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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手册题库含答案
保单保全手册(2005版)
(第一至六章)试题
1、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2、《保全手册》适用范围为本公司签发的非基金险类人身保险合同。
3、保全服务宗旨:
以客户为中心,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前提下,依照公正、公
平—、公开的原则,以准确、迅速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各类保全服务,实现操
作与管理的统一性、规范、科学性、严谨性、前瞻性。
4、合同保全服务的申请人一般为投保人,具体保全项目的申请人资格需根据合同条款及保险公司的保全规定确定。
5、保全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全申请相对应的申请书
(3)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证件。
(4)公司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及证件。
6、犹豫期撤单、解除合同、减少保险金额等业务处理结果的生效时间追溯至本公司受理客户申
请的时日。
如果客户是以信函方式申请的,则生效时间追溯至信函寄出邮局的邮戳载明日期。
7、、合同保全涉及收费处理,且保全处理结果需要征求客户意见,则以本公司收到足额交费,及客户确认回执的次日零时为批单、批注生效时间。
8、
(1)除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续期交费宽限期间一般为60天。
(2)、若条款规定交费日为生效对应日的,宽限期间从生效对应日的次日始算起。
(3)、若条款规定交费日为生效对应月的,宽限期间从生效对应月的次月第一日开始算
起。
(4)、宽限期间内交付保险费,不计收利息。
(5)、根据《民法》附则关于期间的规定,宽限期最后一天如遇双休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可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作为宽限期的最后一天
9、
(1)、复效补交保费的利息计算规定:
宽限期内内不计收利息;超过宽限期间应补收利息。
利息计算时间从失效日期开始算起开始算起,至公司受理投保人复效申请之日止。
欠交的第二期及以后保险费利息计算时间从应交费日次日开始。
(2)、垫交保险的利息计算时点:
从垫交日期起至本公司受理垫交还款申请之日止。
10、总颁98版、及以前各版本的计息利率:
各版本补交保险费利息计算适用的利率标准如下表所示:
96版前营销险种0。
6%,96版及以前版直销险种0。
75%
97版险种0。
55%,98版险种0。
5%
补交保险费利息计算方法:
按照上表利率以单利方式计息,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11、总颁99版及以后各版本险种的补交保费利率按年利率5.85%以复利方式计算。
12、补交多期保险费时,总的补交利息为补交各期保险费利息之和;如发生多次垫交时,总的垫交利息为自动垫交各期保险费利息之和。
13、各地方性险种如条款中没有约定补交保险费利率先及利息计算方法的,参照上述总版99版的处理办法执行。
14、保险服务只收取适当工本费,不收服务费。
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业务批单,不收工本费。
15、要求重新出具保险合同的保险服务,如保险合同补/换发等,一般应收取工本费10元。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收取工本费10元。
16、客户办理保全过程中,如果提供的身份证件与保险公司所留存的身份证件内容不一致时,则
以户籍所在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居民身份证号码从15位升为18位时,若除增加外其他号码保持不变,则视同一致。
17、客户提出的保险合同借款、保费自动垫交、权益转换、减额缴清等保全服务申请,无论
保费交付方式是趸交或期交,保险公司一律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以后且保险合同具有现金
价值时方可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总版2003版鸿盛终身、鸿鑫两全险种的趸交保险合同,
可以在合同生效两年内办理借款业务。
18、上报疑难、问题请示件时上需报资料所包含:
《保全业务上报审批表》、申请相关资料、上报单位补充说明资料等。
19、保全疑难、问题件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公司应在《保全业务上报审批表》中记录处理结果,并及时将所有上报件有羝资料整理归档。
20、保全是对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护,保险公司一般经过客户申请、受理初审,经办、复核、
单证缮制与清分、日结归档等六个处理阶段。
21、办理保全服务申请时,客户须用签字笔或碳素墨水在申请书逐项填写,如有涂改,客户须加盖印章或签名确认。
22、受理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资料。
(2)确认申请时间是否有效。
(3)检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
(4)查验相关人员身份证明。
(5)查询保单状态。
(6)若保全项目需暂留保险合同及相关资料,出具《资料交接凭证》。
23、复核是指保全审核人员通过核查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保全经办结果等,以确定合同变更处理结盟果是否准确、合理、合规,并签署审核意见的过程。
24、批单或批注是保全处理结果的书面反映,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全人员在制作过程中须仔细审核批单的打印、盖章、粘贴、清分等每一道工序,确保正确无误。
