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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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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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1目的1
2适用范围1
3引用标准1
4定义1
4.1消防器材1
4.2消防设施1
5职责1
5.1安全监察部职责1
5.2各中心(部)职责2
6质量要求2
7工作规范2
7.1消防安全教育制度2
7.2消防安全检查制度3
7.3防火巡查4
7.4大型活动申报制度4
7.5电器安全防火制度5
7.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5
7.7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5
7.8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6
7.9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7.10仓库材料储存安全防火制度7
7.11食堂安全防火制度7
7.12吸烟管理制度7
7.13生产动火管理制度8
7.14外来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
7.15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
7.16消防档案管理制度11
7.17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2
7.18消防重点单位房间钥匙管理12
7.19考核规定13
8相关记录1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强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原则。
加强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统筹各中心(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确保企业运营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轨道交通企业所管辖区域的消防管理。
3引用标准
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章的引用成为本规章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4定义
4.1消防器材
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产品。
如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防烟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移动灭火器材和工具。
4.2消防设施
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产品。
5职责
5.1安全监察部职责
5.1.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轨道交通企业有关消防法规、规章制度。
5.1.2负责编制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检查、考核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对各中心(部)、个人消防安全奖惩意见。
5.1.3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做出消防安全决策提出可靠资料依据。
5.1.4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规操作。
督促、跟踪火灾隐患整改。
5.1.5做好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烟面具等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报废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5.1.6建立和健全轨道交通企业级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组织轨道交通企业开展消防演练。
指导各中心(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台账档案,指导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开展中心级及以下的消防演练工作。
5.1.7组织员工的轨道交通企业级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消防演练。
5.1.8负责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做好消防管理的协调工作。
5.1.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各中心(部)职责
5.2.1负责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针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5.2.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检查、考核所属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对各班组消防安全奖惩意见。
5.2.3做好所属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按照本规章7.17项中明确内容进行工作开展,确保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由设备维修中心负责。
5.2.4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组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
5.2.5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中心(部)、车站和班组级消防安全培训。
5.2.6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7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业务技能,提高消防技术能力。
6质量要求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7工作规范
7.1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7.1.1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
7.1.1.1消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教育。
7.1.1.2消防安全法规教育。
7.1.1.3消防科普知识教育。
7.1.1.4火灾事故案例教育。
7.1.1.5消防安全技能教育。
7.1.2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提高员工自防自救能力。
7.1.3各中心(部)必须结合各自的岗位实际,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一次。
7.1.4重点部位必须结合岗位及季节变化的特点,适时开展防火教育。
7.1.5对委外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
7.1.6成建制的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专职防火安全员,负责对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教育。
7.1.7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使他们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
7.1.7.1轨道交通企业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负责,介绍轨道交通企业基本概况、生产特点、火灾的危险性、重点部位、防火制度、消防设施、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等,经考试合格,做好考试记录并发放公司级消防安全教育合格卡。
7.1.7.2中心(部)教育由中心(部)负责介绍岗位职责、设备情况,使员工熟悉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和本中心(部)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掌握使用扑救方法,做好培训记录并发放中心(部)级消防安全教育卡。
7.1.7.3车站、班组级教育由车站、班组负责教育,使员工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岗位消防器材的分布,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登记卡,对公司级和中心级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进行补登记。
7.2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7.2.1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7.2.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
7.2.1.2用火用电情况及其他火源管理情况。
7.2.1.3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水源道路情况。
7.2.1.4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7.2.1.5消防组织和防火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7.2.1.6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备和完好情况。
7.2.1.7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情况。
7.2.1.8员工的安全思想情况。
7.2.2消防安全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7.2.2.1部门自查。
在部门消防责任人的领导下,由兼职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及有关员工参加,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
特别是各中心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消防重点部位至少每半月检查一次。
7.2.2.2主管部门的抽查。
安全监察部组织人员,不定期的对部门和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7.2.2.3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检查。
