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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他的监护人。
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害,依民通第133条,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例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之间借款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该返还,但是应该由甲承担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甲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意,此时甲所为民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甲应该向乙返还所借款1000元,而甲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这第二种情况应该如下处理,即甲的父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如果甲有财产,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
甲的父母未尽应有的监护职责,故无减轻民事责任之情形。
客体
某甲的财产包括汽车一部,银行存款100万,以及某书著作权。
试说明甲的权利及权利客体。
若甲将汽车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以其对银行债权为质押,其权利客体为何?
权利:
财产权。
债权。
著作权。
客体:
汽车。
请求银行给付的行为。
作品(书)。
某甲经营电子工厂,有土地30亩,土地之上有AB两栋厂房,CD两部电脑,机器人一个,场内轻轨两条,EF两辆运输卡车,庭院有假山并植有树木3颗。
另,厂内在建宿舍已封顶,但内部装潢还未进行。
1.甲的工厂内,
(1)有多少物?
(2)有多少动产和不动产?
(3)多少可分物,多少不可分物?
(4)多少单一物,多少合成物?
1)土地,厂房,电脑,机器人,轻轨,卡车,假山,宿舍
(树为土地重要成分不为物)
2)动产-电脑、机器人、卡车
不动产-土地、厂房、宿舍、假山、轻轨、假山
3)可分物:
只有土地
4)单一物:
只有土地房屋
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
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
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
①厕所、猪圈属于从物。
②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厕所、猪圈的所有权亦归乙所有。
故甲无权拆除
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
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
①工具箱和备胎均为汽车的从物。
②《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规定:
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
③故乙对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留置权。
张某欲卖给李某旧房一间,双方于2003年4月1日签订了合同,并决定在4月15日去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标的额20%的违约金。
李某全家2003年4月10日入住该房。
在4月14日,张某通知李某房子不卖了,请退回。
1、房子是否已交付?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
2、李某起诉主张:
第一要把房屋的产权过户,第二,张某违约,得按标的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对他的要求,法院应不应该支持?
3、若张、李履行合同,没有解除的事由发生。
但李某入住后发现少了一扇门,就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加一扇门或减少价款。
法官判决,合同并未约定有门,李某败诉。
请求:
法官观点是否正确?
1.房子已交付,已经归买受人占有使用,交付就是直接占有的转移。
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合同有效,因为它是诺成合同。
但因为旧房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它的所有权才会转移。
所以合同虽然有效,所有权在发生争议的时候还没有发生转移。
2.不支持。
因为标的额20%的违约金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李某要求张某继续履行,把房子过户给他,继续履行和不履行的违约金是不能合并适用的,这两个诉讼请求是互相矛盾的。
他可以择一请求,而绝对不能将二者并立。
但主张迟延履行是可以的,比如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的情况是容许的。
因为尽管李某入住了,但因为张某没为其办手续,对其有损害。
这个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绝对不能合并适用的。
3.法官的观点不正确。
交易惯例自动进入合同之中。
这个合同中的房屋是李某全家入住,是个私房,没有门洞大开不给安装门的,这是个交易习惯。
因此,我们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轻易推出来:
即使合同没有写也必须有门。
黄某将电视机与遥控器一同交付,电视机已经损坏,不能使用,王某可否解除合同,若电视机完好,但遥控器损坏,王某的解除权如何?
电视机和遥控器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电视机损坏可解除合同,但遥控器损坏则不能解除,因标的物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则不然。
合同法164条。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头牛,分别为牛1、牛2,总价款为1万元;
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
(1)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
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问题]
(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
(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1)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
(3)由乙负担。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
(6)该租协议有效。
租金属孳息。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
(7)该定金条款无效。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
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
乙牵回去了四匹马,没有付钱。
假设马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则小马应该归谁所有?
甲。
合同法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163条,交付前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2月1日,甲与乙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的黄牛赠送给乙,约定3月1日交付,但甲迟延到4月1日才交付。
在4月1日前所产牛奶归属于谁?
合同法163条,交付前的孳息归甲所有。
(?
