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餐饮服务食品卫生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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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餐饮服务食品卫生安全
顺德区餐饮服务食品卫生安全
准入标准
目次
一、前言
二、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四、鼓励性工作
五、各类餐饮服务准入条件
(一)第一类: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第二类:
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三)第三类:
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凉茶店,烧卤熟食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四)第四类:
建筑工地食堂;
(五)第五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六)第六类:
中央厨房
六、餐饮服务准入现场核查要求
七、附件
(一)经营申报
(二)审批流程
(三)监督管理
(四)引用规范性文件
(五)1-6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六)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
一、前言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顺德区餐饮服务食品卫生安全准入标准》包括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堂、冷热饮品店、凉茶店、快餐外卖店、烧卤熟食店、小吃店等单位。
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1
2.1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
指以消费者现场进食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饮食店、小吃店、火锅店、烧烤店和烧腊熟食店等。
2.1.1特大型餐馆:
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1.2大型餐馆:
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2.1.3中型餐馆:
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2.1.4小型餐馆:
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2.2快餐店:
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2.3小吃店:
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2.4饮品店(凉茶店):
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2.5甜品站:
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2.6烧卤熟食店:
指在商品集中交易市场外现场制作并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及相关服务的烧卤熟食加工单位(熟食作坊)。
2.7食堂:
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2.8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不适用于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2.9中央厨房:
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2.10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原料:
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
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
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2.11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
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2.12生食海产品:
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2.13裱花蛋糕:
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等制成的食品。
2.14餐饮服务许可证:
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2.14.1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同一地址场所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原则上应当由该经营主体统一办理一个《餐饮服务许可证》;分属不同经营主体,且经营场所能够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2.14.2《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
2.14.3《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
经营类别中除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外的单位:
供应熟食、凉菜的加注“含烧卤熟食”,不供应的加“不含烧卤熟食”,或为“含烧卤熟食、凉菜”或“不含烧卤熟食、凉菜”;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
各类食堂:
加注“最大供餐人数”。
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的,加注“工地食堂”或“学校食堂”。
2.15从业人员:
指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2.16本标准中“应”的内容表示必须这样做,“不得”的内容表示禁止这样做,“宜”的内容表示以这样做为佳。
三、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3.1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3.2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3.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4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3.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6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7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8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3.9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3.9.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9.2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3.9.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3.9.4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3.10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3.11餐饮服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1.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11.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11.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11.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1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四、鼓励性工作
4.1“阳光厨房”创建工作。
鼓励餐饮企业根据不同特点建设“透明式”和“监控式”两种模式的“阳光厨房”,打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让消费者随时监督制作过程,增强消费信心。
4.1.1视频监控式“阳光厨房”系统由监控摄像设备、图像展示设备和连接、储存设备三部分组成。
4.1.2监控摄像要求。
监控摄像设备安装数量能满足对食品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等食品操作间和餐用具清洗消毒间等关键控制区域的监控覆盖需要,每个功能区间内至少安装一个监控摄像设备。
采用标清以上的监控摄像设备,能使大厅、包房等展示平台清晰显示加工场所环境、物品摆放和人员操作等情况。
4.1.3展示要求。
就餐场所大厅面积在100㎡以下的配备高清液晶电视或投影仪至少一台;或者大厅面积在100㎡以上(含100㎡)的配备高清液晶电视或投影仪至少两台以上含两台);4.1.4监控摄像和展示设备连接要求。
至少配置一台连接展示与监控设备的电脑或可以录取视频图像设备。
电脑配置要求内存2G以上PCI插槽一条,硬盘500G以上并能满足视频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5日的需求。
连接设备能保证视频监控数据实时输送到展示平台。
4.1.6开放透明式“阳光厨房”基本要求.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浅色、透明的材料构筑;各食品操作间、洗消间等关键控制区隔墙离地面1.2米以上采用透明材料;消费者能直接看到食品制作的关键过程。
4.1.7开放式或透明玻璃厨窗式厨房的“防鼠、防蝇、防尘”等防护设施要达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
4.2餐饮业HACCP体系建设工作。
鼓励餐饮企业分解加工流程以及存在的风险点,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加强餐饮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
4.2.1餐饮业HACCP是建立在产品工艺分类基础上的,把工艺相近的所有食品归为一类,绘制一个工艺流程图,制定一套HACCP计划。
餐饮业经营者应建立卫生管理文件,识别并评估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通过建立的操作性前提方案进行控制,并规定其实施的职责和权限、监控程序,以及当监视显示控制措施不符合时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4.2.2分析各工艺步骤的食品危害因素(危害分析,HA)。
在危害分析前需要先绘制工艺流程图,把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各方面、各步骤以流程图形式表示出来。
工艺流程图的要求是所有步骤无一遗漏、无一重复。
然后按照流程图,从生物、化学和物理三个方面,逐一分析各步骤的食品危害,记录下分析过程。
4.2.3确定关键点(CCPs)。
在各步骤危害分析基础上,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确定整个工艺过程的关键点或关键环节。
4.2.4监控CCP规范的落实。
4.2.5确定关键点限值。
要监控关键点操作是否规范,必先确定一个规定值,作为是否规范的标准。
4.2.6监控。
采用合适的监控者、方法和频率监控规范的执行情况,记录下合乎和偏离规范行为。
4.2.7不断完善规范、提高管理水平。
4.2.8纠偏。
依据监控操作偏离规范情况,采取操作行为纠正、关键限值调整或监控方法改进等纠偏措施,并记录纠偏过程。
4.2.9审核/验证。
纠偏措施实施前需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核;纠偏措施实施后需要一段时间和程序的验证。
记录审核/验证过程。
4.2.10记录。
贯穿整个过程,使HACCP实施的每个步骤都有据可查。
4.3餐饮服务示范工程建设工作。
鼓励餐饮企业积极优化自身条件,提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效能,争当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
4.3.1申报。
示范创建单位对照标准认真开展自评,符合标准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区所在镇街填写《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申报表》,逐级报送至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
4.3.2推荐。
地级以上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标准的,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推荐,并将申报材料(申报表、考评标准自评表、创建工作总结)和审核意见报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
4.3.3现场考评。
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赴申报单位进行考评。
4.3.4公示。
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通过考评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区。
4.3.5表彰。
