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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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系统退休人员返聘使用的管理,做到科学合理,健康有序,根据本台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1、部门在额度不满,工作运行出现暂时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返聘退休人员补岗,以缓解工作急需的矛盾。
部门在不缺额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返聘人员。
2、对退休人员返聘实行严格控制的原则。
返聘的岗位必须是空岗,返聘的人员必须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而且身体健康,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
用人部门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提出返聘人选,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再经总台党委会研究决定。
3、返聘人员实行协议用工,总台委托人力资源中心与返聘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明确用工性质、权利、义务等事项,协议一年一签,期满协议终止。
4、返聘人员不作为在职职工,不享受在职职工的权利。
具体待遇、福利等在协议中明确。
5、返聘人员的工作由用人部门管理,其用工关系等由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6、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篇。
离退休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返聘的,应否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网作者:
李迎春律师发布时间:
xx-10-10
【问题释解】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xx年10月31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xx]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相关案例】
徐正和诉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徐正和,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招聘教师。
被告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建华学校)。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徐正和系北京市某小学的退休教师,其于1996年起至2000年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为美术教师,2000年7月20日双方续订了聘任合同一份,聘任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起至2001年7月20日止。
徐正和月工资为2011.8元。
2001年2月15日建华学校向徐正和下发通知书一份,该通知称“„„学校从提高质量、创办教育特色考虑,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2月10日起不再聘任徐正和教师„„”。
徐正和不服建华学校解聘决定,申诉至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正和的申诉请求。
徐正和诉称,我于1996年9月起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
2000年10月我向校领导写了一封批评信,2001年2月15日被学校非法解聘。
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建华学校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我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12070.8元,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
建华学校辩称,因徐正和已退休,又被我单位聘用,故本案并非劳动合同争议,而是劳务合同争议,徐正和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资格。
另外,我校解聘徐正和,理由正当,因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课教学工作,经学校两次考核,其上课均不能达到教学要求,故我校于2001年2月15日向其下发解聘通知书。
现我校不同意
徐正和的诉讼请求。
建华学校称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教学工作,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聘用合同符合劳动法及劳动部的上述规定,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徐正和与建华学校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亦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故建华学校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之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定。
建华学校与徐正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徐正和不胜任本职工作,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且其向徐正和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中亦未说明该理由,亦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徐正和,故建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撤销。
由于建华学校该解聘决定直接导致徐正和未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其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之规定,用人单位造成上述损失的,应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现徐正和起诉要求建华学校赔偿其工资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判决建华学校给付徐正和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12070.8元,并加付
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
建华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建华学校与徐正和所签订的聘任合同书,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范。
依据我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为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徐正和的起诉。
终审裁定后,徐正和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
本案争议的聘任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正和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除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再审法院还查明:
徐正和与建华学校的聘任合同书还约定了聘任岗位、相应待遇;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终止、续订、解除、变更和违反合同的处理;辞职和辞退等内容。
2001年1月,在学校放寒假之前,建华学校办公室主任代表学校找徐正和谈话,告知徐正和下学期学校不再聘任其教学。
2001年2月,学校的寒假结束后,建华学校为徐正和出具一页书面材料,内容为:
“我校是一所民办寄宿制学校。
从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考虑,从提高教育质量、创办学校教育特色考虑,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从下学期即2月10日开始,不再聘任徐正和老师(退休返聘教师)来校工作。
因元月份已提前发给一个整月的结
构工资,根据学校工资方案,全校教职工2月份发1/2结构工资作为假期工资,按惯例不聘人员不享受假期工资。
但为对徐老师曾在建华工作以及上学期工作的补偿,学校将发给1/2结构工资。
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并加盖印章)2001年1月12日”。
徐正和之夫高继宗在该书面材料上部加有“解除合同通知”几个字,在下部加写有相关说明文字。
建华学校所称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教学工作一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徐正和在建华学校的月工资额为每月2011.8元,其中“合同基础工资”额为每月383.2元。
再审法院认为,徐正和系退休教师,与原工作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已经享有养老保险等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相应的社会保障,故其与建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
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任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
建华学校以徐正和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为由,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其解除合同的事由缺乏依据,故应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建华学校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鉴于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不明,当时亦尚无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的具体规定,法院决定参照《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按照不满聘任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建华学校支付徐正和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
综上,再审法院判决:
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由建华学校支付徐正和违约金2299.2元。
【律师评析】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
“对被再次聘用的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本案中徐正和已退休,建华学校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显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不是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一审法院认为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劳动法及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亦属劳动法调整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范,并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显系适用法律有误;再审判决认定该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是正确的。
【实务操作指南】
