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福建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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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福建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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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福建省版
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节能效益分享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20 年 月 日
用能单位
(甲方)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节能服务
公司
(乙方)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合同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签订 项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术语的定义及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的节能服务机制。
即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用能单位以节能收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合理利润。
1.2节能效益分享型
指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投资,用能单位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用能单位在约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收益。
1.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1.4节能服务公司
提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1.5节能量审核机构
提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节能诊断、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1.6能源消费账单
用能单位用于能源消费结算的凭证或依据。
1.7节能诊断
通过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运行记录的统计分析等,找到建筑物能源浪费的环节,为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
1.8能耗基准
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以比较和确定节能量的依据。
能耗基准应能代表能耗设施或系统运行规律时间段内的数据,数据采集可采用统计、测试或模拟的方法。
1.9测量与验证
指经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认可的方法,用以确定由节能改造项目产生的节能量。
具体方法详见福建省有关节能量核定办法。
1.10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2节工作内容与服务范围
2.1本合同就 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
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改造造价为 元人民币,主要包括 。
(注: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造价一般包括节能诊断、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购置、测量与验证、运行维护、保险等费用)
2.2项目基本情况
(1)建筑名称:
;
(2)建筑地址:
;
(3)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
(4)建筑竣工时间:
。
2.3改造内容
(1)改造总建筑面积为 m2;
(2)主要改造内容及区域:
(注:
依据节能改造方案(附件一)简要介绍项目改造内容及区域)。
2.4申请财政资金补助要求
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率应不低于 %。
(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率不低于20%;其他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
)
2.5以上改造内容仅限于合同签署前双方已经确定的改造内容,如今后甲方在以上所列工作地点、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之外要求新增改造工作,该新增改造工作不在此合同服务范围内,需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3节项目期限
3.1本合同期限为 个月,包含建设期和节能效益分享期,其中建设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节能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自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节能效益分享期。
3.2如遇项目竣工验收时间推迟的,则节能效益分享时间顺延;如遇建设期提早结束,则该合同可提前进入节能效益分享期。
第4节项目改造方案设计、实施和验收
4.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及节能改造方案(附件一)的要求进行项目设计、供货、施工、验收以及节能量的测评与验证。
4.2项目节能改造方案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由甲方批准实施。
若批准后的方案确需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同意,并按本合同第8节的规定办理变更。
(注:
鉴于建筑节能改造专业强,为确保节能改造方案的可行性,一般应委托专家对节能改造方案进行评审。
)
4.3节能改造设计
节能改造设计应依据项目合同、节能诊断报告、节能改造方案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等进行。
设计文件应包括节能改造设计图纸和计算书。
设计文件应明确节能改造技术措施、节点构造做法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设施的性能参数、数量、节能措施及节能量计算等。
4.4节能改造施工
(1)乙方实施节能改造施工前,应组织编制改造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措施(包括质量、技术和安全文明措施等)、项目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验收标准等。
乙方人员进场施工前,应向甲方办理开工申请和安全技术交底。
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施工区域安全注意事项和文明施工要求;
(2)乙方应按规定配备与改造项目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班子人员,指定乙方项目负责人为 。
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在场。
施工班子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经甲方同意;
(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设计文件及其确认的品牌进行采购施工;
(4)因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或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免费进行返工或维修,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4.5建筑能耗分项计量
乙方应按节能改造方案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监测装置,在工程验收前具备将实时采集的能耗数据上传至省、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条件;节能改造后,项目用能计量装置必须齐备,并正常运行。
4.6节能验收
(1)乙方完成项目施工和系统调试运行合格后,可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
(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应符合合同书、节能改造方案及相关标准要求;
(3)若验收合格,则甲乙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五);若验收不合格,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立即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4)甲方在收到书面竣工验收申请之日后的 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或甲方未在验收后的 工作日内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甲方未在验收后的 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均视同甲方认可此合同项目验收合格。
第5节节能效益确定及分享方式
5.1本项目能耗基准数据采用 方法确定(详见附件二),双方确认本项目的能耗基准值为 度电,单位电价 元/度,总计电费 元/年。
(注:
用能单位有燃气、煤等燃料消耗的,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折合成等价电力后计入能耗基准数据)
5.2节能效益分享期内项目年节能量/率预计为 ,预计的年节能效益为 。
(注:
本条有关预计指标可按照附件二规定的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5.3节能效益分享期内,本项目的分期分享比例按照以下第 方式执行:
(1)固定比例分享,分享比例为甲方:
乙方= ;
(2)励性分享: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
基础分享比例(甲方:
乙方)
给予乙方奖励措施
20%<节能率<30%
节能率≥30%
(3)其他:
5.4双方同意按照福建省有关节能量核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并按照附件三的格式编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5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节能改造项目因经营状况、使用功能、用能方式等发生改变导致节能量下降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5.6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5.3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并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2)甲方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5.7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某一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其他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6节甲方的义务
6.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6.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6.4根据节能改造方案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6.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6.7甲方应根据节能改造方案的规定,协助乙方做好改造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及相关记录工作。
6.8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改造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改造设备进行维修和管理。
6.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6.11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6.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3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6.1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6.15项目节能改造后,甲方应完善能源统计、监测和管理制度。
6.16其他:
第7节乙方的义务
7.1乙方应当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7.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3乙方应当依照节能改造方案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7.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7.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节能改造方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8乙方应配合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7.9其他:
第8节项目的更改
8.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 天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8.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节能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9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9.l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
9.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 方承担。
9.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2.6条的规定处理。
9.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 方承担。
第10节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每日按照相应未支付款项的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2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第 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1)按照以下标准延长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
(2)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
(3)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依照第12.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除非该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误工赔偿,误工赔偿按以下第 方式执行:
(1)按改造后日均节能量×误工天数计算;
(2)
10.4如果乙方违反除10.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第 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1)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
(2)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
(3)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依照第12.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5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10.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节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1.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1.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1.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合同解除、终止
12.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本合同可依照第11.1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 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2.4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 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2.5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2)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3)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未得到纠正。
12.6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按照附件五的规定处理,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2.7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3节人身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
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节保密条款
14.1对于本合同内容及各附件,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一方接触到的另一方的技术数据、技术方案、改进方案等均属于保密信息,本合同各方应予以保密,不透露给任何其他方。
14.2本合同第14.1条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满五年。
14.3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14.4泄密责任:
一方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信息,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供保密信息,及为了履行本合同,向一方聘请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的情况除外。
第15节争议的解决
15.1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调解/诉讼/仲裁
(a)任何一方均可向 (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
双方应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①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c)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款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款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2)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①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节保险
16.1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有关规定,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
16.2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知识产权
17.1乙方对本项目的技术改造方案、能耗诊断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实施方案等拥有知识产权。
17.2甲方应保护好乙方的技术改造方案、能耗诊断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实施方案,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18节费用分担
18.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费用。
18.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费用。
第19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19.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
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
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本合同附件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附件部分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 的规定。
19.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9.7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文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19.8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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