF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提出拒付货款。
试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我方要求买方向我方支付全部货款,并建议买方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理由如下:
CIF合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买卖,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象征性交货”。
而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9、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避免汇率风险的办法有哪几种?
请举例说明。
①压低进口价格或提高出口价格。
在合同中规定,根据所使用的货币币值变动幅度来确定价格的调整幅度。
如在商定进口合同时使用当时视为“硬币”的货币为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可在确定价格时将该货币在我方付汇时可能上浮的幅度考虑进去,将进口价格相应压低。
相反地,如在商定出口合同时使用当时视为“软币”的货币为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可在确定价格时将该货币在我方收汇时可能下浮的幅度考虑进去,将出口价格相应提高。
鉴于汇价的变动是十分频繁的,特别是较长时期的趋势加以预测,故该办法通常较多适用于成交后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间隔时间较短的贸易。
②“软”“硬”币结合使用。
在不同的合同中使用多种软硬币。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往往是两种货币互为软硬的,即具有相对性。
而且每每都有今日是软币而后成为硬币或相反的情形。
因此,在不同的合同中适当地结合使用多种软币和硬币,也可以起到减少外汇风险的作用。
③订立外汇保值条款。
在出口合同中规定外汇保值条款的办法主要有三种。
1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同一软币。
确立订约时这一货币与另一硬币的汇率,支付时按照当日汇率折算成原货币支付。
2软币计价,硬币支付。
将商品单价或者总金额按照计价货币与制度化货币当时的汇率,折合成另一种硬币,按另一种硬币支付。
3软币计价,软币支付。
确定这一种货币与另几种货币的算术平均汇率,或用其他计算方式的汇率,按支付当日与另几种货币算术平均汇率或其他汇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折算成原货币支付。
这种保值可称为“一揽子汇率保值”。
这须由双方协商同意。
④出口用硬币,进口用软币。
比如,出口成交时欧元:
人民币=1:
10.20,到结账时欧元已升值到1:
10.30,这时每一个欧元多换回0.1元人民币;进口成交时美元:
人民币=1:
8,到开证时美元已贬值,变为1:
7,这时进口人就可以用7人民币兑换1美元了。
每兑换一个美元省1元人民币。
10、掌握已装船提单、指示提单、直达提单、转运提单、清洁提单、过期提单、共同海损、代位追偿权、信用证的概念。
P100已装船提单:
指承运人在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
P100指示提单:
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
P101直达提单:
指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轮后,中途不再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
P101转运提单:
指货物装上某一海轮后,在航运的中途港要将货物卸入另一船舶再驶往目的港卸货的情况下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
P100清洁提单:
指货物在装船时表明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
P102过期提单:
指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收货人不能在船到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
P121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P175信用证:
是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就广义而言,它是指由银行或其他人应客户请求作出的一项书面保证,按此保证,出证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兑付汇票或偿付其他付款要求。
P137代位追偿权(代位权):
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
11、L/C、D/P、D/A三种方式中,就卖方风险而言,哪一种最大?
哪一种最小?
(1)在L/C、D/P和D/A三种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D/A最大,其次是D/P,风险最小的是L/C。
原因是:
L/C(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所以卖方收汇风险最小;D/P即付款交单,D/A即承兑交单,这两种支付方式都属于商业信用。
D/P付款交单情况下,买方只有支付货款后代收行才交出单据,卖方风险相对较小;而D/A承兑交单情况下,买方承兑后即可取得相关单据,汇票到期时再付款。
如果汇票到期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卖方就需要承担较大的收汇风险,所以承兑交单的风险最大。
(2)汇付有预付款和货到付款之分。
就卖方而言,采用预付款于己有利;而货到付款对卖方风险很大,为了不影响资金周转和避免收不回货款的风险,一般不宜采用货到付款的做法,也只限对资信可靠地客户出口,而且交易金额不宜太大。
12、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哪些环节?
要订立一项合同,哪些磋商环节是不可缺少的?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发盘和接受是不可缺少的。
二、掌握课堂讲授章节课后思考题中的基本计算。
比如以下这些基本计算。
1、掌握FOB、CFR、CIF价格之间的关系和转换计算(掌握课件中相应章节的例题)
2、P79思考题第5、第6题
5.我某公司出口商品每公斤100美元CFRC2%纽约。
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若干?
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
试问CFRC5%应报何价?
