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金融理财师职业道的德准则标准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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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金融理财师在金融界、实业界、政府、教育界及其他使用CFP商标或AFP商标的专业服务领域从事个人理财业务、金融相关服务时应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客户”是指以法律授权的方式聘用金融理财师并依法接受专业金融理财服务的个人与家庭。
第五条“利益冲突”是指金融理财师的个人财务行为、商业活动、财产或其它利益可能影响其公平客观地提供金融理财服务的情形。
第六条“个人理财规划”是指对个人是否能够或怎样通过对财务的适当管理实现理财目标的决策过程。
第七条“个人理财规划过程”包括以下六个基本步骤:
(一)建立和界定与客户的关系;
(二)收集客户信息;
(三)分析和评估客户当前的财务状况;
(四)制定并向客户提交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五)执行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六)监控个人理财规划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个人理财规划的范围”是指个人理财规划过程所涉及的财务报告的准备与分析、投资规划、所得税规划、教育规划、风险管理、退休规划及不动产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守法遵规
第九条金融理财师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行为准绳,遵守社会公德。
第一十条金融理财师应遵守标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标准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十一条服务于金融机构的金融理财师应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和道德操守准则。
第四章正直诚信
第一十二条金融理财师向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应恪守正直诚信原则,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十三条金融理财师在拓展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来夸大自身的胜任能力,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等;
(二)当金融理财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接受采访、出版书籍及其他出版物,举办研讨会、参加电台、电视台节目,或通过互联网宣传,以磁带、光盘等媒介宣传时,含有抬高自己或夸大金融理财业务范围的成分;
(三)假借标准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发表个人观点。
获得标准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授权的除外。
第一十四条在执业活动中,金融理财师不应当有欺诈、虚报等行为,也不能有意向客户、雇主、雇员、同行、政府部门、立法机构或者其它任何个人和组织,呈递虚假或者误导性的报告。
第一十五条金融理财师在处理客户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时,应当负有以下职责:
(一)金融理财师在获得合法授权(如特别授权书、信托证明、遗嘱执行人授权书等)时,有义务依法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对客户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保管权和处置权;
(二)对客户授权保管和处置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总额,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与客户共同确认,并保留完整的记录;
(三)金融理财师在收到属于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时,应立即或在与客户约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或者其它财产转移给客户或被授权的第三方。
应客户或者其他被授权者要求,金融理财师应立即向其提供完整的会计记录;
(四)金融理财师应当将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与金融理财师个人或其所在公司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五)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能够为每一位客户单独提供详细、准确的会计记录的情况下,金融理财师可以将不同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统一管理;
(六)金融理财师作为客户资产的受托人,在保管客户的全部资产或用于投资的资产时,必须谨慎、勤勉。
第五章客观公正
第一十六条金融理财师应当诚实公平地提供服务,不得因经济利益、关联关系、外界压力等因素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一十七条金融理财师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该从客户利益出发,做出合理、谨慎的专业判断。
第一十八条金融理财师应当公平合理地对待客户、委托人、合伙人和雇主,并公正、诚实地披露其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利益冲突。
第一十九条在提供金融理财服务时,金融理财师应该向客户披露与拓展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利益冲突、从业机构的变更、地址、电话号码、证明材料、资格证书、佣金安排、其他代理关系和金融理财师在这些代理关系中的代理范围等;
以及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条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披露与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书面披露材料包括:
(一)金融理财师或其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所应用的相关理念及指导原则。
(二)如客户需要,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职员的简历,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水平及相关证书和专长等。
(三)在确立合同关系后,金融理财师应当披露可能由此产生的佣金和介绍费及其来源。
(四)在向客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佣金和介绍费及其来源。
(五)金融理财师与第三方签订书面代理或者雇佣关系的合同。
(六)反映利益冲突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关系确立之前,金融理财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披露可能对其客观性及独立性产生影响的各种关系。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关系正式确立以前,在遵守保密性条款的条件下,金融理财师为证明其自身胜任能力,可以提供现有客户或原客户的推荐信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金融理财师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交易合约条款对客户而言必须是公平合理的。
