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禽宰杀管理办法(精选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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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禽宰杀管理办法(精选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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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活禽及鲜鱼宰杀管理方案
活禽及鲜鱼宰杀管理方案
方案一:
规定城区农贸市场内禁止活禽宰杀,从事卖鸡的经营户一律销售经过检疫合格的白条鸡含其它禽类,市场上禁止活禽交易。
活鱼宰杀不允许在市场上店外作业,应在室内隔离宰杀,或者在市场上专门设置封闭式“活鱼宰杀操作间”,室内供水、排水设施齐全,垃圾封闭存放及时清理。
管理责任单2位:
城关镇、粮食局、工商局、市政局、畜牧局
操作措施:
1、城区市场禁止活禽交易及宰杀,需要政府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创建办有类似文件
2、畜牧动检部门要拿出白条鸡含其它禽类上市交易前检疫操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3、前期要搞好政策疏导宣传,让商户理解、支持这项工作,避免上访、闹访事件发生。
4、工商局、畜牧局、市政局、公安局、城关镇、粮食局定期联合执法,联手攻克难点。
方案二:
根据高新区活禽集中屠宰经验,在城乡结合部建一个活
禽集中屠宰场,选址和设备要符合条件,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动检部门依法向活禽屠宰场派驻检疫人员,并按检疫规程实施屠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责任单位:
畜牧局
因此再规定城区内所有农贸市场一律不得从事活禽屠宰和经营,各经营户的禽产品必须到指定的活禽屠宰场进货方可上市经营。
责任单位:
城关镇、粮食局、工商局
3宜阳县商贸市场分指挥部办公室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篇二: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
等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活禽及禽类产品4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商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的需要,采取前款规定的限制措施。
第六条限制活禽交易区域的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
活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屠宰管理参照《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外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其场所内活禽交易、宰杀区域的布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安装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第八条屠宰、出售、运输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合格的活禽需要分销的,应当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从省外调入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
进入活禽交易市场交易或者定点屠宰厂场宰杀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九条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死禽进行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二活禽交易市场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休市期间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三指导、督促活禽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6票、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
四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五制定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条活禽经营者应当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活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对未出售完的活禽,应当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不得在市场内滞留活禽。
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交付购买者。
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活禽交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活禽疫病、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及时相互通报监测信息。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监测、预警以及季节性发病规律等情况,决定暂停活禽交易。
7暂停交易的区域范围、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置活禽定点屠宰厂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屠宰、经营、运输活禽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或者检疫信息追
溯凭证,或者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从省外调入的活禽,未按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的。
第十四条违反
第七条规定,活禽交易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
第五条
第一款、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8活禽交易活动的
二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
违反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第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第十条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禽流感等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9
篇三: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字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26号]【颁布日期】:
2000-11-14【生效日期】:
2001-01-01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颁布机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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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ref=“#heading_1”class=“txt”>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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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ref=“#heading_2”class=“txt”>
第二章注册登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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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ref=“#heading_3”class=“txt”>
第三章监督管理
*
4href=“#heading_4”class=“txt”>
第四章检验检疫
*
5href=“#heading_5”class=“txt”>
第五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26号
现发布《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1局长李长江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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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播,确保供港澳活禽卫生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class=“law_article”name=“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供港澳活禽是指由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鹧鸪和其它饲养的禽类。
class=“law_article”name=“3”>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禽的检验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供港澳活禽饲养场的注册、疫情监测、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供港澳活禽出境前的临床检查或复检和回空车辆及笼具的卫生状况监督工作。
12class=“law_article”name=“4”>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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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禽生产、运输、存放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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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
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
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编号格式见附件5。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
class=“law_article”name=“7”>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栏3万只以上二符合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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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须填写《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二饲养场平面图和彩色照片包括饲养场全貌,大门,进出场及生产区通道,饲养舍内、外景,更衣消毒室,饲料库,兽医室,病禽隔离舍,死禽处理设施,粪13便污水处理设施及出、入场隔离检疫舍三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全面质量保证管理手册。
class=“law_article”name=“9”>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
第七条、
第八条的规定对饲养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采样检测。
合格的,予以注册,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附件3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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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供港澳活禽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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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实行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注销其注册登记,吊销其《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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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因场址、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
14class=“law_article”name=“13”>
