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评价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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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法规评价一览表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评价一览表EP-003-02-A
序号
类别
法律/法规/标准
(名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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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
本厂实际评价
相关的环境因素运行证据
符合
状况
1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09.2.10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环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产生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本厂在生产中尽可能减少污染,遵守和履行中国政府发布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本厂相关规定和要求。
2.对生产活动中产生废物进行控制,通过资源节约,预防污染的手段减少废物,改善环境,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加强环保意识。
3.接受相关方和其它个人、团体的投诉,并实时作出纠正预防措施。
1.废弃物转移五联单
2.环境管理方案推进书
符合
2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9.2.10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1.本厂已对废水建立废水处理系统,并对废水的排放严格控制,并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2.根据废水监测报告,本厂废水排放限值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3.接受相关方投诉,并及时作纠正措施。
1.废水监测报告
2.废水处理作业指导书
3.废水管理规定
符合
3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9.2.10
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1.本厂对有大气污染的废气排放口进行了污染整治,确保本厂的废气排放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并做到在监测下排放,监测频次一年一次。
2.经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本厂的大气污染排放口排放废气均符合国家标准。
3.接受相关方和其它个人、团体的投诉,并实时作出纠正预防措施。
1.废气监测报告
2.锅炉尾气治理作业指导书
3.废气管理规定
符合
4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09.2.10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利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1.本厂噪声的污染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内,并在有监测下进行排放,监测频次为一年一次。
2.环境监测机构对本厂的监测值表明均符合国家标准。
3.接收相关方和其它个人、团体的投诉,并实时作出纠正预防措施。
1.噪音监测报告
2.噪音管理规定
符合
5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009.2.10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1.本厂制定的年度员工培训计划中ISO14001基础知识项目包括了对员工相关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内容的培训。
2.本厂制作了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用纸的相应标识并要求员工遵照执行。
1.环境管理方案(节约用电)
2.节约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符合
6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2009.2.10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本厂在生产活动中尽可能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并对固体废弃物严格按分类回收、集中保管统一处理的管理原则。
2.本厂和环保单位固体废弃物处理站建立业务联系,定期对我本厂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并对其收集、贮存、运输固体废弃物时进行监督,防止造成污染。
1.危险废弃物处理公司的回收资格证。
(体系部)
2.回收记录(行政部)
3.废弃物管理规定。
符合
7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2009.2.10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本厂在生产活动中,按照消防规定要求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1.本厂制定了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有一系列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的本厂内部各部门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制定了年度的安全培训计划;
3.本厂内部有定期的防火检查,并接受当地消防部门定期年度检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厂内部配置了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了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及明显的标识;
5.在正常的安全通道不储放物品,并标有明显的标识。
1.消防合格验收报告
2.消防演习报告
3.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日常点检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消防器材台账
符合
8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2009.2.10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六条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1.本厂已对废水建立废水处理系统,并对废水的排放严格控制,并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2.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并已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3.接受相关方投诉,并及时作纠正措施。
1.废水监测报告
2.废水处理作业指导书
3.废水管理规定
4.排污许可证
符合
9
国家级
关于颁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通知
2009.2.10
a.HW13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b.HW16从摄影化学品、感光材料的生产、配制、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a.本厂在生产中使用树脂,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合格品产品集中收集分类存放,交固体废弃物处理站。
1.对废弃物收集分类
2.废弃物管理规定
3.有转移联单
4.有与回收公司签订合同
符合
10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2009.2.10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画和技术改造计画。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保证设施的正常运作。
1.本厂对有大气污染的废气排放口进行污染整治,确保本厂的废气排放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并做到在监测下排放,监测频次为一年一次。
2.经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值表明,本厂的大气污染排放均符合国家标准。
3.接受相关方和其它个人、团体的投诉,并实时作出纠正预防措施。
1.废气监测报告
2.废气管理规定
符合
11
国家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09.2.10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登记表,由建设单位的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施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本厂的厂房建设项目已保存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验收合格。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环保批文
符合
12
国家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2009.2.10
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按照此标准,本厂应归为二类区中的一般工业区要求,执行二级标准。
1.废气监测报告
2.废气管理规定
符合
13
国家级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9.2.10
第二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信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二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1.本厂化学危险品用量极少由辅料室、生产部门放在指定存放处保管。
2.按照化学危险品MSDS中的化学品储存要求进行储存。
3.化学危险品均有专人管理。
1.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2.未发生过事故