金融理财师应向客户阐明交易风险,利益冲突及其他相关信息,以确保该交易对客户的公平性。
第二十四条在双方合同关系结束前,若出现利益冲突,金融理财师应及时向客户及有关人员披露详细情况。
第二十五条金融理财师以代理人身份进行金融理财服务时,应当明确职权并持有授权代理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金融理财师,不论其受雇于金融理财公司、投资公司,或作为机构服务的代理人,都应依据本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服务。
第二十七条当金融理财师的资格证书或雇佣关系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其客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专业胜任
第二十八条金融理财师应当参加标准委员会所要求的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从事的金融理财业务。
第二十九条金融理财师应当在其所能胜任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
对那些尚不具备胜任能力的领域,金融理财师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或向专业人员咨询;
或者将客户介绍给其他相关组织。
第三十条金融理财师应当完成标准委员会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章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未经客户书面许可,金融理财师不得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方透漏任何有关客户的个人信息。
但在下述情形下,金融理财师可以披露与使用相关信息:
(一)开立咨询或经纪账户、为达成交易、或为执行客户某项具体要求,以协议形式认可时;
(二)依法要求披露信息时;
(三)针对失职指控,金融理财师进行申辩时;
(四)金融理财师与客户之间产生民事纠纷需要披露时。
第三十二条金融理财师对雇主和客户应遵循相同的保密标准。
第八章专业精神
第三十三条金融理财师应该具有职业的荣誉感,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尊重和礼貌对待客户及其他金融理财师。
金融理财师还应当与同业者充分合作,共同维护和提高该行业的公众形象及服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金融理财师应该按照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范和准则的要求,使用CFP商标和AFP的商标。
第三十五条金融理财师与其他金融理财专业人士及相关组织,应遵循公平合理的竞争原则,开展业务。
第三十六条金融理财师了解到其他金融理财师违反本准则的规定,应当立即通报标准委员会。
本准则不要求在举报中透露本人信息或基于发现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当金融理财师有理由怀疑金融理财组织内部有人从事非法活动时,应该立即收集证据并提交其直接主管。
如果该金融理财师确信金融理财组织内存在非法活动,并尚未采取补救措施,应该及时向相应的监管机构,包括标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金融理财师在其他相关行业从业时,应当取得该行业的相关从业资格,或取得法律授权并注册。
第三十九条金融理财师不应当使用或威胁使用本准则的具体条款,以达到诋毁或恶意伤害同行的目的。
第四十条金融理财师应该遵守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后续认证要求,包括继续教育要求、交纳年费要求、定期签署和提交认证更新程序中所要求的金融理财师声明文件等。
第九章克尽职守
第四十一条克尽职守是指充分计划,并监督实施。
金融理财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及时、周到、勤勉。
第四十二条金融理财师必须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理财建议。
第四十三条金融理财师应对其向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进行调查。
该项调查可以由金融理财师本人来进行,也可由其推荐能够胜任的人士或机构来进行。
第四十四条金融理财师应当对辅助其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下属进行指导监督,对其触犯本准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第一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准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加公文一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扶贫工作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
“立下愚公志,打好攻坚战”,从今年起决战三年,实现全乡基本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实现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脱贫、无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保障,不让一个贫困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掉队。
总体要求:
贫困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遏制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和贫困代际传递;
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县平均水平;
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即:
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
年度任务:
2015-2017年全乡共减少农村贫困人口844人,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二、精准识别
(一)核准对象。
对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收入为依据再一次进行核实,逐村逐户摸底排查和精确复核,核实后的名单要进行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坚决予以排除,确保扶贫对象的真实性、精准度。
建立精准识别责任承诺制,上报立卡的贫困户登记表必须经村小组长、挂组村干部、挂点乡干部、乡领导签字确认,并作出承诺,如扶贫对象不符合政策条件愿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确保贫困户识别精准。
(二)分类扶持。
通过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分为黄卡户、红卡户和蓝卡户三类,第一类为黄卡户,是指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在贫困线边缘的贫困户;
第二类为红卡户,是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家庭贫困程度比较深的贫困户;
第三类为蓝卡户,是指年老体弱或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和五保户。
优先扶持黄卡户,集中攻坚扶持红卡户脱贫,对蓝卡户则通过保障扶贫来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挂图作业。
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三年制定脱贫规划。
乡里将根据各村情况对每年精准脱贫任务落实到户到人,建立台账,并用图表标注清楚,挂图作业,脱贫一户销号一户,做到“贫困在库,脱贫出库”。
三、精准施策
