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宝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三方版V10 0323总1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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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宝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三方版V100323总19页
闪电宝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三方版)
甲方: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经办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人:
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人:
根据甲方、乙方、丙方和用户各方签订的《闪电宝服务协议》,甲方向用户提供闪电宝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以及专属账户服务;丙方提供闪电宝应用程序有关的业务咨询、终端布放、宣传推介及安装培训等售前服务;乙方提供与本应用程序有关的产品维护、软件升级、使用帮助等售后服务。
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1.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丙方在合作地域内推广促进闪电宝产品的使用,甲方负责受理涉及闪电宝产品移动客户端及其专属账户服务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甲方对于用户与持卡人之间因产品、服务等发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如因用户与持卡人的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用户赔付。
丙方负责因终端布放、售前服务等服务所产生的投诉解决,乙方负责产品维护、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所产生的投诉解决。
2.乙方作为甲方闪电宝产品的合作方,已与甲方签订了《闪电宝市场推广合作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相关协议以下简称❽原协议❾)。
甲方依据本协议为丙方在系统控台开立机构号,丙方推荐用户登记在该机构号项下。
3.经丙方推荐后,用户与提供服务的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相关产品服务协议接受相关服务。
乙方和丙方确认附件1《闪电宝服务协议》的相关协议条款,对全部条款明确知悉并理解,自愿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承担法律责任。
并同意授权甲方将《闪电宝服务协议》加载于闪电宝移动客户端,经用户于闪电宝移动客户端签约生效后,合作各方按该协议约定向用户提供服务。
如协议版本有更新,甲方以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客户端公告、电子邮件、管理平台公告等形式予以公示,乙方、丙方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更新的协议版本生效,同时授权甲方于闪电宝移动客户端进行更新,合作各方按更新后协议向用户提供服务。
4.乙方、丙方完成对用户产品使用和风险防范的培训工作,监督用户按照与甲方及其合作方的协议合法规范地使用闪电宝产品并履行相应义务。
5.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丙方支付收益。
6.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丙方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
乙方、丙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当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推荐用户使用闪电宝产品。
2.乙方、丙方应当对丙方推荐的用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用户材料虚假、不真实、过时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风险损失。
3.甲方有权审核丙方推荐用户的材料,并停止为可疑用户提供闪电宝产品及相关服务。
4.本协议书的签订不表示甲、乙、丙三方有关联企业的关系,也不表示甲、乙、丙三方有代理关系;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利用各方名称或公司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地址及电话等),行不实夸大之宣传而误导用户及其他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5.用户使用闪电宝产品的单笔交易限额、单日交易限额以系统显示为准。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或丙方资信状况或者银行、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调整上述交易限额或暂停提供结算服务。
6.乙方、丙方不得在推广活动中使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拥有的企业名称、商标一致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商标;乙方、丙方亦应当遵守中国银联和各金融机构的规章、办法,未经正式授权,乙方、丙方不得擅自使用银联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标示。
乙方、丙方应规范推广和宣传活动,杜绝虚假或采用可能误导公众的宣传方式。
7.甲乙丙各方往来文件、商户数据及传递的信息,应维持高度机密性,未得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或交予他方使用,协议终止后,甲乙丙三方仍应继续履行此保密义务。
8.在必要时,乙方、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和有关管理机构调查用户身份及资质情况。
9.丙方在推广活动中,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手段发展商户,甲方授权乙方对丙方的推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0.乙方、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银联等监管机构发布的各项监管规定。
甲方有权制定并调整业务管理制度,包括甲方针对闪电宝产品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甲方于相关网站向乙方、丙方公示相关管理制度,并进行不时更新。
乙方、丙方承诺同意在各方合作业务中予以遵守执行。
如上述管理制度与本协议有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11.乙方、丙方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分包、转包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乙方、丙方不得向自有分公司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分包、转包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12.丙方推荐的用户,在使用闪电宝的专属账户服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冻结该用户结算资金且停止提供相关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丙方责任:
1)虚假申请:
以虚假、陈旧、不实的资料或盗用其他用户资料向甲方提交申请;
2)侧录:
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终端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
3)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
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套现☎积分✆:
