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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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05-11-111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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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市建字[2005]9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及中标后各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方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及《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招标应当使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五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和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第六条 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个人执业章和注册单位公章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
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的5%(含5%)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记录造价工程师个人信用档案;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10%(含10%)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并警告通报,并记录造价工程师个人信用档案;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15%(含15%)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并警告通报,2年内不受理造价工程师个人续期注册材料,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对重犯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个人注册资格。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备案,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备案的招标文件的有效期为3个月,在3个月内未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的,招标文件无效,3个月后需招投标的,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及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时间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
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七、投标人报名所需携带的资料。
八、投标截止日期。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信息发布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预排招标时间。
二、市辖区(除曲江区)内的市审批(核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将经法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招标公告文本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韶关日报》、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韶关市建设信息网站及韶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县(市、曲江区)本级审批(核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将经法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招标公告文本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送达《韶关日报》、各县(市、曲江区)政府信息网站及建设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县(市、曲江区)建设局及时将招标信息传送至韶关市建设信息网站。
国家审批的项目和省审批的项目其招标公告除按上述媒体上发表外,还须按照《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三、指定媒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招标公告,在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应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建设专项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建设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第三方担保。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计划、招标核准意见书、规划许可文件;
二、招标文件;
三、资格预审文件(注:
需资格预审的项目);
四、招标公告文本;
五、图纸审查合格书;
六、工程量清单;
七、资金到位或落实证明;
八、委托招标代理的,提供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招标人资料不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予办理进场招标手续。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通过韶关市建设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工本费。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招标人通过韶关市建设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当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超过13家,则需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择优,统一按《关于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择优量化标准》(见附件)量化打分,以得分从高至低录取。
投标人如提供虚假业绩或事故材料的,一经发现,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在2年内取消其在韶关市范围内参加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为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上水平,在工程招标投标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
一、在韶关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或“金杯奖”的,自获奖时间起2年内给予奖励十次参与资格预审评分机会(优先入围机会),获得省“金匠奖”的,自获奖时间起2年内给予奖励六次参与资格预审评分机会(优先入围机会),获得省优良样板工程或省“双优”样板工地的,自获奖时间起1年内给予奖励四次参与资格预审评分机会(优先入围机会),获得市优良样板工程或市“双优”样板工地的,自获奖时间起1年内给予奖励二次参与资格预审评分机会(优先入围机会)。
对同一工程获多种奖项的,只奖励最高奖项。
奖励机会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奖励机会在规定年限内有效,跨期不累计。
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内,有不同工程项目获得不同奖励奖项的,奖励机会可以累计。
二、在韶关市范围内承建工程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事故被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上网确认之日起2年内取消企业在韶备案登记;发生三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自发生事故被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上网确认之日起1年内取消企业在韶备案登记;发生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自发生事故被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上网确认之日起1年内取消企业在韶备案登记。
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内既有奖励又有处罚的,处罚优先。
奖励有效期限超过处罚期限的,在给予奖励时,已处罚的时间不予顺延。
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内有多项工程项目发生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时间予以累计。
获奖证明由投标企业提供,奖励次数及时间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登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将快报报送省建设厅的同时抄送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处罚时间以广东省建设信息网正式公示确认开始计算,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登记。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交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存。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名的投标人名单。
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名单。
三、各项原始评审记录。
四、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各项预审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原始评审记录单独由招标投标监督单位密封,未经招标投标监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场,任何人不得拆封。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投标申请人并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在韶关市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开标底并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不得超过标底。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招标提倡捆绑式招标,有资质的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场地规划和设计方案设计或概念设计可以采用单独招标的方式;设计方案招标应当选择实用、美观、工程造价合理的方案为中标方案。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含招标项目和直接委托项目)未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出现错、漏、缺,现场管理不到位、任意修改原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或未达到招标人的合理设计意图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外,导致工程量变更超过该项目子项或总造价5%(含5%)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及执业人员记录个人信用档案;导致工程量变更超过该项目子项或总造价15%(含15%)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及执业人员记录个人信用档案,给予勘察设计单位警告并限期改正;工程量变更超过该项目子项或总造价30%(含30%)的,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负责人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给予勘察设计单位警告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按一定比例扣减部分勘察设计费用,扣减比例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设计方案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给予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人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的办法及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取下列评标定标方法:
