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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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实施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和医疗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积分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校验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5分、季度累计达到10分、年度累计达到40分者,限期整改;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10分、季度累计达到20分、年度累计达到60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15分、季度累计达到40分、年度累计达到80分者,给予缓期校验并限期整改;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20分、季度累计达到60分、年度累计达到100分者,降低医院等级并注销相应执业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有监督管理和记分的权力,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每次记10分:
(一)在医疗行为中,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采、供血液或血液制品;
(三)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使用伪劣、过期、失效和假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四)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调遣、统一管理或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六)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七)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完全责任者,或者发生同类医疗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
(八)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合格证书医疗器材;使用过期、失效、淘汰医疗器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材;
(九)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擅自开展特殊临床诊疗项目(器官移植、介入手术、试管婴儿等)和新技术、专项技术;
(十)新审批的医疗机构,在未完成卫生技术人员注册等事项擅自开业的;
(十一)在暂缓校验期内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然开展门诊的诊疗服务;
(十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
(十三)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十五)医院院务公开内容严重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
(十六)发生严重不良影响医德医风事件的;
(十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未能妥善处理,在同一级政府部门或信访部门累计上访超过5次,或造成患方长期上访或缠访的。
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每次记8分:
(一)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主要责任;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事故完全责任;
(二)以雇佣“医托”等实施不正当行业竞争;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置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的;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六)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者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
(七)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含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医学生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八)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医疗机构内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九)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
(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自制药剂;
(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校验期,逾期不主动申请校验;
(十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
(十三)医院院务公开内容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
(十四)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未能妥善处理,在同一级政府部门或信访部门累计上访超过3次;
(十五)发生不良影响医德医风事件的,工作人员吃拿卡要或收受红包、不当得利等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每次记6分:
(一)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次要责任,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主要责任者;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地点、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等;
(三)使用一名未经注册的医师、外籍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四)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
(五)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乡镇卫生院除外);
(六)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七)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的;
(八)冒用、买卖、出借或者转让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九)无故不参加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十)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疗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一)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
(十三)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
(十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收费信息等进行公开;
(十五)未按照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十六)违反抗生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他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责任制;
(十七)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大型健康咨询、健康体检与疾病普查等);
(十八)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撤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
(十九)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3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未能妥善处理,在同一级政府部门或信访部门累计上访超过2次。
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发生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等级医疗事故的;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一名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使用核定名称,或者擅自变更业务科室名称;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照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五)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等进行公开,或者医务人员不佩戴胸卡上岗;
(六)未按规定组织外出会诊或者对外出会诊疏于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八)未经许可,医疗机构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名义挂牌开展诊疗活动的;
(九)医疗机构所属的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
(十)为未在本医疗机构内聘用实习的人员出具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的;
(十一)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十二)未按规定在新、改、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时及时向所在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未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及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准入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行为;
(十四)被其他管理部门认定为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后,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
第三章 记分管理
第十一条 本省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内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积分。
第十二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公示制度。
登记机关应当每年两次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省卫生厅网站将在医政管理栏目及时公布有关医疗机构不良积分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当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应当及时送达该医疗机构。
《通知书》应当载明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不良执业行为的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的依据,处置意见,监督检查人员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通知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其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校验依据存档。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行为日常监督档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超过10分时,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达到24分时,登记机关及时将该机构的积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有人事处分权的主管机关,并建议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督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整改。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一、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可参照执行。
