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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经查C只是甲公司的职能部门。
根据规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因此此保证合同无效。
【相关链接】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的外汇收入。
这说明,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只能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如果超过了法律认可的范围,该企业就不能再提供对外担保。
【例题2】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 )
2.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宽泛地”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例题3】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
( )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①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例题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 )。
A.依照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B.依照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C.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D.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4.主体的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的主体两大类。
①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解释】独立法律人格是指经法律认可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法律关系,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分公司依法作为纳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分公司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不能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100%由总公司承担)。
②国家机关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例如国家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
【例题5】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 )。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
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
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解释】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6】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术
【例题7】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
【例题8】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
10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行为能力:
大于18岁的成年人或者16至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意思表示真实
(1)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解释】如果甲故意向乙作出“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1瓶矿泉水”的意思表示,则甲无权主张自己的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乙则可以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2)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形式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相关链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四、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解释1】本考点出现在2000年、2002年的多选题中,考生应注意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民法通则》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共7条)。
其中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例题9】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不满十周岁的小孩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例题10】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无效的民事行为天生有“硬伤”,因此自始无效;
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存在一定的“软伤”,只是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此,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②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A、B企业于2004年4月1日签订一分买卖合同,B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B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
(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自4月1日起无效。
1.撤销权的时效
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例题11】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 )。
A.6个月
B.1年
C.2年
D.20年
【例题12】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六、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
甲授权A销售其钢材,A和乙签订合同时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签订,因此行纪不属于代理。
甲授权A销售,A以寄售商店自己的名义买出,因此寄售不属于代理。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相关链接】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代理制度的区别:
(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代理。
【解释】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作用仅限于“传话筒”,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因此,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例题13】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代理的行为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例题1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
A.遗嘱
B.约稿
C.婚姻登记
D.申报行为
(三)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
授权不明"
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A、B、C、D成立甲合伙企业,甲向乙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如果经过强制执行企业的全部财产为40万元,那么不足的60万元,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链接】在"
代理授权不明"
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2005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2-3元的价格去买牌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矿泉水的数量。
4月3日,乙代理甲以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250元),丙于当日向甲送货,但甲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甲对乙的授权属于"
,因此被代理人甲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甲拒绝付款,丙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支付250元的货款。
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进行追偿,因为被代理人承担"
最终的"
合同责任。
【例题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四)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甲授权A买入一台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100万元),A拥有该设备,于是以80万元的设备销售给甲,这是属于代理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是代理权滥用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
【相关链接】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举例:
如果A受甲的委托买入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同时A又受乙的委托卖出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
如果A分别以甲、乙的名义签订了98万元的买卖合同,则A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
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甲授权A买入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80万元),A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A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甲授权A买入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80万元),A作为代理人,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
如果甲知道后表示同意的,A的代理行为视为有权代理。
【例题16】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2.表见代理
甲公司授权A购入商品房,甲对A在出具委托书时有过失(把盖有章的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和盖好合同章的空白的合同书交付给A),A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以甲的名义和善意第三人乙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代理行为视同有权代理(表见代理)。
乙银行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甲应该承担合同责任。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善意"
相对人"
有理由"
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
被代理人"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公司和乙公司每次签合同时,标的都为100万元,由甲公司的代理人王某签订采购合同,2006年4月1日,甲企业突然解除对王某的授权,但甲公司并没有及时通知乙公司,王某被解聘后,4月3日签订还代理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采购合同,该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乙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代理行为应当有效。
乙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甲公司授权A买入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80万元),A以甲的名义和乙签订100万元买卖合同,该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乙作为相对人"
知道"
甲公司对A的授权限制,那么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进行对该代理行为追认,该代理不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例题17】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
A.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
B.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
C.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D.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
七、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的只是诉讼请求权,其实体权利并不丧失。
例如,2003年1月1日,甲企业从乙银行的100万元贷款到期,甲企业拒绝还本付息。
乙银行可以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乙银行丧失的只是诉讼请求权,但乙银行要求甲企业还本付息的实体权利,即乙银行的债权并没有丧失。
(二)诉讼时效期间
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还款时间2006年1月1日,A作为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B对A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超过2年将丧失诉讼请求权。
但B作为债权人,其拥有的债权并没有消灭,A和B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在。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重点)
(1)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例题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例题19】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C.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1.诉讼时效(2年、1年):
自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保护时效(20年):
自权利侵害"
实际发生"
之日起计算。
A公司对B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1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1)如果B公司于1994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1年内(1994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诉讼请求权。
(2)如果B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时效:
(1)撤销权自"
债权人"
"
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
债务人"
的行为"
实际"
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A对B的权利侵害事项适用于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004年1月1日-2006年1月1日,如果2005年9月1日出现了不可抗力,那么2005年9月1日暂停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在2006年4月1日不可抗力时终止的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
暂停键"
: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应按下"
;
当不可抗力消失后,按下"
恢复键"
,中间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
应注意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按"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002年单选题)。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A公司对B公司的权利进行侵害(拒付租金),B公司于2005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1月1日-2006年1月1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计算。
(1)2005年2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和结束时间都在最后6个月之前,因此诉讼时效不能中止。
(2)2005年9月1日发生地震,10月1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后,因此应该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1月1日-2006年2月1日,顺延一个月。
(3)2005年6月1日发生地震,8月1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从7月1日起暂停计算,8月1日恢复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1月1日-2006年2月1日,顺延一个月。
【例题20】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例题21】2001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01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
B.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0日
C.自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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