互查工作由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监察部组织,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7.2.3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
7.2.3.1一般检查。
按照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要求,以班组长、安全员为主,对所在的中心防火情况进行检查,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时为检查重点。
7.2.3.2夜间检查。
由防火责任人(或指定的专人)和保安检查电源、火源,注意有无异常情况,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7.2.3.3定期检查。
根据季节的不同特点和重大节假日的要求,由中心领导组织参加,除了对所有部门进行检查外,应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重点检查,解决平时检查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7.2.4地铁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运营时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由值班站长负责;运营结束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由值班站长负责组织。
7.2.5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7.2.6各中心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上报安全监察部。
7.3防火巡查
7.3.1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
7.3.1.1消防设施、器材位置是否被移动;
7.3.1.2消防设施、器材数量是否完整;
7.3.1.3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
7.3.1.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阻塞;
7.3.1.5消防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7.3.1.6防火门是否处在常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有无被杂物阻塞;
7.3.2各中心指定的专人每日应对所属危险品库区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7.3.3车站、易燃品库、变电所等消防重点部位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7.3.4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7.3.5在巡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中心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汇报。
7.4大型活动申报制度
7.4.1地铁范围内举办的集会、庆典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除周密安排安全保卫工作外,应确保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7.4.2主办集会、庆典等大型活动的部门,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报安全监察部审核,提请公安部门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7.4.3主办集会、庆典等大型活动的部门,要对活动的场所、范围、参加人数、时间、内容、安全保卫措施等认真研究,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
7.4.4集会、庆典等大型活动过程中,安全监察部应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及主办部门,做好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7.5电器安全防火制度
7.5.1各中心(部)按职责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辖区域内的电路和电器设备,保持电路线路和电器设备完好无损。
7.5.2禁止在电线电器设备周围堆放、悬挂物品。
7.5.3禁止在电源附近烘烤衣物。
7.5.4禁止堵塞电器开关的通道。
7.5.5禁止无证人员拆装、维修电器设备。
7.5.6禁止乱拉乱接电器电线。
7.5.7禁止用铜丝等有色金属丝代替熔断器。
7.5.8危险品库、油漆车间、蓄电池检修间等部位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7.5.9严禁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确因生产需要必须使用的,必须由使用中心(部)报安全监察部审批,采取安全措施后,确定专人负责,安全使用。
下班前,各部门生产和工作场所,必须落实专人切断电器电源,方可离开。
7.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6.1凡引发火灾和影响灭火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状况都会成为火灾隐患。
7.6.2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6.3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积极落实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报告,认真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按要求落实整改到位。
7.6.4中心整改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书面报告安全监察部,及时研究,尽快解决。
7.6.5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中心(部),应由中心(部)负责人签名确认,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报告。
7.7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7.7.1灭火应急预案由安全监察部组织编制和完善,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7.7.2各中心根据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本中心的特点和情况,制定本中心相应的灭火应急预案,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7.7.3客运中心、指挥中心、车辆中心、设备维修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其他中心(部)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做好记录(按消防安全活动记录要求填写)。
7.7.4消防演练前,各中心(部)要认真研究、充分准备,防止演练中事故的发生。
7.7.5每次消防演练结束,各中心(部)要对演练情况认真总结,不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7.8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7.8.1火灾发生后,要划出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火灾现场,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调查。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和撤销火灾现场。
7.8.2失火中心(部)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火灾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好火灾事故的善后事宜。
7.8.3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弄虚作假。
7.8.4火灾事故的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完善规章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提高企业防灾抢险的应急能力。
7.9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9.1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地铁车站内的变电所、蓄电池室、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车站控制室等;控制中心大楼内的控制中心大厅、变电所、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消防控制室等;车辆段内运用库、检修库、信号楼内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物资仓库、食堂厨房等;主变电所主要设备房;地铁列车;都属于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要严格加强管理。
7.9.2重点部位防火工作必须确定责任人,明确防火工作的范围、内容、责任。
7.9.3重点部位为禁火区域,严禁火种带入。
7.9.4重点部位要加强门卫管理,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办理进入的登记手续。
7.9.5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要求入库、按标准堆放,要做好入库品种、规格、数量的统计,要有专人负责,做好防范工作。
7.9.6重点部位必须指定专人,每两小时进行防火巡查。
7.9.7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7.9.7.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9.7.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7.9.7.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7.9.7.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警示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7.9.7.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消防通道周围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7.9.7.6消防重点岗位的人员在岗位情况;
7.9.7.7消防安全其他情况。
