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智能招投标文件08合同模板条款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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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智能招投标文件08合同模板条款参考
合同条款
1.责任
1.1基本责任
1.1.1承包商须遵循发展商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发展商满意下,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完成安装、测试、调试和依法安排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执行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及获得需颁发的准用证书,并需完成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
1.1.2从本工程开工日起直至发展商竣工证书发出且本工程已移交给发展商或发展商委托的酒店管理公司之日(以最晚之日为准)止,承包商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运送及/或安放、妥善保管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包括已完工部分)。
1.1.3承包商亦须积极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承包商并对因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而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
1.1.4承包商除须按第9.3条款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外,还须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或其他违约事宜负责,并赔偿发展商因承包商违约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商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以及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支出。
1.1.5本工程须包括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展商验收合格及允许正常运转所需的一切物料和劳力。
承包商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损耗、遗失、因承包商过失或故意而引致的损坏及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
1.1.6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事本工程所需的人员,并与用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并按时支付工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等。
如承包商人员施工过程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由承包商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展商造成的损失(如有)。
无论何种原因,承包商均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因承包商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劳资纠纷对发展商或本工程造成影响,承包商应向发展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次,并赔偿发展商的全部损失。
1.1.7承包商在施工和作业中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所有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发展商及其上级公司(包括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并制定相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若承包商违反相关规定时,发展商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承包商进行处罚。
承包商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应负责和保障发展商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所引起对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或对任何财产和财产的损害而依据法律、法规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索赔或诉讼。
1.2质量责任
1.2.1承包商须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负全责,包括全面负责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及安全性。
承包商根据合同文件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保修责任不因为本工程验收合格而免除,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意味着发展商放弃了追究承包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双方进一步确认,若承包商未按照合同文件所要求的标准和条件完成施工,则无论本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则发展商均有权随时要求承包商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予以修理、补救或更换,直至达到符合合同约定为止。
1.2.2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均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承包商应先提供主要材料及设备的样本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保修书给发展商接纳(但发展商接纳不减免承包商责任,发展商也不因此承担责任)后才进行采购,并须确保取得政府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零件等在当地使用之批准。
1.2.3按照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须送检的所有材料及设备,承包商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相关检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展商无需另行支付。
1.2.4本工程质量按国家和当地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条例和规定执行监督。
1.2.5本工程质量须达到工料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水平,如前述水平低于国家和本工程所在地最新颁发之同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范、规程的合格标准,则按国家和地方最新颁布之合格标准执行。
1.2.6本工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作范围的增加、提前竣工等因素),承包方确保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工程供货,对于不能达到设计效果、技术要求的货物,承包方接到发展商指令后,在合同约定供货截止日之前无条件更换,另发展商要求对承包商所供应不合格货物给予货值2倍处罚的违约金,同时发展商有要求承包方对由此引起发展商一切损失的追加索偿赔付权利。
1.3发展商指示
1.3.1承包商须立刻执行发展商获本合同授权发出的所有指示。
若承包商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并在收到发展商的催促通知后7天内仍未执行,发展商可另聘其它施工单位执行该指示,并把该等施工单位要求的所有费用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展商有权向承包商继续追索。
1.3.2若承包商认为发展商的指示不获本合同授权,可在执行前要求发展商书面说明本合同授权其发出该指示的条款,而发展商须立刻给予答复;若经协商仍存在异议,则可按第13条款执行仲裁。