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第三篇:
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离退休(内退)人员返聘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离退休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已退休,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地点
双方约定协议履行地为盐城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三、工作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并对变更岗位后的劳动报酬做出相应的调整。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作岗位需要对乙方具体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和调整,具体见作息时间表。
甲方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
乙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甲方协商,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加班,甲方根据《加班申请单》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酬金。
五、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每月支付乙方报酬,具体为(税前):
每月基本工资元,岗位(职务)工资元,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按公司薪酬制度规定。
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规章制度、考核情况,以及乙方工作业绩、奖罚记录、岗位变化、个人表现等,调整乙方的报酬水平。
2、乙方加班加点和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月报酬标准约定为盐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对报酬(含加班费、奖金等)有疑义时,应当从发薪日起3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逾期甲方不予核查支付。
3、乙方不享受甲方正式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甲方不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
乙方可以向甲方书面申请办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相关手续,乙方患病或负伤,医疗费用按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处理,甲方不另承担费用。
4、返聘期间,甲方发放的节日福利,乙方与正式员工同等享受。
六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1、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已通过会议的形式组织乙方进行学习或通过公示等方式告知乙方。
2、乙方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部门的管理和考核。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返聘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1)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天的;
(2)不服从工作调动或违抗主管合理的工作指令,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3)故意或重大过失损耗医疗器械、工具、原料、药品、电脑软件及单位的其他物品或借故泄漏单位商业秘密,致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的;(4)造成医疗事故或开具虚假医学证明等有损单位形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5)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起重大责任事故的;(6)收受病人红包,接受病人吃请,索拿回扣等违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行为的;(7)盗窃单位财物或挪用、侵占单位财物的;(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9)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打架、赌博、吸毒、酗酒、注射毒品或其他代用品的;(10)造谣惑众影响工作秩序或煽动他人消极怠工、参与非法罢工的;(11)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12)受到治安处罚及刑事处分的;(13)7-10级工伤职工在收到伤残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应恢复执行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工伤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因自身原因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符合该条款第一种情形的;(14)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按相关规定由乙方赔偿。
4、乙方不辞而别超过3日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甲方无需另行书面通知。
甲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保密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八、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经双方经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九、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
4、甲方认为乙方身体条件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5、甲方经营情况(方式)发生变化,需要精简人员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除本条第
(一)、
(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本协议的一方,约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1000元。
十、工作交接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10日天内办理工作交接。
十
一、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不论何种情况,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补助费(金)等。
2、乙方的工资待遇提高由双方协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十
一、争议处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
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离退休人员):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及工作任务为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
天,每天工作
小时。
四、报酬
甲方于每月日支付乙方报酬,乙方报酬为每月
元。
五、保密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六、医疗
(一)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办法是,医疗期间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元。
(二)返聘期间如乙方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办法是,医疗期间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元。
七、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八、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
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除本条第
(一)、
(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
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九、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十、工作交接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天内办理工作交接。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十二、争议处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
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离退休人员):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本返聘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及工作任务为。
。
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时。
四、报酬甲方于每月日支付乙方报酬,乙方报酬为每月元(税前,乙方报酬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乙方同意甲方代扣代缴)。
五、保密义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六、医疗
(一)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办法是乙方按照其享有的医疗保险待遇自行承担医疗费用,在法定医疗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在本案单位的工龄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支付医疗期工资。
(二)返聘期间如乙方因工负伤的(不包括视同工伤的情形),医疗费用的承担办法是:
乙方按照其医疗保险待遇自行报销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在法定医疗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在本案单位的工龄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支付医疗期工资。
乙方已经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经知悉甲方不能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
乙方同意其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损害赔偿依照法律其他规定执行。
七、协议的变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八、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除本条第
(一)、
(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
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九、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十、工作交接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天内办理工作交接。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十二、争议处理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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