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复习大纲及案例分析例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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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复习大纲及案例分析例题
案例1:
宋某,男,23岁,郭某,女,21岁。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
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
“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
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
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问题:
郭某父亲的做法有哪些违法之处?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
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案例2:
张某(女)与林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
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
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
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
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于2003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
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
林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问题:
这份协议有效吗?
在当事人订立该协议之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双方自愿,以将来发生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林某来限制张某,对张某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上是干涉了张某离婚的自由。
该协议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该协议应属无效
案例1:
妹妹陈明瑛未到法定婚龄,偷姐姐陈小青身份证后,与李刚结婚,结婚证上用的是陈小青的名字,陈明瑛的照片。
陈明瑛与李刚共同生活了五年。
问题:
陈明瑛与李刚的婚姻是否有效?
姐姐陈小青是否构成重婚?
案例2:
2005年11月王某受胁迫与吴某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元旦举行婚礼,2006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主张依法撤销婚姻。
问题:
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5月,吉木萨尔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某厂职工吴某相识并相恋。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提出终止恋爱关系。
吴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
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
王某很害怕,只好于2005年12月与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在共同生活期间,吴某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大打出手。
随着矛盾的加剧,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
请问,王某能否向法院起诉主张依法撤销与吴某的婚姻关系?
本报顾问团律师、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田藜认为:
如果王某与吴某结婚前,吴某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那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吴某的婚姻关系。
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本案中,吴某采用威胁的手段与王某结婚,王某在法定期限一年内提出了撤销婚姻的申请,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这一婚姻。
如果当事人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婚姻的,就不能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理。
新疆法制报2006年11月23日12版
案例:
韩某,12岁时父母离婚,韩某由母亲抚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其18周岁。
韩某在19周岁时考上大学,韩某向父亲索要大学期间的学费无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每年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5000元。
【思考】韩某的要求合理吗?
法院应如何判理?
【分析】法院对韩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案例:
李某与石某婚后生有李甲。
李甲于1995年毕业于上海某大学。
因他执意要留在上海而不愿回江西工作,与父母产生矛盾。
李某、石某几次劝说李甲回乡工作无效便在当地报刊声明与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
2001年,李甲与刘某在上海结婚。
2002年4月份,李甲出差时不幸被他人杀害。
李某、石某获悉李甲死亡后,赶至上海,要求分割李甲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4.6万元)和存款3万元。
刘某以李某、石某与李甲脱离了父(母)子关系而无继承权为由拒绝李某、石某分割遗产。
于是李某、石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子李甲的遗产27.6万元。
问题:
李某、石某是否有继承李甲遗产的权利?
案例:
张非于1964年7岁时,被刘利钢、朱文秀夫妇收养,改名刘非。
1970年刘利钢与朱文秀生一子,取名刘冰。
刘利钢、朱文秀对刘非、刘冰都非常疼爱,全家四口人互相体贴,关系和睦。
1980年刘非得知张金碌是自己的生父后,与刘利钢、朱文秀关系疏远。
1984年朱文秀病故,1986年刘利钢因病致残,其收入仅能勉强维持生活,无力抚养子女。
此时,张金碌生活困难,刘冰正在读书,刘非经营个体餐馆,收入较多,张金碌要求刘非赡养,刘冰要求刘非抚养,均遭到刘非拒绝。
问题:
1、刘非对张金碌有无赡养义务?
2、刘非对刘冰有无抚养义务?