与他人勾结,或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积分✆;
5)洗单:
将其他未签约用户的交易在本终端机具上刷卡,假冒本用户交易;
6)恶意倒闭:
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他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
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欺诈、伪冒交易超过比率:
一定时期内的欺诈,伪冒交易明显高于同类其他正常用户;
9)盗刷:
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更改银行卡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交易、手输卡号交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10)因银行卡交易欺诈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1)已被其他卡组织、其他商业银行或征信机构列入❽黑名单❾;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范、行业规则的行为。
13.甲方有权对乙方、丙方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并相应动态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如果乙方、丙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导致甲方的品牌/利益蒙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整改,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丙方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联监管规定,或受到监管机构或银联的通报、处罚;或甲方因此受到国家机关、监管机构、银联以及发卡行的通报、处罚造成损失的;
2)违规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分包、转包业务;
3)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有效期、个人标识码(密码)等敏感信息;
4)超出规定区域发展用户,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5)多次发生违规、风险事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与持卡人合谋开展银行卡套现、受理伪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7)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
8)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及其管理;
9)自主设置交易路由;
10)在用户接入时,未恪守诚实告知原则,隐瞒用户实际用途,协助用户对资质材料进行伪装作假;
11)向用户不实宣传和承诺;
12)帮助用户串户(如把✌用户的商户号给B用户);或串费率
13)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故意拖延业务处理的时间;
14)未经甲方同意,将无论是否属于协议范围内的用户介绍给甲方以外的机构;
15)其他违反监管规定、行业规则的事项;
14.乙方、丙方未能切实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12、13款约定义务或其他与甲方所签订的任何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丙方同意向甲方赔偿,因此给甲方、持卡人、发卡机构或甲方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
甲方有权从乙方的未结算收益(乙方收益是指丙方与甲方合作业务中产生的所有收益)中扣除损失的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从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乙方依据原协议已向甲方支付✆中扣除,扣除的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偿;甲方有权从丙方的未结算收益中(丙方收益是指丙方与甲方合作业务中产生的所有收益,下同)扣除损失的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从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的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丙方另行追偿。
15.乙方、丙方配备专人负责业务风险管理工作,配合甲方按时完成对签购单调阅和用户违约处理工作。
16.当乙方或丙方发生股权变更、主要业务负责人调整、业务运营模式调整等其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三方业务合作的重大事件时,乙方或丙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双方整体业务合作进行重新评估,并保留调整、暂停或终止与乙方或丙方的业务合作的权利。
17.甲方仅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丙方履行相应义务,乙方或丙方无权依据乙丙两方之间的任何两方协议向甲方主张权利。
因乙丙两方之间的任何两方协议产生任何纠纷争议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收益分配
(一)甲乙丙三方,根据丙方推荐用户通过闪电宝产品使用的服务,提供服务的各方共同向用户收取相应费用,其中乙方应收费用(下称乙方收益)、丙方应收费用(下称丙方收益)由甲方代乙方、丙方向用户收取后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丙方专属账户支付(相关交易数据以甲方系统控台为准)。
(二)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按日向乙方、丙方支付上一日的收益。
(三)丙方收益
1.刷卡交易❆+1结算手续费收益
(1)丙方推荐用户(下简称用户)收款方式选择刷卡交易❆+1结算的,甲方按照单笔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用户收取刷卡交易手续费(含代收的丙方收益)即下述实际签约价格。
实际签约价格不得低于下述最低签约价格。
(2)丙方同意按下述最低签约价推荐用户与甲方签约。
卡类别
最低签约价格
借记卡
0.50%,20元封顶
贷记卡
0.55%
(3)结算价格:
卡类别
结算价格
借记卡
0.45%,18元封顶
贷记卡
0.52%
结算价格:
甲方与丙方结算费率的价格。
(4)丙方刷卡交易❆+1结算手续费收益=用户刷卡交易❆+1结算金额✉(实际签约价-结算价格)如有封顶价格按封顶价格计算。
2.借记卡刷卡交易❆S结算手续费收益
(1)丙方推荐用户收款方式选择刷借记卡的,甲方按照单笔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用户收取刷卡交易手续费(含代收的丙方收益)即下述实际签约价格。
实际签约价格不得低于下述最低签约价格。
(2)丙方同意参考下述最低签约价推荐用户与甲方签约。
卡类别
最低签约价格
借记卡
0.50%,20元封顶+1元提现费
(3)结算价格
卡类别
结算价格
借记卡
0.45%,18元封顶+1元提现费
结算价格:
甲方与丙方结算费率的价格。
提现费按交易笔数计算。
(4)丙方借记卡刷卡交易❆S结算手续费收益=用户借记卡刷卡交易金额✉(实际签约价-结算价格)+用户借记卡刷卡交易笔数✉(实际提现费签约价-提现费结算价)
如有封顶价格按封顶价格计算。
3.贷记卡刷卡交易❆S结算手续费收益
(1)丙方推荐用户收款方式选择刷贷记卡的,甲方按照单笔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用户收取刷卡交易手续费(含代收的乙方、丙方收益)即下述实际签约价格。
实际签约价格不得低于下述最低签约价格。
(2)丙方同意参考下述最低签约价推荐用户与甲方签约。
卡类别
最低签约价格
贷记卡
0.55%+1元提现费
(3)结算价格
卡类别
结算价格
贷记卡
%+元提现费
结算价格:
甲方与丙方结算费率的价格。
提现费按交易笔数计算。
(4)丙方贷记卡刷卡交易❆S结算手续费收益=用户贷记卡刷卡交易金额✉(实际签约价-结算价格)+用户贷记卡刷卡交易笔数✉(实际提现费签约价-提现费结算价)
(5)甲方按上述收益分配方式中结算价格上浮万分之二,按日向丙方支付上一日丙方刷卡交易❆S结算手续费收益。
其余甲方于次月10日前在双方核对无误后,向丙方支付。
4.扫码支付收益