25、续期保费收取方式主要有保险公司直接收费和银行代理收费。
26、保险合同续期应收金额等于主险应收金额加上允许续保的附加应收金额后,减去该保险合同的预交保费和抵交保费。
27、如主险带有附加险,则在主险保险费划款的同时划转附加险保险费。
但如果是附加险续保保险费,必须在保险公司审核同意续保的前提下划转。
28、主险当期保险费未收取的情况下,不得单独收取附加险续保保险费。
29、银行代理收费,在代理形式上分为银行自动转帐和银行代收两种。
30、保费垫交是指:
合同有垫交约定,且在规定的交费日至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付保费,
^若0000000000
31、保费自动垫交的时点为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0
32、对于银行转帐付款并且具有一定转帐周期的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届满的次日置为待中止状态_,宽限期后第一次划帐仍未成功时,做垫交处理。
33、首次垫交保费发生时,要将保险合同置为垫交状态,打印《保费垫交/抵交/预交转实收凭
证》,送达投保人。
34、垫交还款:
指保险合同处于垫交状态时,投保人补齐所有欠交保费及利息,并恢复正常交费的处理。
35、垫交还款应由投保人提出。
投保人自保险合同开始垫交保费之日起,至该合同效力中止
时,均可办理垫交还款手续。
36、公司自受理投保人垫交还款申请之日起,不再计算垫交保费的利息。
垫交还款时必须一
次性交刘所有垫交的保费及利息0
37、保费预交:
38、保费抵交是指:
在合同有效前提,投保人在交费期内以红利、利差抵交相应期间的续期保
费。
或经生存受益人同意,选择以给付的生存金抵交续期保费。
39、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是指:
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交齐欠交保
费及利息,经公司审核同意,从而恢复合同效力的操作。
40、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申请人:
投保人。
申请时间: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件内°
41、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应提交的资料,保险合同,《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
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有关的补告知问卷、就诊资料等。
42、申请保险合同复效的同时申请减保的,可先办理减保,再按减少后的保额恢复效°
43、对于投保人在申请合同效力恢复的同时所交纳的欠交保费,公司只能先以暂收费形式收取
44、所有复效申请件均须提交核保处理。
对核保人员决定不能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合同,打印《卫
绝恢复合同效力通知书(个人)》并通知投保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对投保人不同意核保决定
的保险合同,做解除合同处理。
45、投保人接到《交款通知书(个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欠费及利息,如果超过时
间仍未交费,则本次复效申请作废,应重新提出复效申请。
46、、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时,一年期附加险只能解除,不能恢复效力,长期性附加险虽可恢复效力,但必须在主险恢复合同效力后才能办理。
47、复效件的体检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48、对预定利率为2.5%以上险种,凡效力中止两年以上的保险合同,一律不予办理复效。
49、建工意外险合同效力中止及恢复是指:
_P20。
50、建工意外险合同效力中止申请时间:
保险期间内任意时间。
申请资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团体)»;投保人证有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明。
51、投保人由于工程停顿可到本公司申请办理合同效力中止手续。
在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
书(团体)》时,应注明申请中止合同效力的时间及工程停顿原因。
保险合同累计有效期间之和不得超过条款中规定的保险期间。
建工意外险合同效力中止或恢复的日期为本公司复核通过
次日。
投保人申请合同效力中止时不允许同时预订复效日期,只能在确定复效日期后提交
申请。
52、客户联系方式变更包括通讯地址、住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客户联系方式变更申请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申请时间:
保险期间内任意时间。
提交资料:
《主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个人)》。
客户通讯地址指本公司与客户联系的地址,住所即客户的家庭地丄。
通讯地址/住所的变更应同时提供相应邮编及电话号码。
53、姓名、文字变更包括姓名变更与保险合同文字错误更正,是指合同生效后,因客户更名、
投保时填写笔误或公司录入错误等原因造成合同所载内容与客户现姓名等实际情况不一致,可以办理姓名、文字变更。
凡本公司承保的保险合同,均可办理姓名文字变更。
54、姓名、文字变更申请人:
投保人,被更正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一般情况下,受益人的
资料更正无须受益人签名)。
申请时间:
保险期间内任意时间。
提交资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个人)》保险合同;被更正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如果是客
