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法法网债权法题一.docx
- 文档编号:4823599
- 上传时间:2023-05-07
- 格式:DOCX
- 页数:40
- 大小:35.60KB
精品法法网债权法题一.docx
《精品法法网债权法题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法法网债权法题一.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精品法法网债权法题一
ID:
1579)下列哪些情况下,债务人不能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
A.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B.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
C.债权人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
D.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单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D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A项见《合同法》68条,B项见《合同法》152条,C项见《合同法》70条,D项根据《合同法》101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将标的物提存。
(ID:
1583)王某过生日,其男友张某遂向某花店订了一束玫瑰花,要求花店于3月1日直接将花送到王某的住处,交给王某,张某也交付了价款.3月1日由于花店的过失,花店未能将约定的一束玫瑰花送给王某.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民法
A.张某可以向花店主张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作为利益第三人也有权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C.花店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D.对花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张某和王某是连带债权人?
多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A,C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合同法》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条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本条确定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而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ID:
1585)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民法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单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B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担保法》第24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按照该条,则答案为A。
但是,《担保法解释》第30条对上条进行了变更: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实务中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30条来处理,即B正确。
(ID:
1586)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
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民法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
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单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D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考点:
合同的履行
解析: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ID:
1590)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
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民法
A。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单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D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考察保证责任期间,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情况: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本题中则应该选择D选项。
考察该法条的立法意图,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期间没有约定的,则由法律推定为六
个月。
但是现在双方当事人不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而是约定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完毕的整段时间,表明债权人希望能够获得最好的保护,因此法律推定保证责任期间必定要长于六个月。
但是如果对保证责任期间不做上限的限制,对保证人而言难以稳定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规定保证期间的上限,所以有法律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两年为保证责任期间。
(ID:
1592)某高校为改善教育经费不足的状况,多方筹集资金开办了一家校办企业,命名为某实业发展公司。
2001年10月,该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拟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银行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但由于贷款数额太大无人愿意提供担保。
这时银行提出可以由其主办人某高校作保证人,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学校不能作担保人,但银行不以为然,并主动说服学校提供担保。
最终该高校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在该公司不能到期偿还贷款本息则由学校代为支付。
后该公司因投资失误,无力偿还贷款,因而某银行向该高校提出代为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请求。
对本案以下分析正确的是:
民法
A.某高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学校不承担责任
B.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学校不承担责任
C.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学校应当对全部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赔偿
D.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单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D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考察无效保证合同及其责任的相关规定。
对本案首先要注意的是保证人的资格。
《担保法》第9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因此本案中学校作为保证人将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保证合同的无效并不表示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保证人只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案中银行明知学校不能做保证人,却主动说服学校提供担保,应当认为其有过错,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ID:
1594)研零公司与蓝方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蓝方公司要求研零公司为其合同债款提供担保,研零公司找到其参与投资的一家公司-—研乙公司的刘华董事长,要求刘华董事长以研乙公司的资产为研零公司提供担保,刘华董事长遂答应,以研乙公司的名义与蓝方公司签订了为研零公司的合同债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合同。
现在,研零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合同债款,蓝方公司找到研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研乙公司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蓝方公司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民法
A。
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
B.研乙公司对于研零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研乙公司对研零公司的债务仍要承担责任,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研零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蓝方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由于蓝方公司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研乙公司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单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A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上述法条可知,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故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而B、C、D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ID:
1597)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
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
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
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
民法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未定
单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A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本题考连带债务的承担。
《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债务分担协议只是在分立之后的两债务人之间达成的,未取得债权人同意,故该债务仍应由乙丙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乙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不能约束债权人,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无效的。
当然,在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乙丙公司仍不妨依其协议分担债务,但这只是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ID:
1605)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
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民法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单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C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本题考定金与违约金约定并存时的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可见,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并存时当事人只能择一适用。
