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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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范本
同编号:
XX项目之
XX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工程内容:
。
5.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合同金额与支付形式
1.合同价格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金额支付形式:
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质保金。
五、项目经理
发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签订时间及地点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在签订。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一般约定
(一)日期和期限
1.开工日期:
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
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3.缺陷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4.保修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天: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节假日包含其中),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时。
(二)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三)标准和规范
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合同签订之时,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四)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2.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承包人、发包人、设计人三方在修改的图纸上签字确认,并由发包人在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3.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发包人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报送发包人。
4.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合同施工图纸应在合同签订后的日内送达到发包人指定地点接受人处。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五)联络
1.双方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48小时内由承包人专人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六)交通运输
1.出入现场的权利
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七)知识产权
1.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八)工程会议
1.工程交底会
施工前2-3个月由承包人主导,后期由施工队主导。
会议每日17:
00后召开,工程的各承包人要积极配合,主动解决问题。
2.安全检查会
每周五下午14:
00与工程周会一同召开,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必须参加会议。
3.工程周会
汇报本周工程进度及下周工程计划,每周五下午14:
00召开,承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参加。
如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呈报发包人,并说明派出替代项目经理参会人员,与项目经理具有相同资历。
项目经理未参会或承包人未经书面形式申请替代人员,发包人将以每次1000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延期由承包人承担。
4.临时会议
由发包人组织,并以电话形式通知,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会议时间,并派出项目经理或相同资历人员参会
5.工程月会
由发包人主导,承包人负责人及设计师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甲方提前1天发出会议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
二、合同金额与款项支付
(一)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大写)(¥元)。
(二)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正式签订日内,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占合同总金额的%,金额为(大写)(¥元)。
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三)工程进度款
1.材料进场安装验收合格后,3日内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7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金额为(大写)(¥元)。
2.进度款申请累计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金额为(大写)(¥元)。
3.进度款申请
每月20-25日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单》(需补齐前期罚款才可申请),附工程量计算表、申请款额相对应金额的有效发票、施工范围内的图纸、照片,审核通过后需7日内支付进度款。
(四)质保金
质量保证金占合同总金额的5%,金额为(大写)(¥元),按“第十三、缺陷责任与保修”质量保修期满经发包人确认
无质量问题日内支付。
(五)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三、发包人
(一)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二)基础资料的提供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四、承包人
(一)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联系电话:
授权范围:
。
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授权范围:
。
1.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
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2.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书面同意。
(三)承包人人员
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
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
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书面同意。
通知中
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3.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发包人,并征得书面同意。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经发现处以每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违约的按违约处理。
(四)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五)分包
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分包的确定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
办理。
4.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
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六)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七)联合体
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八)质量保证措施
1.承包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对于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2.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3.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九)隐蔽工程
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2.检查程序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经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经发包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发包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
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十)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十一)质量争议检测
1.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五、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一)安全文明施工
1.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2.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闭空间、高空作业、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特殊施工申请单》必须有安全员签字确认已做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3.治安保卫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5.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6.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报相关部门,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
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六、工期和进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开工
1.开工准备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七、材料与设备
(一)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
发包人应提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材料进场时间,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材料移交,并负责材料的保管工作。
(二)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可提供合理化建议,建议厂家或品牌,承包人应积极采纳发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2.承包人每月25日报材料进场计划,报验前三天提交《材料报验申请单》(详见表)及相关资料报给发包人。
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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