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擅自举行民办学校的惩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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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达到设置标准、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
停止办学;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程序
⑴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⑵调查取证;
⑶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
(6)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
(7)结案归档。
3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惩罚
发现学校有违法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线索
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改变原处罚决定
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回收或者予以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
撤销招生和颁发证书资格。
(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取证;
(3)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对考试招生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
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考试招生中有违法违规
行为线索
招生办
效劳:
3169970
4对招生考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
对考试招生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1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三到十七条;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六条、第八条;
1、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3.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6.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2)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3)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4)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5)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6)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7.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1)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2)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3)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4)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5)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8.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1)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2)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3)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4)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5)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6)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9、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1)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2)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3)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4)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5)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7)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9)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取消承办考试资格;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5对撤销教师资格的惩罚
发现教师违规违法行为线索
全过程记录。
报主管领导同意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形成处罚决定,报主管领导审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机构:
人事股
3165019
对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4.使用假资格证书。
丧失教师资格;
撤销教师资格;
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取证;
3、会同有关处(科)室拟定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7、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
8、结案归档。
行政惩罚事项流程图及效劳指导
1对学校治理混乱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惩罚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下达整改通知书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撰写报告,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局领导
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制平安股
3159981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其限期整顿
(4)实地检查取证;
(5)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6)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局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事项流程图及效劳指南
1学校食物卫生平安治理督查流程图
制定年度计划。
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召开座谈会。
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1学校食物卫生平安治理督查
项目名称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设定依据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
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检查内容
学校食堂设备环境、采购储存、从业人员、制度建设及日常管理等情况。
检查流程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承办处室
法制安全股
2学校平安工作监管流程图
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上报。
2学校平安工作监管办事指南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上报。
3依法治校示范校检查流程图
下发检查通知,基层主管部门及各学校做好自查整改。
检查组实地检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
整理材料,问题分类,初步形成检查情况报告。
对问题明显的,当场提出整改要求。
检查整改情况。
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汇总检查工作基本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
发布检查结果通告。
3依法治校示范校检查办事指南
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检查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
依法治校示范校
法制机构、规章机制是否健全完善,学校决策管理是否民主,招生、教学、收费等办学行为是否规范,校务信息是否公开等。
1、下发检查通知,基层主管部门及各学校做好自查整改;
2、检查组实地检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组织座谈;
3、整理材料,问题分类。
对问题明显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学校,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
5、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汇总检查工作基本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新的工作要求;
6、发布检查结果通告。
实地检查
4教育经费监督治理流程图
下发检查通知,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自查。
随机确定被检查县直单位和学校。
检查组实地检查。
限时上报整改情况。
发布检查情况通报。
财务股
3159985
4教育经费监督治理办事指南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1.下发检查通知,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自查;
2.随机确定被检查县直单位和学校;
3.检查组实地检查,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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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 举行 民办学校 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