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十三五国干线公路及部分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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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监事会的议事14
第25条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14
第26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15
第27条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16
第28条内部审计18
第29条项目公司的终止18
第30条项目公司的清算19
第31条不可抗力21
第32条违约责任22
第33条争议的解决方式22
第34条适用法律23
第35条其它事项23
第36条合同附件23
前言
为有效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宁乡县人民政府决定加快引入社会资本、建立PPP项目合作关系,按计划推进项目融资建设。
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确认为宁乡“十三五”国省干线公路及部分市政道路建设运营维护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资人,与宁乡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
为完善项目公司内部治理,保证项目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宁乡“十三五”国省干线公路及部分市政道路建设运营维护PPP项目招标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共同投资组建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股东双方
第1条股东双方
1.1甲方:
宁乡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湖南省宁乡县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元,持有编号为的营业执照。
公司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1.2乙方:
公司,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注册,注册资本金为万元,持有编号为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2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2.1甲方保证已获得了宁乡县人民政府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权力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2.2甲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及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
2.3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2.4甲方保证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等文件或资料均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2.5甲方保证及时提供项目公司登记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及时签署有关登记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
第3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3.1乙方有权根据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协议从事宁乡“十三五”国省干线公路及部分市政道路建设运营维护PPP项目业务,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
3.2乙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的任何内容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
3.3乙方保证具备充分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支持项目公司对宁乡“十三五”国省干线公路及部分市政道路建设运营维护PPP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3.4乙方保证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等文件或资料均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3.5乙方保证及时提供登记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及时签署有关登记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项目公司
第4条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4.1各出资方一致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履行股东的义务,承担出资者的责任。
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双方同意在中国境内湖南省宁乡县共同出资组建为投资、建设和运营宁乡“十三五”国省干线公路及部分市政道路建设运营维护PPP项目的有限责任公司。
4.2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工商局注册为准)
(1)项目公司名称:
(2)项目公司法定地址:
(3)登记机关:
(4)注册资金:
人民币万元
(5)经营期限: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起。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制。
以上事项未经合资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4.3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按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分担风险,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5条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5.1甲方宁乡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1000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0%。
5.2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9000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90%。
第6条出资时间和期限
出资各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将现金出资汇入项目公司的账户内。
根据建设资金需求,可以分期出资到位。
第7条项目公司的筹建
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项目公司的筹建,并先行垫付筹办费用,项目公司成立后再行报销。
项目公司不能成立时,各股东按照认缴股权比例承担筹办费用。
第8条项目公司宗旨
项目公司的经营宗旨:
根据国家、省、市、县PPP相关政策和宁乡县政府对该项目的建设、服务要求,依靠双方在资源、资金、技术、维护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采纳良好行业惯例以达到并保持领先的维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提高社会效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使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
第9条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
9.1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
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
道路施工;
项目管理等(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9.2项目公司的建设内容:
。
9.3项目资产权属:
本项目所实施的子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所有,不属于项目公司的资产。
协议期内项目公司依法取得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合作到期后,档案和知识产权等资料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
对于项目公司形成的资产,在本协议生效日至本项目经营期满之日止,由项目公司享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期到期后,对项目公司的资产依法进行清算。
第四章股权的转让和担保
第10条股权的转让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根据融资需要等实际情况引进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但乙方的持股比例不得少于 %。
甲方对第三方主体或第三方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同意的,可签署不同意意见。
若甲方签署了不同意意见,则乙方不得引进该第三方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第11条股权的担保和权益限制
11.1未经项目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股权全部或部分用作担保。
11.2无论基于任何原因,如出资人中的任何一方涉及诉讼,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被采取限制性措施,包括司法查封、冻结,涉及诉讼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它方,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其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随附相关全部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涉及诉讼的一方应不加任何延误地以项目公司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置换被采取限制性措施的项目公司股权,或采取其他方式,消除前述及于项目公司股权的限制性措施,确保项目公司股权不会被强制处置。
第五章出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2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宁乡县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项目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2.1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2.2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公司决策过程需经甲方派出董事同意,否则无效;
12.3按出资比例分享项目公司收益;
12.4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监督权;
12.5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公司和乙方进行检查、抽查的权利;
12.6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及安全防范措施、环境保护、财务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项目公司和乙方在上述事项发生违法、违规及宁乡县相关规定时,甲方有一票否决权,并依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追究项目公司和乙方的责任,相关负责人调离;
12.7有权在项目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2.8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承担如下义务:
12.9按本协议约定出资;
12.10协助办理用地指标、用地规划、用地红线、拆迁、安置补偿、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批文及许可;
12.11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政府付费;
12.12协调项目公司与宁乡县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商;
12.13协助办理组建成立项目公司所需要的有关手续;
12.14协助处理项目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13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3.1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3.2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权利;
13.3对项目公司的收益进行分享的权利;
13.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13.5按本协议约定出资;
13.6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政府付费;
13.7协调项目公司与宁乡县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商;
13.8负责办理组建成立项目公司所需要的有关手续;
13.9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项目公司的收益分配机制
第14条项目公司的收益分配机制
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所得利润按照各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公司的债务、其他亏损由项目公司各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章股东会
第15条股东会的权利
15.1项目公司股东会由出资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行使职权。
15.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订项目公司章程;
(二)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项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项目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一十)对项目公司的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一十一)对决定项目公司的投资及以项目公司经营权质押为项目公司融资的事项作出决议;
(一十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申请。
(一十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将项目委托运营管理的方案。
(一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将项目公司对外发包并签订承包合同的决议。
(一十五)对项目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16条股东会的召开
16.1股东会会议应有持有股权总数100%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经两次书面通知,股东依然拒绝参加股东会的除外)。
