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设计书(农经权登记发证)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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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组织实施 69
6.2检查验收资料准备 71
6.3检查验收的程序 71
6.4终止验收 73
1概述
制定本技术设计书。
1.1全国农经权基本状况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是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央“三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等都先后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作了具体强调。
2013年中央1号文件又做了进一步部署,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任务。
1.2农经权系统方案设计
《方案》的基本框架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不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和不能损害农民利益为前提。
(二)登记范围。
明确了颁证范围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三)基本原则。
明确了坚持依法规范、确保稳定、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和公开、公平、公正等工作原则。
(四)工作任务。
2014年,基本完成全县103万亩承包耕地(国土二调面积162万亩)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在实地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分配、承包地边界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承包地块图斑落实“五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规范化和电子信息化。
(五)方法步骤。
我县15个乡镇和县工业园区,计划分为五个标段同时进行,具体步骤包括:
准备、实施、颁证、归档和验收5个阶段,共18个步骤。
(六)保障措施。
重点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培训、严把政策界限、妥善解决确权登记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统一测量方法、保持农村稳定、落实工作经费提出了具体要求。
1.3方案设计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个个方面:
一是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二是有关文件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农业部等国家六部委2011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1.3工作原则
1.3.1依法原则
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开展农经权调查工作,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
1.3.2利用原则
此次农经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延伸和细化,在完成此项工作中,应对对现有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和基础测绘成果等充分利用。
1.3.3可持续原则
以农经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建立完善地籍管理的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强化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在日常土地管理中的应用,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1.3.4统一编码原则
按照国家颁布的《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规定,按地籍区、地籍子区统一进行宗地编码,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域范围土地权属调查全覆盖的体系。
1.4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
此次农经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为域农经权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覆盖的范围,但中心城区完成“城中村”改造(即完成市场供地工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在此次工作范围。
对“撤村建居”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征收的集体土地,在此次农经权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更名单位名称后注记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范围,是对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块进行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如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用房、学校、企业、医务室、配电房、泵房、水电站等项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村庄广场、道路、绿地、空闲地等不在此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
2技术路线和作业流程
2.1技术路线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类土地调查和基础测绘成果,采用数字航空摄影测量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农经权调查工作;
对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的农经权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构建城乡一体化“一张图”的思路,建设农经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库。
2.2主要数学基础
2.2.1投影、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
分带。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2.2成图比例尺
农经权所有权比例尺采用1:
2000,农经权宗地图的比例尺,根据宗地大小合理选定。
2.2.3成图规格
1:
2000图采用50cm×
50cm正方形分幅,编号用图幅左下角的坐标值,以公里为单位,取2位小数,X(北)在前,Y(东)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2.2.4计量单位
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长度单位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用平方米(m2),面积汇总用亩,均保留两位小数。
2.2.5主要精度指标
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
0.8m,在数字正射影像图上获取界址点坐标,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
8mm。
2.3作业依据
2.3.1主要法律法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④ 《农村土地承包法》
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⑥ 《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2.3.3主要技术依据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1014-2007,2007年7月13日);
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
3.《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4.《1:
5000、1:
10000地形图图式》(GB/T5791-93);
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18316—20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8.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7931;
9.1:
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1596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
11.《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
13.《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2012年9月1日);
14.《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21010-2007);
1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16.《地籍图图式》(CH5003-94);
17.《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CH1003—95)。
2.4子区划分与编码