本案分析的理由
1、婚姻法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刘非对张金碌无赡养义务。
2、婚姻法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刘非与间冰是兄弟姊妹关系。
刘冰未成年,刘非有负担能力,故刘非对刘冰有抚养义务。
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
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
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
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
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
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请问:
(1)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2)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以上为老师课件
案例分析一:
1.甲构成犯罪。
理由:
具备4个犯罪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甲;犯罪主观方面,甲盗窃属于犯罪故意;犯罪客观方面,甲想把财物据为己有;犯罪客观方面,甲盗劫并盗得10000元。
乙不构成犯罪。
理由犯罪主体不符合。
乙满14未满16,受法律保护,除故意杀人,或导致他人重伤,放火,抢劫,强奸,贩毒,投毒,爆炸等性质特别严重的案件外,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但要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属于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案例中甲已经着手盗劫,是由于有人这
一外部原因停止侵害,并非主观上放弃。
3属于共同犯罪。
甲作为主犯,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犯罪处罚。
乙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二:
1.合法。
该女孩未满10周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属于无民事责任人。
她与商场的交易,法律不予保护。
其父母有权以此为由,要求退款。
2.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商家同该女孩的民事活动受法律保护,其父母不能没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要求商家退款。
3.属于显失公平合同。
商家措施:
与买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举证证明买卖合同显示公平。
论述题:
答题方向:
主要重法律道德两方面回答。
道德部分书上有,同学们自己看书。
法律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学法,宣传法律规范,守法(书上很详细),还有一个比较容易被同学们遗忘,就是维权,当自己在网络上权利受到侵犯时,要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还可以从人生观方面补充论述,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确立人生目标,端正人生态度,切勿沉迷网络。
37.阅读下列材料交通环境是由人、车、路构成的公共生活之一,目前,我国机动车拥有量已超过1.78亿辆,拥有驾照的公民已超过1.3亿人。
由此带来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反响。
下列是有关交通问题的一些调查数据:
《人民日报》关于不文明开车行为及其原因的调查个人反感的不文明开车行为不文明开车的原因斑马线不减速让行 2156票乱停车挡道 1687票司机素质普遍有待提高 2269票夜间会车不关远光灯 2045票胡乱鸣笛 1412票跟风,随大流 1469票 “加塞儿”,并线不打灯1928票司机出口成“脏” 1076票行人不文明导致司机不文明757票雨天不减速水溅路人 1902票抢黄灯 944票 因车多路堵无法文明驾驶464票 某市交管局一年中查处交通违章的数据统计全年查处交通违章总数207万起比例:
100%其中:
机动车违章112.2万起54.2%非机动车违章80.5万起38.9%行人违章14.3万起6.9% 有专家指出,道路交通上普遍存在的交通不文明现象看似个人的私事,但却折射出某些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社会公德和法律意识的缺失。
要构建文明出行风尚,既是道德呼唤,也是法律要求。
回答问题:
(1)为什么文明出行“既是道德呼唤,也是法律要求”?
(2)我们应如何从自身做起,构建文明的公共生活秩序?
37.【参考答案】
(1)文明礼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文明出行是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的表现,它反映着一个人的道德修养,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
文明出行也是提高人们道德素质的迫切需要,体现了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
文明出行也是遵纪守法的表现。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我国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道路交通上普遍存在的交通不文明现象,直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
所以,文明出行“既是道德呼唤,也是法律要求”。
(2)社会公共生活活动范围的广泛性、活动内容的公开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要求构建文明的公共生活秩序。
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对公共生活秩序的要求就越高。
这就需要我们从自身做起,运用道德和法律两种基本手段,来维护良好的公共生活秩序,具体而言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
参加志愿者服务等公益事业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了解社会、拓展实际工作能力,尤其是增强社会责任感有极大的帮助。
大学生培养社会公德意识的实践活动有很多具体方式,既可以参加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普及社会公德规范、传播文明新风,也可以结合自身的专业特点服务社会、回报社会;既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加入各种社会公益组织。
第二,要加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
遵纪守法的实践是提高人们社会公德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构建文明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
37.阅读下列材料
交通环境是由人、车、路构成的公共生活之一,目前,我国机动车拥有量已超过1.78亿辆,拥有驾照的公民已超过1.3亿人。
由此带来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反响。
下列是有关交通问题的一些调查数据:
《人民日报》关于不文明开车行为及其原因的调查
个人反感的不文明开车行为
不文明开车的原因
斑马线不减速让行2156票
乱停车挡道1687票
司机素质普遍有待提高2269票
夜间会车不关远光灯2045票
胡乱鸣笛1412票
跟风,随大流1469票
“加塞儿”,并线不打灯1928票
司机出口成“脏”1076票
行人不文明导致司机不文明757票
雨天不减速水溅路人1902票
抢黄灯944票
因车多路堵无法文明驾驶464票
某市交管局一年中查处交通违章的数据统计
全年查处交通违章总数
207万起
比例:
100%
其中:
机动车违章
112.2万起
54.2%
非机动车违章
80.5万起
38.9%
行人违章
14.3万起
6.9%
有专家指出,道路交通上普遍存在的交通不文明现象看似个人的私事,但却折射出某些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社会公德和法律意识的缺失。
要构建文明出行风尚,既是道德呼唤,也是法律要求。
回答问题:
(1)为什么文明出行“既是道德呼唤,也是法律要求”?
