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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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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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河
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 号)
、《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豫财行
〔2015〕12 号)和《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
实施方案》(豫财购〔2015〕3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
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健全并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
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
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
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
、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 船
(不包括旅
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
汽车)
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
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
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
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
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教授、正处
级及以上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任务紧急的,可乘坐飞
机;其他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但若出差路途较远
(1000 公里以上),并且出差任务紧急的,须在出差前提
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
销。
第七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
可以购买一份交通意外保险。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1)。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
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
执行。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
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
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
凭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
和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见附件 1)。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协助
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四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
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公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按出差
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不再报
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
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
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
半发放。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返校后应及时报销差旅费,报
销时应提供《河南理工大学出差审批表》(见附件 2),机
票(行程单或发票会同登机牌)、车票、船票、保险费票
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1.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
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
报销。
2.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
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4.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5.超出差旅费相关标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出差期间的会务费、培训费、邮寄费、行李寄存费
等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7.各级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报销时,应由上级项目负
责人或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各单位党政正职(包括主
持工作的副职)出差报销需经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
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
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应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
单》或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提供低于政府采购
优惠票价购票时点的证明材料。
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以《航空运输电
子客票行程单》或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提供经
审批的《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见附件 3)。
购票人报销机票退票手续费时,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
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
日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
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
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 6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
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
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
,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 40%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出差自带交通工具应当从严控制。
实际使用
学校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
行程记录,同时提供租车合同(协议)、费用发票、住宿
费发票等凭证,并经分管领导审批;科研业务中使用自有
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车辆全程过
路过桥费、住宿费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
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材料,经
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不得用其它票据替代。
第二十二条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
票据不连续完整的,报销时应当提供不连续期间的接待单
位或承运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
面金额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
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
当天往返但公务活
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
半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
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
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通
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
会议
、培训通知是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
会议、培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食宿费及
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个人应
如实申报,会议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往返
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会议、培训
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
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
第二十六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
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转入职工个人工资卡。
第七章特殊情况的差旅费业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参加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
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工作锻炼(不包括
到基层单位挂职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工作
人员在驻地工作时,根据实际工作天数,按照每人每天 70
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在疫情
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 20 元防疫费。
在基层工作
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因个人或组织原因,长期(连续 7 天
以上,含 7 天,下同)脱离基层工作的,离职期间生活补
助费和防疫费不再发放。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党校学习和各种培训班
、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焦作
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焦作市区以
外地方学习的,报销本人学习期间焦作市至学习地往返一
次的城市间交通费。
根据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
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
学习时间在 15
天以内且有住宿费的,可按正常差旅费报销;超过 15 天不
超过 6 个月且有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 70 元的标准发给伙
食补助费;超过 6 个月以上且有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 30
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
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
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学习期间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只
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被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
、局)抽调到外省(市、自治区)或中直机关挂职锻炼、
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委、局
)公函,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
。
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
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
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 100 元和 80 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省内市、县(区)、乡(镇
)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不安
排各种补助。
援藏、援疆及公派驻大陆地区以外干部的生
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
视、案件查办、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
通费、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
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伙食补助费、公杂
费可以按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
使用。
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
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
第三十条 学生实习的相关规定
教职工带学生实习期间,按照差旅费开支相关规定报
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焦作市内带实习或办理业务等,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公
杂费。
需乘坐公交车或出租车时,可凭市内公交车票或出租
车票报销。
本专科生实习中发生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其他
费用按规定凭据报销),可凭据报销,也可由各学院根据
实际实习的学生人数定额包干造表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
卡中(入学时已由学校统一办理)。
考虑到各专业实习性
质差异、实习地点不同等因素,实习住宿、城市间交通费
标准不作统一要求,但原则上控制在下列标准内:
1.住宿标准学生每人每天 60 元;
2.城市间交通费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核定;
3.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 12 元。
研究生为完成毕业论文去焦作以外地区查阅资料、参
加会议或进行一般实习的,其费用可参照本办法“其他人
员”差旅费标准执行,由研究生经费支出。
研究生的出差
审批单由其导师事前签批。
学生参与科研现场工作,其费用可参照本办法“其他
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由科研经费
支出。
本专科生的出差审批单按学校有关学生请假规定程
序事前签批。
研究生的出差审批单由其导师事前签批。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探亲原则上只报往返火车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座。
年龄在 50 周岁以上
(含 50 周岁)并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报硬席卧铺
票。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探亲办事的,
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
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探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探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入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
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三条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因病需要到外地治疗者
,原则上只报销本人的往返路费。
对病情严重,且不能自
理者,经校医院院长审核,职工所在单位或离退休处批准
后,可报销一名陪护人员往返路费,不报销住宿费。
以上
费用由审批单位的包干经费支付。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
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
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
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主要内容包括:
1.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
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
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不得有下列行
为: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
2.虚报冒领差旅费;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5.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
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追回违规
资金,予以通报。
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校办产业、万方科技学院、非独立法人但
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理工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2014〕10 号)同时废止,
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河南理工大学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表
2.河南理工大学出差审批表
3.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省份
住宿限额标准
伙食补助
费标准
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单位:
元/天·人
附件 1
河南理工大学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出 差 人
工作单位
职 务
出差
地点
至
出差事由
至
至
会议、培训期
间费用支付单
位
至
拟出差时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
拟乘坐交通工
具(是否带车)
审批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河南理工大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endif]>
备注:
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
作原始凭证。
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应将通知附后。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员人数
出访国家
(地区)
出访时间
乘坐航班
选择非国内
航空公司航
班原因,或
者改变最邻
近目的地国
家(地区)
中转地原因
国际交流处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审核意见
财务处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审核意见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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