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深化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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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岗位和职务层次,明确岗位职责,做到有事有岗有责。
优化结构的原则。
学校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并通过岗位的合理设置促进人员结构的优化。
同时还应遵循最少岗位原则、最低岗位原则和最佳组合原则,使每个岗位都能够满负荷工作,不得交叉设岗或重复设岗。
学校岗位设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会发展局批准后执行。
方案经批准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发展情况原则上每1年微调一次。
(2)岗位设置类别
我区中小学统一设置“管理岗位、教育教学岗位、教辅后勤岗位”等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
是指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各处室人员等直接参与各种管理并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能力,为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提供基本保证的人员。
其中,中层干部按照《镇江新区中小学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择优聘用,校级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聘用机关确定。
教育教学岗位:
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工作人员。
学校教育教学岗位应根据学校实际教学工作需要,按照满工作量的标准设置。
教辅后勤岗位:
指在学校主要从事为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提供服务保障的工作人员。
本着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因事设岗,推行满工作量聘用,坚持效率优先,一人多岗,择优聘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3号)文件规定,教辅后勤岗位人数占核定教职工编制比例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3)省定工作量标准
普通高中
职业高中
初中
小学
幼儿园
政治
12
10-12
12-14
16-20
2名教师包
一个班
语文
数学
外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14-16
历史
14
16
地理
体育
音乐
美术
劳动技术
信息技术
专业类课程
注:
1、各校可参照省定工作量标准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各科教师满工作量标准,报社会发展局审核后实行。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必须兼任自身本专业学科的教学。
其中副校长(含副校级)和学校中层正职,周兼课时数分别不得少于同学科教师标准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
有特殊情况不兼课的学校校长,需经社会发展局批准。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教师如参加教育教学岗位竞聘,工作量可适当予以照顾(一般达到学校规定工作量的2/3,即为满工作量,但超过2/3的,不作为超工作量)。
2、公开竞聘
各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述职承诺、民主测评、考核考察、确定人选、正式聘用等程序,择优聘任各类岗位的上岗人员。
管理岗位,由现任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等担任;
教育教学岗位、教辅后勤岗位等两类岗位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两类岗位的应聘程序按教育教学岗位、教辅后勤岗位依次开展。
在定岗、定责和实行满工作量的前提条件下,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和稳定的原则,对教职工实行竞争择优上岗。
聘任时,应优先聘用市级以上教学骨干、获区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教师以及师德高尚、教学水平高、教学成绩显著的教师。
少数教师学科结构不合理、实行公开竞岗有困难的学校,也可以实行“选聘制”,即由校长和教职工通过协商、选择,确定每个教职工的具体工作岗位。
在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中未能上岗的教职工,由新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挂靠教育科)根据需要在全区范围内给予一次上岗机会,仍未能上岗的教职工,应视其情况,分别通过离岗学习、内部转岗、自谋职业等途径进行分流。
3、合同管理
订立聘用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是实现教职工人事管理方式转变,稳定教职工队伍,建立学校良好教育教学秩序的重要途径。
学校所有教职工都要按规定和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各校要增强聘用人员的法制观念,强化聘用人员的合同意识,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对违反《聘用合同》的教职工,要按照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若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由社会发展局进行调解;
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健全和完善教职工的考核制度
各中小学要进一步强化、细化教职工的考核工作,重点落实好四个环节:
一是组建学校考核小组。
学校考核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中层正职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是制订教职工《考核细则》。
各校根据社会发展局下发的《镇江新区中小学教师考核细则》,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好本校的《教职工考核细则》。
各校制订《教职工考核细则》,要动员全体教职工参与,并经学校教代会通过。
三是完善教职工考核办法。
各校对教职工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考核方法要科学、民主,程序要规范,数据要准确。
教职工如有重大扣分事项,学校主要领导应及时和教职工本人谈话,相关资料要及时存档。
各校都要建立教职工个人考核档案,学校考核小组中要有专人负责教职工考核资料的汇总、归档等具体工作。
四是公开教职工考核结果。
各校教职工的考核结果都要公开,发挥考核的激励、鞭策作用,同时也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常规考核结果,每月公布一次;
教育教学质量和突出贡献等专项考核结果每学期公布一次。
各校主要领导要充分听取对考核结果有疑义的教职工本人的意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三)、加快实施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1、分配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奖优罚劣的原则。
按岗位、任务、业绩和目标定酬,不平均发放。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合理拉开分配档次。
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
不同类型的学校、不同类别的学科、不同性质的人员分配实施细则可不尽相同。
2、基本内容