通过考评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区,由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授予“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称号,颁发牌匾,并给予表彰。
4.3.6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考评标准
4.3.6.1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必须符合《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中所有检查项目要求;
4.3.6.2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安全事故;
4.3.6.3从2010年至今未受到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未有经查实负有相应责任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4.3.6.4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A级;
4.3.6.5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宣传栏,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明、人员培训记录、大宗原料供应商资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监督检查结果等;
4.3.6.6食品安全岗位操作规范张贴上墙并有效实施;
4.3.6.7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的管理方法,经营场所和食品加工制作场所整洁有序,物品定点定位存放、并有明显标示;
4.3.6.8食品安全管理员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4.3.6.9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从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按照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台帐;
4.3.6.1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和培训率均达到100%,上岗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4.3.6.1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
4.3.7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
评价内容
序号
评价要点
创建工作机制
1
所在社区、镇街设立创建工作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示范街创建工作
2
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明确镇街、社区、监管部门、餐饮服务单位的创建工作任务
3
制定示范街“小餐饮规范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4
镇街、社区及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解决示范街创建工作难点
5
在街区显著位置设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宣传栏,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创建方案和创建要求、安全饮食知识、餐饮服务投诉举报电话等
6
建立创建工作档案,包括工作机构、工作方案、会议纪要、宣传资料及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等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7
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
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持证经营,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
9
街区内外环境整洁,无明显污染源
10
公众对街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80%以上
11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
12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和培训率均达到100%
13
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宣传栏,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明、人员培训记录、大宗原料供应商资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结果等
14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均按要求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15
所有餐饮服务单位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张贴关键岗位操作规范
16
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物品定点定位存放,从业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大型以上餐馆和学校食堂积极推行“五常法”或“六T法”,物品存放有标示
17
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建立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索取有效购物凭证,并将进货票据按时间先后次序整理并妥善保存。
大型以上餐馆和学校食堂积极推行电子台帐
18
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从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按照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台帐
五、各类餐饮服务准入条件
(一)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2
1.1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1.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2.1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1.2.2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1.2.3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5.2.4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1.2.5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1.2.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1.2.7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1.2.8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1.2.9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1.2.10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1.3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1.3.1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1.3.2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1.3.3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4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1.4.1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1.4.2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1.4.3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1.5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1.5.1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1.5.2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1.5.3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1.6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1.6.1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1.6.2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1.6.3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1.7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1.7.1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1.7.2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7.3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1.7.4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1.7.5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1.7.6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1.8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1.8.1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8.2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1.9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1.9.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1.9.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1.9.3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1.10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1.10.1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1.10.2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11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1.12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1.12.1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
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1.12.2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1.13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1.13.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1.13.2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1.13.3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1.13.4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1.14专间要求
1.14.1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1.14.2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1.14.3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1.14.4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
1.15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1.16厕所要求
1.16.1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1.16.2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1.17食品处理区参考平面图
(二)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3
2.1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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