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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其因果关系说明中,休谟提出了什么观点?
还需要注意的重要一点是,在解释休谟时,应该区分休谟似乎想要反驳的观点与他实际上达到的结论,同时,也要区分他试图确立的正面结论和他是否做得成功。
我认为,回答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我们评价传统的、认为休谟怀疑物理对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解释。
休谟关于因果性的基本立场是自然主义的,而非怀疑论的。
他的确攻击了某些关于因果推理的模型,如唯理论的模型。
在他的思想中的这个否定性方面,休谟强烈否认人类的因果推理可以通过理性进行辩护。
换句话讲,当人们被问到为什么他们做出从观察到的东西到未观察到的东西的推理,而他们回答说他们相信在他们经验到的事件与他们期待将要出现的事件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时候,休谟论证说,理性不可能使他们具有这样的信念。
但是,休谟所说的不仅仅是这些,因为他十分明确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因果推理在人类生活中是有效的和不可或缺的。
举个日常生活的例子,当一个家庭主妇感到天气很暖时(这是她观察到的并获得相应观念),她会想到放在桌子上的黄油会熔化(这是她没有观察到的,因为这个事件并未发生)。
如果像休谟主张的那样,理性不可能指导我们进行这种推理,他必须说明因果推理是何以可能的。
不过,因果推理只是休谟的整个因果性理论的一部分。
休谟意识到,当我们完成一个因果推理,达到对结果事件的信念时,我们不仅仅相信结果事件将要发生,而且相信它一定会发生。
这就涉及到说明因果必然性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上面四个问题展开讨论,前两个问题是关于休谟对因果推理的说明,将在第二节讨论;
后两个问题关于休谟对因果必然性的说明,是第三节的任务。
需要提醒的是,尽管休谟的因果性理论在哲学探究中有深远的影响,至今还有许多追随者,它决不是仅有的关于因果性的理论,甚至也不是最令人信服和最流行的理论。
除休谟的理论及其诸多变种外,当代因果性理论还包括反事实条件分析(counterfactualanalysis)、操作分析(manipulationanalysis)和概率论分
∗邢滔滔和徐向东对本文初稿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意见,本文受益良多,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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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本文不是一篇关于因果性问题本身的讨论,因此读者将看不到一个(哪怕大致)全方位的关于因果性问题的探讨。
本文的讨论将在休谟哲学的框架中进行,因此,休谟用来说明因果性观念的诸多理论资源是预先设定的和不作详细讨论的,如他的印象观念学说、他的信念理论以及他的更一般的心灵理论。
这并不意味着我认为他的这些理论是充分的和正确的,相反,读者会发现,正是由于这些理论的不充分性和缺陷,使得休谟的因果性说明留下许多缺口,也就是说,使得休谟难以达到他想要建立的观点,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
第四节将总结和评论休谟在因果性问题上的成就和遗留下来的问题。
二、因果推理的性质
休谟讲,因果推理是人类心灵从一个观念到另一个观念的某种转换。
十分明显的是,并非我们所有的信念都直接和立即来自我们的知觉。
那个家庭主妇可能强烈相信黄油会熔化,但无需观察到黄油的熔化;
你可能坚决相信太阳明天会升起而无需看到它的升起。
像巴里・斯陶德(BarryStroud)指出的那样,“事实上,稍稍反思就足以表明,几乎我们的所有信念至少是部分地关涉目前并未被我们观察到的东西的。
”1是什么使得这种信念成为可能?
在休谟看来,只有因果推理才能使我们越过当下的知觉获取新的信念——因果推理是仅有产生这些信念的东西。
根据休谟的心灵理论,人类心灵在观念上进行转换是通过三种关系或原则进行的。
《人性论》中讨论“观念间的联系或联结”时是这样论述的:
有三种性质产生这种联结,并使心灵以这种方式从一个观念移向另一个观念:
相似、时间或空间中的接近、因与果。
2
《人类理解研究》中也有相应的说法:
在我看来,观念之间似乎仅有三种联结原则,即,相似、时间或空间中的接近、因或果。
3
休谟也将这三种关系称作“自然关系”。
显然,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但自然关系是人类心灵从一个观念转向另一个观念时感到最亲切最自然的关系。
实际上,这两段文字中有含糊不清的地方。
如果我们问,这三种关系或原则存在于不同的心灵之间的观念转换吗?