)依107条之规定+民通111、112条,甲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乙得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张三自书一份遗嘱,说明自己离世以后,自己的花牛归邻居王二(遗赠)。
遗嘱对花牛的从物鼻绳等未置一词。
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
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
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
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
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
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
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
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
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
由于甲某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
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甲某有权要回2800元。
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案例分析
张三与李四是同村相邻邻居关系,张三居西,李四居东。
1986年3月,该村几户村民协商在村内一街道上建造房屋,王五首先从街道最东头开始建造5间瓦房,然后由张三在其西边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顺序向西建造。
按本村建房的习惯,最东头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山墙无东山墙。
由于建造烟囱等取暖做饭设备需要依附山墙,而张三的邻居已经要求在张三家的西山墙建烟囱,因此在建房过程中,张三与王五商量在王五的西山墙内建造一烟道由张三使用,王五表示同意,由张三出资在山墙上建了烟囱等。
烟囱建成后一直由张三使用。
1986年6月,王五刚建成房屋就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外打工的李四,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契约,房屋并未过户,王五和李四均未使用该房。
2003年,李四准备不再出去打工,遂修缮房屋,因为该地天气寒冷,村民每家每户都有建造烟囱的习惯,遂在西间房屋建造了一铺火炕,也要使用该烟囱。
故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张三家人多势众,不仅予以拒绝,还砍坏了李四家长过双方院墙的枣树,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李四无奈,又在东山墙建了新的烟囱使用,但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咽不下这口气。
随后,李四以该烟囱归其所有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
审理中,张三辩称该烟囱应归其所有,其应该拥有使用的权利,并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以及自己一直在使用烟囱的证据。
李四则提供了房屋和东、西山墙为自己所有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明上的所有人仍标注为王五。
据试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
(1)烟囱应归谁所有?
由谁使用?
(2)设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张三能否要求使用西山墙的烟囱?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3)张三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烟囱应归王五所有,由张三使用。
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
因此本题中,虽然王五和李四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王五,而烟囱属于房屋的附属物,东、西山墙以及烟囱也属于王五。
王五与张三有约定,建造烟囱让张三使用。
这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而且此约定也一直没有终止,因此该烟囱应当由张三使用。
(2)能。
本题涉及相邻关系的处理问题。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单地讲,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设立旨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的是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本题中张三和李四是相互毗邻的邻居,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和东、西山墙以及烟囱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李四。
根据题意,当地天气寒冷,建造烟囱取暖是当地村民的习惯,也就是说,建造烟囱取暖使用是基本的生活需要,李四已经在东边的山墙上建了一个烟囱使用,而张三使用西山墙上的烟囱并不会给李四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符合相邻关系的要件。
因此,应当允许张三使用西山墙的烟囱。
(3)张三应当赔偿砍树给李四造成的损失。
张三砍坏李四枣树的行为损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张三在使用烟囱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合理的限度,给李四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代理
某甲10岁,其名下有一处房产,其母乙以甲的名义与中介公司丙签订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中介丙向丁公司办公室主任戊推荐此屋,戊表示满意,遂与甲签订租房合同。
结合上例,理解以下问题:
1.何为代理及代理制度的社会功能。
(代理的意义
扩大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补充某些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不足。
)
2.代理制度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3.何为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拟上市公司甲与乙公司约定,以乙公司名义收购与其主营业务相关丙公司60%股权。
待甲公司上市成功后,乙公司对丙公司的6股东资格将变更至甲公司名下。
问题:
何为广义代理和狭义代理。
何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何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402、403条。
A公司董事B派实习生C告知D,B授权D以A公司名义向E购买某鸡血石,E的店员F与D经讨价还价,订立买卖合同,D将A公司支票交付给F,清偿价金。
F即按合同约定将鸡血石交付给D。
试说明,ABCDEF的法律地位(资格),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A,法人。
B,法定代理人。
C,传达人。
D,代理B进行与E交易的民事行为。
F,代理E与D进行交易的民事行为。
A与E为这一买卖行为的当事人。
A公司业务员李某在联系业务时发现B公司有一批市场上短缺货物,于是在没有向A公司汇报的情况下,与B公司就该业务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其随身携带的空白合同文本代理A公司就该批货物签订买卖合同。
(1)李某代理行为的性质如何?