(2)我们应如何从自身做起,构建文明的公共生活秩序?
37.【参考答案】
(1)文明礼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文明出行是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的表现,它反映着一个人的道德修养,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
文明出行也是提高人们道德素质的迫切需要,体现了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
文明出行也是遵纪守法的表现。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我国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道路交通上普遍存在的交通不文明现象,直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
所以,文明出行“既是道德呼唤,也是法律要求”。
(2)社会公共生活活动范围的广泛性、活动内容的公开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要求构建文明的公共生活秩序。
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对公共生活秩序的要求就越高。
这就需要我们从自身做起,运用道德和法律两种基本手段,来维护良好的公共生活秩序,具体而言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
参加志愿者服务等公益事业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了解社会、拓展实际工作能力,尤其是增强社会责任感有极大的帮助。
大学生培养社会公德意识的实践活动有很多具体方式,既可以参加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普及社会公德规范、传播文明新风,也可以结合自身的专业特点服务社会、回报社会;既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加入各种社会公益组织。
第二,要加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
遵纪守法的实践是提高人们社会公德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构建文明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
1.思修考案例分析题
甲承包村里的桔园,经过细心种植,收成不错。
就在上市之际,甲不幸死亡,而其子女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桔园,甲的朋友乙便主动担负起照管桔园的工作,组织人员采摘桔子并拿去市场出卖,获益四万元。
依照协议,甲应乡村里上交8000元,乙阻止人员采摘及卖桔子所花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总计2000元。
现乙要求甲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剩下的3万元款项。
请分析
1,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乙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推荐答案
1、乙无法律上和约定的原因,为甲的子女的利益而管理事务,构成无因管理。
2、乙的要求不全合法。
无因管理中,无因管理人(乙)可以向本人(甲的继承人)要求支付管理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但管理的成果应当交还本人,即对于获益4万元都应当归于本人,其中8000元为本人上交村里。
乙不能要求报酬。
分析方法,多看一些题锻炼锻炼。
模式
该案例说明了什么(理论),行为是对是错,用到哪些理论知识,最后总结,我们大学生应该怎么做(很重要,说出自己的想法)。
2.题:
曾某夫妻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其女于2003年去世,留有一子丙,即曾某的外孙。
2005年曾某去世,去世时留有房屋六间,存款12万元。
曾某生前给妻子和儿子留下遗嘱:
三间房屋留给儿子结婚用。
对于其他财产如何处理未作表示。
问:
房屋六间,存款12万元,如何分配?
理由?
问题补充:
在6月16日结束之前需要答案!
!
!
!
最佳答案六间房子其中三间为曾某的妻子,三间为其儿子,12万元的存款其中6万元归其妻,剩余6万元儿子与外孙女各3万元.六间房与存款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平分.曾某只对他自己的有处分.对遗嘱没有涉及的按法定继承,女儿死后,外孙女获得代位继承权
.案例一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
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
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
请问:
1、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
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
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
(相关理论: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2、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
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
(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
(相关理论: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
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
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
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
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
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
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
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
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
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
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
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
问:
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
为什么?
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
因为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
(详见书本P221,物权知识)
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
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因为是他们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因为该协议经过公证,可推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因此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
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
为什么?
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案例三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
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
2008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5000余元的数码相机让王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定把旧的数码相机折价2000元卖给同事。
由于旧相机的发票联上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发票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了。
李某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事,才得知已被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
“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
这样的买卖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法院申请撤销!
”。
而丈夫则觉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
解答:
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
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
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
有关婚姻法的知识补充<<婚姻法>>对夫妻间的财产做出了归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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