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联保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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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联保借款合同
联保借款合同
联保借款合同
*___(联借)字[]第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之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联保小组成员之二: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联保小组成员之三: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联保小组成员之四: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联保小组成员之五: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电话:
住所:
甲方与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各方遵守。
第一条联保借款
1.1本合同所称联保借款,是指几个规模、实力相当的民事主体在自愿的基
础上组成联保小组(“甲方”),由乙方核定甲方借款的最高额度并由甲方成员作为“单项借款人”在最高额度内向乙方申请“单项借款”,其他甲方成员作为“保证人”对“单项借款”提供保证的借款方式。
第二条授信总额度及授信期限
2.1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借款授信总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2.2授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3本合同项下额度使用种类为以下第种:
(1)循环额度
本合同项下额度为循环额度的,甲方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已取得贷款,但取得且尚未偿清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即贷款余额不能超过约定的授信额度。
(2)一次性额度
本合同项下额度为一次性额度的,甲方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以取得贷款,但取得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即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总授信额度。
第三条联保借款的金额
3.1各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联保借款期限内任一时点取得的
(借款总余额/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高于本合同2.1所规定的金额。
3.2单项借款金额以每笔单项借款上帐时的借据所记载金额为准。
第四条联保借款用途
4.1本合同项下联保借款金额用于。
单项借款人的具体借款用途以《联保借款申请书》上所记载的用途为准。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联保借款期限
5.1在2.2规定期限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对甲方的(借款总余额/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超过联保借款授信额度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甲方各成员提供单项借款,每笔单项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5.3单项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单项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2.2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第六条借款利率及计息
6.1甲乙双方联保借款利率制定的标准为:
在起息日基准利率上(上浮/下浮)%
6.1.1本合同项下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同档次借款利率。
6.1.2本合同项下的单项借款利率为以每笔单项借款实际上账时借据上记载的利率为准,在借据记载的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6.1.3单项借款利息自单项借款划至单项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利息按日计算,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6.1.4本合同项下的单项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6.2罚息
6.1.2若单项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4.2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6.2.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6.1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6.2.3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6.2.4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6.1.3条约定的结息方式,贷款期内按照6.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2.5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第七条单项借款的发放
7.1单项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所有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单项借款: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甲方单项借款人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3)甲方单项借款人已向乙方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借款人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4)单项借款人已按乙方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5)甲方于提款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书面联保借款申请书及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6)乙方要求的单项借款人自有资金已足额到位;
(7)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8)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7.2上诉发放借款条件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款申请,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八条提款
8.1甲方每次提款,应至少提前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联保借款申请书》,并填制相应的借据。
8.2《联保借款申请书》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8.3甲方单项借款人提款的资金存入的账户(两个账户选择其一)
联保借款小组成员之一:
□开立的结算账户,户名为:
帐号为: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户名为:
帐号为:
联保借款小组成员之二:
□开立的结算账户,户名为:
帐号为: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户名为:
帐号为:
联保借款小组成员之三:
□开立的结算账户,户名为:
帐号为: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户名为:
帐号为:
联保借款小组成员之四:
□开立的结算账户,户名为:
帐号为: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户名为:
帐号为:
联保借款小组成员之五:
□开立的结算账户,户名为:
帐号为: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户名为:
帐号为:
8.4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甲方单项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补充书面贷款发放条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
(1)信用状况下降;
(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3)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4)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5)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
第九天贷款资金支付
9.1单笔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
其他贷款资金支付采取的方式(择其一)
□乙方受托支付:
乙方根据单项借款人的联保借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经审核无误后,将贷款通过单项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单项借款人交易对象。
若本合同8.3条约定提款存入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的,受托支付通过该账户办理。
□单项借款人自主支付:
乙方根据单项借款人的联保借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单项借款人账户后,由单项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单项借款人交易对手。
若本合同8.3条约定提款存入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的,自主支付通过该账户办理。
乙方也可以根据甲方单项借款人每笔提款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资金支付方式,在《联保借款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如果《联保借款申请书》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以联保借款申请书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为准。
9.2采取乙方受托支付的,甲方单项借款人应于支付申请日前
个银行工作日将相关交易材料报送至乙方;采取甲方单项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每(季/月)后日内书面汇总报告信贷资金支付情况。
9.3在支付过程中,单项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补充书面提款条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或停止贷款资金的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3)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4)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5)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
第十条还款
10.1单项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A.。
B.。
