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
7
100000≤M
a≤0.03
b≤0.6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申报登记(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
1、经招、投标并确定了中标企业;
2、建设单位领取申报书,并报送相关资料;
3、经核查资料齐全,下发质量监督通知书;
1、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2、设计图纸审签通知书;
3、设计、勘察、监理资质证书;
4、全套设计施工图;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工程监理合同书;
7、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8、其它资料和文件;
申报书及有关手续、申报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下发监督通知书
3‰江西省政府63号令
2、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申报
1、工程经招、投标并确定了中标企业;
2、中标企业领取申报书、并报送相关资料;
3、经核查资料齐全,下发安全监督通知书;
1、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3、文明施工、安全达标计划措施;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施工机械、防护设施一览表;
6、特殊工种上岗证书;
申报书及有关手续、申报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下发监督通知书
1.0‰江西省建设厅赣建施字[1995]第25号及赣建字[2001]第2号
工程质量监督费
1、教育费附加
征收标准:
按基建项目投资总额5%收取,属于办公楼、星级宾馆、豪华酒店及歌舞厅项目加收5%。
减免范围: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能源、交通、农业、教育项目;中央包干补助我省地方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2、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
我市当前执行宜府字[1998]103号文,即单位和城市居民建房,每平方米征收20元;城区农民、菜农建房,每平方米征收10元;建制镇单位和个人建房,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
赣府发[1993]13号文件规定,城市人口在20到50万的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0-3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3元。
减免范围:
赣府发[1993]13号文件有关减免规定:
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营房)及军事设施;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符合省委、省政府赣发[1990]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建造的周转房。
下列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其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区建设规模要求为:
南昌市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城市3万平方米以上,县镇1万平方米以上。
工业项目、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项目、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和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认为确需要减征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酌情减征,但减征幅度不得超过50%
。
宜府字[1998]103号文减免规定:
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小区,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其小区建设规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可减征5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30000平方米以下20000平方米以上,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小区建设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
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建筑总面积2-3%建设防空地下室。
按1800元/m2建设防空地下室。
减免范围:
省发展计划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文规定: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白蚁防治费
收费标准:
钢筋混凝土结构1.5元/m2,砖混结构2元/m2,砖木结构2.5元/m2。
5、园林绿化费
收费标准:
新城区:
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200元/m2;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绿地面积800元/m2。
老城区:
按所缺的绿地用地面积300元/m2;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900元/m2。
6、余土调剂服务费和污染处置费
收费标准:
处置费:
按实际发生量1.8元/m2计收(调进、调出各承担50%);服务费:
按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店面改造、装修、维修及房屋拆迁等工程)建筑面积计划,临街2.5元/m2,非临街面1.2元/m2。
7、防雷装置验收费
收费标准:
按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及楼层高度所必须具备的防雷装置确定检测验收点,避雷针或引下线每个每次测点收费70元,铁塔、水塔、烟囱每个每次测点收费75元,避雷网格或避雷带每个每次收费85元。
设计审核不收费。
8、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费标准:
6元/m2。
减免范围:
省政府令[1993]25号文规定:
道路、桥梁、引水工程、排水设施等;环境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村住宅;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技术改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外商独资和各级财政预算内拨款;经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可,由地、市、县组织实施的新型墙体材料住宅试点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项目
等可免缴专项用费。
9、散装水泥费
收费标准:
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含个人)按工程项目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预缴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建筑劳保统筹
九江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筑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的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改、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是建设工程费用(工程造价)项目组成中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部分,主要用于建筑企业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给职工的有关政策性劳保补贴费用。
第四条九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从建设项目工程费用(工程造价)中预先按规定比例提取,劳保费计提标准按《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测算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5%。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时,由市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劳保费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工程招标或承发包手续前,直接向劳保费管理机构预缴;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
劳保费计提后,仍列入工程总造价,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由建设单位按工程类别和国家、省现行工程预算劳保费费率从支付给建筑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内(含一千万元)的,应一次性缴清劳保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含二千万元)的,可分两次缴纳;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缴纳。
分期缴纳劳保费的,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且建设单位应当与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劳保费的合同。
第八条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6:
4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
基本部分按规定拨付给建筑企业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和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建筑企业调剂使用。
第九条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劳保费的建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
(三)参加本市和外埠(含港、澳、台及境外)社会保险统筹,并有合法确认手续的;
(四)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第十条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及时与社保机构联系,督促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市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劳保费时,建筑企业应当提供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和支付给职工政策性劳保补贴费用的凭证。
建筑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其承建项目工程造价中的社保费用,按规定比例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对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劳保费应分别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对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取劳保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劳保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服务费,并按规定建立健全核算、使用、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市财政、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劳保费提取、拨付、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劳保费是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十六条建筑企业虚报、冒领劳保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劳保费用,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保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劳保费,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市建设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