按农业部要求,对农户、承包合同、地块实行14位、18位、22位的规范编码。
发包方代码由四段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具体见下图
承包方代码由两段1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见下图
系列顺序码:
4位
0001~8000表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8001~9000表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及其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
9001~9999表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及其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承包地块代码由两段1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见下图
顺序码:
5位,从00001开始,在发包方代码后按升序编码,最多编至99999
2.5技术路线
利用比列尺为1:
2000的正射影像图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并入户进行承包方调查和承包地块登记,在工作底图和入户登记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承包地块的现场指界调查,在工作底图上图解承包地块界址坐标。
工作底图影像不清晰的局部区域可以采用GPS-RTK或钢尺量距交会等方法实测界址坐标,界址定位精度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要求。
然后进行内业上图、编辑,编制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分布图、调查信息公示表,调查结果经公示和审核合格后形成公示结果归户表等成果。
最后进行数据入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3农经权所有权
3.1准备工作
3.1.1基础资料准备
3.1.1.1基础图件制作
1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由生产单位按国家相关规范制定专业技术设计书,组织生产、提供图件数据。
3.1.1.2数据资料收集
由各调查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配合作业单位收集以下数据成果资料:
1.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区划变更调整范围图、1:
1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等相关图件数据;
2.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
3.标准地名等自然地理数据
4.日常地籍调查成果数据;
5.土地登记发证数据。
3.1.1.3文本资料收集
由各调查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配合作业单位收集以下文本资料:
1.《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3.土地报批、征收、供地、用地、登记等资料;
4.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5.行政区划变更调整等文件资料;
6.农经权所有权调查的各种表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1.1.4表格准备
地籍调查工作前,应印制地籍调查资料目录、收件单、农经权权属调查表、地籍调查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指界通知书、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等表格,具体式样详见附录A。
土地登记工作前,应印制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等表格,具体式样详见附录B。
3.1.2工作底图准备
3.1.2.1坐标系统转换
工作底图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制作工作底图前,将各类土地调查、土地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图形数据,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相关技术标准,由现有坐标系整体转换为1980西安坐标系。
3.1.2.2工作底图制作
以地籍子区为单位,以1:
1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分析叠加各类土地调查、土地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成果数据,制作1:
10000农经权所有权调查工作底图。
3.1.3仪器设备准备
GPSRTK接收机等测量设备;
交通安全设备;
内业数据处理设备。
3.2地籍调查
3.2.1地籍调查方法
农经权所有权调查采用数字正射影像平面图测图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采用最新航摄资料,制作1:
1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将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中工作界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历史土地登记、土地征收资料叠加到1:
1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形成调查工作底图,对农经权所有权权属状况、范围、界线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将实地调查情况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对界址线走向进行详细描述。
对发生变化的界址点、界址线,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采用内业数据处理的方法,以确定的权属界线分别套合数字正射影像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制作数字正射影像地籍图和数字线划地籍图,采用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编制宗地图。
3.2.2权属调查
3.2.2.1宗地划分原则
在地籍子区内,划分国有土地所用权和农经权所有权宗地。
1.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农经权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所有者的农经权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土地或其他农经权分割的,应分别划分宗地。
3.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跨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用地范围,按照所在的地籍子区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4.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5.飞地单独设宗。
6.有争议的土地单独设宗。
3.2.2.2宗地代码编制
在地籍子区范围内,以宗地为单位,从“00001”开始编号,按照顺序号依次编制宗地顺序代码。
一般情况下,宗地代码统一自西向东、从北到南顺序编号。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宗地代码以“XXXXXX(区级行政区代码)+XXX(地籍区代码)+XXX(地籍子区代码)+J+A+宗地顺序码”标识。
2.农民集体所有的争议土地,宗地代码以“XXXXXX(区级行政区代码)+XXX(地籍区代码)+XXX(地籍子区代码)+Z+A宗地顺序码”标识。
3.地籍子区范围内由界线封闭形成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宗地代码为以“XXXXXX(区级行政区代码)+XXX(地籍区代码)+XXX(地籍子区代码)+G+Y宗地顺序码”标识。
3.2.2.3土地所有者调查
核实农经权所有者提供的相关主体证明资料,包括土地所有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1.按照乡(镇、街)、村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将农经权所有权调查到具有所有权的乡(镇、街)、村农民集体。
2.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农经权,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3.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街)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没有乡(镇、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街)农经权所有权由乡(镇、街)政府代管。
3.2.2.4界线调查
1.现场指界
1)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确定宗地权属调查时间,在宗地权属调查前三天发送指界通知书,通知土地所有者及相邻宗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携带相关资料(如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源资料等)现场指界。
通知书的发送以登门送达和邮寄的方式,发送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代表并签收存档备查。
2)指界人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经三分之二农民集体成员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国有土地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3)对指界人缺席或不签字的处理