7.9.8重点部位的火灾隐患一旦发现,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7.10仓库材料储存安全防火制度
7.10.1露天和室内仓库的材料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垛堆放,按规定留出必需的防火间距。
7.10.2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必须分库、分间储存,并标明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7.10.3材料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隐患后方可入库。
7.10.4甲、乙类物品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其他库必须设办公室时,可靠近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7.10.5易燃易爆物品库内的电器要有防爆装置。
7.10.6仓库内外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按规定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7.11食堂安全防火制度
7.11.1厨房使用燃气的各管道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并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发现燃气泄漏情况,应立即关闭总阀门,并及时通风,严禁明火,严禁开关电器。
7.11.2食堂内使用的所有压力容器炊具必须经常检查其保险安全装置,防止失灵爆炸。
7.11.3厨房内使用的电动设备不得过载运行,不得乱拉临时电线。
电器设备旁不得堆放杂物并保持干爽,防止设备漏电、起火。
7.11.4烹饪食品时,按程序操作,防止油、火烫伤或引发火灾。
7.11.5厨房工作人员下班后,要检查是否关闭燃气、电器设备,确保无火灾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7.12吸烟管理制度
7.12.1凡禁止吸烟的场所,要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7.12.2凡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
7.12.3禁烟场所包括:
地铁车站、列车、运用库(含车间、车库)、主变电所、控制中心和设备房、通号楼设备区、材料仓库等。
如部门需设置吸烟场所需划定指定场所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7.12.4公共办公场所吸烟有关要求按照《XX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执行。
7.12.5非禁区域场所吸烟者,吸完烟应将烟头熄灭,不得乱扔烟头,以防引发火灾。
7.12.6员工应模范遵守吸烟各项制度,并列入安全奖惩考核。
7.12.7对乘客和其他人员在禁烟区域和场所的吸烟行为,要严加制止,并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严格执行。
7.13生产动火管理制度
7.13.1各中心(部)因生产(工作)需要实施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七个工作日到安全监察部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审批手续必须向安全监察部提供动火申请报告,报告包括:
施工方案、动火方案、动火作业安全保证书和焊工上岗证复印件等。
7.13.2安全监察部根据申请报告确定动火级别。
根据动火不同等级,由中心(部)安全员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7.13.3动火过程中,动火人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切实履行本岗位的安全防火职责。
7.13.4中心安全员在动火现场要履行监督和防火的职责,确保动火现场的安全。
7.13.5所有动火完毕后,必须经中心(部)安全员现场查验,认定确无火灾隐患后,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副联)(见附录I)返还发证部门,视为动火工作结束。
未按时返还许可证的,将视为动火未完毕。
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由动火中心(部)领导及动火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7.13.6对动火过程中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动火、违反操作规程、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以致引发火灾,责任中心(部)及安全监察部将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严肃处理。
7.13.7禁火区域和场所的确定,由安全监察部根据运营生产的特点、设备、物资的特性,防火的标准要求,危险的程度及后果影响等,初步认定后报地铁公安消防部门审定。
一经审定的防火区域和场所,必须设立禁火标志牌。
7.13.8禁火区域和场所,一般不允许明火作业,地铁列车运营时间严禁在车站公共区域动火施工。
如因生产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7.13.9一级动火审批范围及审批办法。
7.13.9.1油库、危险品库、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油、煤气、液化气)的仓库区域,控制中心、食堂、地铁电客车、工程车(不含非动力车厢)、变电站(所),以及储存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进行的临时焊割作业,都属于一级动火审批范围。
7.13.9.2一级动火的审批,必须由动火的中心(部)负责人签发书面申请报告,经安全监察部、技术部等有关人员到场斟察,共同制定安全动火实施方案,交企业分管领导审批。
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由企业向地铁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发放《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I),方可动火作业。
7.13.10二级动火审批范围及审批办法:
7.13.10.1地铁车站(含集中冷站)、隧道区间、运用库、检修主厂房(含静调库)、信号楼等具有一定危险性因素的禁火区域和场所进行的临时焊割作业,为二级动火审批范围。
7.13.10.2二级动火的审批,由动火作业的中心(部)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制定安全动火实施方案,报安全监察部审批,发放《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I)。
7.13.11三级动火审批范围及审批办法:
7.13.11.1各中心(部)登记核定的固定动火区(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和其他非固定区域的临时动火为三级动火范围。
7.13.11.2三级动火审批,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部门提出申请,在中心(部)登记,报安全监察部备案;非固定的临时动火作业由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心(部)负责人审批,发放《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I),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7.13.1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进行焊割作业。
7.13.13发生事故时需紧急抢险动火作业,由现场事故处理主任行使动火许可权。
7.13.14凡经批准临时焊割作业时应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7.13.14.1动火前“八不”: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移动的易燃结构未经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油质的不动火,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凡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7.13.14.2动火中“四要”:
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13.14.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7.13.15技术安全要求
7.13.15.1动火前,应检查电焊、气割等工器具安全可靠,不带病动火。
7.13.15.2动火前检查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暴晒,两瓶相距不小于5m,且与动火点距离不小于10m。
7.13.15.3动火前,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7.13.15.4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办理,现场派专职动火监察人员,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7.13.15.5接地点应距离焊接点50cm以内,接触良好,并虽焊点移动。
7.13.15.6加强特殊环境下的作业监控。
高处动火时,应采用围挡及接火盘,防止火花飞溅,同时地面应设专职动火监察人员监控,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露天作业遇雨天时,应停止焊接。
7.13.15.7作业时应保证充足照明。
7.13.15.8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保持现场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7.13.15.9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制定专门的现场动火监察人员进行动火监察。
动火监察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7.13.15.10在易燃易爆场所移动电动工具视同动火。
7.14外来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4.1因生产需要聘请外来施工单位时,承办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由承办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7.14.2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地铁范围内施工作业,应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并明确消防安全组织及负责人,在动工前报安全监察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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