针对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清类别,分类施策,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扶贫政策落实到实处。
在抓好贫困村公共设施和服务方面的建设同时要抓好对贫困户的帮扶,做到精准施策。
(一)推进基础设施扶贫
1.对“十三五”扶持贫困村25户以上的所有自然村,由规划所牵头负责进行村庄建设规划。
2.重点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着力解决贫困群众最需要、最期盼的交通、电力、水利、就医就学等方面“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让贫困群众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到2015年完成2个贫困村25户以上自然村水泥路建设,确保到2016年底新一轮贫困村中25户以上自然村全部通水泥路;
在调查摸底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保到2016底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户土坯房和危旧住房的改造任务;
灌溉渠系建设和小山塘除险加固改造主要倾向贫困村,提高灌溉能力,到2017底基本解决贫困村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生产用水困难问题;
每年安排贫困村至少一个“一事一议”项目,以帮助解决路、桥、水等问题。
(二)推进产业扶贫
1.培育壮大特色富民产业。
大力发展高产油茶、白莲、等特色种植业和特色养殖业,鼓励支持贫困户依据当地资源禀赋发展“一村一品”富民特色产业。
为贫困户发展种养业优先立项和优先提供苗木和种苗。
每年通过产业扶持贫困户50户以上,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每户都有一个长效增收的主业。
乡财政筹集资金,重点打造空坑——XX扶贫产业带,带动全乡贫困群众发展扶贫产业。
2.筹集精准扶贫到户资金。
县乡筹集精准帮扶到户资金,对贫困户发展产业给予奖补,或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助农业保险,以及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
县财政每年从产业扶贫资金中,切出一半以上用于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了扶贫产业的贫困户,经验收合格后每户获得一次性扶持资金5000元,按规划分批实施,5年内全覆盖;
另外切除部分资金,用于贫困户精准扶贫发展产业贷款贴息。
3.积极探索“四位一体”的产业扶贫新模式。
指导贫困村选择一个适合当地发展的高效产业;
组建一个支撑有力的合作组织;
设立一个产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为条件成熟的贫困村安排20万元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作为贫困户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合作商业银行按1:
8放贷;
创建一个部门配合的帮扶机制,县委农工部、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蔬菜局等相关部门在贫困村产业选择、合作社组建、技术培训推广、市场开发等方面会给予大力支持,共同推进。
4.创新产业发展服务体系。
鼓励贫困农户以土(林)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方式,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和联户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对贫困户创办的家庭农场和有贫困户参与的合作社,县财政将重点给予资金扶持。
广泛推行“千村万户老乡工程”,力争2-3年覆盖黄卡、红卡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
(三)推进搬迁扶贫
1.正确引导。
对地处边远、生存和发展条件较差、就地扶贫难以奏效的贫困户,坚持群众自愿、规模适度、梯度安置的原则,稳步推进贫困人口向县城工业园、县城次中心、中心圩镇或中心村有序搬迁转移。
2.整合资源。
积极整合资源支持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道路、通水、通电、学校、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等公共设施。
3.扶持政策叠加。
搬迁移民户可同时享受搬迁移民扶贫补助和农村危旧房、土坯房改造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搬迁户,进一步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一对一”帮扶;
搬迁移民户除享受移民安置各项扶持政策外,迁出地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不变;
帮助其解决后续发展问题,实现稳得住、奔小康能致富。
(四)落实智力扶贫政策
1.优先支持贫困村发展教育。
加强贫困村学校规划,优先立项解决贫困村薄弱学校改造,同步实现标准化和现代远程教育,新招聘的老师优先安排到贫困村小学任教,每年安排优秀小学教师到贫困村小学轮流支教,让贫困村的小学生能就近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优先支持贫困村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公办幼儿园、村小增设附属幼儿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项目。
2.加大贫困生资助力度。
落实好现有国家济困助学政策,逐步提高贫困生资助标准。
公办幼儿园、村小附属幼儿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前教育的保教费减半;
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在上级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择优录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到县属中学上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外,每人每学年再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并免除学杂费、住宿费;
对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每人一次性补助8000元;
为当年被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大力实施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
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支持职业学历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期间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职业技能证书的扶贫对象,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补助;
为贫困户免费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此项工作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实施。
面向农村贫困家庭定向培养人才,今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报考“三定向”的加20分录取;
从2016年起,县里将切出20%的“三定向”招生指标,专门用于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并根据当年招生考试情况确定具体加分标准。
(五)推进劳务扶贫
1.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户就业。
2.鼓励能人创业扶贫。
凡通过创业带领贫困户家庭成员就业,经当地就业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3.解决贫困户进企业务工。