一、园林绿化、土石方、路灯等简易工程项目,其评标定标方法按照《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定标,技术标不参与定标结果计算,只进行合格性审查。
通过合格性审查的,合理低价法评标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1、公开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2、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报价;3、取最接近而低于平均报价的2个投标价者为中标候选人,最接近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正式投标人不足5名的,取最低的2名投标报价者为中标候选人,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低于企业自身成本价的除外。
三、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标不参与定标结果计算,只进行合格性审查。
技术标通过合格性审查的,根据经济标采用“A+B值评标法”评标定标。
四、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韶关市范围是指28层以上、单跨跨度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市政工程的断面20平方米以上隧道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上和单座桥梁长度500米以上的市政桥梁,上述范围均不含本数),可以采用综合评估(价)法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价)法的技术标使用暗标,投标文件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由行政监察机关编号识别,标书内容不得出现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五、使用财政资金项目总投资金额少于50万元的,在承发包工程时,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预算等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符合不公开招标范围的,报送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参加项目工程施工的资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交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择优原则确定符合项目施工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的附属机构,或向该建设工程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施工投标。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向中标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其数量、提交时间、效力等应与中标人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对等。
禁止直接隶属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
㈠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㈡因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㈢因违规开工或承接“五无”工程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㈤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限期未清偿的。
㈥拟派项目经理未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的。
有关处罚决定、公告或不良记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接受投标报名审核执行或资格预审时提供给招标人备查。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四、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合理的一致。
六、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
七、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未经注册造价师签字的投标报价无效,作无效经济标处理。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工程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不需提供技术标或只对技术标进行合格性审查,技术标不参与定标结果打分计算的,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技术标参与定标结果打分计算的,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技术特别复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由9人组成。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到省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投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或国家公务员。
四、在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受过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根据招标文件和自身专业知识对每一投标文件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建立统一的评审标准,使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具有可比性。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就评审标准、方法等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评价的事项进行讨论,需讨论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各自独立量化计分的评审事项,进行算术平均或汇总时应当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明显背离多数成员意见,幅度超过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正负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陈述理由。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澄清的,应当同时听取投标人关于相应条款的理解。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评审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并对全体成员有约束力。
表决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推翻评标委员会作出的书面决议和评标结论。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应当为投标截止时间。
第四十一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会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应当派出工作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在场的监督部门人员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和在场的监督人员报告违反程序和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第四十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封闭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标结束之前自行发表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意见,不得在中标结果公布之前以任何方式私下接触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并说明评标涉及的重要信息、数据,解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疑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下列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标准。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因素。
四、评审使用的相关表格。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应当众检查密封情况,除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之外,应当众拆封及宣读。
技术标书编号还原应当由行政监察机关派出人员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或投标文件无效处理: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指定地点及指定接收人。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密封。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大量雷同,有明显的串通投标行为。
五、投标人拒绝对细微偏差作出补正。
六、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的。
但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除外。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重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无法辨认。
四、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隐去投标人名称、相关人员姓名以及除招标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名称等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工期、质量、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等实质性要求。
六、投标文件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或虚假的文件。
七、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
第四十八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补正后不会直接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补正细微偏差,投标人书面同意作出补正之后,应当视为有效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了细微偏差不利量化标准的,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应当就细微偏差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第四十九条 评标结束之后,除有确凿证据证明中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对应招标文件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形外,不再对开标、评标时已经确认有效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第五十条 财政或集体投资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产生之日起,将中标结果及中标价、工期、质量、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市建设信息网及工程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以该中标人的中标价依次选择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无故放弃中标的中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承包范围10%及以上(含10%)、增加或减少费用或造价10%及以上(含10%)。
确需扩大或缩小承包范围10%及以上(含10%)、增加或减少费用或造价10%及以上(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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