(1)CFR净价和佣金
根据佣金计算公式,佣金=含佣价×佣金率=100×2%=2(美元)。
根据净价计算公式,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100×(1-2%)=98(美元)。
(2)CFRC5%报价的计算
根据含佣价与净价的换算公式,新的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98/(1-5%)≈103.16(美元)
即在保证我方出口净收入不减少的情况下,应改报为:
每公斤103.16美元CFRC5%纽约。
6.我某公司出售一批瓷器至加拿大,出口总价为US$38500CIF温哥华,其中运费1700美元、保险费217美元。
进价合计¥245700(含增值税17%),费用定额率8%,出口退税率13%。
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6.612元。
试计算这笔出口交易的换汇成本和盈亏额。
(1)换汇成本的计算
出口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
=245700/(1+17%)×13%
=27300(元)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245700+245700×8%-27300
=238056(元)
FOB出口外汇净收入=38500-1700-217=36583(美元)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238056/36583≈6.507
即该笔出口交易的换汇成本为6.507人民币/美元。
(2)盈亏额的计算
出口商品盈亏额=(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36583×6.612-238056
≈3830.796(元)
即该笔出口交易的盈亏额为3830.796元。
3、P113-114思考题第18、19、20题
18.出口斧头一批,共19.6公吨,14.892立方米,由上海装船经香港转运至温哥华港。
经查,上海至香港,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0.50美元,香港至温哥华,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另收香港中转费,每运费吨13.00美元。
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
因为W=19.6>M=14.892,
所以按重量作为计算运费的标准。
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19.6×(20.5+60+13)=1832.6(美元)。
即该批货的总运费为1832.6美元。
19.某公司出口一批十字扳手到日本神户,共600件,总重量16.2公吨,总尺码为23.31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了一个20英尺集装箱。
经查船公司运价表,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20英尺箱运费率是US$870/M和US$850/W,装箱费是US$120/20’。
试计算该批十字扳手的总运费。
因为M=23.316>W=16.2,
所以按尺码作为计算运费的标准。
总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23.316×870+120=20404.92(美元)。
即该批十字扳手的总运费为20404.92美元。
20.某公司出口一批货,共2640件,总重量为37.8公吨,总体积为124.48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了一个20英尺和两个40英尺集装箱,从上海装船,在香港。
转船运至荷兰鹿特丹港运费计算标准:
M,等级为1-8级,从上海至鹿特丹港口的直达费率和经香港转船费率分别为US$1850/20’,US$3515/40’和US$2050/20’,US$3915/40’,装箱费率是US$120.00/20’,US$240.00/40’。
(1)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
(2)该批货原报价为每件24.00美元FOB上海,试求CFR鹿特丹价。
(1)装箱费:
120×1+240×2=600(美元)
运费:
2050×1+3915×2=9880(美元)
则运费费用总计:
600+9880=10480(美元)
即该批货的总运费为10480美元。
(2)CFR价=FOB价+运费=24+10480/2640≈27.97(美元/件)
即CFR鹿特丹价为每件27.97美元。
三、掌握课堂讲授章节课后思考题中案例分析
P27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
(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答:
对本案例的评论如下:
(1)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2)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3)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74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carrier)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MTD)。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CY)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onboardtransportdocument)?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1)京都制造商不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
理由如下:
FOB、CFR或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船舷。
但是,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
所以,京都制造商不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理由如下:
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在多式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多式运输单据。
由此可见,本案例所要求的“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说明京都制造商应采取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并提供相应的多式运输单据,而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个人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FCA京都、CPT孟买或CIP孟买贸易术语,其中最合适的是按CIP孟买贸易术语成交。
理由如下: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孟买进口商的要求。
其中,FCA、CPT和CIP这三个贸易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孟买进口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P93案例二
P156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
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理由何在?
答:
法院判决丙胜诉。
理由如下:
按国际通行规则,票据具有四项特性,即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和要式性。
其中,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流通过程中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向票据债务人陈述或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即使该票据有原因上的缺陷,只要持票人自己是依法取得的,就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必须对持票人支付票款。
本案中,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次债务人;乙在汇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
因此,甲、乙与银行都是汇票的债务人。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
故法院有理由判决丙胜诉。
P200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UCP600办理。
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
如开证申请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
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
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
试对此案进行评论。
分析本案可知,开证行的说法和做法均不合理。
具体分析如下:
(1)开证行要求提供商检证书属不合理要求
本案中使用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UCP600》第7条b款明确规定,开证行自其开立信用证时起,为其承付承担不可撤销的责任。
进言之,未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能修改不可撤销信用证。
本案中,对于“要求增加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的条款,受益人已经拒绝,因此无需提交商检证书。
(2)开证行以货物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为由拒付的做法不合理
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开证行只需审核单据,无需过问货物,只要单据相符就必须付款。
而对于货物中存在的问题,由进口方直接通过买卖合同向出口方索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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