《人性论》可能给出的是肯定的回答,因为《人性论》不排除一个心灵中的观念导致另一个心灵中的观念。
而《人类理解研究》则在这一点上有别。
这个问题涉及到休谟对另一个问题,人的同一性(personalidentity)问题的处理,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就本文的目标而言,我假定后面讨论的观念联结发生在单个心灵中。
4
休谟认为,在这三种关系中,前两种,相似和时间或空间中的接近,都不能使我们超越直接的当下知觉而产生一个信念。
但是,他并没有详细解释为什么。
根据他对相似和接近的解释,我们不难做个补充。
首先我们看单有相似能否产生超越当下知觉的信念。
休谟说我们的想象很容易从一个观念转移到另一个相似的观念上。
当你发现厨房里有一只蟑螂,你会联想到还有别的蟑螂。
前一个发现是一个明确的信念,来自当下的知觉,它是关于你看到的那只蟑螂。
但是,联想产生的信念(“厨房里还有别的蟑螂”)并不是关于某只特定蟑螂的,这个信念要么没有确定的指称,要么是你的前一个信念与另一个事实信念(即蟑螂是群居动物)合在一起的逻辑结论。
前一种情况你的信念缺乏指示性的内容,后一种情况借用了其他资源,这说明单有相似不产生新信念。
接近关系呢?
一只台球撞击另一只台球,后者运动,两个事件在时间或空间上接近,你关于后者的信念是你知觉印象的结果,都在当下信念之列。
相似与接近两个关系合起来能否产生信念
1BarryStroud,Hume,London&
NewYork:
Routledge&
KeganPaul,1977,p.42.
2DavidHume,ATreatiseofHumanNature,eds.D.F.Norton&
M.Norton,Oxford:
OxfordUniversityPress,2000,p.13.后注将简略为Treatise。
3DavidHume,AnEnquiryConcerningHumanUnderstanding,ed.E.Steinberg,Indianapolis:
HackettPublishingCompany,1977,p.14.后注将简略为Enquiry。
4这样讲实际上仍是不完整的。
在休谟那里,心灵的个体化(individuation)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休谟否认心灵是一种独立自存的实体,认为一个心灵不过是一束知觉。
但是知觉是粒子式的,哪些知觉绑在一起构成一个心灵,或者,何为一个单独的心灵,这样的问题在休谟的框架中很难得到令人满意的回答。
但我必须把这放在一边。
呢?
你看到一只蟑螂在厨房爬,接着又看到第二只,两个事件相似又接近,你能推出什么?
倘若你推出厨房里还有别的蟑螂,你要么借用了蟑螂群居的观念,要么重复发现一只蟑螂与许多蟑螂的恒常接近。
后一种情况就是休谟所说的因果推理5。
剩下的只有因果关系了。
休谟说:
所有关于事实问题的推理似乎都建立在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上。
单凭这种关系,我们就能够超越我们的记忆和感觉的证据……我们的一切事实推理都有相同的性质。
这里,一个不变的设定是,在当下的事实与从这个事实中推导出的事实之间,存在一个联系。
如果没有任何东西将它们约束在一起,这种推导将是完全不稳定的。
6
休谟接下来检查这种推理或推导的性质。
“因此,就那个使我弄清事实的证据的性质而言,如果要使自己满意,就必须研究我们是如何达到关于原因和结果的知识的。
”7
休谟对因果知识的性质的说明包括四个论题。
为方便计,我将它们简单列在下面:
(1)我们关于这个关系的知识完全来自经验。
这是他的肯定性的、经验论的立场8。
(2)我们关于原因和结果的关系的知识不可能通过先验的推理达到。
这是他的否定性的、反唯理论的观点9。
(3)即使我们在经验到原因和结果的运行之后,我们从经验中得出的结论不是建立在推理或者任何知性过程上10。
(4)所有来自经验的推理都是习惯的结果11。
(1)不难理解,蕴涵在他的所谓的彻底的经验论立场中。
为了论证
(2)、(3)和(4),休谟引出了几个严肃的问题。
实际上,(3)是他对因果性问题的处理中最具有摧毁性的方面,很容易引起人们对他进行怀疑论的解释,而他的论证也的确挑起了大量争端。
(4)是他给出摧毁性的论证之后对因果推理的性质做出的积极说明。
要评价他的论证,我们需要回到著名的“休谟之叉”,从那里开始。
休谟之叉将人类理性或探究的对象分为两类,观念的关系和事实的问题。
前者的例子,如休谟认为的那样,有几何、代数和算术等数学科学。
在这些科学中,每一个断言“要么在直觉上要么在证明上是确定的”。
“这种命题只通过思想的运作便可发现,无需依赖于宇宙中任何地方存在的东西”12。
事实问题则完全不同。
前一种命题的否命题将产生矛盾,而
每个事实问题的逆命题仍是可能的;
因为它不可能蕴涵一个矛盾,它同样容易和清晰地被心灵觉察,似乎与实在非常相符。
太阳明天将不升起,比起它将升起之断言,并不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命题,也不蕴涵更多矛盾。
因此,我们要证明它的错误是徒劳的。
如果它在证明上是错的,它将蕴涵一个矛盾,并且不可能清晰地被心灵所想象。
13
借助这个区分,休谟否认理性能够揭示独立的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14。
5大卫・皮尔斯(DavidPears)指出相似与接近两个关系不满足信念在指称和证据上的要求。
参见他的Hume’sSystem,Oxford:
OxfordUniversityPress,1990,pp.71-72.