16.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式之一的,项目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半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的股东请求时;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书面提议召开股东会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6.3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16.4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股权(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6.5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17条股东会的决议
17.1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权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分赞成或反对两种方式。
17.2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持有全部股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全体股东通过。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有权提出书面提案。
提案应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17.3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项目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3)项目公司章程的修改;
(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5)项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
(6)项目公司将项目委托运营管理的决议;
(7)项目公司对外发包并签订承包合同的决议。
第八章董事会
第18条董事会的组成
18.1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
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可兼任项目甲方代表。
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3年。
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双方委派或更换董事时,应以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18.2董事为自然人。
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项目公司的董事。
18.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项目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项目公司和出资人的利益相冲突,应当以项目公司和出资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宁乡“十三五”国省干线公路及部分市政道路建设运营维护PPP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PPP项目合作协议”)规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同本项目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项目公司业务有关或者从事损害项目公司利益的活动;
(4)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项目公司的财产;
(5)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项目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6)不得以项目公司资产为本人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7)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项目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第19条董事会的权利
19.1董事会是项目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项目公司的重大事宜。
19.2董事会享有下列权利: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订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项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项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制订项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方案;
(9)制订项目公司将项目委托运营管理的方案;
(10)制订项目公司对外发包及签订承包合同的方案;
(11)制订项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决定项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项目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4)董事会认为应由其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20条董事长
20.1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集召开董事会;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董事审核、处理公司的重大事宜或例外事宜,并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闭会期间,对项目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4)代表董事会对外交涉一切事务,签署项目公司的出资证明、债券凭证事宜和其他文件,负责公司对外的法律诉讼;
(5)在股东会的决议或授权下,对外签订金额较大、责任较重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合同、合作合同等;
(6)代表董事会协调监事会、公司党组织、工会等组织的关系;
(7)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21条董事会的议事
21.1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或董事委托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经两次书面通知,董事依然拒绝参加的除外),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投票表决,每个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1.2董事会对第19.2(4)(5)(6)(7)(8)(9)(10)(12)(13)款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全部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
董事会作出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1.3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送达到全体董事和监事,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1.4任何一名董事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一名董事代理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第九章监事会
第22条监事会的组成
22.1项目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
由甲方推荐一人,乙方推荐一人,项目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一人。
项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22.2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另一名监事代行其职责。
22.3项目公司财务支出须经监事会主席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支出入账。
22.4监事会主席可由甲方提名。
监事会主席的产生或罢免必须由监事会全体监事一致通过方可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主席可以连选连任。
第23条监事会的权利
23.1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及审核项目公司的财务;
(2)对项目公司运作合乎法律、法规、项目公司章程及公司经营计划进行监察;
(3)对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项目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项目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项目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代表项目公司对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项目公司利益的行为起诉;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8)为项目公司制定审计范围,向审计师提出具体指示,审阅审计师报告,对总经理执行审计师报告的建议进行监察;
(9)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帮助其行使监督权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10)项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24条监事会的议事
24.1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送达到全体监事。
24.2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须有全体监事(或监事委托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
如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
如未出席也未委托其它监事出席,视为弃权。
24.3监事会决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25条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25.1项目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乙方委派。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请,任期三年。
其中由甲方委派副总经理一名。
25.2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项目公司,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5.3经董事会聘请,董事可以兼任项目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25.4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26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26.1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规定各单位、各部门职责范围;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代表合营公司处理诉讼和仲裁事务;
(9)组织编制项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方案;
(10)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生命或财产安全或防止和减少损失而拨付必要的款项或作出必要的承诺,或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处理上述紧急情况;
(11)有权在职权范围内授权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员处理项目公司事务;
(12)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但须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及解释任何董事或监事对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上的质询;
(13)列席董事会会议,如非董事会成员,不享有表决权;
(14)董事会委派的其他职责。
26.2任期。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3年。
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26.3重要决策签署。
26.4兼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可以兼任项目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26.5财务负责人负责领导项目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项目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甲方派驻人员担任项目公司会计。
26.6项目公司高级职员不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经济组织的任何职务,但在委派方或委派方关联公司/单位任职的除外。
26.7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三十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其他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三十日向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请。
26.8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如触犯刑律,将依法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十一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27条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27.1项目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项目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27.2项目公司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按《会计法》核算规定程序进行。
会计档案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7.3项目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会计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
27.4项目公司在每一月份结束后十五日内,编制未经审计的月度财务报表;
项目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制项目公司中期财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项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在每一财务年度结束之前三十日内,提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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