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合同的无效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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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合同的无效法
车贷合同的无效法?
篇一: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来说,这样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也有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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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车贷担保合同
购车贷款担保合同
编号:
车保字第号
甲方:
常州百多居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常州武进湖塘乐购火炬北路与广电西路交叉口往南三百米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基于自愿、平等、诚信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内容: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所购买的车辆:
车型(品牌规格):
发动机号:
车身架号:
通过银行支行发放银行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履行担保,甲方为乙方向贷款银行提
供担保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贷款期限月。
(其贷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为准,如遇上浮下调遵其执
行),具体贷款事项、担保范围以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编号:
)为准。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规定提供客观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
相关材料。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4、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不定期了解乙方的资产状况,如发现乙方有隐匿、转移或减少财产、串通他人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提供反担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5、因乙方逾期未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甲方享有接受贷款银行委托代为追偿、配合银行追偿的权利。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提供客观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相关材料。
2、乙方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为逃避还款义务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对所购买车辆的使用情况的调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担保标的,否则应承担甲方合法权益由此造成遭受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在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1)贷款所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2)发生贷款所购车辆发生损毁、灭失等风险;
(3)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到期还款义务;
(4)发生财产减少或损失导致不能清偿到期还款义务;
(5)产生对甲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
(6)乙方发生住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变更事项;
(7)、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对本项贷款、担保产生影响的情形;
(8)、发生足以影响本项担保的其他情形。
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并在银行签约时一次性缴纳(若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甲方依收款凭证按规定予以退还已付担保费)。
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三,由甲方代乙方向贷款银行缴纳,待乙方还清全部贷款后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返还,并在银行签约时一次性缴纳(若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甲方按规定予以退还已缴保证金)。
7、乙方应当按规定为所购车辆投保,投保险种包含:
(1)交强险;
(2)车辆损失险;(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4)盗抢险;(5)自燃险(6)其他附加险。
8、乙方所投保车辆指定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第二受益人为甲方。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撤销、变更、中止、中断该项保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期间发生乙方单方撤销、变更、中止、中断该项保险的行为,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相关保险工作直至担保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0、因车辆保险事故发生而产生的保险金、损害赔偿金,乙方按规定给予赔付外,不得作其他用途并不得妨碍贷款义务的履行。
11、乙方如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款,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借款到期之日起算,除已付担保费外由甲方另外加收担保费(标准为已付担保费的2倍)。
12、乙方逾期或不履行还款或清偿义务造成甲方因催收或代偿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从已缴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保证金额不足本条第6款所列比例,由乙方即时补足差额。
13、乙方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款,如产生甲方代偿责任,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清偿相应还款义务的3天内清偿甲方代偿款。
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已代偿款百分之十的金额。
14、乙方向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后不得单方解除购车协议,否则因此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损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5、在贷款期间,乙方自行妥善使用、管理、保养贷款车辆,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发生有关车辆责任情况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责任情况的发生除对履行贷款义务、担保事项产生影响外,否则甲方不予干涉。
第三条:
乙方如违反第二条项下任一义务,还应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除再支付给甲方违约金(按贷款金额的30%计算),还应赔偿给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基于本合同可得的商业利益,并承担甲方为追索上述费用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查询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
上述乙方违约行为和甲方损失及费用自发生日起至向甲方实际赔付日止,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利息。
第四条:
双方特别约定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均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方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双方同意按前述地址寄出相关书面通知及法律文书均视为实际送达。
本合同由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时间:
时间:
篇三:
汽车贷款相关法律实务分析
汽车贷款相关法律实务分析
【摘要】汽车贷款初期涉及贷款人、银行、汽车经销商三方当事人。
贷款人不按期还贷达一定期限后,金融机构(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将把有关不良债权委托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困难,现对有关的风险加以分析。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不良贷款
【全文】
在贷款买车所涉及的一系列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
谨以从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对汽车贷款中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加以讨论。
案情的基本情况如下:
购车人与汽车经销商签定了购车合同,然后凭购车合同到银行申请贷款,同时银行要求借款人(即购车人)提供一定担保,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此外,银行与经销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又签定了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本案中,借款人后来没有按期还款,于是,银行把相关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约定与债权有关的担保权利一并发生转让。
焦点一:
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从原借款合同中获得了哪些权利?
1、债权转让是否等于原来借款合同中全部权利的转让?