6Enquiry,p.16.
7Enquiry,p.17.
8Enquiry,p.19.
9Enquiry,p.19.
10Enquiry,p.21.
11Enquiry,p.28.
12Enquiry,p.15.
13Enquiry,pp.15-16.
14艾耶尔(A.J.Ayer)认为休谟否认独立事实之间存在逻辑关系。
我认为这种读解与文本稍有出入,容易引向一种怀疑论的解释。
从接下来的引文中,我们可以看出,休谟说的是我们没有理由从一个事实推出这个事实之外的结论,这只是说,如果我们的推理是按照某个理由进行的,那么我们找不到这个理由,无论它是先验的,还是感觉上的。
见A.J.Ayer,“Hume,”inTheBritishEmpiricists,Oxford&
OxfordUniversityPress,1992,p.242.3
任何对象,单考虑其自身,都不含有任何东西,能够给我们一个理由去推出一个超出它自身之外的结论;
即使在观察到对象的频繁的和恒常的结合之后,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推出超越我们所经验到的那些对象之外的有关任何对象的结论。
15
当然,休谟的这个原则并不容易被人们简单地接受,这里花一点笔墨是值得的。
在我们的日常语言中存在不同的描述事物的方式,有些描述无法避免地涉及到被描述对象与其他对象的关系,无论是逻辑的、语义的还是因果的。
例如,张三是个丈夫就蕴涵着他有妻子;
称一个东西是蜡烛就意味着它是用来生光照明的;
一个对象是刀子意味着它能切割。
许多日常对象的名称和分类似乎直接表明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些是否构成对休谟论题的反动,会引出许多形而上学争论。
在休谟的框架中,如下辩解是可能的。
首先,日常语言实践总是从某个角度定义和描述对象的,而这些描述随着语境和目标的变化有所不同。
如果我们愿意,我们总可以以不同的方式重构我们的定义和描述,在这个意义上,休谟完全可以置疑它们是否揭示了事物的内在联系。
尽管每个丈夫必然都有妻子,但是,即使张三与李四是一对夫妻,张三却不必然娶了李四。
一只蜡烛在某种可能的情况下完全不是用来照明的而用于其他用途。
其次,休谟谈论对象时,加了一个限制“单考虑其自身”。
毫无疑问,任何两个对象都处于某种空-时关系中,这意味着,任何对象都至少包含一个与某个别的对象的空-时关系。
休谟的考虑是,对于任何两个对象,单考虑它们自身,我们可以描述其中一个无需参照另一个,这样,一个对象的存在与另一个对象的存在和不存在都是相容的。
休谟认为,通常对因果推理的说明是这样的:
所有的事实推理的背后都有一个巴里・斯陶德称为的“齐一原则”(theUniformityPrinciple)。
休谟是这样陈述这个原则的,“如果理性决定我们,那么它将依照下面的这个原则进行,即我们还没有经验过的事例一定与那些我们经验过的事例相似,并且,自然过程将总是齐一地继续保持不变。
”16
齐一原则无法通过观察建立起来,这一点上所有人都会同意休谟,因为这个原则对没有被观察到的东西做出了判断。
他说,“任何来自经验的论证都不可能……证明这种过去与未来的相似;
因为所有这些论证都建立在对该相似的假定上。
”17休谟接着想表明的是,理性也无法使我们相信这个原则。
但是,休谟为他的否定看法提供的论证,却并不像他认为的那样令人信服。
他是这样证明的:
设想我们过去观察到两类事件之间的恒常结合,如,事件一,一只台球直线撞击另一只台球,事件二,第二只台球立即运动。
现在,如果我们看到一只台球正直线向第二只台球撞去,我们都相信第二只将会运动。
休谟的问题是,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一个未来的事件会是这样的而不是别的样子,如第二只台球根本就不动?