10.2单项借款人按照双方借据约定的借款本金和期限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利随本清。
借款人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须在相应贷款到期前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10.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单方单项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甲方多个单项借款人与乙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10.4还款方式
单项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授权同意乙方从账户上直接划收;单项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卓资蒙银村镇银行系统开立的其他账户上直接划收。
10.5提前还款
(1)单项借款人提前还息时,只需提前通知乙方。
(2)单项借款人提前还本时,提出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本金或全部本金。
第十一条展期
11.1单项借款人若要求单项借款展期的,应在借款到期日的前15天向乙方提出经所有保证人同意的借款展期的书面申请。
11.2乙方同意展期的,按照乙方的工作程序办理展期手续。
乙方不同意展期的,单项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担保
12.1对本合同约定的联保借款,单项借款人取得借款时,联保借款小组的其他成员即作为保证人承担对该笔单项借款的保证责任。
每笔单项借款上账时,乙方无需通知担保人。
12.2由作为保证人,并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12.3被保证的债权包括单项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现实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12.4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共同的连带责任保证。
12.5保证期间按本合同项下发放的每笔单项借款分别计算,保证期间为每笔单项借款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3.1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提取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甲方的义务
(1)应按乙方的要求,配合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善性和有效性负债;
(2)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自觉接受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3积极配合乙方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各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报表资料;
(4)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合作、减资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撤销、申请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行为,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诉活动;
(6)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被宣布撤销、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情况,应当在3日之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7)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应当在上诉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8)应该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评估、登记、鉴定、保管、律师服务等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4.1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资料;
(2)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情况,调查、了解和监督甲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3)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卓资蒙银村镇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
(4)对甲方逃避乙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14.2乙方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借款(因甲方原因造成借款未发放的除外;)
(2)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的合法单位,有权处分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有权经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相关的业务,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甲方提供的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该报表及所附资料是完整真实的,自提出借款申请以来,甲方的财务资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甲方签订本合同已取得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章程等规定的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4)本合同合法有效,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时,甲方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5)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与其签署和履行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6)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完整、真实、有效的。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甲方违约情形
(1)未履行本合同13.2约定的义务;
(2)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或预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3)已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
(4)未履行对卓资蒙银村镇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5)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重大失实或有重大隐瞒;
(6)违反本合同其他的约定义务。
16.2违约的救济
甲方中的任一联保借款人出现上诉16.1的一项或几项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新借款,宣布借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借款的本金、利息、费用。
(2)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计收罚息和复利。
(3)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借据上记载的利率计收复利。
同一笔借款既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且又逾期的,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
(4)要求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5)从甲方在卓资蒙银村镇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
(6)行使担保权利。
(7)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17.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可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17.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7.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7.4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17.5除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本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解除协议。
解除合同协议达成后,甲方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及乙方追索债权的费用,应立即偿付给乙方。
17.6本合同的转让、变更或解除协议生效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其他条款
18.1费用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
18.2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并同意有关单位、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
甲方同意,乙方因业务需要可以使用甲方的信息。
18.3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18.4本合同项下相关承诺、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5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9.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9.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以及甲方被申请执行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条款,仍需执行。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
20.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份。
第二十二条声明
22,1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乙方巳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此页无正文)
借款人:
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之一(签章):
联保小组成员之二(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表人):
联保小组成员之三(签章):
联保小组成员之四(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表人):
联保小组成员之五(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贷款人(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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