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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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存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1.通过日常检查方式,对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
对房产测绘单位存在的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日常检查;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
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1.是否存在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2.是否存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
4.是否存在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为;
5.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6.是否存在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
7.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8.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日常巡查;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1.是否存在以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6.是否存在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估价报告的行为;
7.是否存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行为;
8.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9.是否存在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有违规行为。
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日常巡查;
(五)房地产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是否存在未经登记、审核进行私下交易的的行为。
1.通过日常巡查或群众举报方式,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
(六)对供热燃气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市域内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供热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燃气经营单位及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符合供热、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
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
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一)属地供热燃气行政部门日常全面监管,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二)市供热燃气行政部门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一)市和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在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二)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和供热企业加强监督管理。
(三)市供热、燃气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供热、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必须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出示有关证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同时反馈给企业。
(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限期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运作程序,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农户危房改造效果,推动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全市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一)国家和省、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四)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指导、培训、质量和安全等监管情况;
(五)已竣工房屋的改造效果;
(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
(七)农户档案建立和网上系统录入情况;
(八)农村危房改造信访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跟踪督办和实地入户检查等方式进行。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非现场检查:
通过各县(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网上录入系统中的每日录入情况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调度。
(二)现场检查:
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核查相关资料、实地入户检查等形式进行。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暂时不能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进度时间表。
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严处理。
(一)制定检查方案。
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在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入户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
通过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整改后处理。
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问题整改到位。
(八)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监管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规划和年度计划顺利实施,督促各地抓好项目建设,尽快提高保障能力,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制定情况。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责任目标分解情况。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项目开工、基本建成、分配入住、建设进度和设施配套情况。
(四)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情况。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公示情况。
(一)要求各地提供证明性文件及材料。
(二)利用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各地项目建设和分配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协助省级住房保障督查员,及时反馈各地工作情况。
(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根据各地提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等证明性材料,确定当地是否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是否将年度责任目标合理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查阅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三)对省级住房保障督查员提供的信息以及审计发现、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
(四)通过入户、电话走访等方式,对住房保障分配入住情况进行抽查。
(五)通过网络访问、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地方各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查验。
(六)适时对居民进行满意度调查。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以及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部署,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展开联合督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掌握地方实际情况。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跟踪地方的整改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提请监察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下发督办函、约谈直至提请监察部门行政问责。
(九)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单位。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及标准是否有效。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一)定期检查。
按照年度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一)组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责令被检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一)制定并印发监督检查计划或者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统一部署。
(二)实施检查,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并在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实地检查。
(三)记录档案,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档案。
(四)对违法违规,依法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结果记入企业档案。
(十)物业管理市场监督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行为。
(一)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二)物业管理有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三)物业管理行业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单位行政行为。
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投诉处理、案卷审查、备案审查、报送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
(一)加强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对举报、投诉及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工作计划安排检查程序。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对属地管理的勘察、设计、审图、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审图资质和检测资质的相关单位。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
(一)不定期检查。
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
根据需要,开展执法检查。
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公布结果。
加强对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要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责令被检查企业、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
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资料检查。
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内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检查。
2、实地检查。
在企业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
(三)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
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十二)工程监理市场监督管理
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工程监理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
(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
是否存在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三)省外监理企业是否未存在按规定办理进冀登记手续的行为。
(四)监理企业是否未存在擅自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不到位的行为。
(五)监理工作质量。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的执行情况。
(六)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日常检查。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
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检查。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
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五)整改后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
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对象
在市中心区(含路南区、路北区)施工的建筑业企业。
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约等行为的管理。
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个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其进行现场评价。
(二)依据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进行评价。
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工程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参与人员,统一监督检查标准,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每季度对施工项目现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依据扣分标准,应予以扣分的出具记分告知单。
(二)对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依据扣分标准,应予以扣分的出具记分告知单。
由于建筑业企业的非正当原因,导致对其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扣分的,计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并根据履约评价得分对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得分低于7分(含)时,向其发出书面告诫,或者组织召开约谈会议;
(二)得分低于5分(含)时,在前款基础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三)得分低于3分(含)时,在前两款基础上,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和履约评价管理系统平台公布其不规范行为信息,同时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
(十四)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监管
依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清单04.03稿(七)建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监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各类企业。
(四)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加强对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要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责令被检查企业、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
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
1、资料核查。
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内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核查。
在企业及当地住建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或项目,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
(三)研究分析或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单位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十五)建筑市场(造价咨询)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清单04.03稿(十一)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之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检测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责任主体;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2006年颁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造价咨询市场责任主体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二)工作质量。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检查。
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或处室,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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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 监督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