就第二个事件即第二只台球未来的状况,我们完全可以做出许多假设,如它根本不动、它破裂、它向上跳起、甚至它变成一只玫瑰。
休谟论证道:
所有这些假设都是一致的和可设想的。
那么我们为什么偏向一个,而它并不比其余假设更一致或可想象?
我们的所有先验推理永远不可能给我们说明这个偏向的基础。
18
诉诸齐一原则的人们回答说,因为过去发生的事情是如此这般的,现在这样的事情又同样发生了,所以我们相信第二只球仍会像过去那样运动。
但是,休谟否认有任何东西可以先验地确立这个原则。
所以,若问“这个原则建立在理性之上吗?
”,休谟会毫不含糊地说不。
在休谟看来,一个单由理性确立的原则是这样一个原则,否认它就产生一个矛盾。
什么是矛盾呢?
无论什么东西,只要是可理解的,并且能被清楚地想象到,就不会蕴涵任何矛盾,并且也永远不可能被任何证明性的论证和抽象的先验推理证明是错的。
19
这句话似乎有两个意思:
一,认为一个东西是矛盾,意味着它是不可理解的和不能被心灵清楚地设想的;
二,一个东西是矛盾的,如果能够被证明性的论证和抽象的先验推理证明是错的。
15Treatise,p.95.16Treatise,p.62.17Enquiry,p.24.18Enquiry,p.19.19Enquiry,p.xx.4
第二个意义上的矛盾是我们通常说的逻辑矛盾。
休谟的论证是,即使自然过程发生了变化,即齐一原则不成立,也不会产生任何矛盾。
当一只台球直线地撞击第二只台球时,无论什么发生在第二个台球上,都能够在原则上被心灵清楚地构想。
换句话讲,未来与过去不相似和相似,两种情况都是同样可理解的,也就是无矛盾的。
如果他说的矛盾是第一个意义上的,你们将这段话与我们前面引用的那段话结合起来,我们发现休谟似乎陷入了某种循环:
他用一个观念的可理解性或被构想的清晰性来解释其无矛盾性,同时,又用是否蕴涵矛盾来解释其可理解性或可设想性。
休谟的这个论证与他的另一个论证非常相似,通过后一个论证,他试图反驳一个常见的观点,即所谓的因果格言“每个事件皆有原因”能够被理性证明为真。
休谟的反驳是,因果格言不可能从理性上证明,因为否定因果格言并不导致矛盾。
若是第二个意义上的矛盾,那要看这种证明或抽象的先验推理使用了什么逻辑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问,这个(些)规则何以有效呢?
休谟的回答只能是,否定这些规则是不可设想的。
休谟的反驳使用了这样一个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可设想性蕴涵可能性原则”:
p是可想象的→p(或p为真)是可能的。
对于这个原则,尼尔(W.C.Kneale)曾提出了一个反例。
当然,尼尔的反例是否成立,依赖于你是否承认某些前提。
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是,数学真理是必然的。
一个必然为真的命题的否定就是必然为假的,也就是不可能为真的。
另一个前提是任何一个数学命题,要么为真要么为假。
现在看看一个被称为“哥德巴赫猜想”的数学命题:
大偶数皆可表示为两个素数之和。
至目前为止,这个命题既没有得到证明,也没有被否证。
在这个猜想和它的否定命题之中,必有一个为真。
但是两个命题都是可想象的。
因此,似乎存在一种情形,我们可以想象某个必然为假即不可能的东西。
关于尼尔的论证,有不同的看法。
认为尼尔论证不成立的一种意见是,尼尔混淆了两种可设想性。
一种是设想某个数学家某天证明(或否证了)哥德巴赫猜想,一种是设想哥德巴赫猜想为真(或为假)。
批评者说,若是前一种可设想性,尼尔的论证并没有反驳休谟。
若是第二种,批评者否认数学命题的真假是人类可设想的。
我把这个争议悬置起来,看看另一个对休谟的反驳,它当代某些哲学理论有关。
美国哲学家克里普克论证“水是H2O”是必然命题,是科学探究后验地发现的。
如果克里普克是对的,那么水不是H2O就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们似乎很容易想象水不是化合物H2O,毕竟,历史上人们曾认为水是构成世界的一种基本元素。