若承包商没有提出异议或没有要求仲裁而执行了该指示,则该指示便视为有效。
1.3.3发展商的所有指示均须书面发出,方为有效。
任何口头指示都不即时生效,应由承包商于3天内向发展商做出书面确认;若发展商收到承包商确认书后3天内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续3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若发展商在发出口头指示后3天内予以书面确认,则承包商不必再履行上述确认程序,而该指示由发展商确认日期起生效。
1.3.4承包商须维持一有效率组织以便发展商发出的一切指示均能实时传送到工地执行。
承包商应只从发展商或获其书面授权项目经理处接收指示,否则无效。
1.3.5若进行及/或完成的工程与合同文件规定或发展商指示不符,发展商项目工程师有权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并立即通知发展商。
1.3.6承包商须遵循发展商的指示派代表出席发展商主持的工地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并提供一切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
若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承包商合同范围内之工程的效果和品质未能达到发展商的满意程度,承包商应按发展商的指示立即执行整改。
如出现承包商不予执行整改,则承包商应按发展商认定的整改涉及金额的三倍向发展商支付违约金,并且发展商有权从承包商当期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该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时相应扣减。
承包商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4审批
合同文件说明需发展商审批、认可的事项,承包商皆须提交给发展商审批和认可。
发展商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免承包商按合同承担的责任。
批准应以书面发出,否则无效。
1.5法定责任和通知
1.5.1承包商须遵循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本合同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通知,并须呈交所需的资料、申请和支付所有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唯按中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例应由发展商负责的除外。
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协议书内说明。
1.5.2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没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从而引致另一方按有关法律、法规为对方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1.5.3承包商须遵循合同执行过程关于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税率、费率、保险等的一切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并承担任何改变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所产生的费用。
1.6承包资格
承包商须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在当地承包工程的资格,并须在开工前自费获得与施工有关之一切政府方面批准包括资质证书、承包商承包本工程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1.7国家施工及验收标准
承包商用料及施工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及当地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并能满足发展商和发展商委托的酒店管理公司要求。
1.8质量监督
本工程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双方特别确认,如因承包商的原因(包括违法施工或施工不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等情况)导致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工程处以罚款或追究有关责任,则该等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1.9工程标高和定位
1.9.1承包商须按发展商提供的图纸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标高。
现场主要标高点由发展商提供,按主要标高点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则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须按图纸把本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予发展商复核。
发展商复核不减免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9.2承包商须在本工程开工前核实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
在工地正式展开工作前,承包商已须派员至工地复核将会影响到本工程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并在发现存在问题时立刻向发展商报告并要求其发出指示。
1.9.3承包商须负责更正其未准确定位或未事先核实尺寸或标高所产生的一切错误,并须承担一切所须之费用。
1.10转让及分包
1.10.1未征得发展商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他人。
1.10.2承包商不得擅自将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以连工包料形式或包清工形式再分包给他人。
发展商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
虽然发展商事前未曾阻止,发展商仍有权摒弃任何分包人,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人撤离本工程,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1.11审核责任
1.11.1承包商须审阅所有合同文件。
除非另有声明,承包商将被视为同意合同文件所含的资料已足够令其按合同规定执行及完成本工程。
1.11.2除为解决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为进一步解释含糊之处或按第7.6条款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外,发展商没有责任再发出其它图纸或资料,合同文件内的资料便是发展商将会提供的全部资料。
其它完成本工程所需却未包括在合同文件内的所有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均由承包商自担费用负责完成;承包商应提交给发展商审批,并在发展商事先书面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
发展商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
发展商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商应负的责任,发展商也不因此承担责任。
1.11.3若合同图纸只显示某些工程的概念性设计或合同规范只说明所须达到的标准,则承包商须负责一切所需设计,以使这些概念性工程能够被建造至所要求标准,相关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展商无需另行支付。
1.11.4承包商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之所有图纸并做出协调和相应配合,不论该等图纸发自发展商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施工单位。
2.工地及视察
2.1出入工地及限制
2.1.1整个工地在施工阶段乃由发展商委托的精装修单位在发展商的指示下全面看管。
工地出入口的确定及变更和配合整个项目施工程序及进度要求需要而须对出入口大小及位置做出的所有改动,亦均由精装修单位负责。
2.1.2承包商须遵从精装修单位的一切合理指示使用工地,并在本工程实施全过程负责妥善保管工地及其中的任何临时设施,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2.1.3除事先获得发展商书面准许外,承包商不得允许任何人在工地上留宿,也不得允许未经发展商书面批准的参观者进入工地。