(1)丙方推荐用户(下简称用户)收款方式选择扫码支付的,甲方按照单笔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用户收取扫码支付手续费(含代收的丙方收益)即下述丙方实际签约价格。
实际签约价格不得低于下述最低签约价格。
(2)丙方同意按下述最低签约价推荐用户与甲方签约并按下述结算价格与甲方结算收益。
卡类别
最低签约价格
结算价格
借记卡
0.38%
0.28%
贷记卡
丙方扫码支付收益=扫码支付交易金额✉(实际签约价格-结算价格)
5.其他收益
用户通过闪电宝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向甲方合作的贷款方成功申请贷款的次月,甲方按每个用户50元向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
在甲方付款之前丙方应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针对每一用户,丙方累计收益不超过12个月。
(四)乙方收益
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保证金及风险承担
为确保丙方及丙方推荐用户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全面履行与甲方的各项协议,丙方应按甲方指定方式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并将保证金存入以下保证金专属账户。
账户名称: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
216140100100172890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华山支行
依据本协议约定保证金被扣收后,丙方应及时补足,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补足的,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并停止结算乙方、丙方收益。
协议终止后,丙方及丙方推荐的用户无未决违约、违规情形的,甲方将于合作终止180天后退还保证金余额。
第五条反商业贿赂
(一)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丙方或丙方的工作人员以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科研费、咨询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的行为;
4.给付或收受免费或低价的股权、期权的行为;
5.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的行为;
6.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借款、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7.给予或收受回扣的行为;
8.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9.给付或收受对方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10.赞助对方员工本人、员工亲戚、其他中间人及其所在企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行为;
11.为对方学习、培训、工作、晋升、发展提供便利,承担有关费用,或为对方人员的非工作性质出差提供吃穿住行等方面便利的行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但不包括以下行为:
1.基于商业礼仪、赠送市场总价为200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2.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30元以下)、普通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3.经甲方总裁办和审计部门书面备案批准,甲方❽经理级❾以上干部及其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而参加供应商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二)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丙方或丙方工作人员以上述商业贿赂形式,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丙方或丙方工作人员应予以拒绝且必须告知甲方。
丙方有义务向丙方提供相关证据,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承诺为丙方保密。
对于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并对协助者本人视情况提供一定的现金奖励(为保密需要,此资金由甲方审计部门填写领据,经董事长直接审批后支取现金,由审计部门交给协助人或直接存入协助者私人账号)。
甲方设定专线接受投诉:
举报电子邮箱:
♍☐❍☐●♓♋⏹♍♏@♍♒♓⏹♋☐⏹❒.♍☐❍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本协议约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丙方违反本协议反商业贿赂条款的约定,甲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甲方有权停止与丙方的一切合作且不被视为是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丙方采取诸如冻结所有应付账款的措施,并扣留合同总价款的30%但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金额作为丙方的违约金(已经预付或款项不足的,可以向丙方追索),或向法院诉请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名誉及商业损失。
2.甲方审计部门将在甲方集团内部公布此等违约方名录,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名录中的单位将不再允许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第六条通知及送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有文件均可采用邮寄,面呈,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送达。
其中,以面呈方式送达的,一方代表签收后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邮24小时后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的,发送方发出后视为送达。
具体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以本协议抬头填写内容为准。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的,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主动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他方,否则变化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丙方同意,其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出现违反上述条款之一的,甲方除有权按上述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停止支付任何费用,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支付与造成的损失金额相等的违约金。
2.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丙方的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或甲方先行对用户或持卡人赔付的金额,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丙方未结算收益中扣除,不足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仍然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丙方或乙方进行追偿。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如遇有争议并无法协商解决的,甲乙丙三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三方于本协议生效前签订过任何同类协议的,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往签订的同类协议终止。