户姓或名变更,则需要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55、办理姓名、文字变更时,本公司需留存被更正人身份证明及户籍部门变更证明的复件。
56、若为客户投保时填写笔误或本公司操作错误,验证客户身份证号码无误后即可变更,无
需客户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更正姓名,仅更正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姓名,不得易人。
57、凡投保单内容正确而签发的保险合同内容出现错误,需收回原保险合同做注销处理,按差错
标志重新打印配发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码维持不变,但应注明打印日期及次数记录。
58、性别、出生日期错误更正申请人:
投保人,被更正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59、被保险人出生日期申报错误,其真实年龄仍在条款约定的承保范围内,直接查阅费率表计算保险合同的应交保费,并与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费对比:
(1)如果因被保险人年龄误告,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多交的保险费,合同的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2)如果投保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本公司可采取下列二种处理方式:
1)通知投保补交差额及相应利息,合同的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2)按照实付与应付的比例降低保险金额,保险费金额保持不变,保险公司按照降低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60、被保险人性别申报错误,其真实怀别仍在条款约定的承保范围内,则参照被保险人出生日期申报错误仍在承保范围内的规定处理。
被保险人性别申报错误,其真实性别不在条款约定的承保
范围内,如男性投保“妇性疾病保险”则一律解除保险合同
61、投保人申报的出生日期/性别虽不真实,但其真实年龄/性别仍在条款约定的承保范围内,则将客户投保资料及更正资料交核保部门进行核保:
62、证件类别及号码变更办理时,本公司应留存被更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3、寿险类、重疾险险种职业变更的处理:
被保险人职业风险的审核主要在投保时进行。
承保之后被保险人发生职业风险变更,如条款未明确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做调整。
意外险险种职业变更的处理:
被保险期限职业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做相应的费率变更处理。
变更后职业与原职业类别不同,做职业类别加费费率调整,按变更后职业类别确定加费费率。
64、被保险人投保后职业发生变化需改变职业加费时,只对职业变更日期后的加费部分做出调整。
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造成的职业更正引起职业加费变动的,则须从投中时起计算应补交的职业加费。
还本性险种在还本时,职业加费不予返还。
65、变更投保人:
申请人:
原投保人。
申请时,原投保人、新投保人、被保险人均需在申请书上
亲笔签名。
申请时间:
保险期间内任意时间。
提交的资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个人)、保险
合同、原投保人、新投保人身份证明、新投保人《补告知问卷(个人)》(如条款中含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等。
66、变更投保人需由保险合同原投保人本人提出申请,原则上不受理委托。
办理时,本公司须留
存原投保人和新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若条款规定有一定期限的免责期,变更后合同应增加对新投保人免责批注。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投保人不能变更为其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人员。
67、对条款列有投保人保险责任的险种,一般不得更换投保人。
特殊情况下(如夫妻离异、投
保人出国、入狱等)的更改,须提供健康告知材料等有关证明,送交公司核保部门进行
个案处理。
68、更改投保人应由原投保人、更改后投保人签字同意。
如原投保人死亡、失踪或其他
特殊原因导致原投保人无法亲笔签名,需提供有关证明(死亡证明、公安部门证明、法院判决书等),保险期内投保人死亡,若遗嘱中未对保险合同做出处分,保险合同权益归其法定继承人共有。
69、投保人更换时,如果保险合同尚有欠款有利息未归还,或存在属于投保人的应领未领款项。
保险公司需提请客户做如下处理(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否则保险公司不予办理投保人更换。
(1)办理欠款清偿或应领款项领取手续。
(2)新投保人书面承诺:
保险合同项下的一切欠款及利息由新投保人承接或投保人书面声明:
保险合同项下的投保人应领未领款项归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所以。
。
70、变更受益人的申请人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但投保人申请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申请时间:
保险期间内,尚未发生保险事故前的任意时间。
71、受益人变更必须以被保险人生存为前提,且客户申请时尚未发生保险事故。
受益人为数人时,变更受益人必须对所有受益人重新确立,并注明受益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受益顺序、受益份额等。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同一顺序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同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之和为100%。