B错误。
此时若乙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他可以获得的支持是双倍返还定金计8万元;若乙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他能够获得6万元违约金的赔偿,同时,由于甲未履行合同,乙此前支付的定金4万元对于甲来说构成了不当得利,有权依不当得利之债主张返还。
故本题答案为C。
(ID:
1606)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120万元的拖拉机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
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4万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7万元.乙公司最多应依法向甲公司偿付:
()民法
A.7万元
B。
11万元
C.13万元
D。
15万元
单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B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考察定金、违约赔偿的竞合。
定金返还,再加上实际损失,一共是11万元。
如双倍返还定金则是8万元。
记住三者是不能重复计算的。
《合同法》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ID:
1607)甲于1997年8月8日欠乙8000元,声明是装修房子急需,而最近生意又不太好导致手头无现金.房子装修后不久甲生意也日益兴隆;1997年10月5日乙遂向甲索要欠款,甲以未约定还款时间且手头尚缺钱为由推托,乙于1999年9月5日再次向甲索要,甲很不情愿还给乙钱。
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民法
A。
甲、乙之间债务尚未到期
B.乙最后得到这8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甲、乙之间债务于乙向甲索要时到期
D.甲与乙的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多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C,D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债务履行不当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甲乙之间的债务自乙向甲索要时即已到期,A项错误而C是正确答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精神,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
因此甲乙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1997年10月5日起算,到1999年9月5日没有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因此D是正确答案。
(ID:
1608)甲将一幅名画卖给乙,约定一个月后交付,后又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及时交付,则()民法
A.甲和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B.甲和丙的合同有效
C.甲和乙的合同、甲和丙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D.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多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B,C,D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债权的平等性.这属于一物二卖,遵循债权的平等性,合同都是有效的。
(ID:
1612)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DVD机1000台,应付款300万元,由丙以其持有的乙公司的上市股票作为质押,担保甲按约付清货款。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
A.质押合同自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B.该质押合同无效
C.若甲到期拖欠货款,丙应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到期拖欠货款,丙应承担过错责任
多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B,D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考察权利质押的生效及担保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本题中,抵押标的为丙所持有的乙公司的上市股票,故乙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违反了该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无效。
《担保法》第5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丙应依法承担过错责任,故D当选。
答案为BD.
(ID:
1613)甲欠乙10万元,甲之友丙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此时丙自有财产只有8万元。
后甲不能清偿,乙诉至法院要求丙清偿10万元。
丙在答辩状中称:
本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请免除我的保证责任。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民法
A.丙的保证范围为担保时的自有财产总额8万元
B.丙的保证范围仅为10万元主债权
C。
丙的保证范围为10万元主债权以及因该债权而产生的相关债权
D.因提供保证时不具有代偿能力,因此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多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A,B,D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担保法》第7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依《担保法》第7条,下列三类人可为保证人:
①法人;②其他组织(具体范围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5条);③自然人。
《担保法解释》第14条: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丙可以作为保证人,而且不能以不具有代偿能力而要求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21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题中当事人未对担保范围作出约定,因此,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其他选项都是错误的表述,为应选项。
(ID:
1616)甲向乙借款200万以丙的房屋抵押,同时约请丁和戊为其提供保证,则()民法
A.丁和戊在丙提供的房屋抵押的范围外承担保证责任
B.丁和戊可以各自与乙约定只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
C.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乙可以直接向戊和丁任何一个要求承担200万的保证责任
D.戊和丁可以与乙约定只有在甲不能清偿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多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B,C,D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对担保法的条文进行了明确,即只有在物的担保是在债务人提供的情况下,保证人才在物的担保范围以外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是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他们可以只有约定保证的数额和方式。
ID:
161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
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民法
A。
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
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
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
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多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C,D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ID:
1619)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
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民法
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多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A,B,D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担保法》第12条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选A、B、D项。
C项违背了该第12条的规定。
错在由丁、戊全部偿还债务人甲不能清偿部分,这样可能导致丁、戊负担的份额超过其应负担的4万元,不符合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这道题不仅需要熟悉法条,而且要理解其法律内涵,难度较大.
(ID:
1620)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
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民法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多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B,C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合同法》第乃条第1款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A不选。
第74条规定:
“(第1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2款)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BC当选。
第75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D不选。
(ID:
1621)李某有甲乙两个债权人。
甲为了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清偿,要求李某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并许诺可以为李某联系其他融资渠道。
甲便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
乙表示反对,双方引起纠纷。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民法
A.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C.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
D.乙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
多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A,C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作为李某的债权人,为担保债权实现,甲与李某协商以李某的财产设定抵押,并办理相关手续,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但根据《担保法解释》69条,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本案甲与李某串通损害乙的利益,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
(ID:
1623)债权人以对自己造成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下列哪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该情形
多项选择:
ABC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
B,C你的答案:
你的选择为空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精品 法网 债权 法题一