如本协议的约定与三方以前签署的任何同类协议相冲突或相覆盖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印章)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任何一方于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无任何书面异议,协议自动续约壹年。
至多续约一次。
4.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包含附件1《闪电宝服务协议》。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丙方: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月日签署时间: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
上海市徐汇区
附件1
闪电宝服务协议
闪电宝(以下简称❽本服务❾)是由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❽本公司❾)向用户(即❽您❾,以下简称❽用户❾)提供的闪电宝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以下简称❽本应用程序❾)。
本应用程序中的专属账户服务等支付服务由本公司提供;与本应用程序有关的业务咨询、终端布放、宣传推介及安装培训等售前服务由渠道商提供;与本应用程序有关的产品维护、软件升级、使用帮助等售后服务由服务商提供。
本协议由用户和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签订。
用户在本应用程序界面选择❽我已阅读并接受《闪电宝服务协议》❾,即表示用户与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本应用程序所包含的其他各项规定。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用户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用户同意,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均有权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并授权本公司以移动客户端界面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若用户在本公司、渠道商或服务商公告本协议内容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若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应停止使用本服务。
声明:
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均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
各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闪电宝账号注册
(一)用户应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若用户不具备前述条件,应立即停止注册和使用本应用程序下服务。
(二)用户应以本人手机号码注册闪电宝账号,并自行设置登录密码。
注册成功后,用户即取得以其手机号码为内容的账号登录名。
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登录名及登录密码,不应转让或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应对以该账号进行的一切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如因用户泄露密码或身份信息导致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或资金被盗等,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为了保障用户资金的安全,部分账号功能需要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后方能使用。
二、隐私信息保护
(一)隐私信息指用户注册账号所提供的全部注册信息及用户使用本应用程序时所产生具体交易信息。
(二)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将对用户的隐私信息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防止用户的隐私信息泄露或被盗用。
(三)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有权因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商业银行的调查或完成用户指令而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
三、专属账户开立
(一)为了保障用户资金的安全,本公司于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后为用户提供各项专属账户服务。
(二)身份认证是指:
用户按照要求向本公司提交本人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并授权本公司通过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机构验证用户的身份信息,或通过第三方获得用户相关信息。
用户申请身份认证应同时遵守以下几点:
1.用户不得冒用任何第三方名义进行身份认证;
2.用户有义务维护和更新本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其持续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后需要对信息修改的,应向本公司提交相应资料,由本公司重新认证后进行修改;
3.用户承担因身份信息缺失、陈旧或不真实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若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用户的身份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过时的,本公司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或终止为用户提供任何账户服务;
4.用户同意本公司保存用户提交的身份信息。
(三)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后,即在本公司成功开立专属账户,该专属账户与用户依据本协议第一条所开立的闪电宝应用程序账号自动形成绑定关系。
绑定关系形成后,用户登录账号即可使用专属账户服务。
未经本公司审核通过,用户不得解除该绑定关系。
(四)用户的专属账户是用于记录待结算资金金额的电子簿记,用户不能凭专属账户发起支付指令。
四、服务内容
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后,方能使用以下服务:
(一)收款:
持卡人可通过闪电宝的刷卡支付功能或扫码支付的功能向用户支付款项。
(二)专属账户取现:
用户将本人合法持有的有效银行卡(仅限借记卡)账户与其专属账户绑定,将专属账户中可用于取款的待结算资金划转至已绑定的银行卡账户。
用户有权选择以下结算周期:
1.❆+1结算,指用户当日(❆日)交易成功的款项扣除相应手续费后于次日(❆+1日,遇节假日顺延)结算至用户银行账户。
2.❆S结算,指用户当日交易成功的款项扣除相应手续费后于交易当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结算至用户银行账户。
专属账户开立不满90日或者专属账户开立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用户,本公司不向其提供❆S资金结算服务。
(三)银行卡转账:
基于用户对收款方的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方的真实身份、具体的银行账户等),用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按照用户的转账指令,从用户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划扣相应金额至收款方银行账户。
一旦用户使用转账服务,用户应自行承担指令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转账金额、收款方信息等)所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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