三、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
四、手术安全核查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主持,三方共同执行并逐项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五、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一)麻醉实施前:
三方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
(二)手术开始前:
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识,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
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三)患者离开手术室前:
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四)三方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六、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七、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
由麻醉医师或手术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与麻醉医师共同核查。
八、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历中保管,非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由手术室负责保存一年。
九、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的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十、医务科应加强对各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将其作为科室综合目标考核、业务查房和病例评分的重要内容之一。
天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手术及高风险有创操作分级管理规范
为了确保手术及高风险有创操作安全和质量,规范医院、科室、医师的手术及有创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甘肃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结合医院分级管理要求,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规范。
一、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
手术及有创操作系指各类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
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分为四级:
(一)四级手术:
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三级手术:
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三)二级手术:
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四)一级手术:
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二级及二级以上手术必须有两名以上本院医师参加。
一、二级手术应有术前小结,三级及以上手术应有术前讨论。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3年以内,或硕士生毕业,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3年以内,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博士后从事临床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
1、主任医师:
从事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内。
2、资深主任医师:
从事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上。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三)主治医师:
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
可主持三级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七)主任医师:
可主持四级手术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
(八)资深主任医师:
主持四级手术,经主管部门批准主持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九)对资格准入技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十)新聘任各级医师开展手术前应有高一级的医师带教考核一定例数的手术,或由医学会专业委员会进行考核认定。
(十一)任何级别手术医师的手术权限均不可超出所受聘医院的手术权限。
四、手术科室分级。
依据专科医师水平及人员数量分类分级。
(一)从事所有级别手术科室:
具备本专业1名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及相应医疗梯队。
(二)从事三级以下手术科室:
具备本专业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及相应医疗梯队。
(三)从事二级以下手术科室:
具备本专业1名高年资主治医师及相应医疗梯队。
(四)新增设的手术科室:
需经医学会专业委员会考核达标后确定为相应级别手术科室。
五、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及不同情况、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
手术通知单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麻醉科、供应室、医务科。
医务科定期核查。
(一)常规手术
1、四级手术:
科主任审批,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批手术通知单(已进行电脑管理手术通知单的医院需规定相应的签字手续,下同),首次开展的报医务科备案。
重大疑难、毁损和特殊病例手术须填写《重大疑难手术审批表》《毁损、特殊手术审批记录表》,科主任根据科内讨论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医务处(科),由业务副院长审批。
2、三级手术:
科主任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批手术通知单。
3、二级手术:
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报批手术通知单。
4、一级手术:
科主任审批,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可签发手术通知单。
(二)资格准入技术
资格准入技术是指按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专项手术资格认证或授权的手术。
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学术机构向医院以及手术医师颁发专项手术资格准入证书或授权证明。
已取得相应类别手术资格准入的手术医师才具有支持资格准入手术的权限。
任何级别的资格准入手术均由业务院长签发手术通知单。
(三)高度风险手术
高度风险手术是指手术科室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
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审批。
(四)急诊手术
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权限级别内时,请示科主任同意后,可通知并施行手术。
若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责任规定的上级医师审批,需要时再逐级上报。
原则上应由具备实施手术的相应级别的医师主持手术。
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持抢救手术。
急诊手术中如发现需施行的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口头上报请示。
(五)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
1、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重大手术、致残手术报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审批。
2、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由医院上报市卫生局审批。
(六)外出会诊手术
本院医师受邀请到下级医院指导手术,必须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外出手术医生所主持的手术不得超出其按本规范规定的相应手术级别。
外藉医师的执业手续按《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
六、罚责
1、我院各级医生在临床工作中必须遵照本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主刀医生仅施行本级规定范围内的手术,特殊紧急情况下,主刀医生施行超级别抢救手术时,可电话或委托他人通知相关的上级医生到场参加指导。
2、科室安排手术时要按照本科手术分级规定妥善安排主刀医生,三级及以上手术必须经科室集体讨论方可安排。
3、没有遵照本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擅自越级手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手术当事人全部承担,并停手术三个月,扣除科室效益工资1000元、当事人各记重度缺陷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1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现一起,予以停手术1个月,扣科室绩效工资400元,所有当事人记重度缺陷。
4、本手术及高风险有创操作分级管理规范在实践中逐渐完善。
附则:
本制度执行之日起,与本管理规范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各专业手术分级目录
各专业手术分级目录
一、普外手术分级
一级手术:
1、阑尾切除术2、疝修补术3、体表肿瘤、异物摘除术
4、痔核切除、肛旁脓肿切开引流术5、体表脓肿切开引流术6、清创缝合术
7、静脉切开术
二级手术:
1、肝脓肿切开引流术2、小肠切除术3、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
4、胃肠造瘘术5、胃肠穿孔修补术6、大隐静脉结扎转流术及剔除术
7、单纯胆囊切除术8、单纯乳房肿块切除术9、及技术
三级手术:
1、四级手术以外的肝、胆、胰的各种手术2、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
3、肝脾损伤的处理4、直肠切除术、回盲部肠切除术
5、结肠癌根治术6、改良根治性乳癌切除术
7、胸、腹联合损伤的救治手术8、复杂环状痔切除术
9、复杂高位肛瘘切除术
10、简单的腹腔镜诊疗手术(胆囊或阑尾切除)、结肠造瘘术、胆囊造瘘术
四级手术:
1、胆道癌根治术,复杂的胆道再次手术2、肝脏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及左、右肝叶切除术
3、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4、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5、门静脉高压的各级分流术及断流术
二、骨科手术分级
一级手术
1、关节脱位手法复位2、关节腔切开引流术3、骨牵引术
4、常见骨折手法复位术5、植皮术6、筋膜间隙综合症切开减压术
7、截指(趾)术
二级手术
1、肌腱移位术、跟腱延长术2、腱鞘囊肿切除术3、拇指外翻矫形术
4、四肢闭合性骨折复位固定术5、四肢骨折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6、低毒性骨脓肿病灶清除术
7、截肢(指、趾)术8、关节融合术9、三翼钉固定、拔钉术
10、骨疣切除术11、良性骨肿瘤刮除植骨术12、腘窝囊肿切除术
三级手术
1、先天性髋脱位手术2、骨盆骨折手术复位内固定术3、髋臼骨折复位内固定术
4、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5、骨关节肿瘤切除术6、断肢(指、趾)再植术
7、脊柱后路椎板减压及椎弓根内固定的应用8、腰椎间盘脱出髓核摘除术
9、脊柱结核病灶清除术10、胸椎管狭窄减压术11、B超引导下的穿刺活检
12、四肢骨折交锁髓内钉内固定术13、周围神经损伤(缺损)的修补术14、关节镜手术
四级手术
1、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及返修术(膝、髋)2、特殊部位骨关节巨大肿瘤切除术
3、臂丛神经损伤修复术4、脊柱前路手术(颈)5、上颈椎后路手术
三、神经外科手术分级
一级手术:
1、各种轻度头皮外伤清创术2、头皮及颅骨肿瘤切除术
二级手术:
1、各种复杂头皮外伤清创术2、各种头皮肿瘤切除术3、各种外生骨疣切除术
4、开放性颅脑外伤清创术5、颅骨凹陷骨折复位术6、各种颅内血肿清除术
7、椎板切除减压术、8、脑脓肿引流手术9、脑室穿刺引流术
10、脑室—腹腔分流术11、大脑半球肿瘤手术
三级手术:
1、脑脓肿切除手术2、椎管内外手术3、颅骨病变切除术
4、各类经颅骨钻孔、引流、抽吸手术5、全脑血管造影术
四级手术
1、小脑肿瘤切除术2、新开展的部分手术
四、泌尿外科手术分级
一级手术
1、单纯包皮环切及外伤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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