72、变更附加险适用于可投保附加险的所有保险合同。
73、增加附加险申请人:
主险投保人。
增加投保有死亡保险责任的附加险时,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申请时间:
主险有效期内的任意时间,且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新增附加险投保年龄限制。
74、当投保附加险与其他保全事项同时申请时,要单独填写投保人附加险申请。
一次申请可
增加投保多个不同的附加险,一般在同一张批单上记录多个不同附加险的承保结果。
75、对于新增投保的一年期附加险,责任终止日期为主险下一年度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76、投保人在主险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申请投保附加险,则附加险的生效时间为主险下一年
度的生效对应日,按主险交费方式收取附加险保险费。
若主险交费方式为趸交或期交交费期已
届满,则本公司按年或一次性收取附加险保费。
如不在上述时间内投保附加险的,附加险生效日
期追溯至本公司核保通过日次日,条款对费率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条款规定执行;条款中无明确
约定的,根据实际承保期间按照短期费率方法计算并收取附加险保费。
:
公式为:
保费=标准保
费*(保险期间-当期已以过天数)/保险期间。
77、附加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交费方式必须均与主险相同。
当主险交费方式为趸交或期交交费期已经届满时,附加险可以采取年交、趸交;但主险为期交时,附加险交费方式不得大于主险交费方式,如附加险无相应交费方式的,需先变更主险交费方式。
78、对减额交清后的保险合同,本公司不再受理增加附加险的申请。
79、附加险续保是指在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且附加险责任期满终止的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使原附加险责任继续有效或在一定条件下继续有效的处理过程。
附加险续保适用于一年期及
以下的附加险业务责任到期后的续保业务。
80、附加险终止续保指在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附加险责任期满终止后,根据投保人申请或经公司核定,终止附加险继续承保的处理过程。
81、附加险续保终止的情形P34
82、终止附加险指附险合同生效后,在附险条款未明确约定不得中途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根据投保人申请或经本公司核定终止附加险效力的业务行为
83、投保人申请终止附加险的处理:
申请人:
投保人。
申请时间:
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任意时间。
申请资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个人)》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84、投保人申请终止附加险时已超出犹豫期的,本公司退还附加险的现金价值或未满期保费。
_
85、长期附加险加保,应在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前30日内提出申请。
生效时间:
主险及原附加险下一年度生效对应日,且投保人已按规定交足保险费。
86、附加险减保:
附加险合同明确约定不得中途解除的情形下,本公司不受理减保申请。
87、保险费垫交方式变更:
指条款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约定,投保人改变投保时的选择,申请将垫
交方式变更为自动垫交或不自动垫交的业务。
申请人:
投保人。
申请时间:
保险期间内任意时间。
申请资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个人)》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申请由自动垫交方式变更为不自动垫交方式前,如已发生保险费垫交,应先办理垫交还款后,才可进行垫交方式变更处理。
88、保额增加权益:
条款中列明有保额增加权益的险种均可申请办理。
如总颁99版祥瑞终身保险、
祥瑞还本终身保险。
申请人:
投保人,但有死亡保险责任的合同申请加保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每届满一定年期(如5年)的年生效对应日前60日内
提出申请。
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每届满一定年期的年生效对应日。
提交资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
书(个人)》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89、保额增
加权益有关保险费交纳的处理:
(1)、新增部分的保险金额,其保险费按申请加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增加保额时,如果已过交费期,则交费方式须为趸交;如果尚在交费期,加保部分交费方
式必须为趸交或与原交费方式一致,且交费期间不得长于原合同剩余交费期间。
90、投保人申请增加保额时,被保险人需满足如下条件:
(1)保险合同承保时,被保人属于标准体
(2)增加保额时,被保人年龄不得超过条款中规定的限制条件
91、减少保险金额:
对于条款中明确规定不允许退保的保险合同,不得做减少保额处理
92、若申请减保的保险合同有借款、垫交保险费等事项,必须先行清偿。
已经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已开始领取年金的,根据条款约定判断是否可以办理减保、退保。
减保仅指对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作降低之变更,保险费仍按原保险合同生效日的费率计算