3.化学品专管人员有培训
符合
14
国家级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修改单的通知(环发2001号)
2009.2.10
1.取消氮氧化物(NOX)指针。
2.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
3.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4mg/m3。
对照修改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参数,本厂空气质量监察均按修改后的二级标准要求执行。
1.废气监测报告
2.废气管理规定
符合
15
省级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限值
DB44/27-2001
2009.2.10
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执行二级标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二氧化硫≤550格林曼黑度(烟气黑度)≤1
氮氧化物≤240
烟尘≤120
1.本厂对有大气污染的废气排放口已进行污染整治,并实行定期的监测。
2.经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值表明,本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广东省标准。
3.接受相关方和其它个人、团体的投诉,并实时做出纠正预防措施。
1.废气监测报告
2.废气管理规定
符合
16
省级
广东省水污染物综合排放限值
DB44/26-2001
2009.2.10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执行第一时段中一级标准(单位:
mg/L)
PH值6~9BOD5≤20
化学需氧量(COD)≤100动植物油≤10
悬浮物(SS)≤70
1.本厂对污水达标后排放,并经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值表明,本厂污水排放均达到广东省标准。
2.接受相关方投诉,并及时作纠正措施。
1.废水监测报告
2.废水处理作业指导书
3.废水管理规定
4.排污许可证
符合
17
国家级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1993
2009.2.10
Ш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1.本厂已明确对环境噪声的定期监测,并经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值表明,本厂环境噪声均达到国家标准。
2.接受相关方投诉,并及时作纠正措施。
1.噪音管理规定
2.有合格监测报
符合
18
国家级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
2009.2.10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本厂已明确对厂界噪声的定期监测,并经委托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值表明,本厂厂界环境噪声均达到国家标准。
2.接受相关方投诉,并及时作纠正措施。
1.噪音管理规定
2.有合格监测报
符合
19
国家级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2009.2.10
4.5禁止将不兼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5.1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1.本厂对危险废物划定区域分区摆放,并联络供应回收或有环保资质公司回收处理。
1.对废弃物收集分类
2.废弃物管理规定
3.回收公司资质证明
4.回收合同
5.废弃物转移五联单
符合
20
国家级
常用化学危险品分类和标志
GB13690-1992
2009.2.10
3分类: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常见化学危险物品MSDS表
1.有MSDS
2.化学品均有标
符合
21
国家级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
2009.2.10
4.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储存要求.
4.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5化学危险品按GB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同常用化学危险品分类和标志)
4.7贮存方式:
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b.隔开贮存c.分离贮存
7.2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7.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8.化学危险品出入管理
8.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8.2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数量b.包装c.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楚时不得入库。
9.消防措施9.1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的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9.2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10.废弃物处理
10.1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0.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10.3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物品,不得任意拋弃,污染环境.
1.本厂现有化学危险品贮存已按国家标准和本厂制定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2.对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本厂已能达到或满足相关规定。
1.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2.未发生过事故
3.化学品专管人员有培训
符合
22
省级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09.2.10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它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每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告制度,必须执行防法污染及其它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寻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1.本厂所有建设项目,是由合格的建筑商承建,全部都保存有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并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验收合格。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环保批文
符合
23
国家级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2009.2.10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任人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对职工进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和消防队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该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二十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炮、冒、滴、漏。
1.本工厂仓库均建立了安全管理规定;
2.确保了仓库通道畅通,照明设备等满足防火要求﹐并配备了一定的消防设备﹔
3.仓库由专职人员管理,并实施培训。
1.仓库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2.各类储存物均分类摆放并明确标示
3.仓管员有进行消防培训
4.消防平面图
5.消防器材台账
符合
24
省级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9.2.10
第八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九条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使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符合规定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本厂所有车辆均向由所属合格代理商直接销售,没有私自进行拆装和改装,每年按规定定点进行维护保养及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检测年审。
1.车辆有年审
2.指定的合格油站供油
3.司机有驾驶证
符合
25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9.2.10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用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1.本厂正在推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水、废气的处理﹐节约能源﹐遵纪守法。
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国家准许的排放标准范围内﹔
2.本厂例行定期8S检查﹐确保所有场所及设施能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从而全面地持续地达到清洁生产的目的;
3.本厂对供方进行严格控制,严禁有毒、有害的生产材料进入本公司范围内;
4.废弃物的处理经分类后交有处理资格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理。
1.清洁绿化管理规定
2.8S实施指引
3.供应商与本厂签署环境物质不使用保证书
4.危险废弃物处理公司的回收资格证。
5.危险废弃物回收合同
6.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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