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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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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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管理制度
机
关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目录
第一章政治规范
第二章办公制度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
第四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章廉政制度
第六章机关学习制度
第七章请示汇报制度
第八章办公设备、财产物资管理规定
第九章就餐招待管理规定
第十章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通讯工具管理规定
第十二章卫生制度
第十三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四章值班制度
第十五章机关工作纪律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政治规范
第一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自觉维护党政府的形象。
第二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集体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条严格执行乡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四条认真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解决群众的困难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五条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持对上负责、对下负责,做到按原则办事、按程序办事。
第六条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争做“五好”干部。
第二章办公制度
第七条广大干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对外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严禁语言粗鲁、态度蛮横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争做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
第九条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始善终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
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处理公务认真负责、立说立行,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严要求,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对责任心不强,消极怠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经党工委研究,予以调整职务和岗位。
第十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恪尽职守。
对拒不服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工作安排,并导致工作贻误的,经党工委研究,视情节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工作秘密。
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工作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定
第十三条严格机关点名制度。
全体机关干部工作日期间,党政办办公室上午8:
30之前必须点名。
登记去向并公示。
第十四条除提前接到通知外,临时到区委区政府或部门开会或办事,一般人员报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批准。
并报党政办公室。
第十五条上班后不得在办公室用餐。
第十六条党委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查干部在岗情况,凡无故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干部到达单位后要认真打扫办公室的卫生。
第十八条工作日衣着整洁得体,不穿奇装异服,严禁穿超短裙、短裤、拖鞋上岗。
违反此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办公坐姿端正,严禁办公时间在办公室倚、躺、卧等现象,严禁在办公时间锁门。
第二十条严禁工作时间串岗、聊天,禁止使用电脑玩游戏、看电影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严禁使用办公电话办理私人业务及聊天。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工作单位进行打扑克、下象棋等娱乐活动;严禁机关干部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违反此规定者在全乡通报批评,并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下班后,要自觉关闭门窗,关闭饮水机、空调、风扇、电灯、电脑等电器的电源。
第二十三条执行公务要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举止大方、待人热情诚恳。
执行公务、讨论工作、打电话时严禁态度蛮横,严禁在走廊、大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唱歌、吹口哨等行为。
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要责成当事人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乱倒茶根、剩饭等,禁止在办公场所随地吐痰、乱丢烟头杂物。
第四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五条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热情服务,乐于奉献。
第二十六条严于律己,作风正派,谦虚谨慎,言行一致。
第二十七条为人正直,不存偏见,胸怀宽广,行为磊落。
第二十八条团结同志,互帮互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第二十九条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他人批评,不斤斤计较,不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敢于负责,不当老好人,不拉帮结派,不搞小团体。
对谣言不听、不信、不传。
第三十一条自尊自爱,生活检点,不参与和支持任何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五章廉政制度
第三十二条勤俭节约、杜绝浪费,节约使用各种办公用品及设施。
第三十三条执行公务时,不准接受单位、村(社区)或服务对象的超标准招待和宴请。
第三十四条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来自管理单位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
第三十五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管理单位和服务对象报销个人费用,严厉禁止吃、拿、卡、要。
第三十六条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借工作之机收取回扣、好处费等各种形式的贿赂。
第三十七条秉公办事,平等待人,不徇私情。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各种公务活动中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严禁以各种形式侵占集体财产。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廉政纪律的,一经查实,经党委研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机关学习制度