对于返还保险费责任的险种,返还保险费金额按减保前后实付标准保费数额累加给付。
职业加费和健康加费一律不予返还。
93、期交交费方式变更适用于本公司签发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不允许变更交费方式的期交有效保险合同。
除条款别有约定外,变更后的交费标准不得低于投保规定的最低限额^
94、领取方式变更适用于本公司签发的养老类有效保险合同,且条款中未明确规定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领取年龄的。
养老金领取方式/领取年龄的变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领取日之前提出申请,如果合同已经开始给付养老金,则不再受理上述变更申请。
95、减额交清:
指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若条款中列明有减额交清权益,则投保人可在具有现
金价值的前提下,申请办理有关事宜,即利用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借款及利息后,以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费,从而以相同的合同条件享有减少的保险金保障。
主险合同申请减额交清时,需先终止其所附附加险。
若投保人在合同宽限期内办理减额交清,保
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为上期保险费或垫交保险费的保费交至日的保单现价。
96、减额交清是对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需将计算结果以《减额交清确认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投保人,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后再出具批单。
97、补充告知分为健康告知、职业和其他三类。
98、要约确认:
指保险合同成立后,_P45。
投保要约的确认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指投保人、被保人对原投保单中告知的全部内容检查无误并亲笔签字认可。
二是投保人、被保人对投保单中的错误、不真实的告知内容先进行更正处理,然后对更正后的投保单亲笔签字认可。
99、在境外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客户需提供合同规定的理赔资料。
境外部门提供的理赔资料须
经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关、中国大使馆等本公司认可机构鉴定其真实性,并出具证明材料。
理
赔资料如果为外文,还需要附相应的中文译文,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
客户在提供上述资料过
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100、特别约定内容变更:
指P47。
申请人:
投保人,但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申请资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个人)/(团体)》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1、通知方式类型:
包括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传真等。
102、撤销授权账号需提供《保险费自动转账付款授权书_》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103、交费/领取形式变更是指P49
104、除条款另有约定外,累计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当时现现价值在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105借款未还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直接办理复效手续,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
息,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方可恢复合同效力。
106、保险合同银行质押贷款额度:
除贷款协议另行规定外,一般不宜超过贷款申请时拟质押保
单解约金的80%。
具体额度以银行与投保人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贷款期限:
一般为短期,最长不超过保险合同的期满日,以五年为限。
107保单质押期间,投保人不得申请以下保全或理赔服务项目:
挂失补发、保险费自动垫交、投
保人变更、解除合同、减保、减额交清、权益转换、保险关系转移、生存领取、被保人身故或高残理赔。
108、贷款银行在客户还款后,应向本公司提交《质押贷款保单权益恢复通知函》。
本公司根据银行权益恢复通知进行还贷登记处理,取消保险合同的质押标识,同时取消相应控
制和对对优先受偿权的特别约定。
109、满期给付时,年龄、性别错误的申请件,要先办理相应的保全变更,待补交欠交保费及
利息后,才予给付满期保险金。
满期给付后保险合同责任终止的,本公司须收回保险合同原件并加盖“满期终止”注销章。
满期给付必须以保险合同在约定的领取日有效为前提。
110、生存金受益人的确定原则:
1、条款明确规定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人即为条款规定对象。
2、条款未明确规定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但合同中已进行指定的,则受益人为合同上指定的受益人。
3、条款未明确规定,同时合同中也未进行指定或是以“法定”的形式进行指定的,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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