(2)A公司对李某代理其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其是否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
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
合同法49条,因为空白合同文本,B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
A因此遭受损害的,有权向李某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对工程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中的印章,建设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对合同中签名的张某的身份予以认可。
张某是建设公司工程的承包人,有权利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与工程有关的租赁合同,即便公司内部没有授权,工程公司也有理由相信张某的行为代表建设公司,因此,租赁合同对建设公司具有约束力。
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已将租赁物送至建设公司施工工地,建设公司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反驳证据,对建设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应向工程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留有遗产23000元钱。
王某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
1999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3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
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0000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知道此事后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他们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
但是王某却同意,并在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1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
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1)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
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
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妇,王某的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
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民事行为
甲与乙结婚后,向丙购二手房,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购房同时,甲乙共同以该房为抵押物向银行丁贷款。
不久,甲发现其所购房屋有辐射,乃向丙主张解除合同。
多年后,甲乙不睦,甲书立遗嘱,将其财产一半赠与某慈善基金会。
试说明,此例题中有多少法律行为,如何分类?
结婚。
购房。
过户。
抵押。
贷款。
解除合同。
遗赠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10万元。
在经营中,公司向网络域名公司购买域名,又有一项专有技术实验成功。
设立公司。
出资。
购买域名。
技术试验成功
周熠与肖凡均系永安市九中附小六年级的学生。
2011年11月29日15时许,学生在学校球场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学生分组打篮球,周熠与肖凡分别被分在二个组参加篮球对抗赛。
在打篮球过程中,两人在抢球时撞在一起,致周熠摔倒在地,造成其左桡骨远端骨折伴下尺桡关节脱位。
经鉴定损伤为十级伤残。
在该案例中各民事主体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引起其产生的民事法律事实是什么?
周熠得依据何种类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向谁提出何种类别的请求权?
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周与肖:
事实行为-人身权-侵权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之债
周与中学:
在学校手上的法律事实-侵权关系-基于侵权法的侵权之债请求权/基于合同法的合同之债请求权
余某与颜某于2011年6月13日登记结婚。
次年5月4日,颜某生育一子。
此后,颜某便独自回娘家坐月子,后又外出务工,与余某长期分居,对其子也未尽抚养义务。
该案例中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案中幼儿得依据何种类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向谁提出何种类别的请求权?
法律关系:
夫妻身份关系(无诉求)
母子/父子身份关系-婚姻法21条,母未尽抚养义务-对抚养费的请求权
周某系未成年人,2012年5月31日,周某进入重庆某橡胶厂和重庆某公司管理所有的高压变电站内(围墙大门未锁,且墙面有破洞),在里面周某被高压电击中受伤,造成右上肢离断,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案中受害人周某得依据何种类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向谁提出何种类别的请求权?
周某和父母间的监护关系。
橡胶厂对变电站的物权关系(因建造而占有)。
某公司和变电站的物权关系(使用)。
橡胶厂和某公司,委托管理关系。
周某的人身权受到伤害。
侵权之债——
橡胶厂和某公司管理不善,无过错责任
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
自2009年8月开始,喜盈家纺有限公司与贵族时装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喜盈家纺向贵族时装供应各种规格的面料,具体数量、金额以发票为准。
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喜盈家纺陆续将价值500余万元的面料发给了贵族时装。
但后者只支付了300余万元货款。
经多次催讨,双方于2011年3月3日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
喜盈公司同意在应付货款中减让50万元,剩下150余万元由贵族公司以协议当月起,每月的15日分期支付,在2012年3月前付清。
贵族公司的出资人王某还用其所用的两辆轿车作担保。
同时,双方还就不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金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
后来贵族公司没有履行协议,在达成补充协议后的半年多时间内,没有支付分文货款。
之后前者起诉了贵族公司。
案中喜盈家纺公司得依据何种类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向谁提出何种类别的请求权?
家纺和贵族-合同。
家纺和王某-担保。
合同-违约金-合同法。
担保-连带-担保法。
贵族和王某-连带责任。
杨某与顾某签订拆房协议,由杨某(无资质)为顾某拆除旧房。
杨某雇佣吴某等人进行拆房。
吴某在拆房时不慎被倒塌的墙压伤。
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
案中吴某得依据何种类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向谁提出何种类别的请求权?
杨某和顾某的合同关系。
杨某和吴某的雇佣合同关系-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吴某和顾某基于财产归属产生侵权关系。
杜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
肇事客车事发时在快速车道上行使,慢速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内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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