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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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监管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水运工程和交通场站工程。
其中:
(一)道路工程包括城市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
城市市政道路工程是指市政道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二)水运工程是指除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外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全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其他与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各自职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
第七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出租单位出租的特种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本市自购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确保自购或出租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但特种设备租赁合同对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特种设备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设备的状况完好,并填写《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记录》,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
产权单位还应当将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二)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活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或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特种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确认;
(四)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并在审核后及安装、拆卸作业5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委。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应对拟安装、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时,安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装、拆卸作业,按要求填写安装、拆卸记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调试和试运行。
自检合格后,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制造许可证、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特种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在特种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六)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七)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使用租赁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审核出租单位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督促出租单位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设备每月的保养时间。
特种设备由安装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使用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作业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建设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特种设备在验收前应当由列入《深圳市“两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情况表》中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验收后,填写《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验收单》,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自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资料、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汇总整理,向市交通运输委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者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需再次使用的,应当在使用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对不需要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未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与出租单位要共同对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由相关责任人员在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每班作业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处理,并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督促安装、使用单位落实安装、拆除和使用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与进场设备配套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定期检验报告、设计文件等文件资料;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完好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八)督促产权单位或维保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定期检验报告、设计文件等文件资料;
(二)审核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
(三)审核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并督促使用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四)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五)检查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特种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情况。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发现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严重的,向市交通运输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所建设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建设单位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二)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的,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接到监理单位有关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或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向市交通运输委报告;
(四)针对项目特点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统一发放《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使用单位须将登记牌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委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特种设备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委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使用及检验、检测结论实施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方机构须具备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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