2.1.4承包商须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使用、车辆停泊、使用时间等的条件及限制,并提交所需的申请及承担有关费用。
2.1.5承包商须自行安排及协调一切与本工程相关的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
2.2工地视察
2.2.1承包商应已到工地视察及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邻近建筑物情况、土质、通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其合同价款之情况,对此不存在任何意见或异议,工期和合同总价不会因前述理由而调整。
2.2.2承包商不会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3.物料和技术
3.1物料和技术须符合规格
3.1.1本工程所用的一切物料和技术,必须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种类及标准,并须同时符合第1.7条款规定。
3.1.2本工程不准使用含铅油漆、易碎石棉、多氯聚苯等物料,亦不准使用国家及当地政府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
3.1.3任何物料(无论主材还是辅材)在进场前,承包商须向发展商提供有关单据、质量保证文件等以证明所使用物料符合第3.1.1条款规定。
3.1.4发展商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商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迁离工地。
有关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3.2样本、样品及送审
3.2.1用于本工程之任何物料必须在使用前获得发展商书面认可。
承包商须在订购大批物料前免费提供样本/样品予发展商作认可用。
3.2.2承包商须在工地保存发展商认可的样本/样品,作为日后验收货物和/或工程的标准。
3.2.3发展商对任何样本/样品之认可,均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商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发展商也不会因此承担责任。
3.2.4承包商所有材料及样品申报审批手续,须按发展商关于申报程序的说明执行,并须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样品申请表格为依据。
3.2.5承包商须把任何未被批准使用的物料,在发展商指定的时间内自费迁离工地。
3.3代替品
3.3.1若制造货物原来规定使用的材料或技术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选择,承包商可提交使用代替材料或技术的建议给发展商考虑。
3.3.2发展商有绝对权力批准或不批准承包商提交的建议,在获得批准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批准了的建议不能增加费用,除非在批准时已获发展商接纳。
若批准了的建议可减省费用,则合同总价亦须相应删减。
3.3.3发展商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商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发展商也不因此承担责任。
批准应以书面发出,否则无效。
3.3.4若承包商未经发展商批准,擅自使用了代替品,则无论本工程是否已经竣工或是否验收合格,发展商均有权要求承包商对其进行更换,所有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发展商因此而蒙受损失的,承包商应当予以赔偿。
在承包商完成更换之前,该部分工程款暂时不予结算,待更换完毕后再行据实结算。
3.4知识产权
3.4.1合同价款内均应已包括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使用费。
3.4.2合同价款内已包括供应和使用的货物、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费用。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任何供应和使用的货物、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均已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情况。
承包商若触犯或涉嫌触犯知识产权而使发展商蒙受索偿、诉讼、赔偿、费用、处罚和支出,承包商须予以全偿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3.5正式订货
3.5.1承包商须在合同签订后根据发展商提供的最新资料复核及确定实际所需的货物数量,才与其制造商正式订货。
3.5.2承包商须自行负责订购物料数量的准确性。
3.5.3任何情况下都要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的尺寸而不是用比例尺量度的尺寸。
展开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物料前,承包商须核实图纸上及现场的所有尺寸,及审核图与图之间和工料规范之间是否存在不符之处;若发现任何偏差,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发展商,由发展商给予指示。
发展商不负责承包商未充分执行审核所引致的虚耗物料或工作阻延。
3.5.4承包商不能只根据报价单所列数量及尺寸而不参考图纸或不进行实地量度来订购物料或开始施工。
承包商因不采取这些步骤而引致有错误或虚耗物料,发展商绝不负责。
3.6试验及检查
3.6.1承包商须自费执行合同文件要求承包商执行的试验及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3.6.2承包商须在工作掩蔽前给予发展商最少48个小时的书面通知,并负责协调、联络、组织及安排发展商进行联合中间验收。
除非如此,发展商将不负责任何事后的挖开检查、试验及修补的费用,亦不会给予任何工期延长。
3.6.3若承包商并未通知发展商执行检验就进行了下一道工序施工,发展商可以要求再检验,检验所需的费用和工期由此延长的责任亦全由承包商负责。
3.6.4发展商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商把任何已掩蔽的工程挖开进行再检查或对任何物料(不论安装与否)或已完成工作进行附加试验或检查,有关费用包括事后的修补费用均不必由承包商承担;惟若该检查或试验证明有关的物料或技术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有关费用包括事后的修补费用及引致其它工程的修改费以及工期延长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
3.6.5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均须负责返工修理直至达到标准为止,有关费用及工期延长责任亦均由承包商承担。
发展商亦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商停止进行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将不合格的物料迁离工地。
3.6.6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须按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并按照国家及当地现行有关规定及合同文件的要求严格进行质量检查。
3.7物料所有权
承包商不能擅自取走已经送抵工地的物料。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给发展商后,本工程的物料之所有权归发展商,但承包商取得工程竣工证书和工程移交证书之前仍须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责。
3.8品质保证
3.8.1承包商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否是合同文件规定的或是承包商提议使用的,均被视为承包商保证该等材料、构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3.8.2承包商并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是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3.8.3双方确认,在本合同项下,发展商对于承包商所提交的任何计划、安排、图纸、工艺、样本/样品等所做的审批,均不会在任何方面减轻或免除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
3.8.4承包商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如在施工、验收、及移交发展商的过程中发现设备材料的型号、品牌及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承包商应无条件更换整改,并赔偿工期延误等相应损失。
