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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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粤人发〔2010〕105号)
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政府举办的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适用本意见。
特殊教育学校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少年宫以及由教育部门举办,且独立设置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学生实践基地,可参照执行。
2.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以及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统计、电化教育(信息技术)、卫生保健等具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义务教育学校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编制总量确定。
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
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管理等级,即五至十级。
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管理岗位。
11.义务教育学校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
其他承担管理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全省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岗位中的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义务教育学校(包括普通初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划分11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的岗位设2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三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至十三级,其中13级为员级岗位。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七级。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根据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发展需要和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合理确定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见附表1)。
农村地区学校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
15.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8,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16.义务教育学校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其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17.各级政府人社部门、义务教育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9.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0.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
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总量。
22.技术工一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确定按《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设岗位
23.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职能,以及事业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义务教育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而本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
(2)学校为遵循教育发展规律,适应开展素质教育、特色教育、创新教育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
(3)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5.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
26.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名称:
中学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正高级)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正高级)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名称:
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正高级)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正高级)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后,统一使用规范的职务名称。
27.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28.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29.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
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0.管理岗位任职资历条件:
(1)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1.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3.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应包括执业资格的要求。
34.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由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5.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岗位考核;
(3)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3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37.各级政府人社部门、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下,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学校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3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2);
(2)按程序报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5)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39.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确定:
(1)县(市、区)所属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汇总,送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准。
(2)省、市直单位、高等学校附属普通中学、小学的岗位设置的审核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0.对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义务教育学校,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经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41.义务教育学校设置技术工一级岗位,需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3),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人社厅核准。
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聘用后,须及时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社厅备案。
42.义务教育学校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填报《广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4),并附专题报告,按照本意见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特设岗位为技术工一级岗位的,按照本意见第41条的规定办理。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本意见第39条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义务教育学校分立、合并,须重新设置岗位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或变动机构规格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八、岗位聘用
45.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岗位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见附表5),履行核准手续后,签订聘用合同。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46.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有空缺时,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47.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48.义务教育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作出相应变更。
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49.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50.义务教育学校新聘用的三类岗位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分别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51.义务教育学校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52.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抓紧实施聘用制度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53.各地区、各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4.义务教育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
55.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
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严禁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56.地级市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
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5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特点,对义务教育学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需要的优秀教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8.义务教育学校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见附表6)、《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7)、《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8)、《广东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9),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认定手续。
通过认定的单位,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九、组织实施
59.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发展目标和行业特点,认真贯彻执行《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好所属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60.各地在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对不按《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义务教育学校,政府人社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1.本意见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
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学校类别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
≤
≤
≥
普通初中(学生实践基地)
1
21
46
32
普通小学
0.5
5
55
39.5
特殊教育学校
0.5
10-15
50
39.5-34.5
少年宫
市级
0.5
10
49.5
40
县级
0.5
5
50.5
4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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