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基站)范本-律师审核版20170703(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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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给乙方用于安装()设备,面积约为平方米左右。
第二条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费用标准及付款时限:
1、本合同按年计收租金,乙方应缴纳的租金标准为:
(1)租金为人民币元/年(大写:
元整),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付款时限:
租赁费____年一付,第一年租赁费乙方于项目竣工并开通运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以后租赁费应于每个付款年度的_____月____日前支付。
2、本合同租赁费已包括增税额、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费用,除本合同另外有约定外,乙方不在承担其他费用。
付款前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合规格有效发票。
甲方不能出具合规有效发票的,可由乙方到地税局等部门代开,甲方应予配合,税费由甲方承担,并从租赁费中扣除。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以现状提供乙方所使用的场地。
2、甲方为负责在场地提供期间对乙方所使用场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
1、根据移动通信基站的需要,乙方需在该场地架设移动通信设备,但乙方不得破坏屋面结构,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屋面漏水或其他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2、在不破坏场地结构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其进行必要装修,以便完成设备的安装、固定,装修前应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3、在不影响场地美观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用于传输的光纤电缆通过大楼管道井引入机房,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电费按甲方收费标准1.10元/度((遇政府调整电费收费标准本收费标准亦作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由乙方与管理处签订用电协议,并根据协议按时缴纳电费。
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合法、合理使用场地。
(1)如因超重、强腐蚀、强射线及其他过失所造成事故,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在合同期间应遵守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各项法律法规,并应保证场地使用安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地的建筑结构及使用功能。
若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使用场地和配套设施、设备的毁坏或给第三者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场地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对使用场地内外装修和设备安装。
(1)应事先向甲方提出场地装修方案和设备安装方案,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
(2)场地装修不得改变场地原有整体结构,如需对原有结构进行调整,则必须由相关部门(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签字盖章后才能施工。
(3)装修方案和设备安装方案要报物业公司备案,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合同解除时,若有改变场地原有结构的,应恢复到场地使用时的原状,若经甲方同意可以保留装修物,则装修物归甲方所有。
(5)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完成场地的恢复。
7、乙方应对使用场地在使用期间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与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确保安全,严禁携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大楼;
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8、乙方应对在使用期间的自有财产进行保险,若因乙方不当行为或防范措施不力,发生火灾、失窃、毁损、雷击或其他安全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不得在所使用场地内设置任何地上附着物为第三人的抵押物,否则抵押无效。
若乙方以动产(如机器设备等)为抵押物的,在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此类设备或物品搬走,并将场地和地面、墙面、天花恢复原状,否则甲方将视乙方为违约,按违约责任处理。
10、乙方退出时,应将所使用的场地内的水电配套设施交给甲方,若有物件损坏按原价赔偿。
同时确认水电的指数并结清使用期间的物业租金、水电费等。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按时腾空使用场地。
搬迁后场地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乙方擅自将使用场地转借、转让或改变用途的;
(2)乙方利用使用场地进行违法活动,损害甲方、第三方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3)乙方迟延缴纳造成使用场地损坏的;
(4)乙方迟延支付缴纳租金达三个月的。
(5)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失去意义的。
乙方使用场地所处区域如因国家或本市政策重大变化和产业调整,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签,应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可续签合同。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若乙方未能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签申请,造成合同延迟,则视为不定期合同,并不影响乙方交纳租金之义务及甲方对滞纳金的收取,且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场地给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应收租金的2‰的滞纳金。
2、乙方逾期不交纳场地租金的,按日加收应交纳租金的2‰的滞纳金。
3、除本合同约定外,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均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
若甲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若乙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4、乙方违反本合同六条第一款,造成合同终止的,除补足应交甲方租金外,且不免除乙方按约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的合同义务,还应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5、因乙方责任造成本合同终止的,甲方在收回场地时,乙方不得损坏使用原有装修及水、电设施。
乙方应在限定期限内拆除自行装修部分,但应恢复场地原状,并书面通知甲方。
若乙方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拆除,未拆除的自行装修部分不评估、不计价、不冲抵欠费,除非甲方同意可以不拆除,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未恢复场地原状的相关责任。
6、因乙方违约给甲方带来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两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且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使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程度减到最小,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消失之后,本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条特别约定
1、若乙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未搬迁其设施设备等全部物品,则视为其放弃对该等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以变卖、提存、托管等方式任意处置该等物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未将使用场地恢复原状,或未对使用场地破损处进行修复,则甲方有权选聘相关单位/人员进场进行恢复/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管理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1、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本合同签署页约定的地址等,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双方合同约定地址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2、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邮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
发出的短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并寄送后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收款单位: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83010154800000692
开户银行:
浦发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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