工资构成: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人通[2006]322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我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入有五部分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新区教师奖励金。
考核部分:
按照国家、省、市和新区有关文件规定,将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新区教师奖励资金合并(简称“活工资”,下同)考核发放(新区教师奖励资金平均分配到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
3、发放办法
(1)、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由新区财政每月发放至个人账户;
(2)、活工资:
按照《镇江新区中小学教职工考核办法》每学期考核发放一次,报社会发展局审核后发放。
4、相关政策
(1)、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病假、事假期间的“活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
病假月累计5天、事假月累计3天以内的,由各校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病假月累计5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活工资中的新区教师奖励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实际天数扣发;
病假1个月以上的,按长病假处理,停发本人当月活工资中的新区教师奖励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事假月累计3天以上8天(含8天)以内的,停发本人当月活工资中的新区教师奖励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实际天数扣发;
事假月累计8天以上10天(含10天)以内的,停发本人当月活工资中的新区教师奖励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50%扣发;
事假月累计10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活工资。
无故旷工1天的,停发本人当月活工资中的新区教师奖励金;
月累计2天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活工资;
月累计3天的,作待岗处理,工资待遇按《镇江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镇教发[1999]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病假、事假、旷工情况纳入学期综合考核,并按比例扣除学期综合考核奖。
(2)、提前离岗退养的人员按《镇江新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离岗退养实施意见》(镇新社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男年满55周岁、女满年50周岁的老教师可参照《镇江新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离岗退养实施意见》(镇新社发[2004]57号)政策,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办理校内提前离岗。
(3)、落聘人员其编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原学校,由新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挂靠教育科)根据需要在全区范围内给予一次上岗机会,确定学校后办理调动手续,其“活工资”按照新落实学校的有关规定考核发放。
经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安排仍没有落实到岗位的落聘人员一律待岗学习,下一年度再参加竞聘。
待岗期间须按时上下班,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工作任务,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待岗学习期间的待遇为:
停发“活工资”中的新区教师奖金,其余按《镇江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镇教发[1999]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校长、副校长的“活工资”,按本校教职工计分考核实绩的平均数发放。
校级领导未按规定兼课的,其“活工资”,按本人活工资的50%发放。
(5)、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及学历不达标人员的“活工资”,按本人活工资的50%发放。
(6)、教辅后勤人员的“活工资”,按本人活工资的70%发放;
(7)、当年度获得区级学科教学能手称号人员的“活工资”,可按本人活工资的110-120%发放,具体标准由各校自行确定;
(8)、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班主任表彰人员的“活工资”,可按本人活工资的100-110%发放,但比例不得超过本校班主任总数的20%,具体标准由各校自行确定;
(9)、教辅工勤人员成绩突出的,其“活工资”可按本人活工资的80-90%发放,但比例不得超过本校教辅工勤人员总数的20%,具体标准由各校自行确定;
(10)、个人活工资扣发的金额,作为学校奖励优秀教师的基金,由各校制定奖励办法,报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11)、允许各校在核定的活工资总额内对有特殊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实行特殊的分配政策。
三、实施要求
深化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实施。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校都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参加的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校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领导。
2、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各中小学要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本文件精神,发动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本校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各校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教职工考核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2008年1月25日前报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凡没有制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学校,新区教师奖金一律不得发放。
3、统一思想,规范操作
各校要深入宣传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教职员工正确对待这次改革,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统一思想,积极参与改革。
各校要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4、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本区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在编、在职、在岗的教职员工。
5、本实施意见由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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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 新区 深化 中小学 人事 分配制度 改革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