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城镇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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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旧的城镇排水管网要分期分批按照雨污分流要求进行更新、改造。
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以及截流倍数的确定,按照国家规范以及相关规划要求执行。
第七条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通过验收后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合格的排水设施资料按要求完整移交给镇街管理部门和城镇建设档案机构,提交资料要求如下:
1.排水设施移交申请表;
2.工程竣工资料(含图纸及按地理信息要求测绘成果的电子版资料以及电视检查资料);
3.竣工验收报告;
4.已签工程质量保修书;
5.排污相关水质、水量资料;
6.其他有关材料清单。
第八条因房屋使用功能改变,需要排放污水的,应同时建设有排水出户管并报镇街管理部门审批。
排水户自建的排水出户管、专用管与城镇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其管径、管位、设置高程等技术参数须符合城镇管网规划设计要求并报镇街管理部门审批。
因改变生产工艺等原因,需要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事先报告镇街管理部门并得到审批同意方能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当及时向镇街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或可能发生其他事故的,排水户应当立即报告镇街管理部门,镇街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排水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发生蔓延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区排水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镇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维护,按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
区排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服务范围、内容和标准,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条区排水设施主管部门受理群众关于排水设施破损、堵塞、渗漏等问题的投诉后,应在12小时内责成运营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城镇排水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时,运营单位要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抢修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排水设施正常维护需要暂停排水时,运营单位应提前30天报告镇街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前7日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
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排水设施抢修、养护与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
第三章排水许可及管理
第十二条 我区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不得将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第十三条排水纳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按照权限,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或镇街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短期排放的申请临时排放许可证)。
主管部门或镇街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并发放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二)排水户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以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经过审批同意才能排放。
(三)建筑工地、畜牧、屠宰、餐饮类、洗车类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前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沉淀、隔油等预处理设施;
医疗、电镀、化工、印染、造纸、制药、食品加工等重点排水户污水纳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重点排水户,应当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区环运局的监控系统联网。
2.重点排水户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
使用中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3.重点排水户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对发生故障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及时修复,并及时向区环运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重点排水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区环运局确定。
第四章排水管网的维护与保护
第十四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将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推向市场化。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有与从事排水管网设施运营维护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排水管网设施运营维护相配套的养护、检查、修理、清运等设备;
3、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达到上岗要求;
4、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5、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维护经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或由镇街管理部门自行运营维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运营协议、本规定以及国家与地方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城镇排水管网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当在正式运营前根据本规定和城镇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报镇街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的运营维护劳动定员参考附表一的要求进行安排,定员不应超过规定的指标;
应参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设备配置和机械化程度,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合理定员。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表一排水管网设施运营维护劳动定员
规模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泵站
3~5
3~4
2~3
排水管渠
40~48
30~40
25~30
20~25
≤20
说明:
1.表中规模按照泵站设计规模、排水管渠设计污水收集量或雨水收集排放量(合流制的按照合流设计流量)进行划分,分别为:
Ⅰ类:
50~100万m3/d;
Ⅱ类:
20~50万m3/d;
Ⅲ类:
10~20万m3/d;
Ⅳ类:
5~10万m3/d;
Ⅴ类:
1~5万m3/d。
2.表中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排水管渠的管理人员不应超过2~5人。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排水管网设施的运行维护:
(一)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责任制度,分片区、路段每天巡查,巡视内容应包括污水冒溢、晴天雨水口积水、井盖缺损、管道地表塌陷、拍门闭合、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情况,做好设施巡查记录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按照表二的要求定期对雨水口、检查井、排放口、拍门、潮闸门、管、渠、倒虹管等进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以备核查。
表二管渠及附属构筑物定期检查要求表
设施种类
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检查周期
雨水口与检查井
地面检查
违章占压、违章接管、井盖井座、雨水箅、防蚊闸、梯蹬、井壁结垢、井底积泥、井身结构等
3个月
管道
违章占压、地面塌陷、水位、水流、淤积情况等
管道反光镜
或电视检查
变形、腐蚀、渗漏、接口、树根、结垢、错接等
一年
渠道
违章占压、违章接管、边坡稳定、渠边种植、水位水流淤积、盖板缺损、墙体结构等
6个月
倒虹管
标志牌、两端水位差、查井、闸门等
潜水检查
淤积、腐蚀、接口渗漏、河床冲刷、管顶覆土等
排放口
违章占压、标志牌、挡土墙、淤积情况、底坡冲刷
淤塞、腐蚀、接口、河床冲刷、软体动物生长情况
拍门
拍门机构腐蚀、缺损、启闭灵活性、密封性
潮闸门
闸门井淤积、机构腐蚀、缺损、启闭灵活性、密封性
需要时
筛网、格栅
淤塞、腐蚀、变形、缺损、启闭灵活性等情况
(必要时潜水检查)
(三)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排水管网疏通计划,按照附表三~附表五的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运营协议开展作业。
作业内容包括对管道、检查井的冲洗疏通、维修、积泥清运、井盖更换等,作业完成后建立档案资料。
管渠及附属设施的完好率要求达到90%以上。
表三管道疏通方法及适用范围
疏通方法
小型管
中型管
大型管
特大
型管
压力管
盖板沟
推杆疏通
√
-
转杆疏通
射水疏通
绞车疏通
水力疏通
人工铲挖
排水管道的管径划分(mm)(下同)
小型管管径<600
中型管管径600~1000
大型管管径>1000~1500
特大型管管径>1500
表四管道检查方法及适用范围
中小型管道
大型以上管道
检查井
人员进入管内检查
反光镜检查
电视检查
声纳检查
水力坡降检查
表五管道封堵方法
封堵方法
特大型管
充气管塞
机械管塞
止水板
木塞
黏土麻袋
墙体
(四)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拍门损坏、井盖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运营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采取警示措施,并在8小时内完成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恢复工作。
(五)运营单位应严格落实排水泵站设备维修保养和人员值班制度,采用计算机监控管理,并上传相关数据到控制中心,管理人员做好记录。
泵站具体运行、维护要求如下:
1.泵站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2.泵站机电、仪表和监控设备应备有易损零配件。
3.检查维护水泵、闸阀门、管道、集水池、压力井等泵站设备设施时,必须采取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
4.泵站内设置的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阀及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装置必须每年检验一次,合格后方可使用;
5.电气设备每半年应检查、清扫一次,环境恶劣时应增加清扫次数;
6.在每年3月前,变(配)电房的防雷和接地装置必须做预防性试验;
7.水泵维修后,其流量不应低于原设计流量的90%;
机组效率不应低于原机组效率的90%;
汛期、遇大雨及以上降雨时雨水泵站的机组可运行率不应低于98%。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的相关情况。
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施工作业可能影响管网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管网数据库,并与区环运局的排水管网信息化系统联网,实现管网运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网设施需要大修或者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出计划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按照建设程序进行维修改造。
第二十二条 区排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汛前以及气象局预报有大雨及以上降雨时,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和防内涝要求,对排水管网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运营维护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排水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救援器材设备,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每季度最后一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运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组织对运营单位进行考核,重大活动前可以组织专项考核,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网设施巡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管网年度、月度日常疏通养护工作执行情况;
(三)管网档案资料、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
(四)热线电话及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区排水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排水管网设施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考核,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网设施及排水户调查建档情况;
(二)管网改造及运行维护政策处理到位情况;
(三)管网设施移交接收的执行情况;
(四)排水户纳管率;
(五)相关行政执法及配合管理落实情况;
(六)对水浸黑点整治的考核;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
(-)穿凿、堵塞、掩埋、损毁、盗窃排水管网设施;
(二)擅自拆除、移动城镇排水管网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三)向城镇排水管网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
(四)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连接城镇排水管网;
(五)擅自在排水设施上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
(六)其他损害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划或标准如有修编或有新版时,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区环运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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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 城镇 排水 管网 设施 运行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