a.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将指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
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b.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参照本条第a项的规定处理。
2.界址的认定
1)已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权属界线,若双方对原权属界线达成一致调整意见,按双方确定的权属界线进行调整;
双方(或一方)对界线无异议的,直接沿用原成果;
双方均对界线存在争议的,设置争议宗地,参照下列争议土地处理意见处理;
未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权属界线,按相关要求进行补充调查。
2)调查时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
经双方认定的界线,由双方指界人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相邻宗地未明确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根据历史和现状使用情况,由本宗地土地所有者指界、签章。
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农民集体委托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重复调查、指界。
6)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划入农经权所有权范围的,本次应依法予以纠正。
7)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签订《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进行调处后确定权属界线;
无《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处。
8)土地权属争议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的规定进行调处。
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在《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内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
3.界址点、线的设定
1)界址点的设置
经实地调查,已有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所描述的界址点、线与实地一致,界址点位说明和界线走向描述无误的,直接应用原成果;
农经权所有权界线发生变化的,须实地查清界址点、线变化情况,并在工作底图上加以标注。
(1)两条以上权属界线的交叉点、界址线类别转换处,应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
(2)实地无明显地物的重要界址点应设置界桩,并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中记录界桩类型和界址点注记。
(3)权属调查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
2)界址点编号
地籍调查时,以宗地为单元,从宗地西北角开始,按顺时针方向从“J1”开始按照自然序数递增编制界址点号;
在进行数据库建设时,统一在地籍子区内编制界址点号,同一地籍子区内界址点不允许重号,并建立数据库界址点编号和地籍调查界址点编号的对应关系。
利用原二次调查界址点的,在新编界址点号后加注原界址点号,如J1(J3)。
因飞地等原因,形成有空洞(内环)的宗地时,外环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先编号,内环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后编号。
3)界址线的标绘和走向描述
界址线所依附的地物地貌(如道路、河流、沟渠、山脊、山谷、坑塘等)发生变化时,应在调查底图上先标绘地物,再交代地物的归属,有关文字说明中应详细交代该地物的走向,对主要的地物进行文字叙述;
原界址线走向描述无法清晰表述实地现状时,需进行补充描述。
3.2.2.5《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填写、宗地草图绘制
1.《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的填写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项目栏不够填写的可另加附页,签字盖章必须齐全,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1)土地所有者名称:
XXX村农民集体、XXX乡(镇、街)农民集体。
2)图幅号:
1:
10000图幅所在行号和列号组成(如H50G012036)。
3)宗地号:
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填写。
4)“重要界址点点位说明”栏的要求
“重要界址点”的条件为:
附近有能够说明界址点位置的参照物。
如界线两侧图上1cm以内的坑塘、高压铁塔、权属单位、居民点(XXX住宅)、水塔等,或以田坎、沟渠、道路之间的交点来描述说明界址点实际位置。
5)“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栏的要求
按权属界线两侧权属单位名称及界线两侧图上1cm以内的参照物如坑塘、居民点、道路、沟渠、权属单位等说明,走向以“东西向、南北向、西北—东南向、东北—西南向”等说明。
6)“土地权属界线内国有土地或其它农民农经权的说明”栏的要求
此栏需要明确土地权属界线范围内需要扣除的宗地。
包括本村内的乡(镇、街)农民农经权、国有土地、飞地等的权属单位、界址点位置、宗地面积等相关情况。
7)“其它说明”栏的要求
填写本村飞到其它村、乡(镇、街)、区(市)县的土地情况。
2.宗地草图的绘制
1)宗地草图的内容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及与本宗地有关的其它地物要素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也是与地籍测量数据相互校核的重要依据。
宗地草图的内容应包含:
a.本宗地地籍号、土地所有者名称;
b.本宗地界址点、相邻宗地座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线;
c.相邻宗地地籍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名称及地物名称;
d.界址边长或界址点和临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条件距离,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线方位所必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e.指北针、丈量者、丈量日期;
2)绘制宗地草图的要求
农经权所有权调查宗地草图原则上利用工作底图现场绘制,宗地面积过大时,也可先在内业用CAD制作,粘贴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宗地草图”栏,加盖专用骑缝章,现场调查时,将调查成果统一标注在宗地草图上。
宗地草图规格原则上采用A4或A3幅面,对于面积过大、界线复杂的宗地应制作土地权属界线附图。
宗地草图与土地权属界线附图上应加盖双方印章。
3.2.3地籍测量
3.2.3.1界址测量
根据1:
10000数字正射影像工作底图,实地与图上有明显地物,可以清晰定位界址点、线的,直接在数字正射影像图上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线数据;
实地与图上无明显地物,无法清晰定位界址点、线的,实地设置界桩,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
3.2.3.2地籍图的编制
1)地籍区
地籍区界线用1mm紫色线条表示。
当地籍区与各级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重合时,均同时上图表示。
地籍区界线应连续不间断表示。
用高5.5mm的红色数字注记地籍区号。
2)地籍子区
地籍子区界线用0.6mm紫色线条表示。
与地籍区表示方法相同。
用高4.5mm的红色数字注记地籍子区号。
3)界址点及编号
用直径1.5mm的加点圆圈表示,中心点位代表量取坐标点位,颜色用黑色,界址点注记用1.5mm黑色宋体,编号与《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保持一致,注记在本宗地的范围内,要求图面指示清楚,便于阅读。
4)界址线
a.根据宗地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符号表示,当界址线与行政界线重合时,采用行政界线符号代替权属界线,用相应的行政界线表示,各级界线全部用红色,乡(镇、街)界线0.3mm,村界线0.25mm,建设用地权属线用0.3mm红色实线。
符号样式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图示符号。
b.两相邻乡(镇、街)之间的权属界线用乡(镇、街)界线表示,乡(镇、街)内部的农经权用村界表示,宗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公路、厂矿、河流等)用0.3mm红色实线配合界址点表示。
c.以线状地物为界时注意表示线状地物的归属,用单跳线和双跳线区别边线和中心线。
d.有争议的权属界线,起点和终点设置界址点,争议区范围用0.25mm的红色虚线表示,争议区界线上不设置界址点。
5)宗地编号和宗地面积
宗地编号标注在宗地内部,尽量注记在图面中心处,考虑图面清晰,可不标注6位县级行政代码。
注记采用分式的注记形式,分子注记宗地编号,分母注记宗地面积,用3.0mm红色黑体。
宗地面积,用公顷的保留2位小数,一般不在图面标注面积单位。
以平方米为单位的保留1位小数,同时用“m2”标注单位。
6)宗地名称
在宗地编号和面积分式线的左边或右边用2.5mm黑色宋体注记宗地名称。
被内图廓线分割的多块宗地,视图面大小,选择性的进行重复注记,图上面积大于8cm2时,一般应在范围内重复注记编号和面积及单位,面积较小时,可以只在内外图廓线之间的界端处注记宗地名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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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设计 农经 登记 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