第十三条注册饲养场应有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兽医负责饲养场活禽的防疫和疾病控制的管理,负责填写《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附件4,以下简称《管理手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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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水禽、其他禽类、猪不得在同一注册饲养场内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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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实行自繁自养的注册饲养场,其种禽的卫生管理水平不能低于本场其他禽群的卫生管理水平。
非自繁自养的注册饲养场引进的幼雏必须来自非疫区并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入育雏舍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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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笼具和其他饲养用具,定期灭鼠、灭蚊蝇。
进出注册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严格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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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注册饲养场的免疫程序必须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接种情况填入《管理手册》。
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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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及15时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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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实施疫情监测。
发现重大疫情时,须立即采取紧急防疫措施,于12小时内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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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行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供港澳活禽注册场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和药物的使用、兽医的工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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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注册饲养场不得饲喂或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
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并须将使用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的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式等填入《管理手册》。
违反本条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注销其注册登记,吊销其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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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供港澳活禽所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符合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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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采集动物、动物组织、饲料、药物等样16品,进行动物病原、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和品质、规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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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供港澳活禽须用专用运输工具和笼具载运,专用运输工具须适于装载活禽,护栏牢固,便于清洗消毒,并能满足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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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注册饲养场在供港澳活禽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笼具进行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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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同一运输工具不得同时装运来自不同注册场的活禽。
运输途中不得与其他动物接触,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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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出口企业应遵守检验检疫的规定,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供港澳活禽的检验检疫工作,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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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供港澳活禽由来自香港、澳门车辆在出境口岸接驳出境的,须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地进行。
接驳车辆和笼具须清洗干净,并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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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装运供港澳活禽的回空车辆、船舶和笼具入境时应在指定的地点清洗干净,并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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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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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每批活禽供港澳前须隔离检疫5天。
出口企业须在活禽供港澳5天前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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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供港澳活禽实施临床检查,按照供港澳活禽数量的0.5抽取样品进行禽流感5实验室检验血凝抑制试验,每批最低采样量不得少于13只,不足13只全部采样。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供应港澳。
不合格的,不得供应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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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出口企业须在供港澳活禽装运前24小时,将装运活禽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class=“law_article”name=“33”>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实行监装制度。
发运监装时,须确认供港澳活禽来自注册饲养场并经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合格的禽群,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其他伤残情况,运输工具及笼具经消毒处理并符合动物卫生要求,同时核定供港澳活禽数量,对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检验检疫封识编号应在《动物卫生证书》中注明。
18class=“law_article”name=“34”>
第三十四条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禽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的授权签证兽医官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动物卫生证书》的有效期为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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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供港澳活禽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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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的,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确认单证和封识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实际出境数量,必要时重新加施封识,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无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的、无检验检疫封识或封识损毁的,不得出境。
第五章附则
class=“law_article”name=“37”>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19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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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class=“law_article”name=“39”>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
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制
填表说明
class=“law_article”name=“40”>一、申请单位填报
《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用自来水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书写工整。
class=“law_article”name=“41”>二、递交《申请表》
时,须提供以下附件一式三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场区平面图3、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4、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禽20出入场管理制度5、彩色照片包括饲养场全貌,大门,进出场及生产区通道,饲养舍内、外景,更衣消毒室,饲料库,兽医室,病禽隔离舍,死禽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及出、入场隔离检疫舍。
企业全称
中文
英文
场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职务
电话21
企业性质
国营□集体□私营□合资□独资□其他
□
饲养场主管部门全称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发证机关
注册号
经营范围
发证日期
饲养场情况
场址
22建场时间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育雏面积
育成面积
家禽种类
存栏数
饲养方式
饲料来源
申请供港澳食用家禽数
每月:
每年:
23兽医防疫部门
部门名称
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职称
提供附件名称
上述各项填报内容真实。
本企业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人代表:
年月
日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检现验场检考疫核机意构见24
考核人签字:
年月日
发审证批机意关见
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发证日期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注册编号
领证人
领证日期
备注
附件2:
供港澳活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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