实践中,有些法院可能对此持否定态度。
他们认为:
资产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权利仅限于债权,包括合同解除权在内的其他合同权利并不能因为债权转让而发生转让,除非有其他合同当事人的认可。
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才可以依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对借款人提出解除合同和提前还贷的诉讼请求,否则资产管理公司仅可对已届履行期的债权提起诉讼。
但是本所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是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成立的,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经营和处置专门的金融机构。
其与银行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当被合理的解释为合同权利转让协议更符合合同以及双方的本意。
在借款合同中,银行的义务在于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只有在银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时,借款人才享有抗辩权。
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银行对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
通说认为,原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债的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
所以,资产管理公司也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行使借款合同中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原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权利是否有瑕疵?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房地产、车辆等物的抵押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才发生效力,而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并未对取得的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
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需要抵押人的协助,而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抵押人同意和协助的可能性极小。
因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分析,资产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抵押权是存在瑕疵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此有关的担保权利的转让无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具有严重的行政干预色彩,很难预测其有效期的存续时间。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担保期限应当是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如果没有证据表明银行曾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那么就应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这样,资产管理公司也将无法向保证人追究责任。
即使银行主张过权利,但应注意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诉讼时效期满之后,保证人在银行货款到期通知单上的签章行为并不是保证人放弃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权或愿意重新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
焦点二:
原借款合同中的瑕疵可能对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
资产管理公司基本取得了原来借款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但原来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某些瑕疵可能对借款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有:
1、借款人的身份虚假,系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购车证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
该类案件因有贷款诈骗犯罪嫌疑,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驳回起诉的裁定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权利人可以待刑事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构成犯罪的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未构成犯罪的通过一般的民事诉讼、仲裁的程序主张权利。
在这个意义上,驳回起诉的裁定对债权没有根本性影响。
2、债务人出具虚假资信证明,骗取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一车多贷、套贷、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
对于这种情况,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只要债权人银行没有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但是,也有的法院认为此种情形也属于无效合同,涉嫌诈骗,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借款人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所购车辆或贷款给法人单位使用,或者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而是挪作它用。
这些情况均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
有的法院该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亦应认定有效;也有的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云浮市就曾发生出租车公司以员工个人名义签订一系列合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案件。
法院的意见很有代表性。
法院认为,缔约各方订立的全部合同因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从债权银行取得汽车消费贷款的非法目而无效;由于借款人和保险公司参与汽车消费贷款的行为,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的行为对造成贷款合同的无效存在直接过错,所以保险公司与借款人订立的合同也当然无效,出租汽车公司应承担返贷款本息的责任;借款人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出租汽车公司不能清偿部分1/3范围内各自份额内的赔偿责任。
4、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公证后生效。
在合同没有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呢?
有人认为,未经公证的借款合同未生效,借款人取得的借款属于不当得利,不具有合法性,借款人承担的是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本所认为尽管合同当事人没有办理合同的公证手续,但是当事人双方若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应当认定合同依法成立,确认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社会的经济运行,也违背当事人的本意。
焦点三:
保险保证合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影响
1、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观点认为:
保证保险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
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
由于上述司法解释稿尚在征求意见阶段,还没有被赋予法律效力,姑且可以看作是种学术观点。
20XX年,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XX]7号),规定“严禁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
”因此,就保险、法律的理论学术界和保险实务界来说,意见分歧很大。
......
篇四:
车贷反担保合同
编号:
抵押合同
〈重要提示〉
抵押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有疑问,可向抵押权人咨询。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甲方为乙方与借款人的借款进行了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权益得以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现乙方自愿为甲方的保证担保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我国《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债权
借款金额:
(小写: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
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借款起算日期以实际发放日为准)。
利率:
。
借款汇至乙方以下账户: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抵押物情况
抵押人以《抵押物清单》(见附件)所记载的抵押物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提供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担保。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见《抵押物清单》,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为准。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期间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及借款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抵押期间:
抵押期间为自双方主借款合同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第四条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外,还及于其一切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
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条抵押物的占管
抵押期间,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等,抵押人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债务或予以提存。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有关保险,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原件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代办保险(续保)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
抵押人未按约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持有。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办妥抵押登记。
第八条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但在30天内未能对抵押物价格达成一致,抵押权人有权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双方以评估价格对抵押物予以折价处置。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1)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5)债务人、抵押人因其违反主合同、担保合同而被主债权人、抵押权人追究违约
责任;
(6)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或在十日内未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7)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足以危及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事宜。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抵押权人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且不得主张减免担保责任或行使担保责任的顺序抗辩权。
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的条款或依法运用其权利时,令抵押人蒙受任何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在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不得因抵押物之出售、提早出售、延期出售或其他原因进行抗辩。
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其它权利义务
抵押人保证对其提供的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抵押人保证其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其它担保等情况,抵押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抵押人应当24小时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抵押人保证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缴纳与抵押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约定或法定义务。
篇五:
抵押合同无效-----转摘案例
办理抵押物他项权登记程序违法抵押合同无效-----转摘案例
20XX年07月26日10:
59南方综合
[案情]
1996年12月23日,河南省新乡市广发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电工公司)因购材料向新乡市商业银行劳动路支行(以下简称商行劳支)申请贷款50万元,并以马炳旺位于本市开发区田园别墅的一幢价值90余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广发电工公司向商行劳支提供了马炳旺的抵押声明书,12月24日,新乡市房管局为该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据此,商行劳支于当年12月25日将50万元贷款发放给了广发电工公司。
商行劳支在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将马炳旺起诉到法院,要求变卖马炳旺所抵押的房产以偿还贷款50万元及应付利息、罚息。
[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另查明:
20XX年3月1日,马炳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新乡市房管局在办理本人房产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时,没有本人委托,也没通知本人到场,要求对该房产的他项权证予以撤销,该案经新乡市两级法院审理,马炳旺房产的他项权证被撤销。
因此,本案中抵押合同无效,法院即据此作出了驳回商行劳支诉讼请求的判决。
[评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马炳旺与商行劳支的贷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该合同有效,那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马炳旺就应以其抵押的别墅所变卖的价款来承担偿还商行劳支的贷款5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如果合同无效,那么商行劳支要求以马炳旺房产变卖的价款来偿还贷款的要求也就没有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抵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四条规定: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同时,《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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