3.8.5货物及生产货物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消防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或劣质材料,否则因此引发消防事故,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3.9备用零配件
承包商须存有满足酒店管理公司最新要求的足够供替换或紧急需要用的零配件存货。
4.图纸及技术要求
4.1施工文件
4.1.1承包商须按合同文件特别是发展商发出的图纸及工料规范执行施工,并须符合第1.7条款的规定。
发展商须免费提供予承包商两份由其发出及关于本工程的图纸,供承包商使用。
4.1.2承包商须按第4.3条款制配施工图纸等,并在获得发展商批准和有关单位审核盖章后,按图施工。
4.1.3发展商可根据工程实施需要免费供给承包商两份合理需要的补充技术要求、资料、图纸或细节(但不包括在市场上可购买到的国家有关规范、规例等),作为解释和详述合同文件用或使承包商能按本合同执行和完成本工程用。
4.1.4如承包商超出合同文件或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则无论本工程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均不能认为发展商同意支付该等超出合同文件或图纸施工的费用,该等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如承包商达不到合同文件或图纸的要求,则无论本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该部分工程款暂时不予结算,直至承包商整改至符合合同文件或图纸的要求为止。
4.2工料规范
4.2.1本工程的工料规范包括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其中技术要求不仅包括颁发的工料规范技术要求,还包括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图纸上说明、施工阶段的补充和国家及当地所有现行执行的最新施工及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亦见第1.7条款)。
本工程须按技术要求执行施工及验收。
承包商若更改施工技术,必须事先获得发展商书面认可,否则需承担一切后果。
4.2.2若各技术要求的说明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之处,承包商必须遵循较严格的规定,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4.3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4.3.1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承包商应在中标后15天内提交制配图、深化图;发展商及酒店管理公司审核后,承包商根据反馈意见5天内再次送审图纸等。
发展商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承包商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惟若有关的修改引致了原定工程内容的减少,则相关的调减价款需在结算时从合同总价内全部扣除。
4.3.2若任何图纸退给承包商修改,承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5天内,将修改后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展商审批。
4.3.3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发展商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
4.3.4承包商编制的制配图纸等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承包商更须负责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
4.3.5发展商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发展商也不因此承担责任。
4.3.6承包商需完成制配图、深化图,所有厂制品的尺寸需能满足现场的安装需要,因现场原因对局部细节尺寸的调整将不涉及费用的调整。
4.4竣工图
4.4.1本工程竣工后30天内,承包商须提交10份本工程的全套竣工图纸给发展商,及提交2套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本工程竣工资料归档。
承包商提供符合竣工备案要求的全套竣工图纸,是工程结算的前提条件,如果承包商提供的竣工图纸不能完全反映项目现场工程情况,则发展商有权要求承包商修改。
4.4.2不论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保修完成证书之发出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承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发放。
4.5工地上文件
4.5.1承包商须在工地上存放一整套的合同文件(单价可除外)包括图纸、规范和报价单连同工程开始后签发的一切指示、附加图纸、补充工料规范、资料表和细节等,以便发展商能够随时查阅参考。
4.5.2承包商须把图纸固定在硬纸板上,或用其它适宜的方式整齐及有条理的进行存放。
4.6操作及维修等手册
4.6.1本工程竣工前,承包商须提交给发展商关于本工程各系统、设备等的操作、维修、紧急程序及修补等手册,并负责训练发展商有关员工能够熟练掌握本工程的操作、维修及紧急程序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展商无需另行支付。
4.6.2不论在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按竣工证书之发出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承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发放。
5.施工组织部署、进度计划表及报告
5.1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
5.1.1接到本合同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承包商须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以说明将采取的施工时间、方法、程序、分段和次序给发展商认可,并须按认可的部署及计划表执行施工。
5.1.2若施工期间出现特殊情况,发展商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则承包商须在4天内提交给发展商按要求修改好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
5.1.3承包商须在其工程或物料供应存在延误迹象时及时通知发展商,以维持工程进度及适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表。
5.1.4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包括修改)的提交及发展商的认可,皆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及义务,发展商也不因此承担责任。
合同文件说明的工期要求,必须获得严格遵循。
5.2每周报告
5.2.1整个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商须每周提交报告给发展商以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需要的图纸/资料及要求的工期延长等。
报告内须列明与进度计划表的偏差地方、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措施。
5.2.2每周报告的格式须在工程开始前提交给发展商书面认可。
6.管理
6.1承包商项目经理
6.1.1整个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商都须书面委派一位称职的项目经理长驻工地以全权代表承包商处理解决一切问题。
发展商给予该项目经理的任何指示,将视为有效的给了承包商。
6.1.2承包商项目经理人选须获得发展商批准,并在未获得发展商事先书面同意前,不能随意更换。
6.1.3项目经理须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会议,每次会议需做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会议纪要将成为合同履约内容的一部分,会议纪要规定承包商在相应时间节点完成的任务,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如不能够及时达到,每次处1000元的违约金。
项目经理未经许可不参加业主组织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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