这表明休谟反驳人们诉诸齐一原则的论证中有一个弱点。
休谟的本意不是要证明这个原则是错误的。
反过来,休谟希望,加进这个原则后,因果推理就变成了一种演绎推理:
如果未来与过去相似,我们就可以演绎地从观察到的东西推出未观察到的东西。
但是,休谟论证说,我们没有任何根据这样做。
他试图否认我们的心灵是依照任何理由从一个事实转移到另一个事实,而他实际证明的是,任何这类转移都不是逻辑地或演绎地有效的。
在这一点上,休谟有一个混淆,他没有区分一个人合理地相信某事(即一个信念的辩护)与他相信的东西是正确的(即一个信念的真)。
一个常见的现象是,我可以合理地相信某个最终发现是假的事情。
这涉及到知识的辩护问题。
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为我们的信念辩护和获得知识的方式,远远比休谟所允许的要丰富。
在这个意义上,休谟对因果推理提出了过高的限制和要求。
他的论证的另一个否定方面是他对理性的能力的攻击。
他认为,人类理性或合理性的一个根本要求是,所有的推理必须是演绎地有效的。
尽管休谟的否定性论证必须承受这个缺陷,但是,如果我们不去考察他在这个问题上的更重要的贡献,那么将他看作是怀疑论者就不仅是过于简单和武断,而且是错误的。
我们需要去考察他的建设性观点,看看他是如何解答因果推理如何使我们的信念跨越当下的经验数据这个问题。
休谟并没有停留在他的“怀疑论疑惑”上。
在给出这些疑惑和怀疑之后,他已经准备好了他的“怀疑论解答”。
“一切来自经验的推理中,都有心灵跨出的一步”20。
这一步不是靠论证或任何知性过程支持的。
如果理性载不动我们,什么能承担这项工作呢?
休谟的回答是,习惯原则。
所有关于事实或真实存在的信念,都来自出现在记忆或感觉中的某个对象以及该对象与某个其他对象的惯例结合。
……发现了任何两种对象总是结合在一起之后……心灵就被习惯推动去期待[某个性质]并相信这样一个性质存在……。
这个信念是置心灵于这些环境之中的必然
20Enquiry,p.27.5
结果。
它是灵魂的运作……。
所有这些运作是一种天然本能,思想和知性的任何推理或过程都不能产生或阻挡这些本能。
21
当一个事件出现时,心灵被习惯推动去期待其通常伴随物并相信它将存在。
22
休谟的策略是用反思的方式从问题的一个层次转换到另一个层次。
当他断言理性不可能给我们指示原因的观念和结果的观念之间的必然逻辑关系后,他跳到另一个层次,在这个层次上,心灵从一个观念到另一个观念的转移本身就是自然过程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一个因果过程。
在这个层次上,自然力量推动心灵做出一个转移,这个转移构成原来层次上的因果推理。
心灵感知其外部对象的行为并不是一个孤立事件,甚至观念从印象中的引出也是一个因果过程。
在休谟的心灵理论中,心灵是被动的,因此,它不能拒绝感知世界中的对象。
在感知过程中,心灵意识到它在感知,并且意识到它以一种自然的方式与它所感知的对象打交道。
很容易给大脑做一个想象的解剖,并且表明,为什么当我们形成任何观念时,精气就撞上所有邻近的记忆痕,因而唤起其他与之相联系的观念。
23
休谟的基本看法是,为了解释因果推理的性质,我们需要一个因果的、对心灵从一个观念转换到另一个观念的说明。
这条思路可以重述如下:
在观察到A类和B类两种事件之间的恒常联结之后,一个习惯在心灵中形成,使得当心灵观察到一个A时,习惯使得心灵感到非常自然地去期待一个B的发生,并相信B将出现。
这个重述不难理解。
但是,它过于粗略,留下许多没有被触及的细节。
首先,从逻辑的观点看,一个B事件被期待发生、进入心灵、被心灵相信将要发生是这整个“自然过程”的不同环节和阶段,它们并不是同一回事。
在日常生活以及大部分智力活动中,我们一般接受一个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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