积极帮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农民工进企业务工,解决贫困家庭收入来源问题。
(六)推进保障扶贫
1.落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逐步提高低保、“五保”补助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
2.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面推进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让其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障。
3.健全医疗保障制度。
对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县内住院给予特殊政策倾斜。
4.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七)推进社会扶贫
县工业园管委会将牵头联合县工信委、县扶贫和移民办在企业界开展主题为“全民扶贫,邀您同行”结对帮扶活动,积极组织工业企业自愿参与到贫困村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激励和引导“爱心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争取社会各界参与结对帮扶等扶贫攻坚工作。
四、精准帮扶
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机制,搭好精准扶贫的平台,实现扶贫方式由过去大水“漫灌式”向精准“滴灌式”转变,真正扶到点上、扶到根上。
突出抓好“七个到村到户”:
(一)产业到村到户。
每个贫困村都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围绕富民产业,选择一个符合当地实际的特色产业,引导贫困户通过参与产业发展,实现增收致富。
(二)项目到村到户。
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脱贫项目,找准脱贫路子,做到能种则种,能养则养,能外出务工则外出务工。
贫困村要根据当地产业特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服务。
(三)柚苗到村到户。
县委农工部将安排专项资金、县农业局负责购买调运柚苗,给每户贫困户免费发放20株以上柚苗,扶持贫困户种好“摇钱树”。
(四)资金到村到户。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户制定发展目标、落实脱贫项目和帮扶资金,做到专项扶贫与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并举,专项扶贫资金要全部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行业扶贫资金、涉农部门项目资金要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与扶贫资金捆绑使用,实现贫困户精准扶贫全覆盖。
(五)干部帮扶到村到户。
进一步加大干部挂点帮扶贫困村和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力度。
实施“四个一”组合式扶贫:
每个贫困村都安排有一个以上县领导、一个以上县直单位、一个以上工业企业和一笔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挂点帮扶。
要按照“交朋友、摸实情、找路子、扶资金、促增收”的思路,继续推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2”结对帮扶工作,即每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扶助3户黄卡、红卡贫困户,按“一户一策”发展一项扶贫产业,增加贫困户家庭经济“造血功能”,所帮扶的贫困户每户每年增收要达到2000元以上。
通过三年扶贫攻坚,使全乡所有黄卡户、红卡户真正脱贫,对蓝卡户进行最低生活保障。
(六)跟踪管理到村到户。
加强扶贫信息监测工作,及时更新扶贫对象统计监测系统的数据信息,每年都要对贫困村、贫困户的收入变动状况、干部帮扶、项目帮扶、资金帮扶、扶贫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并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对象统计监测系统。
按照“贫困在库,脱贫出库”的原则,对已经脱贫的贫困户及时销号,对有特殊情况返贫的登记入库,做到贫困户有进有出。
对扶贫项目的安排及实施、扶贫资金使用、贫困户得到扶持等情况,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土坯房改造到村到户。
凡居住在危旧房或土坯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三年内必须全面实施危旧房、土坯房改造,严格按照省定危旧房、土坯房改造补助标准补贴到户。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乡党委、政府和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实现扶贫攻坚的责任主体,各村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落实扶贫攻坚任务和措施。
乡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扶贫攻坚的第一责任人,乡党政班子成员、各村书记主任是扶贫攻坚的具体责任人。
各村要广泛宣传扶贫攻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的决心和措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
乡组建扶贫工作站,由分管领导担任站长,同时安排4名有工作经验的干部集中办公,切实解决基层扶贫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
(三)夯实基层组织。
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贫困村的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好村党支部书记,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着力解决贫困村“无址办事”和“无钱办事”的问题,2015年实现贫困村村级组织都有活动场所的目标;
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到2018年底贫困村全面消除“空壳村”。
(四)加大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力度。
严格把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本着“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扶贫资金专款、专帐、专人管理、封闭运行。
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
凡涉及扶贫和移民资金的项目,一要严格按规定采取相应招投标形式,确定建设队伍;
二要将所有与扶贫资金有关的施工合同必须列入廉政承诺条款;
三要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必须签订廉政责任状。
(五)严格考核奖惩。
一是将扶贫攻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和村书记、主任个人年度考核及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工作督查,每个月对各乡村的扶贫攻坚工作进行一次督查。
督查结果一要作为扶贫攻坚工作考核依据;
二要与评先评优相结合。
对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实招、干实事、见实效的给予通报表扬;
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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