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法理学主观题必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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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理学主观题必备
法理学主观题狂背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本质的学说。
答:
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
①以往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
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这一
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②以往法学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
马
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③以往法学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
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
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
的。
④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
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
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
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
变迁而变迁。
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将趋于消亡。
2、法的基本特征。
(2000年论述)
答: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3、简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
(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5、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
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
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6、简述大陆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
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
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
(2)实行法典
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
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
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
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7、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
答:
(1)法的渊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
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
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
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
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
和衡平法。
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
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
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
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
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
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
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
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8、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答: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不仅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农民、
知识分子和一切属于人民和爱国者范畴的阶层或集团的意志。
这种统一将随着社会主义事业
的不断发展而日益趋于一致。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一方面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
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意志的有形表现,另一方面也是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体
现,实现了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消除了权利和义务的结构性分离,公民既享有
权利也负有义务。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9、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
(2001年真题)
答: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
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
法的社会作用是
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
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
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
具有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
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
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
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
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规定告诉人们,
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
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
的。
10、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答: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
本人生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
调节各种交易的行为,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保护
消费者权益等。
(3)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如通过法律对人民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
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文化设施。
11、简述法在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作用。
答: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2)法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3)法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4)法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5)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6)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12、简述法的局限性。
答:
一、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三、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4、简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
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
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即它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
律状况,而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
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
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15、简述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答: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是明显的:
(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则是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属于规范体系。
(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
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容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的结果。
(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一国的法学体系虽然总
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同
时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问可以学习、交流和
借鉴。
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
(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16、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
分类。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的方
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17、简述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答:
(1)客观原则。
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
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
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
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
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还应当考虑到法律、
法规的今后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
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
应该考虑根据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18、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
后果的行为规范。
20、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
定的原理和准则。
21、简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答: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
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
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
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
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
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
规则宽广。
(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法律原则的适
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
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
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
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
乏硬度。
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
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
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
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22、简述法律原则的种类。
答: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
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
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
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23、简述法律渊源的概念和分类。
答:
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
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法律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
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律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制定法等
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律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间
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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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律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渊源最主要
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24、简述法律的一般分类。
答: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2)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
(3)根本法与普通法,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
对法律的分类。
(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5)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25、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
守法和法律监督。
26、简述对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答: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
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
数及其审结情况;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
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
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
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27、简述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
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
实施法律的活动。
与司法等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它涉及
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执法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但仅以行政机关单方
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执行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
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
28、简述执法原则中的依法行政原则。
答:
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
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
其含义是:
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
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
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
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
执法活
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
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以及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
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
其次,有利于防止
行政权力的滥用。
29、简述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它的主要特点是:
(1)司法的被动性。
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行政权的运
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
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
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2)司法的中立性。
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
法权则具有中立性。
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
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影响。
(3)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
性。
(4)司法的专属性。
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
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5)司法的终极性。
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司法权的终极
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30、简述对司法权的监督。
答:
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
负责。
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
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
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
要接受舆论的监督。
通过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
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
31、简述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09年论述)
答:
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
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
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
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
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
33、简述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答: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的特
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
其次,
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这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
择的过程。
35、法律解释的方法。
答: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目标所适用的方法。
(1)文法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
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
(2)逻辑解释,是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3)系统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
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
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36、论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答: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相应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
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
对法律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
第一,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
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者不
了解立法精神.因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
第二,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
当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在尚未对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补充或废止之前,可以通过立
法解释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
第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有时法条之
间会发生冲突,当不能以法条竞合的一般规则解决时,就需要进行立法解释。
此外,当最高
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之间有冲突时,也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具有最高
效力的立法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法律解释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
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这种解释包括:
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对
法律、法规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对法规的解释。
此外,国家军事机关的法律解释、若干国家行政机关联合进行的解
释和国家行政机关与非国家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也可归入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
解释。
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
联合作出的解释。
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7、简述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
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种思维活动。
法律适用不仅是一种外部行为,还是一种思维活动。
这就是表现为法律推理的思维活动。
它涉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选择,更重要的是它还将这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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