第四十条党委中心组学习。
参加学习范围限于党委班子成员,会议由党委书记组织。
。
年初制定中心组学习方案,拟定学习内容和主讲人。
原则上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如果有冲突,可提前或延后。
如果党委成员因公不能参加,须向党委书记请假,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要认真做好笔记,同时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理论文章。
第四十一条机关干部集中学习。
每周的五下午为机关学习日,全体干部必须按时参加,不允许迟到、早退。
因公因事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向主持人请假,党政办公室予以备案。
第四十二条学习要严格实行考勤。
实行学习点名制度,对积极参加学习、无缺勤记录的,予以表扬;凡无故缺勤、早退或迟到的,按本规定第七十八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机关学习由机关党支部组织人员,不定期抽查学习情况,包括点名册、记录本、心得体会等。
年终把学习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实行统一考核。
第七章请示汇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度。
分管领导之间,各部门之间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协调配合。
如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或组织纪律涣散等情况,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此项将视情况与年终考核挂钩,具体由党委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党委成员要定期向党委会议汇报工作进度情况;对于紧急工作,要随时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和汇报。
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委决议,在思想上与党委保持一致,保证党委决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十六条分管领导要抓好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及时安排部署工作,定期听取思想、工作汇报,协调各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十七条部门负责人要抓好部门人员的管理,调动部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业务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向分管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如遇事关全局的紧急工作,无法与分管领导联系时,也可直接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第四十八条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关心部门人员的思想状况,及时解决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对违反党委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自觉依据党委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纵容包庇。
否则,将予以从重从严处理。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凡因请示或汇报工作不及时而造成工作贻误的,经调查核实确定责任人,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办公设备及财产物资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自觉爱护和正确使用办公设备及公共财产,自觉保护公用设施。
第五十一条如因不负责任、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并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党委研究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按照登记品种、数额严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如有丢失或损坏现象发生的,照价赔偿,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各部门的一切财产物资均归乡政府所有,由党政办公室和财政所负责登记,并建立财产物资帐目、档案。
第五十四条财产、物资的调拨、购置和报销,必须报分管领导签字,并经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处置、调拨、挪用任何财产物资。
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财产、物资的购置、报销由党政办公室、财政所及时入帐登记和备档(报销后应及时在帐目中注明)。
财产、物资的存放由专门仓库存放。
出库时应办理出库登记。
第五十六条一切固定资产(房屋、车辆、耐久物品)产权均归办事处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产权的隶属关系,不得买卖、处置和改作其它用途。
如变更产权、处理和改变其用途,应报办事处审批。
第九章就餐招待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委、政府的日常招待。
第五十九条凡上级单位或外地来人到我乡进行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由有关领导通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开具餐券到指定饭店就餐,无餐券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十条招待中要尽量压缩和控制饭菜、酒水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40元(含烟、酒、饭菜等),并限制陪餐人数。
就餐中,对来宾提出的各种要求,按规定安排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请示领导或向客人解释清楚。
第六十一条严格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关系。
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准巧立名目、假公济私,随意就餐,一经发现,提出严肃批评,费用自理。
第六十二条对口接待,压缩陪餐人员。
上级来人实行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由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坐陪,重要客人要由主要领导亲自坐陪。
第六十三条招待用餐地点一般定在机关食堂、乡内农家乐,特殊情况需到其它地点用餐的要请示主要领导。
第六十四条对来宾以礼相待,文明待客,热情诚恳。
提倡禁酒,严禁酗酒,敬酒热情而不过分。
第十章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车辆的调度调剂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所有车辆均由党政办公室调度使用,除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相对固定外,其他领导不设专车。
(二)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自外借车辆,确属特殊情况的,须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十六条驾驶员应当服从以下管理:
(一)必须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机关工作规范,切实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要立足本职,摆正位置,做好“两员”:
即上车驾驶员、下车勤务员。
(二)工作日期间,不出车时,一律在值班室待命,不准串岗;出车时做到出车有去向、收车有回音。
对擅自离岗、多次误时误事者,提出严肃批评。
(三)坚决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规定,行为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态度蛮横、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及时维护和保养车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谨慎驾驶,做到礼让先行,不开英雄车、斗气车。
(四)严禁驾驶员工作日饮酒,严禁酒后驾车,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五)严格安全行车奖惩,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自负;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辞退。
第六十七条车辆维修与油料管理执行下述规定:
(一)车辆保养维修实行包干制度。
车辆保养维修时,由党政办公室开具维修单,到厂家维修。
对违反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签字报销。
车辆维修保养费实行总量控制,由党政办统一安排使用。
(二)车辆养路费、保险费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发放。
第十一章卫生制度
第六十八条严格各部门室内卫生自理管理,各部门办公室内要求卫生清洁,窗明几净,文件整齐,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六十九条机关办公楼卫生责任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卫生区每天必须保洁。
(二)厕所地面清洁;水池内无烟头、茶根等杂物,无异味、积水等;楼道地面清洁无杂物、尘土、痰迹;楼梯扶手无尘土;窗户、玻璃、宣传栏等清洁干净;大院清洁,无垃圾、杂物、积水、废弃物堆积等。
第十三章请销假制度
第七十条病假、事假、产假、开会、外出参观、学习等不能出勤的必须请假。
请假人应提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并写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党政办公室登记存档;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假期结束,要及时销假,不按时销假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七十七条请假审批权限为:
一般机关干部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党委书记或乡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签字,两天以上由党委书记或乡长批准。
第七十一条各种假期期间规定:
(一)病假。
连续休病假2个月以内,原则上不扣发假期工资和考勤奖;超过2个月的,经党委研究,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事假。
每月累计事假5天以上的,扣除目标奖100元;如连续事假满30天或累计事假2个月以上的,扣除全年目标奖。
(三)旷工。
对无故旷工者(点名未到,且当日未报告的),每旷工1天扣发目标奖100,累计旷工10天以上扣发目标奖500;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扣发全部目标奖并参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迟到、早退。
无正当理由不能准时参加点名的,半小时之内报告定为迟到;下午除工作原因外,未到规定下班时间而离开单位的定为早退;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的,每5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七十二条各类假期时限,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婚假一般为半个月,产假一般为6个月,其他请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全年假期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发半年目标奖,超过2个月的,扣发全年目标奖。
超过假期时限不办理销假的定为旷工。
第七十三条凡经党委研究,定于正常上班的双休日、节假日,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七十四条考勤奖惩:
考勤情况实行一月一公示,年终一汇总。
第十四章值班制度
第七十五条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带班领导对本班的值班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坚持到岗到位;因公无法坚持带班时,要提前做好安排。
第七十六条带班领导要切实负责任,值班人员必须坚决服从带班领导的工作安排,有事必须向带班领导请假,凡未履行请假程序而值班期间不在岗者,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妥善、及时处理来电、来人及会务等日常事务,协调、安排好各项工作,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第七十八条严格交接班制度,值班领导要提前通知本班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提前半小时与党政办人员交接班,做好衔接。
第七十九条夜间值班应专人住宿,确保24小时昼夜电话畅通。
第八十条对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值班、恪尽职守者给予适当值班补助,标准为双休日、节假日值班每人每天补助20元。
第十五章机关工作纪律
第八十一条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停职检查处分,并在全体机关干部大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不执行党委政府决议或擅自改变党委、政府决定的;
(二)工作日随意酗酒,累计三次以上或因酗酒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
(四)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顶撞、诋毁部门负责人2次,或顶撞、诋毁分管领导1次,情节恶劣的;
(六)连续有2个部门对其工作不满意,拒绝为其安排工作,向党委申请将其调离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次不参加机关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和会议的;
(八)在机关内部吵架或在各种场合参与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吃、拿、卡、要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第八十二条被停职检查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停职检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善始善终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必须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写出书面思想、工作汇报,每半月向所在部门汇报1次,每月向党委汇报1次;
(三)停职检查期间表现较好,能从思想根源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得到领导和同志们认可的,可由所在部门向党委提出申请,经党委研究决定后,解除其处分;
(四)停职检查期间,工作不积极,认识不到位,停职检查时间超过半年仍未解决处分的,经党委研究,可责令其辞职,直至除名。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应模范遵守工作制度。
第八十四条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委汇报。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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